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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文字稿]邓安庆:现代、国家与理念——作为“国师”的黑格尔

导读:

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包含着对现代自由概念和生命共同体之深刻洞见。也正因此,他得以超越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以及法兰克福学派交往行动理论。邓老师准确指出黑格尔绝无当“妄谈国事”的“帝王师”之意愿,也绝非帝王“倡优蓄之”的“国师”,而是“追求真理,寻求‘国是’的大学教授”。简言之,黑格尔的国家哲学理论就是“把其时代纳入到思想”之中理性审视。

“德国哲学群星”系列讲座第四讲

现代、国家与理念

作为“国师”的黑格尔

复旦大学 邓安庆 教授

2020.7.12

报告大纲

一、黑格尔可能是国师么?

对黑格尔形象的误读

黑格尔形象的转变

“国师”的真面目:现代国家理念的认识者

二、黑格尔法哲学国家哲学的三条叙事逻辑

1、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

2、个体自由的具体实现

3、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完成

一、黑格尔可能是“国师”吗?

我认为,他们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下面就来谈谈我的看法。把黑格尔哲学称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把黑格尔称为“普鲁士王国政府的官方哲学家”的同志们,也许自认为他们的这种观点是从恩格斯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来的,他们只不过是重述了恩格斯的观点而已。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我认为,他们的这种看法只是重复了恩格斯的论述的误解。

(杨祖陶(1978芜湖会议):《黑格尔哲学是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吗?》)

在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哲学里“竞能隐藏着革命吗?”,因为康德、黑格尔等“德国人是一些教授,是一些由国家任命的青年的导师:他们的著作是公认的教科书,而全部发展的最终体系,即黑格尔的体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这就是恩格斯这部著作中唯一出现过“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这个词的一段话。

恩格斯在这里并不是给黑格尔哲学下判断,肯定它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而只是陈述了这样一个历史现象,即黑格尔哲学当时“实际上已经被推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了。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1870年,威廉•李卜克内西在他担任责任编辑的《人民国家报》上连续刊载恩格斯的著作《德国农民战争》时,对这部著作中提到黑格尔的地方加了一个注释。思格斯对李卜克内西附加的这个“纯粹荒唐的”注释十分愤慨,他在1870年5月8日致马克思的信中写道:“关于黑格尔,此人加了这样一个注:‘是比较广泛的读者所知道的普鲁士王国国家观念的发现者和辩护者’……这个无知的家伙不知羞耻地指望仅仅用‘普鲁士人’这个词来摆脱象黑格尔这样的人物,同时使读者误以为是我说的。”恩格斯为此坚决要求在《人民国家报》上发表一个他自己的声明。马克思完全同意恩格斯对李卜克内西所附加的注的意见,他在5月10日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我已写信告诉他,关于黑格尔,如果他只能重弹罗泰克—韦尔凯尔的愚蠢的陈词滥调,那就最好住嘴。”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罗泰克和韦尔凯尔都是与黑格尔同时和稍后的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学者、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马克思把李卜克内西在注中称黑格尔为“普鲁士王国国家观念的发现者和辩护者”之类的言论斥为重弹这帮自由派人土的“愚蠢的陈词滥调”。由此可见,恩格斯十多年后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对于“近视的”政府和“同样近视的”自由派把黑格尔哲学视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的观点的驳斥,只不过是系统地发挥了他和马克思的一贯见解罢了。

杨祖陶:《黑格尔哲学是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吗?—黑格尔哲学研究中的一桩公案》)

对于我们国内学者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负面印象,实际上跟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45年)一书中对黑格尔的这一评判有关:

“追求开放社会的斗争,也只是伴随着1789年的观念才重新产生:封建的君主很快就体验到这种危险的严重性。在1815年的时候,反动派开始在普鲁士重新掌权,它发现自己迫切需要一种意识形态。黑格尔受命满足这种需要。正如法国大革命重新发现了伟大世代和基督教的永恒观念,即自由、平等和人类的兄弟之爱的观念一样,黑格尔重新发现了隐藏在对自由和理性的永恒反对之后的柏拉图的理念。黑格尔是部落主义的复兴。黑格尔的历史意义可以从这一事实看出即他代表了柏拉图与现代极权主义形式之间的缺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译本,第66页)

这是影响最为广泛的负面评论,可以说是從黑格逝世(1831)后被打成“死狗”到1945年這近100年来,對黑格阐負面评所达到的最高峰。但随后,由于马克思主义与存在主义的结合,法国的科耶夫等人对黑格尔的重新发现,德国 Ritter学派对黑格尔与法国大革命的重新解读,特别是ilting对黑格尔从1818-1831年所有法哲学讲演录的编辑出版、注释和评论。

黑格尔形象的改变

我们只需回顾一下黑格尔在1818年到达柏林《柏林大学开讲辞》就可感受到一个朝气蓬勃的大学教授的形象:

“诸位先生:今天我是奉了国王陛下的召命,初次来到本大学履行哲学教师的职务。…就时刻来说,似乎这样的情况已经到来即哲学已经有了引人注意和爱好的展望,而这几乎很消沉的科学也许可以重新提起它的呼声。现在现实潮流的重负已渐减轻,日耳曼民族已经把他们的国家,一切有生命意义的生活的源泉,拯救过来了,于是,时间已经到来,在国家内,除了现实世界的治理之外,思想的自由世界也会独立繁荣起来。

我们的使命和任务也就是在这青春化和强有力的实体性基础上培养其哲学的发展。我祝愿并且希望,在我们所走的道路上,我可以赢得并值得诸君的信任,但我首先要求诸君信任科学,相信理性,信任自己并相信自己。追求真理的勇气,相信精神的力量,乃是哲学研究的第一条件。人应当尊敬他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36页。)

1819年春的学生联谊会的政治动乱

柏林从一个改革之都马上变成了镇压中心。

1819年3月23日,极端反动的剧作家柯策比被一个卡尔桑德的大学刺杀身亡。这个家伙是普鲁士政府在大学中的代理人定期向政府汇报大学中的“雅各宾派的走向”,公开反对德国实施的所有改革议程。这一“政治谋杀案”被定性为“煽动性的颠覆活动”(demagogische Umtriebe),标志着普鲁士的政治发生了遽变:“改革”终止和“复辟”开始。随着“卡尔斯巴德法令”的实施,黑格尔原来预定出版的《法哲学》必须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而加以修订,因而延迟了出版进程。

随着普鲁士开始“追捕煽动者”行动,1819年7月初,被捕者当中黑格尔最亲密的学生:古斯塔夫·阿斯韦卢斯(Gustav《Asvers),黑格尔的助手:莱昂波德·封·亨宁(Leopold. Henning谨小慎微的黑格尔对自己危险处境的敏感。 Iting评论说:臆想中的“普鲁士国家哲学家”黑格尔已经满足于,当他能够确信,他每年都看到腾空而起的暴风骤雨,“至多不过有几滴雨珠落在他身上”危险终于在1821年过去。

美国学者 Terry Pinkard在《黑格尔传》中用尽50多页的内容重新描述了 Iltingi论述了的内容:

“在《法哲学原理》发表后,他遭受到两个不同派别的夹击:自由主义抨击他,因为他们认为这部作品中面对统治势力表现得奴颜婢膝;同时大家中保守派也攻击他,因为他们认为他对学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历史法学派首领萨维尼说,黑格尔比费希特还坏。特别令人恼火的是,他竟然还吸引了许多学生,被学生奉为精神领袖。黑格尔根本即不了解德国人,也不能形成关于任何事物的概念。因此,他和施菜尔马赫一直是坚定地反对黑格尔成为科学院院士的人。黑格尔在柏林实际上一直并不特别受重视。他自己一直抱怨,什么重要的职位他都没有得到过。直到他去世之前的1830年,他才勉强当上了柏林大学校长。说他是官方哲学家,越来越失去基本的事实做支撑。”

(Terry Pinkard:《黑格尔传》,朱进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34页。)

所谓“国师”的真面目:现代国家理念的认识者

一个理性时代朝气蓬勃的人,一个尊敬自己并自视配得上最高尚东西的人,一个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相信理性、科学和精神力量能把日耳曼民族从劳碌在外部现实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而带往自由的思想世界的繁荣发展中去的人,一个力图把握时代精神而让精神从政治、宗教与国家的束缚中解救出来以徜徉自怡于自己固有的家园中的人,虽然在遽变的政治危险中尽量维护自身的安全,胆小怕事,受到官方的嫌疑,但他决非任何中国旧式文人意义上的“帝王师”,也决非任何我们习惯于想象的“国师”。他重视“国家”,因为“国家”作为一种伦理实体,不是个人任意选择与好恶的对象,而是我们历史地被抛入其中而不得不要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因此,黑格尔对于国家的哲学态度一贯是这样的:“由于这本书,仅就它以国家学(Staatswissenschft)为内容而言,它就该是把国家作为一种自身有理的东西来理解和阐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依照它应该如何存在来建构一个国家的做法。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达到教导国家它应该如何存在,相反而旨在教导,国家,这个伦理世界,应该如何被认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黑格尔是什么“国师”的话,那就是“现代国家的启蒙老师”,他要带领我们如认识“现代国家”为什么是有理性的(或合理的),它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原则之上。这样我们也就理解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原初标题为何是《自然法与国家学》了。“自然法”是要为“法”寻求合法性的最初依据,这种“自然有理”的东西,被黑格尔闸释为“自由”,因而,“自然法也就是自由法”,“一切法度的目的是自由”,这一切都是为了教导,“国家”应该如何被认识。这就使得“国家科学”或“国家知识”这个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目标。

当今大量有关黑格尔的优秀二手文献已经翻译出版:《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黑格尔的自由主义理论批判》…所有这些都能还原黑格尔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哲学的本真形象。但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能够理解这样的国家哲学之具有现代性?

1、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

国家,作为一个伦理世界,应该如何被认识。在黑格尔这句话中,国家是与“伦理世界”同一个概念。在法哲学的“伦理性”环节,他不断论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他不像康德把“伦理”视为“应该”的领域,黑格尔相反地把“伦理”视为“现实性”领域,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这个世界,作为“国家”为何是一个“伦理世界”,究竟应该如何被认识,这正是理解黑格尔最为艰难的地方。我们对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认识,迄今为止分歧非常之大,关键就在于,我们都是从各各样的主观的视角去理解黑格尔的“伦理,因而无法对他获得正确理解。要能获得准确理解的前提,就是从黑格尔自己对伦理的理解角度去理解“伦理”

如果我们从儒家那样从家庭伦理嫁接于国家伦理,也根本不能理解黑格尔。黑格尔的“伦理”涉及波普尔批判他时说的对柏拉图伦理理念的援引。但远远不像波普尔所批评的那样是“隐藏在对自由和理性的永恒反对之后的柏拉图理念”黑格尔在柏拉图那里发现了什么呢?

伦理理念在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矛盾

在《法哲学》“序言”中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本身被视为某种空洞理想的谚语,本质上无非就是对希腊伦理本性作出的解释,那么,在对渗透到伦理本性的更深原则的意识中,这个原则在伦理本性上直接地还只能作为一种尚未得到满足的渴望,从而只能作为一种腐败的东西表现出来,柏拉图正是出于这种渴望不得不寻求援助来对抗这种腐败,殊不知经他这么做,恰恰把伦理性更深层的冲动,即自由的无限人格,损害得最深。”(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波普尔所未发现的,是黑格尔发现,城邦伦理本性之正义在柏拉图那里所遇到的巨大矛盾:无限的自由人格。伦理本性关乎一个正义的城邦之构成,而在古希腊城邦却不能允许一个无限的自由人格。这是柏拉图无法解决而需要现代伦理来解决的重大问题。

正义与自由作为伦理理念

正义与自由的矛盾之发现,使得黑格尔对柏拉图的援引,绝不是从现代向古代的倒退,而是发现现代自由伦理的传统根源。问题变成了一个完全现代性的问题:

“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特质,即国家作为自由的实现。”(《法哲学》,第260节“补充”)

国家作为自由的实现,也就是伦理理念(正义)之实现,使得黑格尔的“国家”既是现代的,也是古代的。这是为了解决柏拉图那里不可解决的问题而由历史发展出来的。认识到由古代经过罗马人的自由财产权、基督教的自由意识的发展,再到现代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成为现代伦理原则的这一演变,对于我们发现黑格尔为什么不满意于他之前的现代国家观念具有实质的重要性。

西塞罗“保卫罗马共和国”呈现出来的伦理问题

罗马有了个人自由观念,有了私法保护个人所有权,但“共和国”在凯撒专权之后,西塞罗如何保护“共和国”呢?西塞罗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重视从“伦理来理解国家,共和国依赖于伦理,是因为如果缺失了伦理一正义、爱一国家就不能存在,必然会坍塌。伦理是维护基本人权的力量,没有人权就不会有其它权利。当灾祸降临罗马共和国,西塞罗将它归因于道德的衰败:“我们宁愿由恐惧而非爱来统治”(《论义务》,页109)。当凯撒抓紧以强权来控制控制国家时,西塞罗已经看出,共和国完蛋了。因为出现了一种不受控制的强权正在把国家变成私有财产!在此情况下,所有人都处在危险之中,他在沉默中考虑隐退。他的朋友卡图,在行动上是典型的罗马斯多亚学派哲人选择了自杀而非苟活于凯撒淫威下。爱惜生命的西塞罗争辩道,只要能捍卫自由,他就得大胆地斗争与言说。这个时候他正在写作《论共和国》。人们热爱自由,却不珍惜自由,这本身也自相矛盾。然而,当自由被侵犯时,“自由和法律迟早都会浮现,而且人们会冷静地做出判断”(《论义务》,页107)。如何保卫共和国就与如何保障共和国不会成为自由了的权力的私有财产相关。

中世纪以上帝的绝对正义(权威)来体现上帝的博爱,但在现实政治中却是灾难。自由只是信仰上而不是现实的自由。如何在伦理的现实性中,实现自由与正义的结合,是现代人的课题。

理解“伦理”概念

“爱是统一的元素而争是分离它们的要素”(dK31B17,19ff.)

“当爱控制战场时,它试图产生融合,而相争则撤退到了宇宙的边缘。按照另一个表述,从来不存在元素的完全分离,而仅仅只是爱与争之间存在持续的斗争,最终爱获胜,它在一个无穷的循环过程中再次形成这个球体。”

这一伦理现实的叙事最需要理解的是“理化解“公”“私”、普遍与特殊,整体性与单一性的矛盾。

因此,在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理解中,必须要有一个“有机体”的生命概念,而“伦理”确实这样的有机体生命的内在构成原理。

为此,我要援引柏拉图之前自然哲学家作为存在原则的“伦理”概念(一物构成自身的生命力量)。这种思想早在恩培多克勒的“爱”与“争作为存在的本原思想中就表达出来了。他认为单一的物质,无论是“水”“火”还是“气”或“无限”都不可能构成一个世界,能够构成世界的唯有“四根:水、火、气、土,但是什么力量能把相互分离的这四根“聚合”起来,以生成“一物”呢?那就是“爱”与“争”:

“存在原理”使“伦理”具有了“伦理性”

发现这一点太漂亮了,它不仅使黑格尔的有机体的伦理国家概念成为可以理解的,而且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本质,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概念”都具有了可理解性。

古希腊的“自然”与“伦理”都是这种聚合性的生命力量,“自然”只是一种以拟人化的力量(personifizierte Krafte)表达的“伦理”,而“伦理”作为人类共存的存在机制其实就是自然之内在精神力量的外显,经过了“自为”的自觉与确立。唯有如此,“自然法”这种“自然理性”才能成为绝对伦理的东西,作为一切法权与国家的基础。因此,当黑格尔援引柏拉图来重拾伦理本性时,他超越了所有现代人对共所做的人类学的、主观化的理解,而与“客观精神”关联起来。

在客观精神的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黑格尔对自然法的继承与消解。

2、个体自由之具体实现的叙事逻辑

·在个体自由实现的叙事中,黑格尔贯穿着一种哲学人类学的路线。

·抽象法的命令:“你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自由不仅要通过财产权使自由意志获得定在Dasein),而且要让人从身份、等级、地位、民族、国别等“特殊性”中解放出来。

·抽象法从人之为人的“法权能力”界定“人(具有法权能力者)和物(属于你的所有物

·道德从主观意志之立法能力解说主观的自由“良心”是主观自由的高峰,作为主观上的最高善同时是导向恶的深渊。

·市民社会法作为法律而存在,在“司法”中“自由权利”成为现实。

·但是市民社会中的人依然是特殊性为主宰,无法使人过“普遍生活”

市民社会两个环节

§182

把自身作为特殊目的的具体个人,作为各种需要的一个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一个混合体,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个人本质上是同其它这样的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只有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形式的中介,才使自身有效并得到满足。这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法哲学》,第182节)

§92

在市民社会中包含三个环节:

1,需要的中介及其需要在一个需要的体系中的满足和一切其他的享受;

2,所有权的保护通过 Rechtsverfassung(法律制度);

3,对个人福利和对法权之达在(Daseyn)的普遍关心一警察(DiePolizcy)(《1818/1819讲演录》Bd1,S.310.)

人为什么需要国家?

如果我们明白了“家庭解体”(Zerfallen oder Auflosung)的意义【“自然伦理”解体的意义】,如果我们明白了“市民社会”的内在局限和困境。我们就能理解黑格尔为什么强调人成为国家的成员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他的使命:过普遍生活才使人成为自由的人。“伦理作为自由的理念,作为有生命力的善。…已经变成了现成的世界和自我意识之本性的自由概念”(《法哲学》,第142节)

从这一有机的伦理整体观念出发,我们就能理解黑格尔在第258节的广受诟病的国家论述:“国家作为实体意志的现实性,是它在被提升到它的普遍性中的、作为自在自为的合理性东西的特殊自我意识所具有的现实性。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动的目的自身,在这个目的自身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单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的成员。”(《法哲学》,第258节)

3、个人、社会与国家:作为有机体的伦理现实

现代世界总的原则是主体性的自由,这就是说,在精神的总体性中存在的所有本质性的方面,都在自我发展中达到了它们的权利。从这一观点出发,人们几乎不能提出这种无意义的问题:君主制和民主制究竟哪一种形式更好些?我们只能这样说,所有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容忍自由主体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那都是片面的。(《法哲学》,第273节补充)

个体的使命之所以要成为国家成员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他还是特殊的人,社会作为普遍的家庭,关心其公民之子的福利和声望的公平实现,但是这依然是特殊物的关心。无法使人作为人本身过普遍的生活。这种国家观,黑格尔坚信他是现代的,“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特质,即国家作为自由的实现,不是根据主观的偏好,而是根据意志概念,即根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国家中,普遍性诚然已经出现,但是殊异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从而恢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个体的福祉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统合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一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一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实行,但是另一方面主体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这两个环节都保持它们的强势时,国家才能被看作是一个肢体健全的真正有组织的国家。”(《法哲学》,第273节补充)

现代世界总的原则是主体性的自由,这就是说,在精神的总体性中存在的所有本质性的方面,都在自我发展中达到了它们的权利。从这一观点出发,人们几乎不能提出这种无意义的问题:君主制和民主制究竟哪一种形式更好些?我们只能这样说,所有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容忍自由主体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那都是片面的。(《法哲学》,第273节补充)

个体的使命之所以要成为国家成员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他还是特殊的人,社会作为普遍的家庭,关心其公民之子的福利和声望的公平实现,但是这依然是特殊物的关心。无法使人作为人本身过普遍由的实现,不是根据主观的偏好,而是根据意志概念,即根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国家中,普遍性诚然已经出现,但是殊异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从而恢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个体的福祉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统合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一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一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实行,但是另一方面主体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这两个环节都保持它们的强势时,国家才能被看作是一个肢体健全的真正有组织的国家。”(《法哲学》,第273节补充)

黑格尔的国家为什么不是专制的?

王权在“国家制度”(Staatsverfassung)所规定的限度内仅仅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和最后决断的权力。失去了个人意志“专断”“独裁”的可能性。

作为现代国家理念,黑格尔实现它的制度安排也具有现代性但超越了自由主义。黑格尔自己并不把他的“国家“简单地规定为“君主立宪制”,而是认为它是古代三种最好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具体统一。怎么统一呢?德国前哲学学会主席 Schnadelbach认为,黑格尔实际上是在“君主权”(王权)讨论君主立宪制,这个制度之所以必要,因为国家是个体国家,像个人一样,必须有“主权”,而“君主”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但其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定的。在“行政权”中保留“贵族制”的优点;而在“立法权”中保留“民主制”的优点。因而,这样的现代国家理念和制度安排,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霍耐特一直在致力于恢复黑格尔自由伦理正义论应有的地位,可惜他受到当代自由主义的深刻影响,不从黑格尔的国家观,而从“社会分析”去重构黑格尔的正义论的当代意义,让黑格尔的国家哲学的宝藏继续掩埋在地下。我相信,在国际秩序日趋瓦解的今天,黑格尔国家学的意义必将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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