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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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詢討論:武漢封城,違憲嗎?

如題所示,我可能在這篇文章中提供不了什麼乾貨,僅僅發佈一點自己提出的條例,想詢問各位網友,或者一些對中國法律有了解的朋友,律師朋友,武漢封城的決定是否違反憲法?

先說明一下,這個問題並不討論封城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確的決定,這個可以另外討論。
只是做假設,如果中國有分權的一個最高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判處中央政府的封城行為,是否是違反憲法的?


以下提供一點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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