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本盛
戚本盛

教師、評論人,也從事教師專業發展工作。

學校管理和權益八篇

(编辑过)
我們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一個專業教師。不知從哪時開始,有了組織,有了科層,有了上下級從屬關係,有了專業,有了各式各樣的理論,有了合約,有了不公平的解僱,彷彿便使我們忘卻人性,忘卻同理心,以致於迷失,且不說泯滅。

戚本盛

封面插圖:該圖片由Gerd AltmannPixabay上發佈

0. 說明

筆者在2000-2005年曾以筆名「龔茴仁」於《教協報》發表逾40篇關於專業與權益的文章,現將部份或仍可一讀的略作整理,重新發表。以下1-5是關於「校本管理」的共五篇,6-8不屬上述署名文章,分別寫於2015及2019年,內容為管理及專業的關係。

1. 怎樣提防校本管理借刀殺人?

(原載於《教協報》402期,2000年8月25日。)

教協會捍衛權益的基地,是權益及投訴部,「投訴」與「權益」,不可分割。

近年來,各行各業,追求「效率」成風,「增值」、「自負盈虧」、「成本效益」等等,風靡一時。這個思潮,已逐漸蔓延至教育界,並儼然成為時尚的價值,是否適用於教學工作,對教育事工有何影響,卻少有反省。

濫用校本精神 繞過資助則例

商業管理路線,先行之於大學,而也漸擴展至中小學,「簡政放權」、「校本管理」,甚至中小學全體教師都必須嚴陣以待的,包括薪酬在內的「一筆過撥款」,其實是更根本的「教育改革」:革掉人的價值,背棄校政民主化的理想,加大管方的權力,卻「侵蝕」了教師的專業自主空間,甚至危及基本權益、職業保障。

教協會並非要完全抹煞所有管理改革,但近年接到的投訴個案,不少都和應用商管理念推行校政有關,不少個案,更直接損害教師權益,尤其令人憤怒。甚至有借「校本精神」、「合約」為藉口,避開制度,向教師開刀,進行實質的解僱,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繞過正常的程序,破壞教師、政府和辦學團體多年來依循《資助則例》的共識。

在一些個案中,管方甚至動輒向教師作警告,作出種種威嚇。跟進這些個案時,我們深深感受到,不談專業原則,只知管理行政,只講有否權力,只管職級高低,活像商號的小老闆,或是割據一方的小皇帝,唯我獨尊,全無制衡。這是商管理念下的現實,我們懇切希望投訴的個案沒有代表性,但不少會員相告的親身經驗,荒謬百倍的案例比比皆是,只要管方一聲令下,教師就會被挑剔、抹黑,然後開始面對警告、解僱一連串接踵而來的惡夢。

依附上級不能保障權益

我們關心的是,如果種種管理措施正衝著你而來,你應如何自處?

「教好學生、廣結朋友、處處提防」,是設防的第一原則。「教好學生」者,就是在緊守崗位,盡心盡力,改善教學,一句話,就是要做一個好老師。這點本來就是肩負教學工作的第一要義,也是權益保障的前提。教好學生,而非依附上級,才是教師權益的最根本保證。

「廣結朋友」者,就是要與同事及學生保持良好的關係,否則,壓力來臨時,縱使你是一個好老師,在權力的威嚇下,你也不一定得到足夠的支援。這是現實,也是校政還未充份民主化的結果。

更要強調的是「處處提防」。權責上,學校管理層的權力極大,例如,一位同工批改學生習作只要稍有地方「有欠精細」,就有可能被警告,可以不顧情理,不理成效,卻仍然是「堂皇合法」的。

據理力爭 處處提防

這是對蠶食合理權益的第一步,委曲求全不是辦法,據理力爭才是出路,但必須先「處處提防」。筆者的建議是,暫且不要公然抗命,反而先要在工作上加倍做好。千萬不可忽視的,是要「搜集材料」旁身。要搜集的,並非他人的材料,而是自己的。為了日後的抗爭,必須精要紀錄一切可能成為你日後罪證的資料,例如在校務會議中你自己的發言,被校長召見的談話等,紀錄後並妥為保存。

現實上,校方若要採取紀律處分,其代理人必有如獵鷹一般,刻意追蹤你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只要警告的時機一到,你會發現,管方早已對你的「罪狀」瞭如指掌。而你,頃刻之間,發現自己已記不清這些流水賬甚至從前以為是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只有含冤受屈一途。即時作出投訴或申辯,也會受困於「理據不足」,難以雪冤。若向教署投訴[註1],結果更不說也罷。

在此奉勸各位同工,在這場權力遊戲中,「法」絕對是偏幫權勢的,從經驗得知,我們為同工爭取的過程中,多是動之以「理」,但這是要有清楚及真實的紀錄來支持的,缺乏有理有力的支持,爭取權益也會倍感困難。

2. 白色恐怖的人事管理

(原載《教協報》412期,2001年2月12日。)

本文會討論某些學校處理所謂「表現欠佳」、「不聽話」、「年歲漸長」教師的手法。在接受會員投訴的過程中,常可察覺到在今天人浮於事的情況下,校方或會利用種種手段,清除這些40歲以上的「高危一族」。其狠辣手法,形成在學校裏的「白色恐怖」。現舉案例如下(部分情節略加修改,以保障當事人):

案例一:某校長在一小組會議中厲聲對一位服務超越30年的老師說:「以後你就算做錯少少事,我都會warn你!」

原來,該位老師患心臟病及高血壓,在校內是人所共知的,結果該老師病情立即惡化,需入院治理。

案例二:某校的校務會議上,甲老師發覺她在前一次校務會議的發言被扭曲了,於是提出會議紀錄必須「完全及準確」的原則,但校長反駁,指老師的發言不會紀錄在會議紀錄中,會議只會記錄他的講話及議決,但所謂「議決」,其實只是校長個人的指令。乙老師就此提出異議,該位校長竟然說:「就算我是小皇帝吧,我會堅持會議只紀錄我的話!」這位校長還說老師可以「投訴」,而會議紀錄乃輔助性質,不是正式文件云云。[註2]

案例三:某校開學至聖誕假時校長向數位老師發出書面警告,「踫巧」這數位同工全部都是40歲以上。

警告的理據,包括查簿時發現錯漏及收到學生「投訴」。接著,甚得校長信任的某科主任勸說其中一位被書面警告老師自動辭職,結果該老師在壓力底下,承諾學年完結時自動辭職。

案例四:某校長在校務會議上說全體教師必須於下年度簽署「真正的」合約,所謂「真正」,其實即指不受《資助則例》管制的合約,不願意簽署這份「真正」合約的老師,可以「另謀高就」云云。[註3]

案例六:某校的校務會議上,校長公開說:「我的職責是『炒』人!」而在校方的給予老師的通傳上,竟然印上「學生是我們的僱主」的字眼,以提醒該校老師。

案例七:某校慣用特別的安排「盤問」老師。某老師被急召面見校長,到達校長室後,這位老師才發現校長、七位老師及其秘書均在座,這次面見超越三小時,其中四位老師及校長曾盤問當事老師。

在這樣的學校工作,各位同工有何感想呢?我想,用「白色恐怖」來形容也不算過份。筆者必須多謝這些「受害」老師願意將上列案例公開,我也藉此促請各位教師、教育署官員及社會人士注意,教育界正瀰漫著一片「白色恐佈」,並請各位同工關注教師權益的問題。

今天我們的現況,可說是「內憂外患」;外患者,包括TOC、IT進修、基準試、各種勞而無功的教育政策、社會對教師缺乏信任、社會風氣劇變等等;內憂者,包括超時工作(我知道不少教師一星期平均工作近60小時)、強制週末補課、專權管理作風盛行、學生對權威的心態變化、辦公室政治對公開試成績的渴求等,令到一些有教育理想及氣節的教師,舉步維艱,甚至飽受欺凌,意興闌珊。

上列個案的資料,有些是教育署已知悉的,但教育署願意本著教育理想及公義原則,作出妥善的跟進及處理嗎?公開上述案例後,我盼望業界、教育署及社會人士能正視這股歪風。

3. 誰能在威嚇中工作投入?

—— 談「張建宗發威」事件

(原載《教協報》413期,2001年2月26日。)

(2001年)2月5日,教育署署長張建宗召開記者會,開列一系列教育署的工作讓記者報道,不過,記者會上,介紹教育署工作前,張先生卻特別點出勒令兩位官校教師提早退休一事。於是,記者會表面的主題雖非懲罰教師,但當晚的電視和電台新聞,以及翌日的報章,都以該兩位教師的紀律事件為主題。

一切都在計算之中,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張建宗其實就是想媒體大事報道其執行紀律的官威,甚至要把紀律問題連繫到教育改革之上,要做一個教改的強勢署長,彷彿要給人一個印象:誰對教改持異議,就去之而後快。

張先生要做強勢署長,是他個人為官作風的選擇,我沒興趣理會。不過,必須指出,對教師張牙舞爪,擺出一副威嚇姿勢,卻是十分令人厭惡的一副面相。

樹立個人官威 犧牲教師形象 

我們無意評論個別同工的表現,我們也不會維護不稱職而毫無改進的教師,不過,從媒體大事報道「打破鐵飯碗」之類的報道看來,張先生高調談論迫令兩位官校教師退休的客觀效果,是讓公眾誤以為教師隊伍中不乏借「鐵飯碗」保護而尸位素餐者,非要張先生鐵腕政策革除不可。這種誤解,對大部分克盡職守、默默耕耘的教師,是極不公平的。作為教育署署長,張先生建立個人官威,其實是以犧牲教師整體形象為代價的。

這椿「張建宗發威」事件的背景,是張先生的個人聲望跌至最低點時發生的。

還記得張先生發威前數天,忽然傳出教育署培訓校長課程觸礁,教育統籌局局長羅范椒芬對進展緩慢表示不滿等新聞。有關課程,是羅太任署長時的傑作,署方在遇到反彈時竟然有撤回的打算,可能有官員因此給召見訓話也並不出奇,張建宗甚至遭一些報章的社評點名要求解釋,接著是基準試報考反應冷淡的消息。一時之間,署長的聲望大有跌至谷底之勢,反之,發威新聞見報後,前數天才質疑張建宗的社評,又竟以「張建宗做得好」為標題,可見高調談迫令退休的事件,實在有其公關價值。

解僱程序早有程序 非張建宗始創 

其實,教師的解聘,早有程序安排,官校的,有「公務員事務規例」;津校的,則有「資助則例」。若要對失職教師進行紀律處分,大可按照規定,公平的處理。今天營造一個教育署署長勇於打破鐵飯碗的形象,除了樹立個人官威外,是否還要避過「法」的程序規定,要利用署長的「勢」來清除其眼中釘呢?

在法治的社會况,講求的是法律與制度,仰賴個人聲望取得的成就,不過是一現的曇花,於細水長流的教育工作來說,不該稀罕這類人治的功績。過去,某位官員上場就大力推動某項政策,熙熙攘攘一輪後,漂亮的報告與數字把負責人員托上一層樓,及後,該項政策的弊端浮現(例如梁錦松領導教資會時的改革[註4]),甚或廢弛(例如梁一鳴時期的TOC[註5]),承擔教育質素下降的責任的,給公眾輿論指罵嘲諷的(例如語文基準試[註6]),不過是前線教師。於此,我想敬告張建宗先生,以及一眾教育高官,對於這類官員頤指氣使,甚或外行領導內行的事件,教師是極為厭惡的。

更重要的是,目下的解僱程序,只嫌工作穩定保障不足,而不會太多。據說,一些校長,特別是據稱與教育署有種種連繫的,自命春江水暖鴨先知,企圖繞過或曲解「資助則例」,以簡單的合約制來聘請教師,漠視教學工作需要時間作長遠計劃,師生關係需要時間建立等等,美其名是相信合約制有助調動工作積極性(其實對教學工作是否適用也成疑),實際上也是像張建宗一樣,以個人威風來控制教師(問問他們自己是否願意以同樣不穩定的合約受聘吧),這類迴避「法」而借「勢」,威脅工作穩定的學校管理文化,又能說是有利教育的嗎?

說到底,張建宗發官威,當然可以於一時提高個人聲望,不過,對講求使命與委身的教育事業來說,代價也著實不輕,試問誰會對倚仗官威的官員心悅誠服呢?誰又能在威嚇中工作投入,並感到愉快?

4. 威嚇成性豈算專業?

(原載《教協報》421期,2001年9月3日。)

教育署又再威嚇官校同工?

學期開始前,傳媒又披露迫令兩位官校教師提早退休的消息,大抵這一次有關官員學乖了,因而一份報章甚至取得其中一個個案的詳情,以證官方「炒人有理」。我認為,單憑一面之詞不能判斷誰是誰非,但是,可以確認的,是自視為僱主者,在人浮於事的時候,自以為居於上風,對僱員的威嚇,已無所不用其極。

試工會否變成義工?

另外一宗新聞,則是一所學校要用「試工制」聘請教師。據報道,有關學校將於新學期開始時招請教師,但應徵者須先接受學校方面提供的約五、六次的「培訓」,並進行「試教」,然後到明年三、四月才知道學校是否錄用。很明顯,這樣的所謂「嚴進」的措施,只是利用教師人手供過於求的形勢來施展其伎倆。因待聘而接受「培訓」和「試教」的朋友,或迫於形勢,急於求職,一時不得不接受這種刻薄的挑選,不過,有關同工對這所學校的歸屬感,以及為期多月的招聘程序,會否淪為學校的「義工」,則似乎也是真心關注教師專業發展者所應深思的。

威權管理是否適合教育專業?

不要頭腦發熱,只要冷靜下來,看清教育法律,認識環境,就會知道,校長無論認為自己多麼位高權重,身份其實仍然是僱員,因為擔當管理的職責而自視為僱主或僱主的伙伴,並施行種種威嚇與刻薄的手段,只不過一個「威權管理者」,其法是否適合於教育專業,對真正認識和認同教育專業者來說,自然心中有數。

校長巡堂應當場訓示老師嗎?

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就曾經公布一些個案[註7],指出校長對教師尊重不足的例子。根據這些個案,校長違反專業守則的做法,包括:在日常巡堂時隨意訓示教師,阻礙教學,連學生也可以聽到校長對老師的訓示;在每星期的觀課中,即場找出老師的毛病,使老師在學生面前失去尊嚴。

操守議會認為,校長作為行政人員,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這些個案涉嫌違反的《專業守則》,包括:

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

(2.3.2) 應......與同事衷誠合作。
(2.3.3) 應支持同事執行專業責任,鼓勵其發展潛能。
(2.3.12) 不應破壞學生對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2.3.14) 不應故意使同事難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評同事時,應謹地避免傷害其自尊。

協助改進有異於當眾羞辱

協助教師改進其教學,與羞辱教師,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必須區分。沒有人會認為教師的工作必然完美,無須任何改善,校長巡堂,以及觀課,也是其當然職責,然而,據我所知,很多校長會把檢討留在課後,不但可以避免產生上述個案中的羞辱效果,更重要的,是讓專業上的交流或指導,有更充裕的時間完成。一些校長,甚至會互相觀摩,自己也站到課室前線教學去示範一下,體驗一下,然後提出的意見,定當更有說服力,更合乎教學實際,或者安排資深的老師擔當師傅(MENTOR),輔導有需要的同工,專業發展的意義更大。相較之下,當場訓示,只不過是表現個人的威風,甚而淪為發洩,這種場面給學生看在眼裏,產生甚麼潛在的教育效果,又怎能不細加思量?

我不知道,要求威嚇他人者易地而處,是否緣木求魚,不過,眼光放遠一點,不要給一時失衡的供求關係充昏頭腦,誤把唬嚇的威權當作專業的權威,忘記對學生的教學質素,其實繫於團隊的工作,更重要的是,那種威嚇成性的潛在課程,對學生的遺害,可能比那種可以當場指正的錯誤的影響更為深遠呢。

5. 紓緩工作壓力 校方有責

(原載《教協報》429期,2002年1月7日。)

我們常常把教師的工作壓力問題兩極化了,一是看成是宏觀政策問題,相信只要政策改善便可以紓緩壓力,二是看成是微觀的個人問題,以為凡事只要樂天一點,抱著「天掉下來也沒甚麼大不了」的態度,壓力根本不會產生。這些看法固然有其道理,但不可忽略的是政策與個人這兩極中間,其實還有學校這個層次。

近年人浮於事,教師轉職流動似乎也少了。不知是否出於心理作用,還是真的相關,據不少教師反映,學校管理層的態度,似乎比數年前苛刻了,惡劣了。

有任教於資助中學的同工反映,其校長不停向一位同事施壓,既頻頻正式觀課,也站在走廊向課室內望,差不多天天如是,每周還要收取那同事所有學生的作業加以檢查。據反映此事的同工觀察,這樣做已對那位老師構成很大心理負擔,而令人質疑,校長這樣做,會否增加老師的工作壓力。

對此,第一個問題是:校長這樣做的目的是甚麼?校長是否想通過其做法協助改善該老師的教學,還是純粹向其「施壓」?要找出答案,可以看觀課、檢查作業後有沒有跟進,以及進行時的態度。舉例說,如果是改善教學,則一般觀課後會與教師洽談,指出教學上的優劣,也可聆聽教師的意見。若能邀請科主任一同觀課,或以師傅(MENTOR)的角色,協助有關老師改進,並相隔一段合理的時間作再次觀課,則有關教師的專業技巧,才有發展與提升的空間。當然,如果目的只是揪辮子,要找出專門針對個別教師的不利證據,則完全是非專業的行為了。

簡單地說,校長是有這樣的職權的,校長也要確保學校教學的質素,但必須區分,行使職權時的做法是否恰當,所構成的壓力是否過大。

過分的工作壓力,可能構成不安全的工作制度,僱主對此是要負上責任的。

習慣法中的民事侵權法要求僱主對僱員負上謹慎管理的責任(Duty of care),其中即包括提供一個適合的安全的工作制度。在英國一九九五年的一個案例(Walker v Northumberland County Council)中,一位職員在工作期間曾因不堪壓力太大而精神崩潰,痊癒後復職,其僱主沒有給予甚麼支援,結果該職員再次精神崩潰。他後來入稟法庭,要求僱主賠償。法庭的裁決有兩點,一是僱主有責任防止因工作量太大而導致僱員精神問題,二是在該僱員第二次精神崩潰前,僱主應該預見要加以協助,所以對此要負上法律責任。

這宗案例是值得我們參考的。教學是專業的工作,意義也重大,不能掉以輕心,因此,學校管理層與前線教師,應合力不斷提升教學質素,我們相信,過大的壓力,對任何工作都有弊無利,教學也不會例外。

6. 先有人性,才有專業性

(原載於《獨立媒體》,2015年7月25日。)

書讀得多了,經驗累積豐富了,按理是好事,但有時若沒有抓住最重要的價值,沒有作出最及時的判斷,則任憑多少培訓多少資格,多深年資多高職級,也會迷失,要到人家當頭棒喝才能醒過來時,已是他律而非自律了。

基真小學小五女生羅芍淇的死因聆訊,揭露了不少問題,當中或者不少屬教育界的迷失,我們應鼓起勇氣面對,予以糾正。對此除死因裁判官外,議論已多,不必筆者拾人牙慧。不過,裁判官罕有的責備當前,種種輿論當前,據說仍有資深行家聲稱,出事後必然先通知管理層,管理層不在,才自行判斷如何處理。[註8]

我是希望記者複述並不準確的,我也希望是這位行家一時口誤,他所屬的組織應盡快澄清的,因為,我不認同「先通知管理層,管理層不在,才自行判斷」的做法,我認為這不合乎人性,因此也不合乎專業的原則。

所謂專業,首要的、至高無上的重大原則,便是學生的利益。發生類似的事故時,學生的性命,就是首要保護或搶救的。這其實也不必太多的專業培訓或政府指引,設身處地是最好的考慮方向:如果出事的是自己的孩子,我們是希望現場教師先通知管理層,由管理層決定怎樣做,還是直接採用最快捷的途徑以便搶救?撫心自問,如果仍有教師選擇先通知管理層的,那不過是受困於所謂科層上下級的問責而遺忘了教師專業甚或為人父母的最重大原則。

我們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一個專業教師。不知從哪時開始,有了組織,有了科層,有了上下級從屬關係,有了專業,有了各式各樣的理論,有了合約,有了不公平的解僱,彷彿便使我們忘卻人性,忘卻同理心,以致於迷失,且不說泯滅。

這是極其可怖的趨勢,如果忘卻同理心、忘卻人性,再有效科層組織、再五花八門的專業學理、再穩固的合約保障,都是對教育的殘害,對真正值得守護的專業的嘲諷。返樸歸真,讓我們思索,甚麼才是教師最珍重的價值吧。

7. 根據事實這樣難嗎?

在學校管理的問題(特別是投訴機制)鬧得沸沸湯湯、各式正論歪論紛陳的日子,收到 TED 的推廣電郵介紹 Netflix 前高層 Patty McCord 的一個演說,簡說能讓人樂於工作的八堂課,與其說那是新穎意念,不如說是回歸根本的重要原則,其中的第五課,尤值得學校校長和教師重溫。

McCord 的第五課以一句「你公司裡人人都應該能夠處理事實」開始,她大意指:只要是真實的,人們便能夠聽得進耳,「回饋」(feedback)就是要告訴人們事實、最坦白的事實、甚麼做對了、甚麼做錯了,而且在做事的當下,不必待年終的表現評核。

人是否能夠面對事實、處理事實,似乎和爭辯二千年還沒有定論的人性有關,對人性有甚麼假設、認識,持甚麼信念,似乎又和個人的經歷有關,言人人殊,難有共識,然而,即使沒有共識,但就着工作進行回饋必須以事實為據,並以及時為宜,則應該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了。

這道理理應是所有教師都明白的,而且經常應用於教導學生的,問題是,應用於校長及教師的身上,又是否適合?或者,可以反過來問,據實與及時這兩大回饋原則,教育心理學 101 早教過的,為甚麼不適用於校長和教師?如果有甚麼因素使其不適用,例如不容「以下犯上」的機構文化或「顧存面子」的人際互動,則怎樣才可以清除這些因素,而不是為了遷就這些因素而違反原則?

舉例說,為專業發展或考績的觀課,怎樣才可風險更低(low stake)、更輕鬆平常?在我的經驗中,有教學領導人員(instructional leaders)以身作則,天天開放自己的課室讓同儕觀課的,遇有教得不暢順都能夠以追求改進之心來評課回饋的;當然,我也見證過一些觀課者(甚至是教育局官員),把課堂裡某一學生的違規行為放大至多名學生,以某部份時間的問題掩蓋整個課節的,這種偏頗的「找蹅觀課法」不知是哪間學院培訓出來的,如此考績錯在沒有據實,沒有據實的回饋,無論是好心腸的責備求全,或是壞心腸的針對挪用,反映的只是低下水平(甚至是找蹅者的品格),很簡單反問即可知:如有實可據,誰犯得著放棄或乖離事實?

低下水平或品格的作為,對學校教育倒沒大意義。只要據實,更不必大動肝火。動輒破口大罵、甚至出言侮辱的,是否也暴露了其無理無據,要非以謾罵等語言暴力示人不可?暴露其自身人格倒屬其次,模糊了道理、影響了士氣,則更使人惋惜。有好一些人斥罵只為發洩情緒,甚至先聲奪人便以為自居高地的。我不知道魔鬼教官上身般天天辱罵是否只適用於軍校,只知道凡事責罵難以調動積極的動機,這同樣是教育心理學 101 的內容。McCord 在其演說中也說,管理的工作不在控制,而在打造強勁的團隊,動輒責罵能夠嗎?

對校長的考績也一樣,第一關在於是否真正做到 360 的考績,第二關便是須據實講理。很多學校連第一關也過不了,更遑論第二關。更可嘆的是,有些辦學團體的統籌人員,為要建立自己的網絡,以收小報告為管治手段,不問事實,不辯道理,不讓被評者回應,公然侵犯其申辯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結果使學校變質為誣蔑是非之地,連基本的程序公義也闕如,更不要說專業了。

東華三院已決定就林麗棠老師的事件進行獨立調查[註9],正為林老師的遭遇而義墳填膺的同校同事,都準備向委員會說出事實,而且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嗎?負責的委員會又能夠做到據實講理嗎?能夠實踐各方應有的程序公義嗎?

8. 學校事故調查的五個要點

(原載《獨立媒體》,2019年3月22日)

當前校本管理的一個要點是「校董會法團化」,即由辦學團體成立具法團地位的校董會管理學校。近年不少事例說明,法團校董會似乎得享更大的自主權,卻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一是實施校本管理後,學校提供的仍然是公營教育,學校仍然具有公營機構的性質,或起碼是類公營機構的;二是校董會須就學校的表現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負責(見《教育條例》40AE2C 條),反過來說,常秘也須向校董會問責。從教育局官員的表現與言論看,第二點似乎受到選擇性的忽視,常秘有否盡責,頗成疑問。

資助學校遇有較重大的事故,自然應查明責任,起碼對日後工作也有預防意義。由校董會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進行這類調查,早有先例,到底是廿一世紀的文明社會了,公平、公開、公正,已屬不易之理,專制封閉,還能橫行到幾時?

所謂「公平」,最關鍵的是各方的申辯權(The right to be heard),硬譯為「得到聆聽的權利」也同樣易明。任何有意提供資料或意見者,均應有機會提供,但那不是權利,更重要的是,被指控者應有權利就指控內容作出申辯或解釋。讓這個權利得到落實,當然有相當成本,對時間、工作都有影響,更根本的是,正面的爭論也許是不少學校人員較不樂見、較不慣見的。我不敢斷言「以和為貴」是華人社會的特性,問題是,不讓人申辯的結論是否經得起考驗,是否合理,能否避開片面的指控以致誣衊呢?據我所知,便曾有辦學團體,雖白紙黑字列明投訴程序,但接到一定數目的教師向校長的指摘後,不予校長申辯而立即解僱,其理由是校長已難以領導云云,可是,如何確定該等投訴不是誣衊?如此究竟助長了怎樣的文化?

程序中不但要賦予被批評或指控者申辯權,如要落實得更好,理應容讓申辯者按其需要選擇第三者陪同出席或起碼列席。若想「家醜不外揚」,簽定保密協議即可解決,反之,即使讓人申辯,但有關人士礙於種種原因,例如承受巨大壓力,或會難以做好申辯。在較發達的國家,工會代表這時便有一定任務。至於香港的教師工會,即使大如教協,是否其身不正,則屬另一話題[註10]。目下實況是,是否容許涉事同事邀請他人陪同出席或列席的做法,學校之間頗有分歧,有些以為可以「關門打仔」者,也許可請教同行容讓他人陪同出席或列席的好處。

至於「公開」,是指對相關的持分者(stakeholder)公開,起碼是直接涉事的人員,應該有權得悉所有資料及結論,調查人員不作任何隱瞞,若屬有理有據的調查,實在是不怕向持分者公開的。對較間接的持分者,例如學校的其他家長、其他教師等,公佈程序與結論,也是應有之義。至於是否再向公眾交代,當然與事件性質有關,不過,一般而言,結合起碼是類公營機構的本質,公開似乎利多於弊,遇有特別需要,例如學生的私隱等等,則可以代號隱去,甚或作若干簡化處理。其實,若事件無關宏旨,公眾也不會感到甚麼興趣的。

第三點「公正」,則可分兩點來談。第一點和「獨立」有關。法治有名言謂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正義不但須伸張,也須讓人看得見。)在調查事故而言,這點「看得見的公正」,通常體現在調查人員的人選,以及該小組或委員會的秘書人選。東華三院這次為屬校李東海小學事故委出的調查人選,沒有甚麼爭議,一來在於有關人士本身的公信力,二來也都屬獨立人士有關。不過,我所知道的例子,竟有校政出錯事故,但調查人員要非校董,就是校長老同學的,如此便自留疑點,做不到「看得見的公正」。要做到這點,學校的投訴或調查機制即應盡量加入相對獨立的人士,例如大學學者、他校校長或資深教師等,受邀加入的人士,且當作社區服務而盡量不予拒絕。至於秘書,或因資源關係較難另聘專職人員,但與友校協商,在一段短時間內借調或兼任,也較任命原校權責難分者為佳。

另一點「公正」則和事實及合理有關。事實必須充份,分析必須符合專業的原則,才能達至結論公正。於此,向調查人員提供意見或資料者,以能提供書面證詞為佳,即使以訪談、問答搜證,秘書理應於事後提供謄本,以便核對,以免誤解。我所知的最惡劣的一個例子是,調查人員聲稱結論根據學生所說,但學生訪談原來沒有任何記錄,更不要說訪談後讓學生核對了。這樣一來,所謂「根據學生所說」便完全站不住腳,可靠水平連高中生做通識的「獨立探究」也不如。校本管理有這樣的水平,又和學校每年支取公帑之大、其教育影響人數之眾成比例嗎?

本文指出了校本投訴處理機制中、調查程序的幾個要點,或許可供改進投訴機制的朋友參考。

註釋

[註1] 2003年,港府將教育統籌局(負責教育決策)及教育署(負責推行教育政策)合併成為教育統籌局。2007年再改稱為教育局。

[註2] 其實,如果不是正式文件,如果會議紀錄在日後的爭議或糾紛中沒有作用,校長又為甚麼這般緊張?可以這樣說,會議紀錄就是紀錄會議,紀錄會議的事實,紀錄詳略,或許要與工作效率取得平衡,但決不可與事實不符(例如會議中沒有的發言,把校長個人決定當作會議議決之類)。

[註3] 資助學校僱傭合約的問題,可參考林壽康及余惠萍的《香港教育法》的論著,其中《香港教育法 : 終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2018)和《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2017)(香港:印象文字),特別是後書更闢有專章討論「陳子來案」(2003)及「高翰儒案」(2011),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註4] 梁錦松於1997後曾任香港政府的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2001年獲委為財政司司長,此前一直在銀行界工作,1990年代初任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主席,其後任教育統籌委員會主席,並領導1999年開始諮詢的「教育改革」。梁錦松任教資會主席期間,大學歷經教授聘任、學生資助、大學撥款等制度的改革。

[註5] 香港政府於1992年成立課程發展處,原任職於香港大學教育學院的梁一鳴獲聘為該處首任總監。TOC 即目標為本課程 (Target Oriented Curriculum),為1990年代中教育署推行的一項課程改革,可參林智中 (1996)。《目標為本課程:一個遙不可及的理想》(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硏究所)

[註6] 語文基準試即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自2001年舉辦的「教師語文能力評核」。可參:(a)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2001)。《「爭取進修, 反對語文基準試」運動資料册》(香港: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b) 施安娜 (2016)。《一場政策論述戰 :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與反語文基準的抗爭》(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未出版博士論文)。

[註7] (a) 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調查、研究及匯報工作小組 (2002)。《教師操守情況調查問卷》(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b) 徐漢光 (編)(2002)。《校長和教師怎樣提高專業操守及避免觸犯專業守則》 (香港: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

[註8] (a)《小學女生墮樓死因存疑 死因庭上6大重點》。(2015年7月23日)。(《香港經濟日報》);(b) 《墮樓童死因存疑官斥副校說謊 「看不到為人師表態度」證供轉警方跟進》。(2015年7月24日)。(《明報》);(c) 劉澤謙 (2005年7月24日)。《小學女生墮樓案裁判官怒斥副校 警方或查是否涉假口供》(《關鍵評論》);(d) 《學生安全應放第一位 教界反思遇事不報警指引》。(2015年7月25日)。(《頭條日報》);(e) 章淑廉 (2015年7月26日)。《真相存疑……還是沒有勇氣面對真相?》(《明報》)。

[註9] 東華三院事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並於2019年8月完成報告,並提出19項建議。死因庭對該事件的研訊,可參:(a) 李慧娜 (2021年1月29日)。《李東海小學林麗棠裁死於自殺 官稱若校長撤辭職建議 事件可避免》(《香港01》);(b) 《李東海小學女教師校內墮斃 死因庭裁定死於自殺》。(2021年1月29日)。(《東網》)。

[註10] 所指為2011年10月教協不當解僱會計部經理劉潔群一事,可參:(a) 戚本盛 (2012)。《教協權益路線的質變》(獨立媒體);(b)《(呼籲)召開教協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網站,載劉潔群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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