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海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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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定心丸 | 法律也幫不了我

今天就說一下,最讓我咬牙切齒的,最後無計可施,連法律也幫不了的一個案例。這次的租房讓我身心疲憊,損失慘重。

吐了兩期作為房客的苦水,今天來訴一下作為房東的苦處。

由於在買房的過程中出了意想不到的事而無法過戶,只能暫時出租出去做了幾年的房東,於是就見過形形色色的租客。印度人最臟,房屋損壞嚴重,卻最有誠信,人品最好,說一不二。中國留學生既臟又亂又自私,動不動就毀約走人。巴基斯坦的黑社會混混嘴巴最甜,最好相處,卻每每拖欠房租。。。。。。這幾年的苦水幾十集都說不完。

今天就說一下,最讓我咬牙切齒的,最後無計可施,連法律也幫不了的一個案例。這次的租房讓我身心疲憊,損失慘重。

當時是三個年輕人,應該是東歐的,簽了一年的合約。住了兩三個月以後,其中的兩個人就搬出去了,就只剩下了一個年輕人。他告訴我他會去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他已經交不起房租,他給我寫了一張欠條,保證在某個期限還給我。

但是我沒想到的是,這期間他去找了另外的房客,把我的房子給轉租了出去。然後他自己就搬到外省去了。這種無法住到合約到期轉lease的情況會發生,兩種轉租方式,一種是他帶著新的租客跟我簽,那一切後事和他無關。另外一種就是像他這樣成為二房東,因為他自己手頭缺錢,他收了房客的兩個月房租,除了還了我的錢,還能留一個月房租在手裏周轉,等以後再補上。

只是後來他的租客就停止向他交房租,說不承認他是房東。那他也就無法再交給我了,於是我就打電話給新租客,說明自己是真正房東,他們是理都不理我的。我在門上貼了一個字條,讓他們來聯系我,才發現他們把門鎖換了。

根據法律,如果租客要換鑰匙的話,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而且換完以後要留一把給房東。他們私自換了鑰匙,已經是侵犯法律了。我就打了電話到政府的房屋租賃機構,把這詳細的情況跟他們說一下,然後他們就建議我先寫個48小時的通知,如果他們不換回鎖或者交出新的鑰匙,那我是可以換鎖的。這種情況下建議如果要過去的話最好由警察帶著一起去,因為根本不知道什麽樣的人在裏面。

於是我報了警,兩個全副武裝穿防彈衣的警察去敲門,讓我遠遠等著。警察說,一個男人開門,一見警察馬上說他們是非法侵入者,不是租客,他們不想交鑰匙,感覺沒有安全感。意思是說他們跟我之間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現在是他們霸占著我的房子,我是沒有權利進去的。他們對法律是很了解的,背後肯定有高人教的,應該是請教了很多方面的專家。

因為他們不是租客,所以反而不受租賃法的約束,警察對他們一點辦法都沒有,我就沒有辦法實行我自己的權益。這是什麽鬼道理?

我問警察:「如果我強行把鑰匙給換了呢?」

警察說:「那我只能把你用手銬銬走。」

我憤憤不平,我是房東,我的房屋受到別人的侵占,而我卻無能為力。警察說他也知道我的心情,但是現實如此。

我問警察:「如果他們破壞或者放火燒了我的房子,那我怎麽辦?」

「那你只能去告你的租客,他們要負全責。」

後來我又打電話回房屋租賃中心,他們就說原先回答我的那個人不知道他們是非法侵入者,如果是非法侵入者,我是不能換鑰匙的。我現在唯一能做的只能到法庭申請驅逐令。所以我到法庭交了$175申請驅逐令,驅逐令下來後,他們必須在是90天之內搬走,那也就是他們可以照樣賴在這裏3個月免費居住的。

如果他們還是不搬,我還得去法庭申請執行令,這樣警察才可以介入讓他們強行搬。這一來二去的,我得損失多少。所以在法製社會,你要是碰上潑皮無賴還真難辦。

後來,住同一個區的朋友告訴我,我們家的門口堆了很多的報紙和信,看樣子好像是沒有人在裏面住了。我過去一看他們已經搬走了,沒有把鑰匙留下,故意鎖著門,全部電燈都亮著。

我就請人打開門,進去一看,我的心都涼了,憤怒已經不足以形容我的心情。這不僅僅像遭搶劫,而是毀滅性打鬥現場。整個一堵墻全部被他們砸爛了,餐桌椅也砸爛在地上,一片狼藉,所有的東西都毀壞了,油漆塗得到處都是,墻上和地上,他們在墻上寫了非常侮辱的話,還說他們是某個大學的學生,被無良房東欺詐了。

我擔心的事情真的發生了,多無奈的現實。我再次報了警,一個警督跟進了案件。我以為他們會到現場,可結果是不了了之。雖然我知道他們的電話號碼,也知道他是某某大學的學生,但是警察說就算知道是他們幹的,也能找得到他們,作為起訴方去起訴他們,如果罪名能夠成立,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他們自動承認做過或者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人看到他們在破壞。否則的話立案也沒有意思,這條路行不通了。

我請了一個我的老鄉,原來我所有的維修都是他幫我做的,他給了我最好的價格,我也要付$2000多才可以把它修起來,包括幫我清洗墻上和地上的油漆。我知道這個價格如果去在市面上讓西人去做的話,四五千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也只能先維修出來,盡快地再出租出去。

對於這些人我是無可奈何了,按法律我只能找原來的租客索賠,可以去小額法庭告他們。從法律角度看,剩下的幾個月的違約金,他們是都要交的,在合同上面的三個人是一起共同承擔的。當然還有房屋修繕費等。

只是有一點,法庭只受理案件,而起訴書必須是我親自送到被告手裏才生效,問題是我上哪裏找他們啊?還有,即使我贏了,法庭只負責判決,不負責執行,我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很多時候是很無奈的,不是有理都可申的。

所以,這就是討債官司存在的原因了,我的最後一條路也是可以去找他們的,因為他們有資源可以查到他們電話等資料。只是當時我勞心勞累,損失了幾千刀,不想讓自己長久陷在這種負面情緒裏。錢多半要不回來,只能壞了他們的信用記錄,亦是兩敗俱傷。

關鍵是那時學佛很「精進」,我就考慮因果關系,知道這種事情不是無緣無故發生的,過去世我曾經做過錯事或欠他們的,現在就算還了債了;所以我就決定放過他們,天道自有公理,我不想再糾纏下去。

每一個事情發生都有它的原因,由於這種事情的糾葛,我對這個房子也是心灰意冷,後來印度的租客竟然帶來了床虱(bug),雖然滅殺後沒有再來,可是我還是心有余悸,最後放棄了這個房子。

有時候,即使法律也有盲點,作為一個平民個體,更有諸多的無可奈何。租客也罷,房東也罷,都會遇到很惡心的事情。經歷房東種種心酸以後,我對買房投資不再感興趣,也知道自己做不來房東這種角色,還是喜歡閑散日子。

圖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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