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纯
陈纯

青年学者,研究政治哲学、伦理学、价值现象学、思想史与中国当代政治文化

举报与正义

按:关注本文立场多于关注说理过程的,请直接参考注释2。

去年八月我写那篇《粉红狂潮与体制外的自由主义》,有来自左边的朋友评论道:“‘举报’这么费拉不堪的事情也能作为政治写作的题材,自由派真的要完蛋了。”我同意“举报”是一件很费拉不堪的事情,但“举报”成为政治写作的题材,并不是我有意选取,不如说,它反映出这个国家的公共文化越来越低级,政治生态越来越恶劣,而我们则不得不去应对这样的堕落。

一年还不到,那一串被举报的名单已经长得让人瞠目结舌。下半年,我陆续有一些就时政问题发表过观点的朋友,也在微博上被五毛小粉红挂出来,轻则社交账号被炸,重则被单位处罚开除。今年疫情以来,尤其是《方方日记》引发争议以来,被举报的名人越来越重磅。梁艳萍和王小妮分别被湖北大学和海南大学处理了。《奇葩说》的两位选手詹青云和邱晨被挖坟,邱晨更是因此宣布退出娱乐圈,从此不再参与《奇葩说》的录制。在我写这篇文章之前没多久,刚刚看到一个叫“红色小兵”的微信公众号,向北大举报历史学家罗新有反党反国家言论,要求北大开除罗新。


鸡与黄鼠狼的“对话”

以前自由派喜欢说“我不赞同你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是没有这么高尚的。遇到小粉红上门挑衅我会拉黑,有时也会忍不住骂一句“智障”,还可能在朋友圈把一些极其嚣张的挂出来。像那个去年发表各种国家主义言论,今年回国被隔离,期间ipad被酒店销毁的后浪,我是肯定不会帮他转发的。

前一阵我在脸书上看到一个在香港工作的媒体人,讲了自己对“小粉红”的一些感想。ta说自己和一个设计师在网上认识,很喜欢她的作品,接触下来也感觉她教养很好,但当对方后来听说自己在“港独”媒体工作,马上提出要割席。于是ta感叹说,“小粉红”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是很好的人,会照顾家人、关心朋友,然后“反省”道:我们用“小粉红”去称呼他们是不是太傲慢了,是不是一早就放弃了对话的可能?

我当然不认为我们应该把所有“爱国”的人称为“粉红”,也不觉得ta上面说的那个人属于我们一般说的“小粉红”(单就其所举的例子来说),但一下就上升到自己的同温层,一下就“自我傲慢化”,甚而至于指望“对话”可以解决问题,这在我看来实在是一种政治幼稚。这就好比犹太人在集中营里反思:我们是不是融入德国文化融入得不够,我们是不是对德国人太傲慢了,所以他们才想把我们杀了?如果我们当初愿意对话,我们是不是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我从2015就开始批判这种倡导鸡与黄鼠狼对话的自由主义,但我觉得现在中这种毒的人还是不少。


有的人觉得小粉红并没有那么大的危害,他们还小,有一天会醒悟的。我也不认为一个站在中国政府立场的人就是“小粉红”,除非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侵略性。这种侵略性包括鼓吹沙文主义,针对“恨国党”进行人肉、举报(特指向权力部门或体制内单位举报,社交网站内部的举报不纳入考虑)、连坐、人身威胁、妨碍生计。拥护共产党的人我们周围到处都是,但一旦一个人变成了“小粉红”,我们就不应当再把他当作可以信任可以对话的人,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他会不会利用你的信任来害你。

疫情下的时世,对自由派来说变得更加艰难:即使世界不是在与中国脱钩,即使不是在去全球化,短期内中国与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关系都会变差,同时,国内经济在疫情下将进一步下滑,失业率攀升,社会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此时当局必然会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但由于政府财政问题有可能导致维稳经费不足,所以通过找“替罪羊”的方式,来转移社会矛盾,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可能的,而且可能已经出现在一些部门的备选方案里。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德国反犹的历史,多多少少可以有一点启发。尽管欧洲从中世纪以来就有反犹的传统,但德国并不是一开始就最反犹的国家,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罗斯帝国的反犹倾向比德意志第二帝国要严重得多。德国的反犹也是不同层次的政客、军人、资本家、媒体、运动家几次三番玩弄“替罪羊”的结果,要犹太人为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负责,为凡尔赛条约负责,为经济大萧条负责。从这一次国内媒体和一些体制内人士针对方方和自由派知识分子所打造的“递刀论”,我们可以嗅出找“替罪羊”的味道。

二战开打以后,在犹太人刚被送进聚集区(ghetto)时,纳粹在犹太人里成立了“犹太委员会(Jewish councils)”,由犹太社群里一些德高望重的犹太人来领导,这些人大多主张跟纳粹合作,以换得更多犹太人存活下来的机会(当然也不无私人目的)。结果是,在这些犹太领导人的配合下,纳粹以极小的管理成本控制着分布各处的庞大的犹太社群,最终顺利地把绝大部分犹太人送进毒气室,这些领导人基本自己也难逃厄运,有的甚至在愧疚中自尽。

在聚集区后期,开始出现一些犹太人的抵抗组织,主要由一些青年人领导,他们虽然人数很少,但凭着顽强的毅力和巧妙的组织,给纳粹的管理造成极大的麻烦,甚至显著提高了自身社群的存活率。苏德战争期间,在基辅,每33000个犹太人只有一个活了下来,但在有犹太抵抗组织的白俄罗斯湿地地区,逃亡的犹太家庭得到这些抵抗组织的保护,里面至少有一半的人存活下来。


以前有人问我为什么不跑路,我现在想清楚了,我留下来还有一个目的,到时要给这些“犹太委员会的领导”几个耳光,让大家不要跟着他们去送死,早早意识到残酷真相准备战斗。但有时候,和迫害者的合作不一定是一种卑微的姿态出现,它也可以表现得杀气腾腾,甚至以激进者自居。


我们反对什么样的举报?

前一阵B站的《后浪》演讲出来,在自由派里激起骂声一片,有一个评论说:前浪都被后浪举报完了。如果我们对“举报”感到不齿,那必须问一句,我们在什么意义上反对“举报”?毕竟,举报一个官员贪污受贿是非常合理的,这说明我们不可能反对所有的“举报”。

有的人认为举报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那个制度背景。一个鼓励举报的制度背景当然有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忘了“恶之平庸性”:小粉红去举报梁艳萍,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了梁艳萍,这里有问题的仅仅是那些部门单位及其背后的制度吗?


如果在一个国家,统治者将一些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甚至是善的行为进行惩罚,那对这些行为进行举报的做法,就是恶的,不管举报的动机是为了构陷有过那些行为的人,还是真心认同那些行为是错误的,因为这些举报的人降低了暴政的统治成本,使得更多无辜的人受害。

有一些行为,道德上是有缺陷的,但在常理中并没有到要被公权力制裁的地步,比如日常小事中的说谎。假设一个国家,对这样的行为也进行重罚(比如《悲惨世界》中,冉阿让因为偷了面包而要去做多年的苦役),而有人对这些行为进行举报,这也是不义的,因为它使得错误和惩罚不相称。

如果一种行为违反了基本正义(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说法,侵犯了他人的自然权利),且法律对其之惩罚与其过错基本相称,那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则是正当的。在这里,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并不重要,因为除了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大部分严肃的讨论者都会承认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去年在墙外,有人在我那篇文章下面留言说:“为什么不能举报你?举报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他这么说我还真的没法反驳:尽管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游行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里,有数不清的条款可以让这种权利作废,基本上,这是一部为了抗议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而制定的法律。因此,这里道德的判断能力更为关键,没有这种判断能力,我们完全无法判断什么样的举报是正当的,什么样的举报是不义的。


针对思想的一切举报,都是可耻的,不管我们有多么不喜欢那种思想,因为光是持有一种思想,是不对外界造成伤害的。有人会说持有一种“有害”思想的人未来可能会做那些伤害他人的事,所以应该及时预防。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比如一个人的想法里包含“杀人取乐是合理的”,这样一个人无疑是个危险人物,应该及时预防。但及时预防要包含“举报”吗?一般国家的安全部门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举报的,因为他确实还没有实施犯罪。假设有一个国家,不仅惩罚一般的犯罪,也对具有犯罪思想的人进行惩罚,这种情况下你会去举报他吗?在电影《少数派报告》中,政府有能预测犯罪活动的系统,并有相关部门在预备犯罪者动手的前几秒对其进行逮捕。在我们这个例子里,他甚至还没有“起意”,只是有一个很笼统的想法,这个想法也许是一些人有意灌输给他的,他也有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实施这个想法,他该为这样的想法受到公权的惩罚吗?

如果针对行为和思想的举报比较容易辨析,那针对言论的举报则更为复杂。在此,我想提出三个论证,分别是合法性论证、可普适化论证和操作性论证,以证成我对举报言论的反对。

首先是合法性(legitimacy)论证。我们在这篇文章里谈论的举报是一种公民与公权力的合作,所以举报有一个合法性的维度。这里的问题在于,一个政权对某件事进行管制,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一个政权对某件事进行管制是有合法性的,那公民对这件事进行举报就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在这里,我没有采用一种“全有或全无”的合法性概念,并非说民主国家就完全地具有合法性,而极权/专制国家就没有任何的合法性。我认为即便在极权或专制国家,政府对涉及基本正义的行为进行管制也是有合法性的,否则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无法维持,所以这是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合法性(Hobbesian legitimacy)。但一个民主政府还有一种更高的合法性,即“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或“程序合法性”(procedural legitimacy),它们往往不仅能维持社会的秩序,还得到人民的直接授权去对社会进行进一步的治理。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一个民主国家对某些仇恨言论(公开对某一个人,或某一可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或性倾向等特征得到辨认的群体表达仇恨)进行立法,这并无不妥,因为在仇恨言论法出台之前,社会各界针对仇恨言论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后来这些法律也由经过了民主程序的认可。在程序民主和审议民主的基础上,民主国家出台仇恨言论法是有合法性的。因此,在这些国家,针对明显的仇恨言论的举报是合理的,只是由于互联网的兴起,这里面存在越来越多的灰色地带。而且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并非所有民主国家都有针对仇恨言论的立法(比如美国就没有),这说明仇恨言论并非在基本正义范畴,而不同的民主国家对仇恨言论实施的差异,正是它们自身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

然而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却不具有合法性,除非那些言论已经侵犯他人的权利(如诽谤、儿童色情制品、泄漏国家机密,或像密尔所说,直接煽动对某些人的肉体攻击)。极权/专制政体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任意的,这种任意性不仅体现在其中缺乏民主程序,无法体现社会各界的认可;而且从对具体的实施来说,在极权/专制国家,何种言论会受到限制,并非按照法律明确规定来执行,而是经常由公权内部的某些个人来决定,甚至由最基层的执行者来决定。因此在一个极权或专制国家,针对言论的举报,即便不是不义的,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默认且增强了政权管控言论和“以言获罪”的合法性。

听起来似乎有点矛盾:极权政府的权力比民主政府大得多,但其具有合法性的管控范围却比民主政府要小。所以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在极权/专制国家不能像在民主国家一样,也允许举报仇恨言论呢(假如有用的话)?如果仇恨言论是违反正义的(其范围大于侵犯他人权利),为什么不能像举报违反正义的行为一样举报仇恨言论呢?我将这一种立场称为“理性举报者论旨”(rational informer thesis),即完全抛开实在法,依照理性的道德判断来抉择:如果基于理性的反思(rational reflection),某些事情是违反正义的,那它们就应该受到惩罚,如果在一个国家有针对这种事情的相称的惩罚,那它们就可以被举报,不管这个国家是民主国家还是极权/专制国家。

所以在这里,我要再提出两个论证,以进一步说明“理性举报者论旨”为何不可欲。

可普适化论证来源于康德的“可普适化原则”:既然是基于理性的反思,那反思背后的原则就应该是普适的,不能说举报你讨厌的言论就是正当的,举报你的言论和你支持的人的言论就是不义的。按照理性举报论旨,只要一种言论被合理地认定为“仇恨言论”,那应该都可以举报,但在“可普适化”的条件下,它将面临两个障碍。

首先我们要想想,我们是否已经为举报“仇恨言论”的普适化做好心理准备。如果像前面所说,“仇恨言论”的定义是公开对某些个人或“可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性倾向等特征而得到辨认的群体”表达“仇恨”,那仇恨言论不仅可以来自种族主义者和男性沙文主义者,也可以来自某些自诩进步的人士,还有可能来自你自己。比如说,称中国人为“支那人”,或认为中国人素质低下的言论,比小粉红骂自由派是“恨国党”、“汉奸”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仇恨言论,毕竟“中国人”的可辨认性比“自由派”要高一些。一些未婚的女性,把结婚的女人叫做“婚驴”,这是否也是仇恨言论?支持惩罚仇恨言论的女权主义者是否支持针对这种言论进行举报和惩罚呢?

或许有人会说,那就让这些嘴贱的人也受到教训好了。然而这里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针对仇恨言论的惩罚,背后是否有一个一致的道德原则?西方学界关于仇恨言论的伦理学讨论,基本围绕着密尔(J. S. Mill)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和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冒犯原则”(offense principle),但这两个原则都不能很好地为针对仇恨言论的惩罚进行辩护,“伤害原则”覆盖不到大部分(即便基于沃尔德伦对伤害原则的重新诠释),“冒犯原则”又打击面太广,这就是为什么,我更愿意在民主的框架下去理解它们对仇恨言论的立法。

从操作性的层面来说,我们还有可能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误会”。考虑到不同人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的差异,我们不能预设在所有情况下一个人都能准确地将另一个人的仇恨言论识别出来,再进行举报,或者说,我们不能预设所有被举报的言论一定都是仇恨言论,更不能预设处理这种举报的公权部门也不会产生这种误会并对该言论进行处理。假设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有针对某些仇恨言论的惩罚,某个人发表了一种针对某群体的公开言论,仔细探究的话它本身并非仇恨言论,但由于发表者的表达能力问题,被一些受众误解为仇恨言论且被举报。凑巧的是,处理这个言论公权部门也是将其理解为仇恨言论,并对那个发表者做出严厉的处罚,由于在这个国家被公权处罚的公民没有上诉或救济的机制,这个被误会的人就此蒙冤受难,得不到平反,更别说得到赔偿了。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是否认存在明显的仇恨言论,但是对仇恨言论的惩治并不会只针对明显的仇恨言论,因为言论自身不会自我标签,我们必须考虑将“举报仇恨言论”普适化后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可普适化论证”和“操作性论证”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


我们伤害的是谁?

我认为上面三个论证基本可以证成对极权/专制国家下的举报言论的反对立场,不过,它们并不是最初驱使我反对举报言论的原因。

在我看来,一个极权/专制国家,唯一有可能摆脱治乱循环的就是其公民社会本身的成熟,尽管谈论公民社会在当下的中国已经变成了一种讽刺。正如我前面所说,我并非反对一切举报,一个极权/专制针对那些违反基本正义的行为进行惩罚,也是具有合法性的。然而对于那些我们厌恶的言论或认定是错误的言论,如果不愿意置之不理,那最好的做法也不是举报,而是与之争锋相对。如果那种言论带有极强的侮辱性,或者将对某个群体产生情感伤害,那或许可以在公权的范围外找到办法对其进行“教训”甚至“报复”,匆匆诉诸举报,等于过早让渡出自己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也等于贬低公民社会处理内部纠纷的能力。

有的人可能不承认极权/专制政府有管控言论的合法性,但认为借助公权力去打击政治对手,不失为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策略。然而,这最多是一种短视的政治现实主义,长远来看,举报言论可能带来更大的恶果。

假设有一天,当朝换了一个领导人,ta上台以后,有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迹象,比如任命了一些改革派,同时恢复了任期制和多人领导,就像邓在80年代初做的事情。这时ta提出,为避免国家进一步法西斯化,鼓励对那些发表极端国家主义言论的人进行举报,可以追溯以往。

许多以前被五毛和小粉红迫害的人觉得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将早就搜集好的网络截图作为证据提交公权机关。这些被举报的五毛和小粉红都因为自己以往的言论受到惩罚,一些有过战狼言论的体制内人员也被举报。言论的国家主义成分越高,被惩罚得越重,轻则被体制内单位开除,重则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国家也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针对言论的举报-惩罚机制(目前我认为这个机制尚不存在或尚不完善)。

没多久,这位有改革决心的领导人在一场政治斗争中下台,上来了一位有强烈国家主义倾向的领导人。ta给被举报的五毛、小粉红、体制内人员“平反”,但前任留下的举报-惩罚机制,ta完完全全地继承了下来,现在又鼓励举报“恨国”言论,可以追溯以往,尤其是自己前任时期。

这当然是我编的,但谁又会说这样的事情一定不会发生呢?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有权去界定什么言论可以被举报的只有当局,而它对此种言论的界定是没有根据的,有时你厌恶的言论恰好在可举报的范围,有时被举报的恰好是你的言论。更糟糕的是,在极权/专制国家下对言论进行举报,某种程度上都是在加速那个针对言论的举报-惩罚机制的建立。

有的人认为,举不举报,权力结构和大环境照样会恶化,这不是小粉红能决定的,也不是政治反对者能决定的。然而一些研究发现,在中国其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威权反馈”(authoritarian responsiveness)。2015年有一篇发表在《美国政治科学期刊》的文章,叫《威权反馈的来源:一场在中国的田野实验》,里面提到:大约三分之一的县政府会对公民在网上表达的要求进行反馈,越有可能出现集体行动的情况,越有可能向上级政府告状的情况,县政府的反馈性就更强。 但这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一年来许多自由派知识分子被惩戒,跟小粉红的举报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我自己被举报那一次,孤烟暮蝉中午在微博挂我,下午四五点警察已经来敲我家门,“反馈”不可谓不快。反国家主义者大量参与举报,有可能导致小粉红的疯狂报复,如此社会就出现了举报的常态化。针对这样的常态化,“威权反馈”更有可能让党国名正言顺地将举报制度化,这样的制度化似乎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只会让国家更加名正言顺地处理“恨国党”。


    更严重的是,我认为这样的做法在更深的意义上伤害了我们自己的“人格整全(integrity)”,比单纯地限制我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伤害更甚。

我们和那些举报的小粉红的区别在哪呢?难道是他们爱国我们恨国吗?当然不是,就像钱永祥先生说的,自由派也可以是爱国者,进步派也可以是爱国者,国家主义者无法垄断对爱国的解释权。

或者说,因为他们相信民族主义国家主义,而我们相信自由主义吗?这两者确实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从学理上的优势来说,天平没有显著地偏向一自由主义一边,而且许多批判权力的人也并不都相信自由主义。

那是因为我们比他们聪明,信息渠道更完整吗?这种智力上的优越感在进步派中确实存在,但我也见到过许多偏信的异见者,也知道一些获取了相对完整的信息以后依然站在政府一边坚持举报的人。

还是如韩乾所说的,他们是投机份子,而我们是能基于政治信念行动的?这个我在《政治认知主义与政治行为主义》一文里有分析:他们并非不能基于政治信念去行动,而我们这边,有不少人也并不是基于政治信念去批判权力的。

归根结底,我们要相信,自己至少比他们高尚一点点,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相信人有超出于物质需求以外的,更高的精神追求,而且相信为了实现这些追求,需要比现在更大程度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我们真心认同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而且愿意付出一定代价去捍卫它们。那些会伤害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为,我们就不该去做,不然我们的言行就是自我挫败的。

或许有人认为,仇恨言论或法西斯言论不应该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言论,不能天然被排除在言论自由之外,因此“举报言论”确实是一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有用比它更高的政治价值才能为之辩护,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只有在民主国家,对仇恨言论的举报才是正当的,因为可以为之辩论的价值,除了群体间的“社会正义”,还有“民主”。而在极权/专制国家对言论进行举报,这既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跟一个不义政权的合作,我不知道有什么样高的政治价值可以为这样的事辩护。


有一个人曾经和我诚恳地探讨了这个问题,我觉得她的疑惑值得重视。她说,像她这样一个普通人,没有勇气去做太出格的事去“报复”一个发表惯性发表侮辱女性言论的名人,只能默默地选择“举报”。她知道这样的做法并不“高尚”,但她没有别的办法,因为她不想忍气吞声。 我非常同情她的这种感受。施克莱(Judith Shklar)在《不正义的多副面孔》中说,社会中的群体有权利就他们所感受到的“不正义”进行发声,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即便这些不正义超出了其他群体的感知,而且也不一定能得到救济。但施克莱也强调,这种针对不正义的发声只有建立在一套程序民主之上才是有保障的,程序民主既保障了这些群体发声的权利,又保障了被他们所控诉的对象能够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虽然我们并不生活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但我依然可以把她的那种“举报”同情地理解为是“对不正义的控诉”。

如何在这个时代存活?

我的立场也许不容易被大多数朋友接受:我既反对跟“小粉红”或具有侵略性的国家主义者对话,也反对用举报他们的言论来进行斗争。小粉红被“墙国现世报”了,你要去为他们奔走呼告吗?我觉得大可不必。但是我们自己要不要和党国合作,去搞小粉红?这又是另一个问题。有朋友可能会认为我咸吃萝卜淡操心,小粉红怎么可能有什么言论会被当局惩罚?但考虑到“NMSL出征”之类所造成的恶劣国际影响,当局未必不会对网上一些沙文主义的言论进行管控。事实上,有些所谓“狗粉”已经被公权部门找过了。

政治当然是现实的,也可能是肮脏的,有时也需要斗争,但斗争的过程中,要是把自己拉到像对方一样的水平,泯灭了自己和对方的区别,只是为了赢,那斗争的结局,即使是我方获胜,从政治后果来说,只不过是对方以另一种面目胜利了而已。小粉红和党国,都是潜在的极权主义者,在极权/专制国家举报言论,本身也是一种极权的做法,用极权的手段让一种极权去压制另一种极权,是极权胜了,还是自由胜了?


这意味着我们要坐以待毙吗?并非如此。斗争的办法不是跟小粉红互相举报,而是抵制举报:对每一次小粉红的举报予以无情抨击,对每一个被小粉红举报并受到伤害的朋友的表达声援和提供帮助,建立一个支持受害者的社会网络,将这一切扩散开来,赢取路人的同情,甚至可以建立一个举报者黑名单,让我们的朋友远离这些人,避免被他们背后捅刀,还可以发给自己开民营企业的朋友,免得他们招到这样的卑鄙小人惹祸上身。最近北师大的学术委员会保护了一位被举报“反马克思主义”的老师,也算是抵制举报的一个令人欣慰的成果。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我们一边大力谴责举报的同时,另一边却也在举报,一边批判公权压制言论的同时,另一边遇到自己厌恶的言论,就忙不迭地对那些言论进行举报,这已经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这是没原则,也没骨气。

我想起历史上那些参与社会变革的激进群体,成功的例子有英国的妇女参政论者(Suffragettes),失败有俄国的民粹主义者,前者去砸官员家的玻璃窗,后者去搞恐怖主义行动,但我没听说里面有人去举报男性沙文主义者和斯拉夫派。

伯林在《俄国思想家》里“父与子”一章中,如此评价以屠格涅夫为代表的俄国自由派“知识阶层”:“自由主义者的两难式,因此竟成无从解决的困局。他们希望摧灭他们觉得完全邪恶的当道体制,他们相信理性、世俗主义、个人权利、言论与结社及意见的自由,各集团与种族及国家的自由,更大的社会与经济平等,以及最重要的公道。有人极端之至,至于不顾性命,欲以暴力推翻现状。他们敬佩这些人的无私的奉献,动机的纯洁,以及殉道精神。但他们又害怕,恐怖主义或雅各宾手法引生的损失可能无法弥补,而且大于任何可能的益处。他们畏惧极左派的狂热与野蛮,害怕它们对他们所知的惟一文化的蔑视,以及对乌托邦妄念的盲目信仰——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马克思主义,他们认为都是乌托邦妄念。”

我们这个时代,站在自由派左边的是女权主义者、托派和反国家主义的毛派,2018年以来,他们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压,未必比自由派有更大的活动空间。我这篇文章,本来是写给广义的反国家主义阵营的朋友看的,但如果自由派以外的一些朋友不接受我里面的许多预设,那我就只写给自由派的朋友。在未来,如果自由派在中国难逃一劫,那希望自由主义的火种能保存下来,但如果在这之前自由派都已经完全蜕化成不讲自由主义原则的斗争狂,那自由主义还有何颜面去参与中国的未来?

这个才叫做“自掘坟墓”。

注释1: Jidong Chen, Jennifer Pan, Yiqing Xu. Sources of Authoritarian Responsiveness: A Field Experiment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015, Volume 60, Issue 2.


注释2:这一对话主要围绕柯洁被女权狙击一事。柯洁在微博多次发表厌女言论,最近却进入“2020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公式名单,网上的女权主义者对此。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消息是在豆瓣的“自由吃瓜基地”和“鹅组”,由于上面两个小组去年曾经参与过对我的举报和人肉,且他们将柯洁的微博言论截图发出,与小粉红将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微博言论截图发出类似,我最初的反应是“这种举报和小粉红的举报区别在哪?”最后经过和一些朋友的探讨,我认为这未必构成举报,可以在理解为是针对柯洁被评为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质疑”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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