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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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評析002:虛擬交易14/20-解析智財法的前世今生(異端邪說)

What&Why:智慧財產權

  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301條款(註1)

  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的第301條,授權美國總統對於「不合理的」或「不公正」進口限制的國家,或導致美國出口商品損失的「出口補貼」國家,採取任意的貿易制裁措施。到了1988年的《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中,設置了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特別301〉條款(Spcial 301),以及擴及到「不公平對待」之外一切的貿易障礙的〈超級301〉條款(Super 301)。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可以將以下標準的國家,列入「全國貿易評估報告」的優先指定國家、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名單。
  被列入〈特別301〉的「優先國家」之後,這些國家必須保持與美國進行「善意」的談判,並提供智慧財產權「適當與足夠的」保護,以避免美方的制裁行動。值得注意的地方可能是,所謂「公平與衡平市場通路」的障礙,包括了政府一切的行為、政策、法律與措施。然而,〈特別301〉完全是一部美國的「國內法」,美國透過市場的優勢,以貿易制裁為手段,對於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為,加以規範。

301條款的威力

  上個世紀,戰後復甦的日本,一度躍升為經濟強權,於1954-1972期間,GDP平均增速破10%,被譽為「日本經濟奇蹟」。
  在此期間,美國先後因1973、1979兩次石油危機與「尼克森衝擊」(註2),經濟陷入衰退,加之日本產品物美價廉,美日兩國之間存在非常嚴重的貿易逆差。為緩解貿易摩擦,於1985年,美、英、法、德、日,簽訂《廣場協議》,市場開始拋售美元、讓美元貶值、日圓升值,於是,日圓從《廣場協議》前的「1:250」,一路升值到1985年的「1:130」,升值幅度高達一倍,成為日後,日本「失落的三十年」之遠因(註3)。
  緊接著,美國祭出〈301條款〉,制裁日本,進一步迫使日本讓步,於1986年,美日簽署《日美半導體協定》,日本承諾自主限制出口和在日本市場接受外國造半導體。這被認為是日本半導體走向沒落的原因之一。

  相似情形,於1985年,美國對台施壓,1986年,催生台灣的《著作權法》。1992年,美國對台祭出〈特別301條款〉,台灣國會因此火速修法,令《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明定刑事責任、採非告訴乃論,任何人皆得向檢方告發。隨後,美國進一步透過〈特別301條款〉施壓,令台灣修訂《專利法》、《商標法》…等維護「智財權」相關法規。
  影響所及?台灣雖擺脫「海盜王國」的惡名;代價,則是90年代之後的產業外移、西進,台灣的產業因此空洞化。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人類最偉大的發明是「文字」。
  在沒有文字以前,人類的經驗與智慧無法傳承,只能跟動物一樣,透過口耳相傳,遠古的希臘神話、摩西分紅海、盤古闢地、女媧補天,其來有自。再多走一步,我們透過結繩記事、壁畫,試著讓經驗與智慧可以傳承給後代,但終究有所不及,直到文字的發明,人類才有了共同的認知基礎,可以透過溯源、考據、書寫歷史,繼往以開來,就跟蓋房子的磚頭一樣,一路玩疊疊樂的遊戲,堆疊出我們今日的文明(註4)。
  縱觀人類歷史,為何人類會被稱之為萬物之靈?因為人類擁有智慧。如果智慧就是唯一的標準,海豚、鯨魚的智慧並不比我們差,又該做何解釋?說到底,是因為人類的智慧可以「有方法、有效率的傳承與累積」,讓後人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可以不斷地循著前人的腳步前進。光靠文字、智慧,人類就能做到傳承與累積嗎?說到底,人類展現智慧的方式,所謂「有方法、有效率的傳承與累積」,可以簡化成兩個字:『模仿』!

  模仿,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天賦。任何具有智慧的生物,都會模仿!但人類的模仿能力特別出眾,能以文字做為媒介做「系統性的模仿」,所以人類的智慧,相較之下,才會遠高於其他物種。人類的智慧、人類的模仿能力,是人類之所以可以在殘酷的自然界裡,延續至今的最強力理由。
  智慧財產權在保護什麼?反模仿!本質上,這是一種「反人類」的設計。

生活面的觀察

  所謂的「藝術」,範圍是無限寬廣的,任何一項技藝、手法或竅門,只要練到爐火純青、登峰造極的程度,都可以被稱為「藝術」。

  以圖畫為例,可以再細分為「圖」與「畫」,差在哪?一張圖畫,大致可分為三大元素:「結構、色調、筆觸」。透過電腦、手機螢幕所看見的圖像,充其量只是「圖」而已。結構容易模仿,結構只是骨骼;色調不至於太難模仿,但色調只是血肉。少了筆觸的圖畫,便只是圖而已,因為沒有靈魂。一張真正的「畫」,則需具備第三種元素「筆觸」,筆觸非常難模仿!富有創造力或生命力的筆觸,才可賦予圖畫靈魂、才感動得了人心,像是潑墨山水的意境,是透過筆觸才呈現得了的。
  以繪畫來說,筆觸才是區別低手、高手與大師的有效標準,能否登峰造極、堪稱藝術?取決於筆觸的「火候」。

  另以籃球之神喬丹來說。同樣一顆球,一樣的運球、一樣的傳球、一樣的上籃、一樣的投籃,我們就是做不出他的流暢度、他的準度。神之所以為神,是喬丹他做到我們多數人類都做不到的事,所以他才是神。運動員的偉大之處,如喬丹、費德勒、梅西的球技,是對於身體肌肉、周邊外在環境的掌控皆達到了登峰造極、堪稱藝術的境界,所謂出神入化,也是一種對於「火候」的描述。
  男生的成長過程,在籃球場上,一定有幻想過自己是喬丹或流川楓的經驗。人類,無時無刻都在模仿(所謂的學習,本質就是一種模仿),這不只是自然天性,也是成長的最有效捷徑,根本不需要人教就會了。模仿,是學習的必經過程。

  張大千、莫內、喬丹、費德勒、梅西…等,根本沒人怕我們模仿(學),就怕我們模仿(學)不來。真正的本事、真正的競爭力,是「火候」決定的。

經濟面的分析

  有次,有位從事表演工作的朋友,跑來問我可不可以在商演時唱周杰倫的稻香,會不會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問題?我問他「你是想知道法律上你會不會中槍?還是你應不應該中槍?」他反問我這兩個有什麼不一樣?
  你會不會中槍喔?法律面,答案很簡單,你會中槍!有版權的問題,你沒打算付錢給他們,就看阿爾發唱片公司要不要找你麻煩而已。
  至於應不應該喔?當然不應該!因為根本不合理!怎麼說?法學的解釋,會跟你說,因為你「瓢竊」周杰倫的智慧財產,其實這是很智障的說法。一般的偷東西很容易理解,你的變我的,看得到、摸得著、感受得到。但智慧財產權這東西怎麼偷?現行的法律,在處理無體財產、處理人類這種形而上的思想時,其實是非常卡的。我們只是以你沒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對方的創作,以口語上的盜用,所以法律概念上就轉化成是一種「瓢竊」。實際上勒?你是偷了周杰倫的大腦還是腦波?賣鬧啊啦!

  經濟學的解釋,比較合理。在〈稻香〉這首歌沒被創作出來以前,市場上根本沒有這個產品,〈稻香〉的市場是「零供給的零交易」狀態。我們目前的智慧財權相關規定,講了一堆有的沒的,說穿了,我們目前的立場是:「當〈稻香〉這個產品問世時,我們允許創作者『獨占、壟斷』稻香的市場,由周杰倫這個單一供給者,向全部的需求者收取利潤。」我們說,這樣的『獨占、壟斷』是值得保護的。
  這樣究竟合不合理?換個例子:牛肉麵!請問你的牛肉麵之所以可以賺到錢,是因為你的牛肉麵比較好吃、價格便宜、服務良好、燈光美、氣氛佳…等等,這樣比較合理?還是因為只有你一個人能賣牛肉麵,其他人都不準賣,這樣比較合理?
  智慧財產權的本質,不只是反模仿而已,更是一種保護『獨占、壟斷』,是一種托拉斯。若是稍微懂一點經濟的,都知道『獨占、壟斷』所帶來的殺傷力,那為什麼我們還要去保護這樣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這樣的『獨占、壟斷』?

法律面的探索

  智慧財產權最讓我「倒彈」的是『剝削的屬性』。
  人類歷史,一天到晚在戰爭。拿成吉思汗來說,他以武力征服歐亞大陸時,可隨意掠奪對方的身家財產,這是一種戰利品的概念。今日,我們說這樣的行為很野蠻,哪裡野蠻?用武力去掠奪對方的物品很野蠻!以結果論,M型社會的左半部,想要翻身,用武力掠奪右半部,是一種有效的捷徑。
  今日,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以智力征服對手的同時,透過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規定,既禁止你模仿、還讓你不得不買他的產品,再收你個權利金,難道就不是一種掠奪?不野蠻?以結果論,誰最有機會以智力進行掠奪?M型社會的右半部!想要致富,用智力掠奪左半部,是一種有效的捷徑。
  如果以武力掠奪、剝削是不對的;以智力掠奪、剝削又如何能是對的?

  你如果回我:可以透過教育啊!說的比唱的好聽!目前全球有超過6000萬兒童沒辦法接受基礎教育、2021年底全球難民人數達8900萬。光台灣本身的城鄉差距,想想台北市信義區的孩子跟信義鄉災區的孩子、想想公立大學學生的繁星計畫與私立大學學生的沉重學貸壓力。智慧財產權這套機制到底哪裡好?一隻小小的哀鳳,被4000多個專利重重包圍。左手說創新,右手用專利夾死你。專利所築成的競爭壁壘,根本就不容許有人後來居上。
  簡單來說,智慧財產權只是一套用來鞏固居於知識優勢地位者的法律而已。我認為?狗屁不通!

  你如果回我:腦力的付出也是一種付出啊,難道沒有價值嗎?難道不應該受到保護嗎?那我要反問你,你大腦裡的知識究竟怎麼來的?讀來的、學來的、模仿來的,知識到底是什麼東西?知識,是『全體人類的公共財』!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可以拿著『公共財』再轉頭去向所有人「斂財」!
  那知識(智力)如何獲取財富?競爭!真正的競爭!!完全競爭!!!超級競爭!!!!如果參加奧運200公尺競賽會怕輸?乾脆回家喝奶算了。

  無論是物理的勞力或是心理的腦力,都是一種付出,我完全同意!但如果勞力是需要競爭的,腦力就沒有道理需要受到特別保護。如果喬丹沒有因為你模仿他罰球線起跳跟你收權利金,你又憑什麼因為喬丹抄襲你的繪畫、音樂或著作而跟他收錢?
  無論是腦力或勞力,每一個人的付出,真正的價值該如何衡量?由「火候」決定!

結論

  國中與大學時,班上同學總拿我的筆記、報告去抄;至於考試的答案,那就抄得更兇了。有好幾位同學都問過我怎麼不介意?我為什麼要介意?抄得走的,只是帳面價值,抄不走的殘餘價值,所謂的思考方法、個人特質,才是我真正的價值;如果連思考方法都能被抄走,那也只能說是我自己功力不夠、「火候」練不到家而已。
  況且…我這些所謂的知識,又不是接收到「天啟」,這些都是讀來的、學來的、模仿來的,實際上,我也只不過是再重新拼裝過後的一種抄襲罷了。
  同學們還問我如果因此被當了呢?我說無所謂!我對分數沒興趣,只對實戰有興趣,老師的分數從不會影響我的實質戰鬥力。

  老子的道德經、蘇軾的詩詞、達文西的畫作、米開朗基羅的雕塑、蕭邦的交響曲、張大千的潑墨、金庸的小說。在沒有智財權規範的從前,我們都知道這些創作,是誰的作品;那麼,智財權,這玩意到底是幹嘛用的?

  近的來說,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反人類」的設計,在我看來,是一種萬惡到不行的法律!我當然可以吹捧它、可以將智財權的著作、商標、專利,拆成40-50篇的「逐條釋義」,或是寫幾篇「如何申請專利、維權」的文章,假裝自己很懂的樣子,騙取流量或掌聲。但我覺得…這樣實在太噁心了。(註5)
  知識,是『全體人類的公共財』:如果以武力掠奪、剝削是不對的;以智力掠奪、剝削又如何能是對的?

  遠的來說,智慧財產權,不過是「大國博奕」裡頭,因「貿易戰」而起的一種「話術」。最初,為什麼會先從「著作權」起手?因為,影視音樂,美國一直都是輸出大國。
  工業革命初期,英國最新型的紡紗機,不到三個月,就可以在德國市場上看到;如今,先進國家佔據競爭優勢後,挾「智財權」以令諸侯,禁止其他國家抄襲,美其名,要保護創作、鼓勵創新,要不要去看看全球的智財數據,非洲國家的專利,少得可憐;要不要去檢測蘋果、三星、台積電的專利訴訟,到底是在鼓勵創新?還是在爭取壟斷?況不論,智財的權益,原則是採申請制、登記制,有繳行政規費(稅收)的才算。
  工業革命後期,日不落帝國的鋼鐵產量,一度冠絕全球,倫敦的霧都美名,在當時,其實都是被PM2.5的霧霾籠罩;如今,為了節能減碳、愛護地球,限制落後國家燒煤炭(基礎建設本已不足,更會喪失經濟動能),但明明暖化的主因,是過往這些歐美先進國家造成的,這也是今日世界各國在減碳協議,一直未能取得共識的無解矛盾所在。

  智慧財產權的初衷,是「大國博奕」的一種「政治手段」,至今,依然沒變過。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設計,我知道、我理解、我尊重,雖然我沒有本事顛覆這套設計,但我就是不認同。
  知識,是『全體人類的公共財』:如果以武力掠奪、剝削是不對的;以智力掠奪、剝削又如何能是對的?

PS:我所寫的所有文章,歡迎抄襲。若你能抄到讓所有人都以為你是原創,我才是所謂的抄襲者,是你的本事,你厲害,我認!我心甘情願的認!

註1: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3&SerialNo=37527,上報,美國單邊主義的貿易殺手鐧:「301條款」;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最後瀏覽日:2022年10月19日。

註2:美元宣布與黃金脫鉤,脫離布雷頓森林體系(參051,貨幣制度,金本位到信用本位)。

註3:日本「失落的三十年」,成因複雜,日後有合適主題,再詳細解說。當時日本的經濟實力強到何種程度?以1990年為例,全球市值最高的前十大公司,日本佔據了7個(日本電信電話、日本興業銀行、富士銀行、三井銀行、第一銀行、三菱銀行、東京電力);此外,像是Sony花34億美金,買下哥倫比亞影業;三菱花14億美金,買下美國紐約洛克菲勒大樓。失落的三十年,是個非常值得玩味的經濟現象。

註4:若沒有文字?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不是隨著口耳相傳而變成神話,就是只能不斷重複其思考的脈絡,但等到想通了,人也掛了。無限循環的結果,便是前人的成果無法累積給後人。

註5:以我過去在某大型法律事務所的經驗,當時客戶是LV,司法實務,智財權的「商業邏輯」到底是怎麼玩的?快速拆解一遍給你看:「商業廣告費,貴不貴?貴。民間仿冒業者,賣給客戶,客戶背著仿冒品在路上走,這是不是一種廣告效益?別急,慢慢想,好好想一遍,這是不是一種廣告效益?LV有付廣告費、代言費給這些仿冒業者、背著仿冒品的路人甲嗎?沒,大家自然地口耳相傳,精品,是個好東西,背後邏輯,廣告效益。等時間差不多了,把仿冒業者告上法庭,求償幾千萬、破億,這裡只是看起來很嚇人而已。為什麼精品業者要這麼幹?金額夠大,才會上新聞,他們要的是廣告效益。最後呢?和解金其實都超少,因為大頭是廣告效益。」後續的故事,就不多說了。以我親身參與過的實務經驗,我到那時才看懂這些精品業者是怎麼玩的,原來智財權是這樣玩的,以往,我實在有夠天真。心得?以商業手段來說,我佩服,人家國際大廠是真的高,不愧是國際大廠;以智財權法律設計來說,真他媽的噁心到家!

後記

Q:你要把智財法廢掉?
A:我想,但我不蠢,我不會蠻幹。
Q:為什麼?
A:進一步加劇人類社會的不平等,具有剝削的屬性,它不合理!
Q:所以你認為現在的版權、著作權、專利權保護,都是不應該的?
A:我沒這樣說,你情我願,沒問題;但若透過法律強制買單,我反對!
Q:那這些創作者的權益呢?沒有法律,怎麼保障他們?
A:為什麼需要保障?交由市場自由競爭,不好嗎?
Q:會被抄襲阿
A:模仿,是人類的本能、天性,這很「反人類」,這說法非常弔詭
Q:擷取別人辛苦創作的智慧結晶,很不道德阿
A:我們今天是要討論法律問題?還是探討道德哲學?
Q:法律又如何?道德又如何?
A:抄襲,不道德,我同意;用法律來弄人,我反對,弱勢者會更弱勢
Q:創作者,很辛苦也,他們也是要過生活啊
A:雙方你情我願,非常好,我樂見;別用法律搞人就行
Q:你會不會太離經叛道?
A:我知道目前大多數人、普遍都覺得蘋果好吃,但我就是喜歡吃西瓜。你覺得蘋果好吃、你想吃蘋果,那你就吃,我沒阻止你,也沒批判你;我只是說我不喜歡吃蘋果,把蘋果不好吃的理由交代清楚,附帶說明我覺得西瓜才好吃。你喜歡吃蘋果,我理解、我尊重,我還可以幫你買蘋果、削皮、切好,端給你吃;但我不喜歡吃蘋果,你也無須硬逼我吃,不是嗎。
Q:為什麼要扯到蘋果跟西瓜?
A:智財權的討論(或辯論),走到最後,會是「意識形態」的對決。我這裡省略我們接下來5萬字的辯論過程,直接跳結論:「智財」VS「反智財」,就跟「蘋果」VS「西瓜」,沒兩樣。立法理由、教科書、論文、判決書,我都讀過了,但它們就是說服不了我,我沒法認同。但我明白、理解、尊重,也知道如今大勢的走向。我沒打算說服所有人,只是把自己的想法如實陳述而已。
Q:你現在也算是創作者,不是嗎?
A:我都說歡迎抄襲了,你若能抄到全世界都以為你才是原創,是你的本事,你厲害。我不認同智財權,我沒法強迫大家也接受我這種邪魔歪道的觀點,所以我自主放棄智財權的保障,應該沒礙到誰吧?至少,我不虛偽,言行一致。
Q:萬一真有人把你的作品拿出去發表,甚至出版呢?
A:這麼看得起我?謝謝!
Q:這樣一來,錢就被這些人賺走了也。
A:那是他的本事,我認。
Q:你真的甘願?
A:非常甘願阿!一絲絲勉強都沒有!真要我說,這些東西哪是我的創作?我不過是把前人的智慧,再加點料,加工程度…大概有2%吧,I Hope so~;我真心不認為這些東西是「我的」,連2%的程度都很可能沒有的東西,怎麼會是「我的」???
Q:你到底是說真的還說假的?
A:想聽理性還是感性?
Q:理性怎麼說?
A:智財權設計,恃強凌弱,我打從心裡不認同,它不合理
Q:那感性又怎麼說?
A:高處不勝寒,無敵最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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