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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暴力抗争中的暴力

论非暴力抗争中的暴力——读《一种更强大的力量》

彼得•阿克曼所著的《一种更强大的力量——非暴力抗争一百年》讲述了20世纪发生在俄国、印度、波兰、南非、菲律宾、美国、智利等国的多起民众非暴力抗争运动,现在我想从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入手,结合契约论、这本书描述的史实以及假想的社会抗议运动谈一谈非暴力抗争中的民众一方的暴力行为。

1. 暴力行为的社会契约论

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公民不服从】大致是指民众为纠正执政者屡次藐视民意的不必要的违背自由和公正等正义原则的持续性政策而进行的一种诉诸于唤起公共正义感的公开而和平的抗议行为。同时,罗尔斯强调,即使是一个正义社会,社会各方利益也是有冲突的,为了一个基本的正义制度有施行的基础,公民有接受多数裁决规则的义务,即使在其中会有不公正产生。

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说的公民不服从主要强调和平非暴力,那么公民不服从运动中的暴力行为绝对没有道德合理性么?很多时候人们会诉诸完美的受害者,即要求受害者不能有瑕疵,否则就让加害行为获得了一些正当性。同样的心理也能作用到公民抗命上,对非暴力不合作中暴力行为的谴责与对傲慢暴力的公权力的宽容常常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不妨假想一个社会A,由于该社会当局施行了一项有损社会内部公民合法权益的不正当政策,从而引发了规模浩大的社会抗议运动,随着当局不做有效回应导致抗议旷日持久或议题本身的结构性问题持续时间过长,导致抗议者与当局、当局支持者的矛盾加深,双方剑拔弩张,火药味浓烈,一触即发。于是在抗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针对建筑(尤其是官方和官方支持者的建筑)、商品甚至人身生命的暴力冲突事件,但参与抗议的大部分公民是和平的。于是抗议运动的反对方的一个典型行为就是抓住法治观念不放一味谴责施行暴力的激进示威,这引发我们思考非暴力抗争运动中暴力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论,即社会每个个体达成契约作为构建政治和社会的根基。契约论有一个核心准则——限制权利只能是为了保障权利,这是政府统治合法性的最根本来源:人们为了避免相互之间随时陷入冲突的无秩序状态,授权给政府以构建能够保障个人权利的秩序,这种秩序的强制力难免会限制个人自由。所以民众既有遵守制度的义务,也有当制度不公正时诉求变革的权利。注意,契约论的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应当被限制到何种程度,但既然保障权利这个目的是肯定的,那么根据权利受保障的程度来调整民众被限制权利的程度就是恰当的推理。换句话说,民众有天然追求更公正制度的权利,但遵守制度的义务却是相对的,民众有多遵守制度乃至是否遵守制度,要视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民众的现实需求。

2. 暴力与非暴力的融合

尽管非暴力抗争运动能够吸纳民众的广泛参与,在道义上更站得住脚,并在各国和各地区历史上确实有效地推动了社会变革,但民众采用非暴力行动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实用性考量,毕竟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控制的警察和军队,“武装或者物质力量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1980年追求组建自治工会的波兰工人显然不想像1956年的匈牙利人和1968年的捷克人那样面对苏联的坦克,也不想重蹈1970年烧毁党委大楼后旋即遭到军队镇压的覆辙。

查看公民抗命的历史可以发现非暴力抗争也不是全无暴力行为的,可能绝大多数参与者想排除暴力,但抗争运动的参与者难免有激进派,其中一部分的暴力行为并不能以偏概全地否定抗争的非暴力性质。而且要注意,“和平示威常常演变成骚乱或抗议者与警察之间的街头斗殴。多数暴力是偶发的,不在任何组织的控制之下,常常是由政权的残暴行为引起的”。当1959年要求废除种族隔离而来到沙佩维尔警察局前集会的抗议民众被警察开枪射杀后,纳尔逊•曼德拉对他一直信奉的甘地的“非暴力抗争”理念产生动摇,因而组织了武装暴动。即使甘地本人在印度提倡和领导的非暴力抗争自治运动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抗争者使用暴力的现象,比如:发动哈慈勒佳尼游行的国大党总部被警察和士兵袭击后,愤怒的居民追到警察驻地投掷砖头和石块;吉大港的示威者洗劫了当地军械库夺取武器;即使在最为恪守非暴力原则的古吉拉特,也有一位拒绝辞职的地方官员被谋杀;甚至甘地本人也策划一起针对达拉萨那食盐厂的袭击行动,目的是引起当局的暴力镇压以昭示殖民政府统治的非法性。

其实在历史上非暴力抗争也不是绝对地与暴力抗争不相容。1940-1945年德国占领丹麦时期,丹麦国王和政府对德国进行有限度的合作以避免军事打击,民间通过集会、歌唱抵抗歌曲、罢工、藏匿和转移犹太人等温和方式回应,而地下组织自由委员会则组织了民兵组织破坏德国人的军事设备,这样就构成了从暴力到限度服从的包含全社会各个派别的抵制运动。既然大家的目标都是一个,只是达到目标的手段不同,那么就存在互相理解的空间。甘地虽不宽恕暴力,“但却说它是可以理解的,甚至还会有助于实现维护尊严的目的——终其一生,他都坚持诉诸暴力总比卑躬屈膝的怯懦可取”。在上面假想的社会A中,和理非的抗争者们完全可以发展一种理念使他们与激进抗议者相融于同一运动框架下,该社会过往的经历也可以教会他们,过分强调和理非会使运动分裂、陷入不可挽救的失败。在将近一个世纪以前,经历20年代抗争运动失败的甘地就已经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如果甘地把他对暴力的深恶痛绝置于所有其他利益之上,那他无疑会授人以柄,让他的反对者破坏这场依然非暴力的更大运动”。

非暴力抗争的逻辑是通过不合作和抵制行动来制造政府管治和经济运行成本,使政府不得不接受抗争者的诉求,即使其中会有一些伤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比如1905年俄国工人的十月罢工瘫痪了城市运作,并试图动员国民从银行中取出存款以动摇法国银行家的信心,使其拒绝贷款给俄国政府,同期马尔可夫的农民采取了分裂行动——组建自治的共和国。

这些追求更自由、民主和公正的公共生活的非暴力抗争行动尽管参杂了暴力行动但依然不妨碍其在各国的光辉形象,遑论反对帝王、帝国主义与法西斯的革命战争了。暴力从来不是抗争者的第一选择,如果和平手段能够达成目的,暴力选择天然不具有优先性,学者在评价革命时,往往会论证历史必然性:情形处于非如此(暴力)不可(改善)的境地。

罗尔斯曾说,为奴隶制辩护的唯一理由是,如果不采用奴隶制,会导致更大的不公正。那么对于公民不服从的暴力行为,就可以这样辩护:当政府长期罔顾公民的和平抗争运动,公民有将抗争行为逐渐升级暴力以期政府改变的道德合法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公正社会,升级暴力成了唯一选择,尽管暴力伤害正义,但为了保障公众所诉求的权利,暴力才成为必要的方式。套用罗尔斯为奴隶制辩护的方式,似乎可以这么说,如果不采用暴力,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因为当公正制度明明可以存在时,对于现状来说,不公正制度的延续本身就是一种更大的不公正。

 

 

3. 具备正义感的旁观者的态度

真正能贯彻非暴力原则的是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南方的民权运动,其中纳什维尔的静坐运动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并视坐牢为荣誉,这是一个训练有素的团体在有限空间内的面对温和治理的政府的抗争,世界上大多数示威运动不具备这种条件。我们可以假想,社会A的抗议固然做不到纳什维尔静坐的和平标准,但抗争者的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可能只是当局的管治工具,而非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这就与恐怖主义不可混为一谈,但这些暴力元素可不会为当局放过,他们会加大力度宣传之,以给普通民众施加对抗议运动的厌恶情绪。

当局除了放大暴力元素外,还往往动用传媒来抹黑抗议者,比如造谣他们是拿钱办事。当然对历史上各国各地的著名抗议运动有大致了解的人都会对比说法不屑一顾,但其中涉及抗争逻辑之处仍需审慎对待。在1944年萨尔瓦多人民反抗总统马丁内斯的军事毒菜所举行的全国罢工运动中,为了弥补罢工为个体带来的收入损失,富裕阶层和商业大亨积极为罢工者募捐。回到假想的社会A,受正义感支配的我们应该期待那些放弃就业机会、罢工和收入受损的抗争者以及因白色恐怖停职的职员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比如为运动捐款、购买抗争商品),期望那些富豪能用经济支持来为运动添加动力。至于当局把抗争者寻求国外支持的行为编织成【卖国】,也是很荒唐可笑的,国人对此反驳其实不用寻找诸多世界经验,参考上世纪中国革命即可。

除了上述策略外,当权者总是喜欢把自己塑造成弱者形象,强调自己的武力回应是被迫的无奈选择:尼古拉二世得知军队对到冬宫前和平请愿的群众血腥清场后,在日记里写到“圣彼得堡发生严重扰乱,因为工人想前往冬宫,城里数个地区军队被迫开枪”;拉丁美洲的众多军事毒菜者都声称军事管治是解决混乱状态的必要手段,为此赢得了饱受动荡之苦的民众的信任,直到依靠暴力和谎言的恐怖统治成为稳固的现实。在当权者眼里,设定社会秩序的契约论目的被放到一边,强调秩序本身是绝对不能被民众打破的,只能由当权者自己操纵。在80年代中期的阿根廷,有三万人失踪——他们被当局绑架,经过严刑拷打后处决;皮诺切特治下的智利和马科斯治下的菲律宾也不遑多让。然而21世纪的社会毕竟文明多了,用催泪弹、橡胶子弹、胡椒弹和高压水枪等非致命武器应对示威者,那么同样的,示威者的回应也就不必那么暴力。从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示威者拥有随时升级武力的权利,至于是否升级武力要视民众对当局改善不公正制度的具体做法的满意程度。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兴起的争取独立或自治的反封建强权、反帝国主义的革命战争,就是契约论原则最简单明了的表达。

 

 

结论:这篇书评写得冗长而琐碎,其实没有提出什么特别的观点,中心思想是为非暴力抗争运动中的示威者的暴力行为辩护,也可以简单地视为对20世纪与改良观念相悖的世界革命的辩护,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三句话:民众天然有为了追求公正制度而保留抗争手段的权利;如果当权者罔顾民众对不公正制度做出改善的诉求,那么民众就有权升级武力;评价非暴力抗争运动中的暴力行为,不能将其孤立地拿来批判,而应当置于整个运动的大框架下看待,审视暴力发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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