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蒼
雨蒼

自由軟體工作者,公民記者,關心開放政府與政府政策形成的過程。

鞭刑,真的可以解決酒駕、性侵、兒童傷害嗎?

2017 年 10 月 23 日,網友在 Join 平台上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共計27000人連署支持。但是,鞭刑真的對酒駕、性侵犯及幼童傷害的犯人有用嗎?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的提案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當時我曾訪談黃致豪律師,請教他的看法。

黃致豪說,最早的刑罰是漢摩拉比法典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中國古代也有復仇者無罪的作法。可是,這種作法卻容易造成私刑,也就是私自抓人來凌虐「懲罰」;進一步,還可能會造成世代血鬥,如同阿拉伯國家的狀況

黃致豪解釋,為了解決這些狀況,國家開始收回刑罰的權力,開始推動刑罰公有化,一方面避免私刑失控,再來透過公開行刑,期待一方面懲罰當事人,再來也讓公眾警惕。鞭刑就是其中一種作法。黃致豪說,鞭刑希望透過公開羞辱的方式,讓受刑者失去尊嚴,進而對他懲罰,就像以前中國的黥面、劓刑、刵刑等,都是類似的方式。

黃致豪指出,刑罰會有邊際效應,輕的刑罰加重,效果會好,但是如果本來刑罰就已經很重了,再加重的效果就沒有這麼好;就算加重刑罰有了效果,過一陣子其實效果還是會慢慢的回復。

黃致豪認為,鞭刑這種意在社會羞辱的刑罰,根本的目的是要貶損一個人的人性尊嚴,公開宣示「這個人跟我們不一樣」。但問題是,社會羞辱沒有終點,這個人一輩子被唾棄,連被社會接納的可能性都沒有。結果這個人反而更容易再犯,而且犯罪秘密化、激烈化、更殘暴。

為了能達到犯罪者透過處置後可以復歸社會,刑罰後來就逐步被修改為「矯正刑」,相信外部行為可以內化,希望透過行為科學的方式逐步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模式,達到矯正的效果。

黃致豪舉例,在我們生活周遭也有一些類似的模式,監獄之外,像是國民中小學、軍隊等等,都是類似的方式,透過常規的作息,規訓,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樣態。但是,這樣的刑罰仍有極限。

懲罰只對理性的人發揮作用

黃致豪指出,要透過「懲罰」的方式威嚇其他人不再犯罪,最重要的要素就是其他人犯罪的時候有理智,知道評估犯罪後的結果,如果成本太高,就會放棄犯罪。但如果決定要犯罪的時候失去了理智,那刑罰再重,自然效果也不會太大。

怎樣的人可能在犯罪的時候不考慮後果呢?黃致豪舉例,像是精神病患、物質濫用的患者,他們因為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因此刑事政策對他們無用。另外,有些人是激情犯罪,可能因為憤怒失去理智而犯罪。而像是連續殺人犯這種,往往是在犯罪過程中取得愉悅,對他們來說刑事政策效果也不彰。

那麼,酒駕、性侵和兒虐這些狀況,加重刑罰可以解決嗎?

黃致豪指出,酒駕可分初犯和累犯,累犯中其實有非常大比例的有酒精濫用的狀況,也就是有物質濫用的情況。性侵案件可分為衝動型、機會型(如夜店撿屍)和支配型的連續性侵。其中衝動型、機會型的性侵犯罪刑事政策較有效,但支配型的性侵則犯罪者透過性侵滿足個人對他人的支配慾望,在犯罪過程中取得愉悅。至於兒虐,許多的兒虐都是一時憤怒失去理智的激情犯罪。這幾種犯罪剛好都容易涉及這些面向。因此,黃致豪認為,對於這些案件的防範,加重刑罰恐怕效果有限。

台灣酒駕罰則(圖片取自有話好說

解決酒駕累犯,從防治酒癮下手

酒駕問題該怎麼解決?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目前台灣酒駕的現況。目前政府已經多次下修酒駕門檻,目前看起來酒駕初犯已經持續下降,酒駕致死數目也持續降低;酒駕中累犯的比例則逐漸提高。可見現行加重的刑罰對酒駕累犯效果確實不是很好。

台灣酒駕取締件數
台灣酒駕肇事案件近期逐年降低
酒駕累犯比例逐年增加

黃致豪指出,這些酒駕累犯許多都有酒癮問題。酒癮問題常常根源來自於高風險家庭,這些家庭中可能因為有種種問題,或是陷於貧窮,或是情緒控制不佳,導致藉酒澆愁或者以酒精使用作為逃避生活壓力的狀況出現。

黃致豪認為,針對這樣的酒癮患者,可以從制定戒癮治療計畫開始,透過藥物治療、認知行為治療(CBT)與諮商治療的方式幫助他逐步戒除酒癮,根源的高風險家庭則需要重新建構他的家庭支持,才能幫助他擺脫酒癮的狀況。

性侵累犯問題,支配感是關鍵

性侵方面,目前台灣的性侵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場所多發生在住宅區域;而嚴重的性侵致死案例也是逐年下降。與國際相較,台灣的性侵案件發生率低,破案率高。

強制性侵案件逐年降低
強制性交多發生於住宅區
強制性交多發生於兩造相識的狀況
台灣與各國之性侵案件犯罪率與破獲率比較

針對刑事政策較無效、支配型的連續性侵案例,黃致豪指出,通常這些人可能過往養成、人格上出現問題,或是自信心不足,因此會透過性侵的方式取回支配感。有些加害者可能童年也有遭到性侵的狀況。這類的罪犯再犯率相對高,有人提到化學閹割的方式希望能解決這類人再犯的狀況,但事實上,他們犯罪的根源原因是「支配慾望」,如果讓他無法以性交的方式犯罪,他可能會以更凶殘的方式再犯,比如異物侵入,造成當事人更嚴重的傷害。黃致豪認為,針對這樣的犯罪者,可能要透過強制治療的方式先對他的心理狀況進行治療,出獄後持續以社區處遇、強制監控的方式觀察他是否回歸社會。

受虐兒童,根源問題是受虐母親

至於兒虐,目前由於沒有特別的統計數據,因此不太知道台灣的狀況。犯罪上則有兩種樣態。一種是來自於保母,另一種是受虐父母親。

在保母狀況上,很多保母其實原先是生了小孩的母親,可能因為家計問題,乾脆考保母執照,之後在家帶小孩。

黃致豪指出,這種保母的工作型態常常都窩在家中,沒有太多機會可以出門;而如果家中缺乏傾吐對象,情緒不容易發洩,如果同時加上家中來自其他親戚的壓力等等,很可能會在認知受到損害後,造成情緒損害。這樣的情緒需要宣洩,可能就會往最弱小的對象,也就是照顧的對象發洩。

對於這樣保母的問題,黃致豪認為可以鼓勵多個保母組成社區托育中心,一起照顧,一方面彼此可以傾吐,再來若有需要也可以彼此照應,有喘息的時間。再來,也可以對保母提供喘息服務,強化勞動環境,或舉辦定期進修,幫助他們充電。

另一種樣態則是受虐父母親。黃致豪說,通常受虐父母親是來自於出問題的刻板男性典範。男性典範出的問題,常見的有物質濫用,比如酒癮;或是情緒控制不佳,性別刻板印象等等。這些因素又可能來自於失敗的經濟結構、社會經濟地位低下、自我尊嚴無法建立的狀況。黃致豪解釋,這些狀況都會導致家庭結構出現問題,而母親為了自己的安全感,就可能會犧牲小孩以換取男性不會離去。進一步,則會出現受暴婦女的旋轉門效應,也就是一再的遇到會施暴的男人卻又難以離去。

要解決這種高風險家庭,黃致豪認為,要從社福機制下手,建立完善的社福機制,給予高風險家庭協助,讓他們能夠重新站起來,減少兒童受虐問題。

黃致豪指出,以上酒駕、性侵、兒虐的問題,事實上根源都在幾個問題上:貧窮、疾病、高風險家庭。這些因素彼此互相影響,比如疾病導致貧窮與高風險家庭,或是高風險家庭引致一些精神疾病、物質濫用等等狀況,進而導致惡性循環。這幾個問題不解決,這類的犯罪就會一直出現。對於這類犯罪的累犯,刑罰政策用處不會太大。反而該做的,恐怕是應該要改善社會安全網,讓出現問題的家庭或個人能夠有個機會再次站起來,而不會落入惡性循環當中,直到發生犯罪。

亂世用重典?你可能被誤導了

但大家為何會鼓吹刑罰加重呢?事實上,很多時候可以發現許多民眾對現況的認知與事實有出入。

根據統計數據,酒駕致死與性侵致死的數字都在持續降低,台灣其實相對越來越安全,但很多民眾卻往往誤以為這些犯罪「越來越嚴重」,因此呼籲要「亂世用重典」。但追根究柢,他們的資訊來源是來自於媒體。

由於社群網站的興起,為了取得流量以從廣告賺錢,媒體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以吸引流量。而引發情緒、增加點擊的社會新聞就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對這些社會新聞的報導,就會讓人民誤以為治安在持續敗壞。

而這就會引發「刑罰民粹主義」(周采慧,2015蔡宜家,2016),民眾誤以為治安越來越差,懷疑官方寬縱刑事被告與受刑人(例如常見的誤解「恐龍法官」),認為嚴刑竣罰可以發生效果,對官方與司法學者採取不信任的態度,論述上則有大量的情緒用語。

他們的論述會極端強調「善與惡」的二元世界觀,認為要嚴懲惡者;為了防範犯罪,要加重刑罰,以達到喝止效果,卻不知道現在刑罰已有更細緻的作法以預防犯罪。這些人不熟悉人權為何,往往誤以為守護加害人的人權,就會無視被害人的人權,把這兩者的人權對立。

而政治人物如果不了解背後的思路,憑直覺以為這就是民意,就可能會往加重刑罰的方式進行修法;但對於最根本的原因由於沒有解決,因此最後對於犯罪仍無法有效防範。

目前「刑罰民粹主義」在很多國家都有發生,比如日本與美國。像台灣這種相對年輕的民主政體,過往的獨裁政權仍留下大量需要釐清的思維,比如善惡二元對立的論述,或是相對於直覺、追求效率的解法,卻不知道可能帶來更多副作用。

政府可以帶頭討論鞭刑嗎?意見仍不一致

或許,深入討論這個議題,做更多事實釐清,有助於改變刑罰民粹主義的狀況。不過,討論平台該由誰搭建?黃致豪認為,政府不應主導這樣的討論,因為當政府帶領群眾討論「鞭刑」議題的時候,就預設了政府有機會導入鞭刑;但鞭刑卻違背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恐怕直接違反憲法精神,也違背政府成立的初衷,因此不該由政府討論。但也不同的意見認為,如果不是由政府帶頭,恐怕也難以引起更多人願意參與,進而一起思考刑罰的根本目的為何。但無論如何,大家仍不反對應該有更多機會彼此溝通與對話。

在人權的道路上,我們需要持續深化,並且努力與不同的群眾溝通,才能讓大家理解人權的價值。

(本文部分內容為訪談黃致豪律師,特此誌謝)

(鞭刑案當天會議速記,請見:鞭刑案協作會議聚焦反酒駕 與會者望能有具體成果

附註:

感謝 林蘊晟 提供酒駕相關之論文:

酒後違規者對酒駕行為認知之研究〉。周文生 ; 王玉玲。交通學報 13:2 2013.11[民102.11] 頁153–177

此篇在結論建議除了提高罰則之外更要投入醫療問題,增加戒除酒癮管道

警察人員酒駕行為影響因素之分析〉。許明耀 ; 楊曙銘。警學叢刊 47:5=231 2017.03–04[民106.03–04] 頁79–101

此篇雖然以警察人員中的酒駕者為研究對象,但仍然有參考價值,作者在結論建議不應執著於「人」,更要著眼於「環境」,應研發以情境預防為主的防治措施,並且指出刑罰的效用遞減

防制酒駕之法制對策 — 兼論日本酒駕治理相關法律〉。黃慧娟。交通學報 13:2 2013.11[民102.11] 頁87–118

這篇雖然也提到日本酒駕重刑化,但仔細看可以發現日本跟台灣重刑化的差異在於「連坐處罰」,而同時作者亦強調日本代駕政策的效果

酒醉駕車行為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張文菘。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 11 2010.10[民99.10] 頁105–138

此篇研究的統計結果表示低教育程度者酒駕較多,大學學歷以上者較少;職業上做工者酒駕最多,其次為餐旅與駕駛運輸業;無家庭組織者比起有家庭組織者有較高的酒駕衝動性;監控程度影響酒駕行為。

對改善酒駕問題的建議則有:一、加強酒駕法律課程;二、加強警察執法密度;三、宣導聚餐改乘大眾運輸工具肆;四、強化監控機制(包含餐飲業者主動為客人提供酒測服務、代駕服務,以及家人之間的監控);五、宣導酒駕危險的認知程度;六、情境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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