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亦初
白亦初

产品经理,前NGOer,前艺术行业从业者。 这个公开blog只表达本人部分观点。

[搬运]关于同性婚姻致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06年2月)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您好!我是白咏冰,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作为中国约3000万同性恋公民中的一员,我想通过这封信,让您和广大的老百姓了

解到:中国的同性恋人群所普遍面临的生活困境,中国的同性恋公民需要同性婚姻的立法。请您为我们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李银河教授的同性婚姻立法提案。

现今,中国的同性恋群体主要面对着三方面的难题:艾滋病问题、婚姻问题、社会歧视问题。三方面难题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令中国的同性恋群体处于日益肆虐的艾滋病威胁中,却畏于社会的歧视,有苦不敢言;身陷于中国最后的包办婚姻------与异性的婚姻中,默默背负着家庭、社会,不可完成的期望,难以用自己应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追求期望中的同性婚姻。

同性恋人群面临的问题非常严重,我们已无可逃避。民众没有良好的渠道知晓关于同性恋人群的知识,所以各种误解流行、谣言四起,绝少有人能够正确地看待自己周围的同性恋者。歧视者中,不乏同性恋者的亲人、朋友、同事。同性恋者在人群中的分布大约为3%~4%,因为是人群中的绝对少数、因为难以取得自己亲友的理解,同性恋者往往很孤独地面对着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非难。,另一方面,担心因为身份的暴露而失去同事、单位的信任,并由此失去工作。中国的 同性恋公民处境很艰难。

有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

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50%的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十分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由于各种巨大压力和负担,我国的同性伴侣的关系一直处于地下隐蔽状态,得不到与异性恋婚姻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约束,她(他)们的伴侣关系易碎而短暂。这就导致了同性恋者频繁更换性伴侣,增加了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几率。2004年12月1日,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十个发起组织联合公布《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4)》。该报告第7页指出,据估测我国2003年实有的全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中,11.1%是男男性接触者;第10页指出,已有多个城市的男男性接触者艾滋病感染率已超过1%,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感染率达1.35%。在中国,男同性恋已成为艾滋病感染率的第二高危人群了。

出于中国的传统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性恋者普遍对父母有亏欠感。中国80%以上的同性恋者被迫与异性结婚,并有了孩子。其中很多人对自己的配偶隐瞒,在外与同性发生性行为,这种现象在同性恋群体中司空见惯。感染艾滋病的危险随之而来,如果丈夫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时,被感染了艾滋病毒,传染给妻

子的几率非常高。这些家庭成为了艾滋病向其她(他)人群扩散的重要通道。这些家庭也往往有名无实,只是同性恋者为应付家庭、社会的一个避难所。所以这些家庭的受害者不仅是不情愿而结婚的同性恋者,还有她(他)们的异性配偶也同样被断送了恋爱和婚姻幸福。甚至她(他)们的人生。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细胞,然而,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却无法满足我们的这一期望。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中,每一个人都是这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人人都很受伤。我呼吁:让我们结束这场自欺欺人的闹剧,认真思考一下,我们在面对同性恋群体的困境时,是否应该换一种思路。我的建议是同性婚姻。

 

了解艾滋病历史的人知道,世界第一例和中国第一例艾滋病患者均系男同性恋者。2004年上海对近300名男男性接触者进行艾滋检测,感染率约1.5%;中国疾控中心等四单位(2004年)联合完成的一项研究提示,至2010年我国HIV/AIDS中,男男性接触者所占百分率将超过15%。

何以艾滋病病毒会在男男性接触者中如此肆虐?原因有二:第一,男男性行为方式是具备艾滋病病毒传播的生理基础的;第二,社会舆论和法律规范都没有给同性恋者之间的性爱关系给予合理的地位和容身之所。公众的意识中亦认为此种关系不合理、不可接

受,鄙视之,使同性恋群体的合理要求成为一种禁忌。为逃避社会压力,同性恋爱关系都是不公开、隐匿的。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及外界对此的巨大压力,同性恋爱关系极难以维持,短暂、易碎成了同性恋爱关系的重要特征。所以,频繁更换性伴侣成为同性恋圈子里的”正常现象“。也正是因为频繁更换性伴侣,使得艾滋病、性病在男男性接触者中任意肆虐。

更为让人担忧的是,许多人身处艾滋病的威胁中,却浑然不觉:据调查,48%的男同性恋者自己没有染上艾滋病的危险,32%的人认为染上艾滋病的危险性很低。还有那些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对于潜在的威胁,她们更无防范之心。我认为,男男性接触者和他们的异性配偶都属于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让我最心痛的是:许多人宁愿感染艾滋病死去或自杀,也不愿周围人知晓其同性恋者身份。面对死亡的威胁,令他们更加畏惧的是社会的歧视、亲人的离异、失去工作的机会。据新疆疾控中心报道,该中心自2004年9月开始对男男性接触者记性免费匿名检测,至今只有15人接受检测,其中就有1名感染者。

据介绍,目前艾滋病在中国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达数百亿。艾滋病在男男性接触者中的高感染率,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民健康、经济发展。我们不能再对问题视而不见了,必须实事求是。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最根本办法是在法律规范之内,给予同性恋爱关系以合

法地位--------即同性婚姻立法,使得同性恋爱关系同异性恋爱关系一样,有一个保障,使其一样地长久、稳定。

我认为,从法律上承认同性恋爱关系,给予应有的合法地位,保障其的长久、稳定是必须的。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结婚的双方必须处于自愿。这项原则在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中却只是一句空话。同性恋者与异性结婚的原因有:一,繁衍后代;二,满足父母、家庭的期望;三,掩盖其同性恋者的身份,使其免于歧视,免于父母亲友的责问、免于失去工作的危险。可以看出,几条原因中没有任何出于爱的原因。我们知道,爱是婚姻的基础,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缺乏这种基础。并且同性恋者的性取向为同性,在与异性的婚姻中,同性恋者很难完成自己出演的角色。这本身对于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是不公正的。如果同性恋者又有同性性伴侣,更是对婚姻的背叛。

在这样并非出于自愿的婚姻中,同性恋者倍受扭曲,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也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这样的家庭的不稳定,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2005年3月,江苏如东县沿南村就发生一起震动社会的女同性恋者活埋异性配偶的惨剧。现在在同性恋圈子里还有一种流行的作法是:一对男、女同性恋者结为”夫妻“,以此来应付家庭、社会的压力。这完全是善意的谎言,可以免于对自己异性配偶的伤害,又可以不被怀疑同性恋身份。我们可以看出,

同性恋者与异性的婚姻就是一场社会、家庭共同造成的包办婚姻,一场闹剧。实事求是地来面对这个事实,不要再自欺欺人、欺骗所有人!请尽快通过同性婚姻立法吧!

信写到此处,我是告诉您,中国的同性恋群体在人权方面正遭受着怎样不公正的对待。千言万语,此刻却如鲠在喉,心头格外的沉重。我该和你说什么呢?告诉您,我的父母如何的好言规劝。千万不要做出禽兽之行?(现在我的父母已经理解我,并且明确表示支持我了!-2007年1月25日)告诉您,相知多年的好友如何与我反目?告诉您,关于暴露身份者在单位怎么受到排挤?甚至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故事?......

目前,在中国,同性恋者是没有发言权的,公众很难了解她(他)们的所思所想。尽管如此,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数千万人之众,相当于欧洲一个中等国家人口的群体,在公众的眼皮底下,悄然地存在着。您可以在互联网中听到她(他)们的声音。因为在虚拟的世界里,人们的身份都是不公开的,她(他)们才能够安全的诉说自己。您可以从她(他)们的喜乐悲伤中看出:她(他)们身为同性恋者,对于自己能够得到她(他)人的尊重,没有信心;对于自己能够与她(他)人平等就业,没有信心;对于自己是否能够安全,不遭受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没有信心;对于自己是否能免于歧视,没有信心;对于自己能够与她(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一个公民应有的各项权利,没有信心。

每个人都有难以言说的忧伤,整个同性恋群体的内心都有一份难以解脱的,深痛的自悲感。她(他)们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

就已成为这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不是同性恋群体的客观存在是社会的不和谐,而是社会态度的不公正、不民主,难与同性恋群体和谐共处。

李银河教授的同性婚姻立法提案,人大无人理睬。没有人愿意理会同性恋者有什么需要,没有人愿意想想,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她(他)的人权需要什么样的司法保障。2005年。中国性学会理事长徐天民教授曾说:我国政府和学界开始关注同性爱,是出于艾滋控制的需要。同性婚姻在美国、欧洲也没有形成共识,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国也不可能完成。我认为徐教授如此理直气壮地说出甘于落后,甘愿因循守旧的话来,确实很令人气愤。并且,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同性恋者需要家人的理解和平等对待;她(他)们需要平等的就业;她(他)们不想被人歧视;她(他)们也想与自己爱的人长相厮守......我认为,这些是一个公民对自己的人权,最起码的要求。

2004年,我国政府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觉得这昭示了中国同性恋群体,人权司法保障的曙光。希望我们的政府能重视尊重和保障中国同性恋公民的人权,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高同性恋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水平。

我认为,我们有充足的理由通过同性婚姻立法。

理由一,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同性恋爱作为正常性取向的一种,却一直被人们冠以种种恶名,这可以算是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了。所以,在法律规范内承认同性恋爱关系,是使同性恋者可以堂堂正正按自己的意志生活的,应有的司法保障.

理由二,我认为同性婚姻立法还能够缓解我国人口男女性别比例不均衡带来得问题。目前,我国15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越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2000万,女同性恋者为1000万,显然男同性恋者人数远胜于女同性恋者。如果通过了同性婚姻立法,增加了家庭类型的多元化,有助于社会稳定

理由三,在国际上,也有在同性恋爱司法保障上做的很好的国家,是我们的榜样,比如荷兰。时至三百年前,荷兰公众还普遍认为一个人如果喜欢同性,应当被处死。经过荷兰同性爱者长期的努力,荷兰同性爱联合组织最后终于说服了总统,使他敦促政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了未婚伴侣登记法,使包括同性恋伴侣在内的未婚伴侣享受到类似于异性恋夫妻的平等权利。1988年元月始,荷兰的同性婚姻被正式合法化,即同性伴侣可以象异性伴侣一样登记结婚了。

理由四,我认为,在中国也同样有能够实现同性婚姻立法的条件。因为我国文化的传统是尊重多元、差异的,并不排斥同性恋。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正史和野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虽然同性恋从没有象异性恋那样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但一直是被人们所包容的一种关系。直到近几十年,由于西方关于同性恋“病理化”、“罪错化”错误思想的入侵,公众才产生了同性恋的恐惧。而且,现在我国正在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继续维护同性恋与异性的婚姻,只会为社会制造更多的不和偕。而同性婚姻立法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

理由五,人人都想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异性婚姻虽然有许多的优越性,但并不适合同性恋者,强加在同性恋者身上,只会带来痛苦。同性恋者应该拥有属于自己的同性婚姻。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我明白,即使同性婚姻立法了,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也不能就此一并扫除。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是,同性婚姻立法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必经之路。曾有法学界权威学者强调:“社会主义要高举人权旗帜,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进步的人道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应当是最彻底的人权主义者。”我想,我们应该回想我们国家在解放初期,面临着多么巨大的压力做妇女解放工作。如今,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现在,让我们以同样的勇气来面对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困境。相信有一天,我们一定可以实现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构筑平等、自由、和谐的社会。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