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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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以极端简化的思维来论述最近的politcal riot

其实学界近年对political riot的正当性论述倒不是按照“社会契约”的思路来的,而是借用正义战争理论,尤其是其中防卫性伤害(defensive harm)的概念。political riot和战争看似天差地别,其实却有很多共同点,包括政治性的目的、暴力的使用、平民的卷入。人们厌恶战争,但不是无限度地避免战争,战争因此有正义/非正义之分。同理,我们不希望看到political riot,但是无限度地避免和否定也不是最小化伤害、最大化正义的途径。这种盲目回避否定不仅无效,在道德上也站不住脚。


在对参与者地动机和境遇有充分理解之前,旁观的公众容易视riot的参与者为疯狂、自私自利、趁火打劫,这种印象也通过众多的烧毁、劫掠公共财产和私人商铺的影像进一步固化。但political riot之所以被称之为political,是因为其政治目标非常明显,往往是社会少数群体争取权利、抗议自身遭受的长期的、系统性的不公正对待和压迫,本质上这是一种自卫。在这些压迫之下,参与者缺乏政治参与的途径,缺乏政治上的代表,缺乏教育、经济等多种资源,缺乏有效的发声渠道,以至于自发的集体暴力抗议,成为他们最后的手段,以此来发声、表达、吸引公众的注意,因此,这仍然是一种以交流为目的的行为。思考political riot不可能绕过这些结构性压迫,单独谈形式的暴力。


有人说,因为被压迫抗议是可以的,缺少资源和渠道不借助正规的政治参与渠道也是可以的,但是拒绝暴力应该是底线,civil disobedience应该是反抗的底线,少数群体应该以马丁路德金和甘地为榜样去抗争。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民不服从的历史被主流话语劫持和改写,不服从运动进行的过程中,往往也有暴力抗争同时在发生,但是主流话语更强调cd的civility,而不是disobedience,暴力抗争被模糊掉被隐去,这种叙述方式略过了暴力抗争的意义,也成为了对后来异议者的新规训。甚至在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对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约束已经远远不止非暴力。二是civil disobedience作为社会抗争的最后手段,对其发生的社会条件有要求。以此为抗争底线的社会,需要“近乎正义”(罗尔斯)。参与者选择civil的方式,是因为他们仅仅反对部分不正义的法律,但对于法律整体、政治权威仍然是认可和尊重的态度,这意味着整个系统虽然出现了局部问题,但必须整体上值得尊重。但长期被作为二等公民对待,长期遭遇系统性的压迫、歧视、掠夺,有这样生活的少数群体还可能认为这个系统值得尊重吗?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也许从甘地和马丁路德金那里,我们被一种高尚的精神所触动,我们感到他们模范的力量世代相传,但这种高尚不能替代其他“不高尚”的手段在争取社会正义过程中的必要性。我们还是要意识到,一些少数群体会走入退无可退的境地,不得不以我们审美上、道德情感上、切身利益上感到不适的方式进行自我防卫。不是所有的political riot都具有这种必要性,但我们目之所及的很多现实里,包括现在在美国正在发生的事情,这种自我防卫的必要性都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不能直接否定它。


以上千字提供的是思考political riot的框架,这个框架下不同人对于不同的事件、不同事件中的参与者的评价仍然会是有差异的。这个框架的存在能推进多少共识我不知道,但是希望它可以避免极端简化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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