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顥熹
羅顥熹

本名羅顥熹,理工大學中國文化學系本科畢業,現於中文大學哲學系就讀文學碩士,興趣多元,對明清哲學、文學、歷史有所深究,近年涉足東亞政治、公共政策、倫理學及近代中國史之議題。

廣島.長崎.東京:重讀二次大戰亞洲戰場的終結及其後

原子彈、正義之戰、政體改造、羅爾斯、華瑟

【原文曾於2021年10月30日公開發表】

引言

       1945年的春天,第二次世界大戰逐步走向終結,當歐洲戰場在五月初以希特拉自殺、納粹德國領導人投降告終時,軸心國只剩下一個苦苦支撐着的日本帝國尚未放棄,而同盟國中位居領導角色的美國,想方設法加速並迫使日方投降,於1944年底起多番空襲以東京為首的日本本土,並於1945年八月分別向廣島、長崎兩市投下原子彈,令日本在同月中宣布無條件投降,並於九月二日簽訂《降伏文書》,二戰自此告一段落。

       伴隨著二戰結束,就戰爭期間的行為之各方面(政治、道德和法律)爭議亦隨之而來,例如戰勝國對戰敗國戰犯的審判、大屠殺與人體實驗、使用大殺傷力武器等,而本文所作正是歸納歷來涉及亞洲戰場的爭議,並希望就當中內容作出個人回應和反省。

       台灣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宜中老師深研現代政治哲學多年,在二零一三年將以往發表涉及羅爾斯、正義戰爭、戰犯審判與政體改造及其他社會議題的論文整理成書,取名《當代正義論辯》。筆者思考並寫作此文時,深受其中論述啟發並將援引此書不少章節,在此先行致謝。

羅爾斯的戰爭經歷及平等式自由主義的「正義之戰」觀

       約翰.羅爾斯在從事政治哲學工作,以至撰寫其成名大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前,曾經在1943年至1946年從軍,並於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派駐當地一段短暫日子。他在撰寫《正義論》時也有略論「正義之戰」理論,後來在〈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及〈廣島五十年〉(50 Years after Hiroshima)二文再有涉足,最後在晚期著作《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 才以一個較為完整的結構呈現。不過綜觀羅爾斯的政治哲學生涯四大著述,即《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萬民法》以及《作為公平之正義: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他所關心的較多是「一個社會如何達致公平(A just society)?」,大多集中於個人及國家層面去討論,而不抱有強烈的全球視野去研究全球貧窮、人權、正義之戰等諸課題。香港大學曾瑞明老師指出羅爾斯把其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 之應用作出嚴格限制,認為只適用於封閉社會(closed societies),[1]並不能放諸四海通用,用其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說法,即:「社會是自足獨立,與其他社會沒有關聯。我們因出生進入社會,因死亡離開社會。」 (a society we have assumed is closed: it is self-contained and has no relations to other societies. We enter it only by birth and exit only by death.)[2] 然而亦有不少哲學家認為此原則可以有普遍性,放於全球層面應用(cosmopolitan application),其中一人正是羅爾斯的門生博格(Thomas Pogge)。

「正義」:從國家層面提升至全球層面

       陳宜中老師指出自1993年〈萬民法〉一文後,羅爾斯已經開始提出國際正義(global justice,或譯全球公義) 的理論,並於六年後出版同名著作《萬民法》完善其理論系統,即是已經從《政治自由主義》時所持觀點有所轉變。羅爾斯認為世界若要達致和平,必須要有一套為全球社會成員所接受與認可的正義原則,依照此思路他接續提出八個正義原則(principles of justice):

一、世界公民應互相尊重其各自的獨立及自由;

二、應遵守條約及承諾;

三、公民平等,尤其在具約束力的協定之前一律平等;

四、諸民有互不干預的義務;

五、諸民有自衛權,除自衛外無其他理由發動戰爭;

六、諸民應保障緊要人權(即基本人權,如:生命權、免於屠殺或奴役、一定的良心自由);

七、戰爭中的行為需遵守特定規範;

八、對於低度發展、負擔沉重的社會,諸民有援助的義務。

       不難發現第一、第三及第八原則其實和《正義論》兩條正義原則深有淵源:

1.     每個人對於與其他人類似的自由權之規制不矛盾的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規制,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2.     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是這樣被安排的,它們不僅(1)可以合理地期望符合每一個人的收益;而且(2)附屬於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

       在羅爾斯逝世前後(即2001年至2002年),《萬民法》所引起的論爭大多集中於全球經濟公義(global economic justice) 及普遍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兩個議題,再加上此項國際正義理論以寬容(tolerance)作基礎,並不是為大部分當代自由主義者所認可,尤其上述第四原則(諸民有互不干預的義務) 令自由民主制度不能普遍地落實,羅爾斯主張自由民主國家不可攻打本身合宜、運作有序、未對外發動侵略的非自由民主國家,亦不可施加外交或經濟制裁,也不應提供誘因促使轉變。這對在國際事務持「普世」觀點的自由主義者難以接受,他們認為自由主義可在全球範圍實踐,也批評羅爾斯過分容忍,接受有如前蘇聯及東歐共產政權一類的非自由民主國家存在與延續,故對第四原則存有高度質疑。正如上言,《萬民法》所關心的世界永久和平,以及當中的戰爭正義課題,往往為人所忽略,特別在上述八項原則中,第四至七的原則乃涉及戰爭正義之問題。[3]

不少學者在討論戰爭正義時,往往先回顧羅爾斯以前的西方政治哲學,尤其聖奧古斯丁(Saint Augustine,354年至430年)和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至1804年),對待戰爭的觀點,當中包括「戰爭參與權」(拉丁文為Jus ad Bellum,或稱參戰權)和「戰爭手段正當性」(拉丁文為Jus in Bello)。在八項原則,第四原則即指向參戰權,第七原則則涉及戰爭手段正當性。舉例說,日本在二戰中期為擴張領土,偷襲夏威夷珍珠港,美國出於自衛對日宣戰,便是一個符合第四原則之例子。但若美國同時對作為日本同盟的納粹德國及意大利宣戰,則不太符合此原則,原因即在於納粹政權或意大利並未進攻美國,迫使其行使自衛權利。(歷史上美國對日宣戰不久,納粹德國及意大利亦以支持同盟對美宣戰)。

廣島與長崎原子彈攻擊的道德爭議

       《當代正義論辯》的第十二章〈廣島和長崎原爆的義戰論辯〉指出在廣島原爆(1945年8月6日) 發生後翌日,美國政界、輿論界、乃至宗教界人士都對此開始口誅筆伐,同時在美國史學界亦湧現一批支持美國政府並維護杜魯門總統決策的學者,此批人被歸類為「傳統派」或「正統派」。「傳統派」的史學觀點認為:以最少的美軍損失、並最迅速有效方式迫使日本投降,沒有錯誤。他們更假設如果不使用原子彈,日本不會輕易投降,美國更需發動發陸作戰,直接進攻日本本土,日本只會垂死抵抗。原子彈乃不得不為之舉。

       與此同時,美國史學界亦出現一批陳宜中稱為「修正派」的學者,他們對「傳統派」所主張使用原子彈之必要性一說抱有質疑,即使登陸作戰亦不會產生巨大傷亡。他們更質疑美國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實非必要,修正派學者認為杜魯門為防蘇聯干涉日本,故先發制人,對廣島施襲,並藉此就一九四一年日軍偷襲珍珠港事件作報仇。[4]而且也不同意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是唯一選擇,因為日本在戰敗前已經有主和聲音,要求結束戰事,只是希望同盟國能保證不廢除天皇及君主制度,推展雙方和談。美國亦可待蘇聯對日宣戰,引起日本內外交困,才作出下一步軍事行動。[5]

       九十年代前後一股中間派史學論述興起,嘗試調和上述兩派的觀點,把盡快結束戰事視作杜魯門授權原彈的主要動機,蘇聯因素則為次要。他們固然有如此嘗試,但並不完全接受傳統、修正兩大史學派的觀點,認為1945年8月時的日本內部已陷入糧食、能源危機,海、陸兩路交通早已癱瘓,制空能力則在與美國數次海戰中為其所摧毀。早前的六月美軍已取得靠近日本本土的沖繩島,進攻本土指日可待,而蘇聯則表態不再延續《蘇日中立條約》,暗示對日態度之轉變,可能在條約失效後宣戰。   

       羅爾斯和另一政治哲學家華瑟(Michael Walzer) 則從政治哲學角度批評原爆之舉,他們均主張:

明知會引致大規模平民死傷的戰爭手段,只有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方可動用,但就美日之間的太平洋戰爭來說,美國從不曾陷入此種境地。再從罪行輕重來看,日軍不可與納粹相提並論,故美國不該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在他們看來,美國以屠殺平民的原子彈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嚴重違反了義戰道德的基本規定。[6]

       而羅爾斯一生罕有為政治事件作評論,卻在1995年原爆半世紀紀念時發表〈廣島五十年〉一文,乃至在四年後的《萬民法》一書,刻意地討論投擲原子彈一事。他的立場可謂混和了上述中間派與修正派的觀點,認為美國在近四年的太平洋戰爭都未陷入「極度危急」的境況,足以支持或合理化投擲原子彈的決定。美國在勝利在望之際,拒絕對日示好,反而投擲原子彈,於羅爾斯眼中實為嚴重錯誤,乃至邪惡之決定。所謂的「極度危急」,即類似於納粹德國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初橫掃歐洲大陸,掀起一連串大屠殺,危及人民安全及性命的狀況。日軍行惡大多在中國發生,如於東北進行人體實驗,及南京大屠殺,故在衡量「極度危急」的準則上,日軍既然未直接侵犯美國本土,美國亦不宜或不應該使用原子彈或者大規模空襲轟炸去對付日本或結束戰事。[7]

       陳宜中老師〈廣島和長崎原爆的義戰論辯〉一文則引入亞洲平民視域來看待原爆議題,他指出因為不論羅爾斯或華瑟,都把太平洋戰爭過分簡單化約成只是美國和日本雙方之間的戰爭,而忽略了珍珠港事件前後日軍對中國及東南亞的侵略。另外日本史學界,乃至可見的昭和天皇(本名裕仁,1926年至1989年在位)日記,都否定日本在原爆以前有意投降,尤其是無條件投降,以至修正派的論述易於被攻破。

「事實上,無論是杜魯門為原爆所提供的正當化理由,還是美國史學界的正反方見解;無論是華瑟和羅爾斯對原爆的道德批判,還是日本右翼鷹派的自我漂白說詞;幾乎都不曾認真對待亞洲戰場上人道災難的規模和嚴重性,彷彿原爆的對錯與否,與日軍所造成的人道災難無甚關係。杜魯門,顯然不是為了制止亞洲戰場上的人道災難而動用原子彈。如果我們僅僅把焦點放在杜魯門原爆決策的現實動機,很容易就忽略了受害亞洲人民的道德分量。但時至今日,我們實在不應該繼續視而不見這個重要面向。」[8]

       陳宜中老師在〈廣島和長崎原爆的義戰論辯〉一文回顧了義戰道德在歐洲的浮沉及其中內容(見《當代正義論辯》第十二章第三節「義戰道德的幾項判準」,頁276至283),進而於第五節「」指出:

「但在廣島和長崎原爆問題上,華瑟和羅爾斯輕忽了『制止日軍所造成的極嚴重人道災難』這一義戰目標和義務的道德份量。因此,他們對「比例原則」的詮釋顯得片面;彷彿在比例原則的道德天平上,『不意圖殺害平民』、『盡可能不傷及平民』等義戰義務重於泰山,而『制止極嚴重的人道災難』之義戰義務則不具道德緊要性。」[9]

陳師並接下來在第六節「亞洲平民的道德分量」討論太平洋戰爭時期亞洲各國所承受的人道災難,這些人道災難足於令日本戰爭罪行類同納粹德國受追究:

「亞洲戰場上的大規模人道災難,並非僅因戰爭所導致的飢荒或疫病而起,而主要是日軍野蠻殘暴的戰爭中罪行所造成。從義戰道德的視野,『不意圖殺害平 民』、『盡可能不傷及平民』乃極重要的義戰義務。以此標準,如果僅因日軍『戰爭中罪行』而死的中國平民即高達 12,392,000人,這無疑是華瑟所謂『震撼人類道德良知』之極嚴重人道災難。」[10]

東京審判的政治、歷史與道德爭議

       《當代正義論辯》的第十一章〈勝利者的正義?美國對日本的政體改造〉,則審視了戰後美國所主導的對日本戰犯執行的東京審判,以及日本中央政府的政體改造,兩者是否合乎道德及政治哲學的「正義」。

       不過這裏首先允許筆者就東京審判和日本政體改造的歷史作簡介:一九四五年七月同盟國發表《波茨坦宣言》其中第七及第十條分別如下:

第七條

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

There must be eliminated for all time the authority and influence of those who have deceived and misled the people of Japan into embarking on world conquest, for we insist that a new order of peace, security and justice will be impossible until irresponsible militarism is driven from the world.

第十條

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在內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We do not intend that the Japanese shall be enslaved as a race or destroyed as a nation, but stern justice shall be meted out to all war criminals, including those who have visited cruelties upon our prisoner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hall remove all obstacles to the revival and strengthening of democratic tendencies among the Japanese people. Freedom of speech, of religion, and of thought, as well as respect for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shall be established.

       當日本宣布接受《宣言》及無條件投降(8月14、15日),並簽訂《降伏文書》(9月2日) 時,也就提供了成立一個軍事法庭及推行政體改造的基礎。8月17日,負責處理終結戰事的首相鈴木貫太郎率領內閣總辭,昭和天皇罕有起用反戰皇室成員東久邇宮稔彥王接任首相,[11]負責處理投降及戰敗重建。東久邇宮內閣只任職五十四天,便因不能和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就廢除鎮壓日本共產黨的《治安維持法》達成共識而總辭,期間的9月11日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下令逮捕以前首相東條英機為首的戰犯,開始了東京審判的前奏。

       10月9日,天皇起用曾在戰間期(1919至1939年) 多次出任外相、已經半退休的幣原喜重郎接任首相,幣原上任後就接受了要求,廢除《治安維持法》,並配合盟軍執行「公職追放令」[12],推進新日本憲法的起草。1946年4月10日進行了明治憲法下最後一次的眾議院選舉,鳩山一郎領導的日本自由黨取勝,但鳩山本人因受盟軍公職追放而不能出任首相,被迫交託幣原內閣的外相吉田茂出任新首相。同年6月20日新憲法以修憲方式呈交至國會貴族院與眾議院審議,並於10月上旬通過,10月29日經樞密院通過及天皇同意,成為正式法律,定於1947年5月3日生效。

       1947年4月20及25日,在新憲法生效前夕,日本舉行了參議院及眾議院選舉,日本社會黨的片山哲成為新憲法生效下的第一位首相,任相一年後倒台由副首相兼外相、民主黨的蘆田均接任,隨後發生昭和電工事件,[13]蘆田均被迫下野,吉田茂藉此回任首相,同年十二月因內閣不信任動議通過而解散眾議院,並於次年一月舉行大選,社會黨、民主黨慘敗,吉田得以順利執政至1954年。

       亦就在吉田茂第一次任相時,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召開針對甲級戰犯的審判,史稱「東京審判」,歷時兩年半(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14]二十八名日本文武政要被起訴,當中包括四位前首相、[15]三位前外相、[16]三位前陸軍大臣、[17]兩位前海軍大臣、[18]一位前大藏大臣以及前兩位駐外大使。[19]最終東條英機等七人被判絞刑,平沼騏一郎等十六人被判終身監禁,前外相東鄉茂德判囚二十年,前外相重光葵判監七年。受監禁者大多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及日本恢復主權後獲假釋出獄,另外有三名戰犯在判刑後死於獄中,前外相松岡洋右及前海軍大臣永野修身二人則於審判期間死亡,所以最終接受刑罰只有二十六人。

       這場世紀審判和同期進行的紐倫堡審判在後世均充滿爭議,本身值得深入討論,例如兩場審判均是「勝利者的正義」,中國俗語即是「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盟國主要以戰後制定的法律為依據,並參照國際公約的條文,來為戰犯作審判,在戰時這些法律並未實施,它們是出於事後追溯。當然,問題亦隨之而來,即東京及紐倫堡審判均欠缺法律基礎,盟國也就沒有方法追究大屠殺、苛待戰俘的問題。

       政治爭議則在於法庭重判東條英機及廣田弘毅二人是否合理:不論中國和美國,均視東條英機為頭號戰犯。正是其倡議,七七事變後日軍全面擴大侵略至全中國,並在出任首相後主導了偷襲珍珠港的計劃,其判死並不令人意外,關鍵是另一前首相近衛文麿在大戰的角色,本來日本投降時近衛文麿出力甚多,並出任東久邇宮內閣的副首相,負責和盟軍總司令部就未來制憲交涉。隨着東久邇宮下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亦下令逮捕近衛,而近衛選擇自殺,逃避了審判。我們乃至法庭,無法深究近衛的戰爭責任,只好歸罪於自殺未遂的東條。至於廣田弘毅,他是甲級戰犯中唯一判死的文官,在1936年「二二六政變」失敗後由外相轉為出任首相。盟國以他第一次任外相時主張「廣田三原則」,出任首相時則簽署《反共產國際協定》,第二次任外相時則知情不報,沒有阻止南京大屠殺發生,作為判死理據。但另外兩位前外相東鄉茂德和重光葵,所犯爭議罪行和廣田相差無幾,卻只是判監了事。重光葵更在獲釋後重返政界,出任鳩山一郎內閣的副首相及外相,成為甲級戰犯中的少有例子。[20]

       〈勝利者的正義?美國對日本的政體改造〉一文則從道德爭議出發,並評就邁尼爾(Richard H. Minear) 對東京審判的批評及華瑟就美國對日本政體改造的批評兩者作出回應。他指出不論邁尼爾的《勝利者的正義》或是華瑟的《正義與非正義戰爭》的寫作,均有其反對越戰的歷史脈絡,不論二人批評東京審判或政體改造均不是計劃為日本軍國主義作辯護,更多的是針對美國帝國主義的批判。不過正如陳宜中在文中第二節所指,邁尼爾和華瑟的論點很容易為人所借用來佐證日本右翼的戰爭歷史觀,其中一個例子即是藤岡信勝的「自由主義史觀」。

邁尼爾對東京審判的批評,在於美國近乎原封不動移植紐倫堡審判的方式至東京,只不過是用「陰謀侵略罪」取代「反和平罪」,問題是:「何謂陰謀侵略?」陳宜中老師援引東京審判的判決書說法即是:

「東條等二十三名被告,被判定自1928年1月1日起即互相串通,並開始執行他們『共同的計劃或陰謀』。照判決書的說法,被告大川周明﹙一位極右派宣傳家﹚在1928年以前,已開始鼓吹日本把東西伯利亞和南海列島納入勢力,並預言日本終與西方衝突。此後,大川的陰謀變成了一小撮人的共同陰謀;從1928年到1945年,這些陸續加入的共同陰謀者,先與非擴張主義派系進行鬥爭,並順利掌握了國家機器,控制了日本國族的心智和物質資源。這一切都是為了實現既定的陰謀,並為此發動『實現陰謀目標的侵略戰爭』。」[21]

邁尼爾指出「陰謀」罪乃英美法系特有,而不存於羅馬法、歐陸法系或國際法;且就算「陰謀」是國際社會公認罪行,被告也不一定是陰謀者。他並不否認日本統治精英有稱霸東亞的野心,只是他認為控之以「陰謀」罪實為過分牽強,因為日本既沒有出現希特勒式的政治人物,又或納粹黨這樣的政治組織。那怕是「頭號戰犯」東條英機,也沒有希特勒的個人魅力可以全盤操控日本政局,特別是1944年6月美日在菲律賓海海戰日軍的失敗後,東條在巨大壓力下離任。 筆者希望進而指出近衛文麿所創立並由東條繼任總裁的大政翼贊會,固然有類似納粹一黨專政的地方,這個「翼贊體制」本身亦不民主,然而它只是日本軍部當道獨斷,強行併合大正時代所創立的民主政黨的產物,邁尼爾的說法即是:「日本不是德國,東條不是希特勒,太平洋戰爭不是歐戰。」東京審判最大缺陷即在於把日本視作德國。另外,「東京審判把日本的戰爭責任歸給一小撮互相串通的共同陰謀者,並把1928-45年間的一系列事件解讀為陰謀的展現,這整個說法很顯然是一種十分簡化的、禁不起檢驗的偽歷史」[22],這種被化約的歷史敘述顯然不應用作法律證據。

「易言之,就當時西方強權國家的法律見解與道德標準而言,以「非法侵略」之名審判日本領袖,無異於一種偽善。邁尼爾從國際法和歷史的角度,強烈質疑西方國家的雙重標準:自己搞的侵略都算是合法自衛,所以從未發動過非法侵略;敵人對自己的侵略分明則百分之百是非法侵略。在反越戰運動的脈絡下,邁尼爾的論點明顯帶有強烈的批判意涵。試想:倘若東京審判真是為了樹立反侵略之國際道德,吾人又該如何理解美國對越南的「侵略」?難道美國並未侵略越南,而只是自衛?」[23]

華瑟對日本的政體改造之批評則建基於上文所論及其對原爆的批評,他認為:

「美國不但不應該為了強迫日本接受政體改造而動用原子彈,甚至於根本沒有道理如此強迫日本。他認為,基於納粹政權的邪惡本性,同盟國對德國的無條件投降、軍事佔領及政體改造政策應屬正當。然而,『日本的情況與德國足夠不同,以至於無條件投降根本不應該被要求』。除非侵略國的政體極端到了納粹那種等級,否則,外界仍沒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對其進行政體改造。為合理的正義要求在於:迫使日本撤出東亞各國,迫使日本切實承擔起戰爭責任,並限制其再度發動戰爭能力。華瑟為了征服日本(不正義的戰爭目的),美國既不與行將投降的日本談判,還對日本平民發動無 差別轟炸乃至原爆(不正義的戰爭手段)可謂犯下「一種雙重罪行」。對華瑟來說,美國對日政體改造政策的最大問題,在於將日本軍國主義視為與德國納粹同一等級的罪惡。」[24]

陳宜中老師則從現代對東京審判的批評、日德兩國的戰爭罪行,以及政體改造的正當性三方面出發,來回應了邁尼爾及華瑟(內容甚為豐富,見《當代正義論辯》第十一章第五節「對邁尼爾和華瑟的商榷」,頁254至262)。

餘話:為戰爭招魂的靖國神社?

       這個部分不是要為日本在整個太平洋戰爭(1937年至1945年)的戰爭罪行平反或洗白,只是介紹靖國神社的起源和合祀甲級戰犯所引發的爭議。靖國神社最早為始建於1869年(明治二年) 的「東京招魂社」,主要祭祀去年(1868年,明治元年) 參與推翻江户幕府的戊辰戰爭而殉難的武士,後來加祀了日本近現代最後一次內戰— 西南戰爭(1877年,明治十年) 殉難的軍人。在十九世紀結束之際,伴隨着東亞區域中日韓三國之間的衝突,逐步加入祭祀一系列對外戰爭的日本死難軍人,甚至太平洋戰爭殉難軍人亦入祀於此神社,亞洲諸國卻從未就此評論。

       直至1978年十月,主管神社祭祀的宮司以秘密方式將東條英機七位處絞的甲級戰犯,[25]再加上另外七位因不同原因逝世的甲級戰犯,[26]列入靖國神社祭祀。得知此事的昭和天皇便在之後停止了自1952年起的行常參拜,直至其逝世為止,繼任的兩位天皇明仁(1989年至2019年在位,現為上皇)及德仁(今上天皇) 均沒有參拜神社。

       而日本政界其實長期有在神社春秋二祭日、以及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當天參拜的傳統,直至1985年八月時任首相中曾根康弘率領其內閣成員在終戰紀念日參拜,引起中、韓兩國的不滿。之後歷任首相大多均短暫任職,只有橋本龍太郎曾在任內參拜,而2001年至2006年任首相的小泉純一郎在任內每年參拜一次,小泉時代結束後自民黨政權連換三位首相,民主黨政權更替後亦是更換三位首相,這六位首相均沒有在任內參拜。直至2013年十二月,安倍晉三在再度出任首相一周年紀念首次參拜,顯然觸動了中國外交神經。之後的菅義偉,乃至剛上任的岸田文雄,均只是在年度秋祭奉上祭品,並沒有親身參拜。

       由此,靖國神社成為一個中日關係、韓日關係的死結,政要參拜與否成為日本有否反思侵略戰爭、對外殖民歷史,以及對東京審判結果的表態,自然引起亞洲多國乃至主導審判的美國的戒心,不是純粹拆毀一個建築就可以了事。

參考文本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年) 。

陳宜中,〈亞洲平民如何消失不見:重新思索廣島和長崎原爆的道德爭議〉,《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34期(2010年9月),頁145至204。

曾瑞明:《參與對等與全球正義》(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年)。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著、張曉輝、李仁良、邵紅麗、李鑫合譯,《萬民法》(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著、任輝斌譯:《正義與非正義戰爭:通過歷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


[1] 曾瑞明,《參與對等與全球正義》(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26。

[2] 曾瑞明,《參與對等與全球正義》(台北:聯經出版社,2014):26。

[3]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69-77。

[4] 按:廣島原爆發生於1945年8月6日,而按照同年2月雅爾達會議決定,蘇聯需要在納粹德國戰敗投降三個月內,對日本宣戰。8月8日正是德國投降三個月,故蘇聯必於此日或之前出兵。而現實蘇聯亦在此對日宣戰出兵進攻中國東北,攻取千島群島,令日本失去關東軍此一最後軍事支援。

[5]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72-276。

[6]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70。

[7]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83-286。

[8] 陳宜中,〈亞洲平民如何消失不見:重新思索廣島和長崎原爆的道德爭議〉,《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34期(2010年9月),頁145至204。

此文經修訂,以〈廣島和長島原爆的義戰論辯〉為名收入《當代正義論辯》之第十二章。

[9]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90。

[10]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92。

[11] 東久邇宮稔彥王乃日本歷史上唯一一位以皇族身分出任首相之人,因為自明治憲法施行內閣以來並無皇族任相之先例,戰後和平憲法規定首相需由眾、參議院議員中挑選出任,且《公職選舉法》與《地方自治法》規定,皇族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故成孤例。

[12] 「公職追放」令乃盟軍總司令部於1946年初下令剝奪大批日本戰時政要出任公職權利,直至1952年因和約生效及盟軍結束軍事佔領才正式廢除,之後一批舊政要才獲恢復權利得以復出。

[13] 按: 昭和電工為獲得政府貸款,向執政聯盟行賄,事情揭發後蘆田內閣倒台,吉田茂復任首相,為自由黨及其後繼者自由民主黨長期執政揭開序幕。

[14] 按:與此同時,在中國上海、越南河內、均召開軍事法庭執行對乙級、丙級戰犯的審判。

陳宜中說:「首先,東京審判並不處理B級和C級戰犯及其戰爭中罪行。從1945年10月到1951年4月,美國、英國、中國、澳大利亞等7個同盟國起訴了約5700名日本B級和C級戰犯,其中有900多名被判處死刑;但這些審判與東京審判係分開進行,被告的層級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當代正義論辯》,頁248。)

[15] 按:1936年至1937年任相的廣田弘毅、1939年任相的平沼騏一郎、1941年至1944年任相的東條英機,以及1944年至1945年任相的小磯國昭。

[16] 按:1940年至1941年任職的松岡洋右、1941年至1942年及1945年4月至8月兩度出任外相的東鄉茂德、1943年至1945年4月及1945年8月至9月兩度出任外相的重光葵。

[17] 按:1931年至1934年任職的荒木貞夫、1938年至1939年任職的板垣征四郎,以及1939年至1940年任職的畑俊六。

[18] 按:1936年至1937年任職的永野修身,及1941年至1944年任職的嶋田繁太郎。

[19] 按:在1937年至1938年及1944年至1945年兩度出任大藏大臣的賀屋興宣、前日本駐德國大使大島浩、前日本駐意大利大使白鳥敏夫。

[20] 原大藏大臣賀屋興宣在獲釋後,亦曾在池田勇人內閣出任法務大臣。

[21]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48-249。

[22]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49。

[23]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50。

[24] 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台北:聯經出版社,2013):254。

[25] 按: 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

[26] 按:梅津美治郎、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東鄉茂德、永野修身、平沼騏一郎、松岡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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