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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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香港 微不足道社會學人

社會契約 - 約定俗成

社會契約 - 約定俗成

偶爾在澳門街頭可以看到一些看似有用物資放在街角上靜待有需要人士檢取,同時放下物資的有可能比有關方面看成棄置廢物而導致罰款。互不相識的陌路人在街角放下物資和有需要人士檢取有用資源的現象是一個約定俗成。俗語來講就是大眾有默契或心照不宣。這個約定俗成會是有效使用地球資源的正面社會現象。

身處在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是很難想像在混亂無政府狀態的環境如何生活。當個人和整個社會在沒有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的話,社會就陷於失控。那些在內戰的國家地區就沒有社會契約可言,能求生就是上策。在可能失控的時候人與人之間有可會出現約定俗成 (Social Convention)的環境進而產生穩定的社會,當社會穩定時候就出現一些人來領導群眾並將一些約定俗成的事情變成法律條文。法律條文制定時候往往不能細致並可能沒有包括很多不同的情況和事實,當然可以是起草法例的人粗疏或對社會事實的淺見或法例跟不上社會人事物的變化和不同的社會約定俗成。法律條文更定不能概括社會全部人事物,這樣約定俗成就能填補法律不能覆蓋的範疇,並令社會運作有序。約定俗成通常行之有效,否則大家就不會遵守這個約定,那麼就不會俗成慣例。

社會契約就是一個人與整個社會的一個無形契約,當個人利用部分的個人自由來換取參與社會的活動並得到其社會管理機構的保障個人權益就是一個社會契約。而這個如社會契約會認定其社會管理機構能保持社會公平公義從而令社會安穩。如果只剩下一個人在荒島上,個人可以無拘無束而社會契約就不會存在。約定俗成就是個人與社會上其它人在不明文規定下的一個社會往來時候的慣例和模式。這些慣例和模式大多數不會出現在明文規條中,不過久而久之就是約定俗成。每個社會都有不同的約定俗成而不需要明文規定。社會上亦有不同的約定俗成化為明文規定或法律。如看網路上流傳的陳述,日本社會放心幼小學生上下課就是一些約定俗成的表現,法律應該沒有管理這個範疇,但一眾社會人士和街坊都會在背後看著這些幼小學生連群或獨自上下課。歐洲一些國家,駕車人士離遠看到有人,特別是有兒童在傍邊人士,並估計他們可能要過馬路,駕駛者便會把車停下並靜待行人過馬路,當然這不是法例明文規定,偶爾亦有不讓行人的駕駛者。駕駛者可有其趕路的因由。這也是約定俗成的表現。約定俗成往往會發生在不認識的人士之間,在公共交通上讓座,把舊物讓給或有需要的人,在電梯按下開門鍵,等等利他主義(altruism)的事情和行為多數是約定俗成的表現。在社會上亦有非牟利機構進行一些活動來推行和實現一些約定俗成和利他主義主義的事情。當約定俗成的變現達到一定認同,就會有機會出現明文規定而避免有人濫用,或會有政府介入並做好規範。當然大多數的約定俗成不在機構工作和監管範圍。人與人之間如何打招呼是一個約定俗成,看你身處那個社會,可以握手,雙手合十,可以親臉龐或一個擁抱,大多數世俗社會都不會有政府監管這些人與人之間的行為。

在本地回收或環保事業可能不算發達。小城一些非政府組織會回收特定的物資,但接觸層面就較少亦不可能回收能任何資源,範圍相對較窄如回收衣物,但更多的家庭物資可能體積較大市,澳門市民就算想給予有需要的人士也可能沒有多的途徑。如果我們細心觀察澳門不同社區常常看到在垃圾收集站傍邊會有有心人士放下一些有用的物資讓有需要人士多家利用。這個利他主義的社會現象久而久之就成為一個約定俗成,讓街坊交換物資並減小產生“廢物”和加大生態環境負擔。當然有些物資全新的可以是廢物,亦有用上三五七年的舊物對一些人是有用的物資。這垃圾站傍邊的現象值得深究讓資源有效運用並減少燃燒物資。

這個垃圾站傍的約定俗成行之有效並為社會產生帶來裨益。不過這個約定俗成或會為有心人士帶來一定的風險觸犯法例並有機會給市政人員發告票並罰款。市政人員只會看到市民把“廢物”放到垃圾站傍邊而不會理解其意義和意思。法例沒有說明或精確釐定亦不可能定義什麼是垃圾或一一列明什麼物資可以算回收,但我們日常看到一些例如紙皮箱放在街角上我們一般不會覺得是垃圾,我們知道那是一些廢紙回收人士長者的有用物資,法例亦有例外說明例如花牌放在路邊在一時間內也不算垃圾亦不會受檢控。或許訂立法規有關人士會想不到他們要拋棄的“垃圾”會是不少人有用的物品。小城是否應該利用這個約定俗成的風氣來帶動回收和循環再用物資。

題外話,歐洲如德國的回收系統和物資無償轉讓社會環境也許值得我們學習。相信有關部門人員會對澳門以外地區的回收經驗有一定掌握和理解,但真正要去實行又可能另有想法。

AY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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