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掛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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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發生車禍該如何處理

最近友人遇到了車禍,我們認真研究了從法律上、保險理賠方面,到底該如何採取行動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給大家作參考,相關法律制度是以台灣為主:

事故發生事實

友人騎摩托車時,和騎摩托車的對方相撞,當事故發生時,警方初步事故鑑定為,友人30% 過失,對方則是70% 過失,但友人就醫後,嘗試向對方聯繫後續處理求償均未獲回應,此時友人因此車禍無法上班10日,摩托車輛修繕計2萬元。

刑事責任如何規定?

車禍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刑法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為告訴乃論罪,即需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告訴,檢察官才會進行刑事偵查,須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時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6個月,通常車禍受害人會以刑事追訊方式,達到和對方民事和解的目的,一旦和解成立,受害人可以撤回告訴,終止偵查。

鄉鎮市調解行不行?

如果加害人避不見面,受害人得聲請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聲請鄉鎮市調解的好處是,得促使加害人出面處理,如加害人未出席則調解不成立,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也就是說,調解不成立, 檢察官就自動開始偵查。

 車禍保險如何理賠?

本件友人和對方都保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必須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賠被害人的人身損傷,不賠物品損害,但友人醫藥費不多,反而財物(損失較多),所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友人的機車修繕費用無法獲償。

但友人另外加保了「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此險種賠人身損傷和物品損害,但是這部分賠的是對方。

鄉鎮市調解時,友人也帶了汽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相關人員,該保險人員同意將本來應該賠對方的財物損害金額,轉賠友人,於是雙方就達成了調解。

必須注意的是,車禍雙方如果進行調解或和解,一定要通知保險人員,不然可能導致保險金不賠的後果。

求償範圍及金額多少?

車禍後,務必要妥善收集醫藥費收據、及機車修繕收據,如因而不能上班也可以請老板開具每日工資證明及休假日數一併請求,另外因機車損害必須支付的交通費(如搭計乘車每日700元),再加計精神上損害 (法官依雙方身分財力斷之),這些都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在互有過失情形下,因為友人30% 過失,對方則是70% 過失,所以友人最多只能要所有損害的70%金額。

何時請求民事責任?

通常如果雙方在發生車禍後,都會由雙方保險公司出面處理,以便取得和解。如果無法和解,被害人除了可以聲請鄉鎮市調解外,也可請求警察進行相關偵查作業,之後檢察官也會在偵查時傳喚雙方進行和解,加害人通常會在此階段就達成和解。一旦和解,被害人就可以撤回告訴,案件結束。

如果加害人仍不願和解,在檢查官進行刑事起訴後,被害人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聲請,也就是在刑事程序中一併求償民事責任,加速取得求償。

雙方有過失時到底提不提告訴?

另外本件依警察鑑定結果,雙方各負有過失,所以其實雙方是可以互告的,即使友人的過失程度比較低,可能有構成刑事第284過失傷害罪的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互有過失情形下,能夠和解還是好好和解掉吧!

不要為了一點小錢因此留下案底,還是以和為貴!

最後還是祝大家行車平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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