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
野人

學中世紀哲學,暫時還沒死的怪咖野人。正在學習如何假裝人類。 ⋯⋯ 喔幹,學不會。

「惡」的程度

「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小惡有多小,大惡有多大(不是「惡恐人知」的大惡)。

諸惡的本質是相同的,《朱子家訓》中所講「恐人知」的惡本質上是一樣的,其中的區別並非在於惡本身造成傷害的大小,而在於在法律道德等的拘束下,人敢於施行惡的程度,把受道德約束一類弱拘束、同時不指涉判斷者的惡趨向歸為小惡;而受法律等強約束同時指涉、或暗示自身的趨向歸為大惡。

粗略劃分的四種程度,以及躺槍的三公分鄰居:

1、弱約束且不指涉判斷者:樓下的鄰居在做垃圾分類時,把沒洗的髒玻璃瓶扔在垃圾袋裡。
2、弱約束且指涉判斷者:樓下鄰居把沒洗的髒瓶子扔進了我家的垃圾袋,並在垃圾袋上寫上了我的名字。
3、強約束且不指涉判斷者:樓下的鄰居到處暗殺沒文化、有心機、長相難看的華人(對不起!)。
4、強約束且暗示判斷者:樓下的鄰居已經謀殺了三個認真學習、未來可期的年輕學生了(是我在自戀)。

所以,在約束對等的條件下(單一的:法律或公共道德),行惡者的施惡前提會變為相同的絕對利己。則區分其程度的條件不能以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做影響因素。因為惡在施惡者絕對利己的行事前提下,可以做為威脅存在。
相反地,在主體的不同施惡行為中抹去這些外在的環境約束後(唯個人道德),其行為與判斷者之間產生了指涉關係,其本質就變為相同的絕對利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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