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gxing
xingxing

随意写作,不要生气。

在中国,为什么无症状感染者不算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证据调查

这是我在matters的第一篇文章,感谢您的阅读。

以下文字不代表个人立场,我声明没有主观故意地修改或筛选证据。

阅读时可以忽略所有引用信息。

新冠肺炎患者确诊的权威标准来自卫健委试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目前已经更新到第七版。

第五章、诊断标准,第二节、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
1.实时荧光RT一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3.血清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 抗体和IgG抗体阳性;血清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

注意,确诊病例必须首先是疑似病例(符合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那么,疑似病例的标准是什么呢?

第五章、诊断标准,第一节、确诊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 聚集性发病(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上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
(3)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

注意,至少需要符合临床表现中的两条,才属于疑似病例。

无症状就不可能是疑似病例,不是疑似病例就不可能是确诊病例。

那么,是否需要报告无症状感染者呢?见第九章:

九、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单人间隔离治疗,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立即将疑似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患者,即便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也就是说,只需要报告疑似病例。(根据诊断标准,疑似病例包括所有确诊病例)

至此,可以明确结论:无症状感染者不属于疑似病例,也不属于确诊病例,也不在网络直报的范围内。

那么,这一标准是否发生了改变?是不是为了隐瞒无症状感染者人数而设计的呢?

第五版《方案》为湖北省设计了临床诊断病例,此时逻辑上不可能有隐瞒的故意(临床诊断病例就是为了扩大数字,揭盖子的。),之前的方案可能存在对疾病认识不全的问题。第五版方案的却准标准是:

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具有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省略)

即也需要首先是疑似病例。(中文逗号在这里表达”与“的意思。)疑似病例也需要有症状。

第六版《方案》:

疑似病例,具有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也就是说,无症状感染者自始至终,就不属于确诊病例。确诊需要首先是疑似病例,疑似病例首先需要有症状,这一判断标准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至少可以证明,没有为了隐瞒无症状感染者而修改《方案》的故意。

那么,官方是否认识到,以及什么时候认识到无症状感染者了呢?

第四版《方案》,第二章、流行病学特点,(一)传染源

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

第五版《方案》,第二章、流行病学特点,(一)传染源

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六版、第七版《方案》中唯一提到无症状感染者的,都是这里,表述与第五版相同。

1月27日,第四版《方案》公布,2月3日,第五版《方案》公布。

即1月27日到2月3日之间,无症状感染者及其传染性被官方纳入认知。

那么,如何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呢?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标准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即,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也需要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

总结:(这里没有价值判断,仅从合法合规上讲)

  1. 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但是不属于确诊患者,不需要被报告,也不向公众通告。因为确诊病例必须先符合疑似病例的标准,疑似病例必须有症状。
  2. 无症状感染者不属于患者,不需要通报是合法合规的。
  3. 这一《方案》没有为了隐瞒无症状感染者被恶意修改。
  4. 无症状感染者也同样依法应被隔离治疗。
  5. 官方最晚2月3日就明确认识到存在无症状感染者,且他们具有传染性。
  6. 官方至少有三次机会修改政策漏洞,但是却没有。


下面是我个人的观点。

《方案》符合一般疾病的认知:从有症状的患者中判断疑似患者,在将疑似患者确诊或排除。一开始、也不可能认识到存在无症状感染者,所以这一方案的确诊思路在早先是没有问题的。

当认识到无症状感染者之后,他们属于病原携带者,不属于患者,即没有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一病,但携带病毒。他们需要被隔离治疗,但不需要被计入上报数字,也不需要公布。如果认为这属于瞒报,这属于”合法合规“地瞒报。

于是存在了一个政策真空,当时,这一真空不是故意设计的。但是现在,这一真空属于被故意利用的。这个政策真空从2月3日存在到了今天也没有被填补,不得不让人质疑。

从《传染病防治法》出发,政府有职责筛查所有的无症状感染者并隔离治疗。至少,已经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不可能回归社会传播疾病,否则属于严重地违法行为。所以,这一政策漏洞还没有大规模地导致疫情蔓延。

我认为应当迅速推出第八版《方案》,明确无症状感染者的”隔离治疗”流程,并在疫情通报中纳入对无症状感染者的通报。

已经出现了很危险的情况,河南的“无症状感染者”实际上有感冒症状,检测阳性,但是没有被通报并传播了病毒。这很可能也是合法合规的:

没有流行病学史的疑似患者需要全部满足(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2)具有上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3)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这三条标准才属于疑似,否则就是无症状感染者。

事实上,轻症患者(我们认知的轻症而不是《方案》的轻症)可能其实并同时没有满足这三条,流行病学史不明(实际上这更危险),被归属于无症状而被隐瞒。

最早,确诊标准中“必须有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这一错误地标准实际上造成了确诊人数的严重低估,这一教训必须重视。

我做一个预测:(我鼓励大家做负责任的预测并承担错误后的打脸,这有助于我们检验自己的思想,更正确地认识世界而不是立场先行。)

  1. 无症状感染者还将成为国内源发新增的源头,但这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
  2. 新的《方案》(或其它形式)将填补这一政策漏洞。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