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鶴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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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觀察員 采風在田野  沙門 醫士 學者 律師 

【行政法學】從《憲法》第六條與第十五條之關係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兼及「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


(太初庚子九月初三;藏歷鐵鼠九月初三;希吉來歷一四四二三月初二)(九月十三)

(閏四初五課程文稿備存)

摘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公權力順應市場、以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度。

目前,經濟法學和憲法學基本不處理涉及經濟公權力的憲法問題。本文試圖從經濟憲法學視角出發,跳出「公民—國家」關係,而以經濟領域的「實然—應然」遞進為主軸,探討《憲法》第六條與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與第十四條)之關係,以給出經濟公權力行為邊界的憲法依據。首先,社會主義作為我國憲法的價值核心,是作出合憲性解釋的標準。其次,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要求經濟公權力的行使符合《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句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再次,本文指出部分憲定權內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禁止制定經濟計畫。最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經濟公權力可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採取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手段介入生產和交換環節,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依據《憲法》第十四條末兩款介入分配環節;但合憲性審查解釋依據仍要回到「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

關鍵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公權力、經濟憲法學、「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憲定權


壹、問題之提出:經濟公權力行為邊界的憲法依據?

經濟,可以界定為形形色色的生產和交換行為。個別的生產和交換事件構成了日常的經濟活動。總體的生產和交換慣例體現了普遍的經濟制度。經濟運轉,同樣離不開公權力。經濟活動的運行,時常受到公權力的個別調整,即行政權和司法權一般於事後以個案判斷的方式來劃定公權力行使的具體界限。而經濟制度之維繫,則往往仰賴於公權力的提前確認,即立法權於事前擬定抽象的規則來樹立一般的行為要求和相應的介入手段。欲考察經濟領域中公權力的行為邊界,偏重于行政和司法的行政法學,尤有不足;只有走到憲法學追問這一步,才得全功。

現有的經濟法學研究,仍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身定位為行政法的一支,而無意以新的視野拓展新的領域。(「經濟私法—經濟公法」這一區分尚未成為中國法學界的主流認識,亦無學術建制方面的必要性。)與此同時,憲法學也停留在傳統的「基本權利—國家權力」這一二元框架下展開論述,在政治憲法學和規範憲法學之外,鮮少討論、缺乏深度。本文試圖為經濟法學找尋憲法依據,同時為憲法學考慮部門化的可能,最終為經濟憲法學[1–3]這一專門領域添磚加瓦。而要打通這兩門學科的壁壘,不得不回到「經濟體制」這一立法的起點。首要問題,即經濟體制的憲法依據。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在於:第一,經濟體制的歷史變遷要求憲法學作出回應並給出解釋。第二,作為生產和交換慣例的(廣義)經濟制度與作為文本上實定概念的(狹義)經濟制度(暨經濟體制)之間,有著內在的張力,法學能從規範角度作出辨析、予以闡明。第三,商法和經濟法的司法實踐要求補足該領域的合憲性解釋,以提高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主流的中文憲法學教科書,主要以「經濟社會權利」為名目間接地涉及到這一問題。[4–6]若回到《憲法》文本,大多都已指出第六條至第十八條較為集中地規定了規範意義的經濟制度。但如果深究下去,將第六條至第十八條單獨抽出、作為一個研究物件的整體來看,則其內在的邏輯關係和理論展開,幾無論述。推其原因,無外乎其觀察視角是從「公民—國家」關係而來。北派學者大多主張我國經濟制度的憲法依據是第六條,而南派學者則往往認為應當是第十五條。本文核心問題自此再度限縮,即試圖從經濟憲法學視角探明《憲法》第六條與第十五條之關係。

什麼是經濟憲法學視角?首先,經濟憲法學是法教義學。法教義學要求,法律適用者必須從文本出發,運用法解釋,給出對特定核心概念的新界定和新理解,以最終作出符合社會歷史要求的合法性判斷。經濟憲法學必須以法解釋為基本方法,在概念觀的層面上給出論證。其次,經濟憲法學研究經濟公權力。基於「公民—國家」關係,規範憲法學主要從事司法研究、偏重個體的基本權利,政治憲法學主要從事立法研究、偏重集體的政治權力。不同於對關係的研究,經濟憲法學欲儘量避免此類爭論,試圖以經濟領域的「實然—應然」遞進為主軸,來探討憲法對經濟法的確認。各部門憲法學的整體努力,也當是盡力跳出「公民—國家」關係這一經典的衝突論視角才是。最後,經濟憲法學是憲法學。經濟法同樣以法解釋為基本方法,同樣研究經濟公權力,但其起點和終點是經濟行政法,難以導向對具體制度的憲法學追問、無法對其作出合憲性解釋。經濟憲法學則直接依據憲法嘗試回答此類問題,其起點和終點是《憲法》。

本文從經濟憲法學視角觀察《憲法》第六條與第十五條之關係。第一節限定問題和方法,第二節闡明《憲法》價值核心、確定整體圖景,其後三節將依次對第十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作嘗試性法解釋,第六節總結。

貳、《憲法》價值核心:社會主義

毫無疑義,《憲法》價值核心是社會主義。離開對社會主義的法解釋,無法理解《憲法》。

一般認為,於《憲法》序言和正文中頻繁出現多達五十次的「社會主義」充當著定語。[1]不過,此種解釋仍舊隱含著「公民—國家」關係,實質上也繞開了對社會主義作法解釋的難題。換言之,釋讀重點已然放在《憲法》第一條所規定的「社會主義國家」之「國家」,與「社會主義制度」之「制度」上,「社會主義」或有意或無意,遭到了忽略。由此,「社會主義」雖擺上高臺,規範憲法學鑽研公民基本權利,政治憲法學強調國家政治決斷,均不處理這一問題。

與此同時,本文嘗試提出不同的解讀。若不把「社會主義」看作定語,而當作主語,諸多領域便有了共同的基礎和主體。《憲法》中主語缺失之處,以「社會主義」來填補。自此觀之,社會主義「事業」需要「國家」來領導和組織,需要「勞動者」「建設者」「愛國者」共同來「愛」、來「服務」、來完成「現代化」「建設」。

社會主義源於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新民主主義,也演化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序言第六段)。

社會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序言第五段),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序言第十二段),大民族主義、大漢族主義、地方民族主義(序言第十一段),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其他腐朽思想(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官僚主義(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依據《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包容著:第一,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第二,國際主義和共產主義,第三,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又依據《憲法》序言第十二段,社會主義支持正義鬥爭、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事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不過,社會主義作為《憲法》價值核心的同時,也對一些重要事實作出了積極的認定。《憲法》序言第六段寫道,「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接下來的第七段寫道,「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申言之,《憲法》以社會主義為價值核心。有利於社會主義才是合憲性解釋的目標和方向。同時,在具體問題的個案處理上,是否有利於社會主義、如何作出有利於社會主義的法解釋,仍有寬廣的探討空間。具體到經濟體制研究,憲法學也必須為社會主義給出可行的實現路徑。

《憲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修訂之日起,歷經五次修正。彭真所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強調:「把國家的工作重點堅決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一切工作都要圍繞這個重點,為這個重點服務。」針對如何對經濟體制作出合憲性解釋,判定標準早已在此報告中明確了,即是否能夠實現「群策群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也正是堅持了實事求是的態度,《憲法修正案》第七條於一九九三年修正了原第十五條,隨後,《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於一九九九年將原第六條兩款合為一款,並增加了新的第二款。《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與第十四條,引發了憲法學對經濟體制的討論,表現在《憲法》上,即第六條與第十五條之關係。換言之,從《憲法》空間關係看,第六條先於第十五條;從《憲法修正案》時間關係看,第七條(《憲法》第十五條)先於第十四條(《憲法》第六條)。

不過,僅依據《憲法修正案》的時間關係,認為第七條先於第十四條的觀點,實際上難以成立,因為《憲法修正案》最終仍然要回歸到《憲法》的空間結構之中,即第六條與第十五條。這就提示我們,對兩條之關係,可能需要作出多層次的解讀,而不能一言以蔽之。如何協調、理解兩條之關係,必須以是否能夠實現「群策群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目標和方向。

三、時間順序:《憲法修正案》第七條確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一、憲法修改暗示憲定權的邊界

首先,憲法修改,儘管可能無法說明理念上何者更優,但已從事實上表現出何方力量更大。依據《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現憲法的修改。《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證明,中國人民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較於「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更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田紀雲所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也寫道,「修改的原則是,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做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這進一步說明,讓經濟體制調整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已成熟的問題,而不能再原封不動地修改回去。

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嗣後的修改,《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說明》也給出了重要的意見,「這些內容是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成為憲定權的內容了,任何人均無法否定。

那麼,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一個解釋角度,便是通過對比原第十五條來完成。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對「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的揚棄

在《憲法修正案》第七條通過前,原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畫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第二款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畫。

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目標有二,手段有二。正面目標是「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反面目標是「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手段包括:第一,經濟計畫,第二,市場調節。

《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將原第十五條修改為: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第十五條第二款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第十五條第三款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有市場作為環境,其次有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而控制底線是「依法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比「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消了無法實現的經濟計畫,國家不再保證其無法保證的「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同時保留了作為社會經濟秩序必然表現形態的市場。現行制度更加實事求是。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公權力不能制定經濟計畫

為了更進一步地理解經濟公權力的邊界,應當追問,這三款的「國家」是同等含義嗎?

第一款「國家」,實質上等同於社會主義本身。結合《憲法》第一條,此處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從經濟角度看待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自身及我們對社會主義的理解,已經發展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階段。對經濟計畫的取消,反映了我們對社會主義理解的加深。社會主義認為,經濟公權力不再包括制定經濟計畫的權力。

第二款「國家」,是指立法權和行政權。結合《憲法》第二條後兩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至(八)項、第八十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等,經濟公權力以立法和政策的形式於事前擬定抽象的規則,維繫經濟制度。

第三款「國家」,是指行政權和司法權。結合《憲法》第二條後兩款、第一百零七條前兩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等,經濟公權力處理個案,於事後劃定經濟活動的界限。

據此,經濟公權力可採取《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授權的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此二手段,或採取《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所授權的依法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一手段,發展社會主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公權力順應市場、以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存在制定經濟計畫的權力。

肆、空間結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市場經濟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

第六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所謂「良性違憲」,是指社會事實違背憲法規定。所謂「死亡條款」,是指憲法規定沉默。在物權法草案爭議中,便涉及到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否已死的問題。在本文看來,能懷疑本款無效的,僅僅是因為判斷者未能將第六條第一款與第十五條第一款之關係梳理清楚、理解透徹。

此處,依據《憲法》第六條第一款兩句規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第二個角度的解釋

「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該規定自本款至第十三條,已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得到充分落實。第一,「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序言第六段。)第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始終佔據主體地位。第三,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而非生活資料為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生活資料多種所有制,不影響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而生產資料多種所有制始終處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範圍內。第四,經濟主體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自主經營、民主管理,以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但均處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第四,社會保障制度補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並存的多種分配方式,且「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本句進一步給出了判斷是否屬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標準,即是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前半句是對歷史確認的重述,「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後半句揭示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本質——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以「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經濟主體在市場中自主經營,民主管理,協商實行多種分配方式。基於社會主義公有制所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屬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不限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第六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六條第二款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有觀點認為,《憲法》第六條第一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已成為「死亡條款」,是因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宜實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而應當直接依據第十五條第一款大力推進生產資料的市場化改革。這種觀點,除了誤以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法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更是人為加入了不同於《憲法修正案》第七條的時間要素。

那麼,如果反向思考,「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否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日後步入了社會主義高級階段,是否就不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了?

在生產力能夠按需分配前,「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始終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本質。為了葆育社會的活力,形成創新的氛圍,通過市場來鼓勵競爭,始終符合「各盡所能」的要求。《憲法》中,僅第十四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兩類隨時代發展而變化的制度。

第十四條第四款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不限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那麼,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呢?

伍、《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細化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

一、「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

本文在兩種不同的含義上使用「經濟制度」。

第一,作為生產和交換慣例的廣義經濟制度。個別的生產和交換事件形塑著一般的生產和交換慣例,穩定下來的行為規則可以稱作經濟制度。社會主義能夠以文本的形式來對現實狀況作出確認,其實例即如上一節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憲法》確認。

第二,作為文本上實定概念的狹義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權力,基於《憲法》規定,享有以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等手段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權力。經濟立法的主體、宏觀調控的主體、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主體,在不同的情形下,都要依據《憲法》行使經濟公權力。經濟公權力的運作規則,可以用「經濟體制」來代稱。

那麼,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第三個解釋角度,就通過區分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得以完成。

正如《憲法》序言第六段和第七段中,社會主義作出事實認定,「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憲法修正案》第七條確認了社會主義已發展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這一事實。進而,社會主義需要順應社會現實、因應自身發展,也便由此提出了《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作為回答,改造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經濟公權力的運作規則)。

其實,《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的謎底,已在《憲法修正案》第七條的謎面中得到了部分揭示。《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立法權和行政權、第三款的行政權和司法權,均暗示了經濟公權力的行為邊界,唯其並未詳細展開。

依據《憲法修正案》第七條先於第十四條的時間順序,本文認為,《憲法修正案》第七條所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解釋為社會主義所作出的事實認定,《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所設計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可以解釋為社會主義為因應時代發展而改造出的經濟體制。換言之,不能簡單認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社會主義所確認的環境,社會主義可以向其中加入經濟公權力。《憲法修正案》第七條所暗示的憲定權表明,經濟公權力不包括制定經濟計畫的權力。此外,依據《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對經濟體制的規定來展開經濟公權力的邊界。

第六條第二款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經濟公權力,僅能從兩個環節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一,生產和交換。第二,分配。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本經濟制度

經濟公權力主要依據《憲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介入生產和交換。

《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前半句可展開出三個部分:(1)多種所有制,(2)公有制的主體地位,(3)共同發展。顯然,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又以所有制規定為基礎。

(1)多種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前兩款、第十二條)、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非公有制經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2)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可以於《憲法》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之關係得見。如何理解主體地位認定標準,是更為艱深的話題,有待日後探討,但至少絕不是簡簡單單地按數量比例而定。(3)共同發展。《憲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是對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展開。例如,經濟公權力可以依據《憲法》第十五條後兩款,來維繫基本經濟制度。

由此,本文發現,經濟公權力不改變所有制,除非依據《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第三款,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換言之,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同樣屬於憲定權的範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存在改變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的權力,對徵收徵用條款作法解釋必須不影響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分配制度

經濟公權力主要依據《憲法》第十四條末兩款補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

《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後半句可展開出三個部分:(1)多種分配方式,(2)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3)並存。分配制度的內容又與經濟主體具體的經營管理決策直接相關。《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又是在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所構成的複雜環境中存在著。

(1)多種分配方式,《憲法》沒有也無需一一列明,而是任由經濟主體自主決策。例如,社會主義責任制: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和民主管理(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經營和民主管理(第十七條)、外國經濟主體在中國投資和進行經濟合作(第十八條)。又如,經濟環境:家庭承包經營(第八條第一款)、城鄉合作經濟(第八條前兩款)、非公有制經濟(第十一條兩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多種情況下均未明確規定分配格局。(2)按勞分配方式的主體性,體現于諸多立法、行政、司法等經濟公權力的運作。(3)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並不意味著在任何單一分配環節中均要體現出分配方式的混合。結合《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來看,第六條第二款後半句實際上確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既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既存的分配慣例,正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但是,以上論述並不能證明分配政策也屬於憲定權。經濟公權力必須為分配制度作出補充。正如《憲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陸、落實「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依據《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句,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本質即「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始終落實「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確屬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這是因為:

第一,依據《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生產資料而非生活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同時,《憲法》所規定的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早已屬於憲定權。對於《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和第十三條第三款作法解釋,不能影響到多種所有制及其內部結構。

第二,依據《憲法修正案》第七條,「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不可持續。進而,經濟公權力不再包括制定經濟計畫的權力。這已成為《憲法》憲定權的消極內容。

第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發生的生產和交換活動。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確認,經濟計畫體制得以揚棄。更進一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限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其已通過《憲法修正案》第七條和第十四條成為憲定權。

第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經濟公權力可以採取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手段,依據《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經濟公權力也可禁止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但是,這兩款的內容仍有較大的解釋空間,經濟公權力的行為邊界審查標準仍要回到《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句所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

第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經濟公權力主要依據《憲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介入生產和交換環節,主要依據《憲法》第十四條末兩款介入分配環節以補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公權力順應市場、以經濟立法和宏觀調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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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社會主義」用於描述歷史發展階段或者界定基本國情、社會狀況。如,社會主義的過渡、社會主義改造、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二,「社會主義」用於描述特定思想和具體主張。如,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社會主義」用於表述國家政策方向。如,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第四,「社會主義」用於表述制度設計理念。如,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責任制。

第五,「社會主義」形容實體領域及其所屬人員。如,社會主義事業、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工業體系、社會主義經濟、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

第六,以對待「社會主義」的態度作為界分標準。如,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愛社會主義的。



(庚子丙戌乙未。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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