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鶴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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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審理報告與案件摘要


(太初庚子七月初二;藏歷鐵鼠七月初一;希吉來歷一四四二正月初一)

(傻呆呆的空間:2013 年 8 月 17 日—2020 年 7 月 30 日(希吉來歷一四四一古爾邦節))

(二〇一三年,高考後,我並未直接前往天津報到讀書,而是提前兩周去了山東,享受第一次說是獨自、但仍有成人陪同的畢業旅行。青島、曲阜、泰安、濟南。從抵達青島起,我便開始了每日流水帳的寫作,直至今日。偶有空白,也僅是本科時、假期過於閑散所致。從一日一兩句,到形成完整的體例;個中的辛酸苦甜、具體變遷,我已記不清了。七年來,那些發布在騰訊空間中的流水帳及附帶圖片,見證了我的生活,見證了我的信念。可就在古爾邦那天,空間突然遭遇封禁。我的過往,也隨之一散而去。是時候要有所行動、有所改變了。

(法中發願:除甲日外,每日隨筆記錄點滴思考。精神獨立,自由思想。)


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包含如下幾類:一、契約條文;二、裁判文書;三、專業意見;四、學術論文。如是文書,作者各不相同:

一、契約條文,由具備資格之主體所訂定的文本。主權訂定憲法,機關訂定律例,法人訂定章程,交易經由契約(法律行為)。契約條文是法解釋最重要的對象,解釋空間在文字框架中自顯,能否尋獲僅憑個人能力。

二、裁判文書,法院為適用法律而作法解釋的文本。裁定解決程序事項,判決處理實體爭議。裁判文書觀點,即是法院觀點。法院的法解釋權力,建立於憲政體制之上,其權威性之高低程度,取決於(一)社會現實制約條件、(二)憲政體制之正當性、(三)法院法解釋的能力。

三、專業意見,律師(或法律人)為適用法律而作法解釋的文本。律師組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其職業身份可以是:裁判者(法官和仲裁員)、檢察官、代理人、公證員、公務員、法學者。律師所作法解釋的權威性,取決於社會地位和個人能力。

四、學術論文,法學者對法律問題的回答。論文這一體裁相對晚近,進入華語世界也該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後了。法學者作為論文寫作者,亦通常採取自問自答模式,而非如裁判文書和專業意見,首要是處理社會演生出的現實問題。論文之於法律,正如科學之於技術、理想之於現實,且是豐腴的理想之於骨感的現實。


那麼,我今日所談,聚焦點實乃中國法院現時如何製作裁判文書。

一個案件即一個訴,其結構包括:當事人之兩造、具體訴訟請求、事實以及理由。

審理報告(檢察院作審查報告)

審理報告結構:一、兩造情況;二、訴訟請求;三、案件由來;四、基本案情(原告訴稱、被告答辯、質證意見);五、原審觀點(事實查明、法律適用);六、審查意見;七、處理意見(判決主文)。

為製作審理報告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是原審的裁判文書。若是一審,則會以代理人的起訴狀、答辯狀、辯護意見等專業意見為基礎;但仍得沉溺於證據材料的汪洋大海之中。歸根結底,專業意見是法院作法解釋的素材。中國法院以光盤為載體,輔以紙質材料。除非閱讀電子文檔心有疑慮,否則一般不會直接動手翻找紙本案卷。因而,電子文檔的文筆和可讀性,極其重要。早年無電子文檔編輯器時,審理報告建基於閱卷筆錄和紙本案卷之上。

審理報告刪去結構標記,添上開頭大標題與結尾簽章處,正是裁判文書。

案件摘要(裁判者的匯報文本)

案件摘要結構:一、兩造情況;二、訴訟請求;三、基本案情(已查證的事實);四、原審觀點;五、審查意見。

案件摘要較之審理報告,更為輕便、簡單,幾乎刪去全部無關信息。我所見之案件摘要,基本可在兩張紙的體量內解決戰鬥。這是因為,案件摘要,是實際負責撰寫審理報告的裁判者,為向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作匯報之用。同一會議,討論案件十數,為了盡快了解全貌、直至問題核心,不得不忽略細節、加快些效率。

案件摘要若能過會,處理結果就基本確定了。


(庚子甲申乙未。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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