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
王庆民

中左翼社会民主主义者;希望为没有话语权的边缘人群发声者;致力于改善民权民生,做些实事

防治校园暴力的建议书

(按姓名首字母排序)

尊敬的

陈宝生部长

陈文清部长

苗圩部长

赵克志部长

各部委、厅局领导

国内外各大媒体及媒体人士

国内外各位学者与社会活动人士:

    我是一名遭受校园暴力和网络暴力伤害的学生,我在此呼吁国家加大力度对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进行打击,并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大中小学全面推行反校园暴力的教育,将反校园暴力的教育内容纳入正式课程及正式教材,并占有合理的、充分的课时和篇幅比例。包括教导学生对校园暴力有合理的认知、树立反欺凌的理念、面对校园暴力如何防范和保护自己等。且应在每个学校配置专职反校园暴力教育的教师(具体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反校园暴力教师与学生比例应该在1:500-1:1500之间),与普通教师相互配合,共同进行反校园暴力教育。

   更重要的是,要在总体上改革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加强人文素质、公民素质教育,尤其要强化法治教育,让中学教育真正成为塑造学生、激励学生、升华学生的手段,增强语文、思想政治等人文科目的实用性、批判性、多元性,提高学生分辨是非、认识世界上各种人和事情复杂性的能力,培养具有平等、自由、自尊、自信、博爱、公正、法治理念的学生,让他(她)们有爱心、同情心、同理心、正义感、责任感,尊重多元,扶弱救贫,敢于与恶势力作斗争。以良好的人文教育,为反校园暴力提供更深厚的教育根基。

  

    第二,将防治校园暴力法治化、制度化、明晰化,建立完善的反校园暴力机制,建立校园暴力统计与档案记录体系,提高各国家机关及学校对校园暴力事件处置的效率、提高这些机构处置校园暴力事件的覆盖率(即教育与公检法及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处置校园暴力事件数与校园暴力发生总数的比率)及公平性、透明性。

    学校和公安、司法机关,都应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点放在保护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身上。对于违纪违法学生,要把学校纪律处罚、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惩罚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相结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进行惩治。而对校园暴力受害者,有关各方应该提供尽可能多的保护与支持,弥补受害学生的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广大遵纪守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体系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豁免法”与只为违法犯罪、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免责的体系的状况,未成年人的身份绝不应是违法犯罪、伤害他人的挡箭牌。校园绝不应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绝不应是法外之人。

    在加快防治校园暴力法治化同时,应根据涉及防治校园暴力的工作量大幅提高相关的警察、司法机关人员、公务员及教师薪资,提高其参与防治校园暴力的积极性,也作为其参与防治校园暴力的物质补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将法治化制度化的防治校园暴力在基层贯彻执行下去。与此同时,还要严厉打击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管理人员,才能实现防治校园暴力的高效、将各项规定真正落实而非浮于形式。公务员(包括公检法人员)和教师服务于全民,几乎所有国民都会直接或间接的经常与公教人员打交道,受其管理与服务。因此公教人员是国家发展的中枢,是社会改革的躯干,与教育一样,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且需要加强其普惠性、公平性,平等的为中国每一个国民服务。唯有提高其待遇、素养与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并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和发展全体国民的利益,建成类似于新加坡那样的高效的体制,惠及全体国民,以更快的速度、更小的代价实现社会的迅速进步和国家的持久发展。对于防治校园暴力亦是如此。


    第三,建立正规的校园暴力经济处罚制度,将关于校园暴力的经济处罚立法,并详细规定处罚细则。对加害方进行经济处罚,是防治校园暴力的一个必须且关键的举措。它既是对于学校纪律处罚、国家刑事处罚的补充,更是文明化社会给予伤害他人者最适当的惩戒方式。这种经济处罚应该由学校和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决定和执行,并由国家机关、全校师生、学生家长、新闻媒体、民间组织进行监督。

    

    第四,建立校园安全与反校园暴力保险制度。反校园暴力保险应该效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强制化、制度化、普适化,全民(全体学生)覆盖,并且应与这些社会保险一样,把公平性、互助性、扶弱性作为必须具备的特征。该保险的基金应由对校园暴力加害者的罚金、国家拨款、学生(或其监护人)缴纳的参保金、学校缴纳的参保金等构成。应让全体国民为保护自己的孩子的青春期共同埋单,让参与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包括诋毁、侮辱、歧视、排挤等冷暴力)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让受校园暴力伤害的学生得到实质的补偿。


    第五,要建立专门的校园暴力举报机构、建立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的快速反应机制、善后机制、长效处理机制。将防治校园暴力的各机关清晰分工,对存在权力交叉的部门实行“学生及监护人首先去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就要负责”的方式,避免互相推诿。

    对于该机构的职能,有两种可能的类型:一是仅仅负责对校园暴力的应急处置,主要职责也仅限于对校园暴力具体事件本身的初步处理,尤其是为学生提供一个举报平台,而其他涉及校园暴力防治包括善后问题交给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机构处理。二是将该机构打造为以防治校园暴力为主要职能、包含青少年反校园暴力宣传与预防;以及为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长期庇护、法律援助、生活救济等;负责辖区内青少年安全和反黑恶、帮派势力对校园渗透、打击勒索钱财与骚扰学生的校内外恶势力团伙;成为学校、学生与学生家长、教育、公安机关参与防治校园暴力的桥梁,为各方提供平台和各种力所能及的支持。

    该机构应建立电话、网络举报和直接当面举报等多种举报渠道。工作分为校园暴力应急干预和其他日常工作两大部分。该机构不仅要负责传统的现实校园暴力,还要负责处理涉及校园暴力、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   

    

    第六,建立防治校园暴力的逐级申诉机制、问责机制。对涉及教师、其他教职工等利用其职位优势对学生的暴力、软暴力、歧视等各种欺凌行为,以及对老师或校领导、政府工作人员及司法机关对校园暴力不作为、乃至袒护包庇涉事学生(或社会人员)的行为,应有清晰而通畅的申诉渠道,并对有责任者、不作为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者进行问责。

   

    第七,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大中小学的对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心理救助与心理咨询体系,并坚持普惠性与公益性的原则。此外,还要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患上精神疾病的情况进行强制调查和问责、妥善治疗和安置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

    要对校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持续性管控和心理辅导,并且教会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以后如何正确的处置问题和纠纷,纠正不良且有损他人利益的言行。在处理校园暴力之后要有接续的配套措施,在学校编制中增加心理咨询师、学生冲突和校园欺凌调解员、机动性保安人员等,分担老师的相关责任和工作。无论是从轻还是从严处理,无论是对单方面的校园欺凌还是双方对抗的学生冲突,都应该有后续的措施、对受害者的关怀。

   尤其要对于受到严重心理创伤的校园暴力受害者给予长期的、高质量的、持续性的心理辅导、精神救助。

    对于在校期间罹患精神疾病(明显非常严重的,轻微的精神疾病不需要)的学生(当然也应该包括所有未成年人,只是对学校学生可行性更强),无论其本人或监护人是否报警、起诉、向学校和政府反映,都应该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强制调查,包括通过刑侦调查、询问其本人(如其已经无法正常交流则更需调查其老师、同学和家长),确定其是否由校园暴力造成,是否有外部伤害造成,并进一步侦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隐瞒事实、作伪证的同样严惩不贷。对于这些罹患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由于何种原因(外部因素或先天病发;被欺凌或意外刺激;因家庭暴力等伤害或校园暴力、网络暴力),都要妥善治疗、安置,要兼顾患有精神疾病患者本人及其同学、老师的利益,既要避免他/她受到其他人的歧视和各种伤害,也要避免其因病伤害他人或给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过大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罹患精神疾病尤其受他人伤害而得病的未成年人,必须给予其优质、有尊严、充分保障其权益的治疗和安置措施。他们是受害者,需要被怜悯和关怀,不应被二次伤害、不应在被伤害后又受到权益权利的剥夺。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或介于可入院也可不入院的情况,应尽可能给予其自由生活的权利,而不是强制关起来,限制其物质生活条件和个人自由。对于需要入院治疗的,也一定要充分保障其权利,尤其免受医护人员的欺凌、虐待和过度管束,并定期复诊,让他/她们早日恢复自由、融入社会、重新生活。

   

   

   第八,国家应支持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益志愿者参与到防治校园暴力中来,也应该允许和支持校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长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以维护合法的权益,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NGO,广泛集结民间反校园暴力的人力、物力、财力,成为反抗校园暴力的坚定而重要的力量。

    就像现在一些活跃的环保、教育、科研的NGO一样,对于校园暴力问题,也需要社会广泛的参与。相关学者加入组织可以提出各种防治校园暴力的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则可以在组织内互相交流教学和防治校园暴力的经验教训;已成年的曾经的校园暴力加害者和受害者也可以用亲身经历作为其他人员研究和解决校园暴力的样板,或者让这些人直接去学校和学生沟通,现身说法;其他人如司法人员(普法教育和从法律角度干预)、心理医生、保安人员、企业家、社区义工等也可以共同参与,从各角度提出一些措施,然后各自在自己岗位去保护学生安全、调节青春期学生心理。这些组织只是松散的,只需偶尔开会(或者使用网络会议)交流,作为工作之余参与的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不影响正常上班工作。而学校各不同班级、年级以及不同学校的受欺凌学生应该在学校、家长和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团结起来(当然不是搞个新的帮派),互相声援和帮助,以实现自我保护和互救互助。要建立各种校际、县际、市际、省际的反校园暴力与维护弱势青少年权益的NGO,且这些组织之间也要相互合作,最终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反校园暴力民间组织网络,并共同组建一些全国性的NGO,协调全国的反校园暴力宣传和行动。实现这些,不仅需要靠这些个体,还要政府和社会上层(知名学者、媒体人、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的帮助,给这些人牵线搭桥,提供财力支持、信息支持、智力支持、舆论支持、法律援助,帮这些弱者构建互相沟通、声援的平台,促进社会的公平、对强者形成制约,不被野蛮时代的丛林法则残余玷污当今时代的文明与秩序。

    

    第九,建立反校园暴力、网络暴力见义勇为奖励机制,鼓励广大学生、网民以防御性手段(以制止、让施暴者终止欺凌为主,而非以暴制暴,恶性循环),积极制止在校内外、互联网上的欺凌行为;并通过教育和实践,让普通学生和网民学会如何识别和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如何积极有效的参与制止校园暴力发生的能力;对参与见义勇为的正义者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保护,以避免其遭遇打击报复。当然,一定要通过调查了解,分清见义勇为和拉偏架、以反暴力为名来制造暴力的行为。

  

    第十,对于愈演愈烈的以网络暴力形式发动的校园暴力问题,尤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及(包括参与网络暴力攻击、欺凌他人和遭受网络暴力伤害,以及同时有网络暴力加害者和受害者双重身份)网络暴力日益增多的情况,国家必须积极干预,坚决遏制网络暴力(以下内容既适用于打击涉及未成年人及校园暴力的网络暴力,也适合一般性的)。另一方面,要加强反网络暴力的教育、宣导、互动,从根本上改变国民对网络暴力的认知,让网民以更合理的方式看待、对待网络暴力。

    一方面,公安、国安、司法、工信、教育各部门及各种互联网平台、通讯运营商应极大提高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对程度严重的(程度很轻的另说)网络暴力必须做到1.有(重)案必立,有案必查。2.通过各种手段追踪到加害者是谁,将匿名的网络暴力加害者查出。3.固定证据,即便被删除的内容仍可以恢复查到、受害者看到但因未及时截图无法取证等情况下,相关机构有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包括与运营商合作)查到相关信息并作为证据。(当然如果删除可以从轻甚至免于处理,但是这和是否应该查询与取证是两码事)这一点非常重要,虽然有侵犯隐私之嫌,但是可以有更多的具体规定约束,而不应该放弃追溯性追查,因为这是反网络暴力的关键,是重中之重,不可或缺。4.依照主观恶性、情节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性进行处理,如果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5.对网络暴力应该看其危害,而不能因在网上而不是“现实生活”(其实网络现在也是现实生活一部分)中而不予处理。现在很多网络暴力往往比现实中的盗窃、抢劫、殴打对一些人的危害还大(包括经济损失、生活损失、精神创伤、名誉伤害等),却只是因为在网上而得不到处理,这是非常荒唐的,有悖公平正义,有悖法治与情理,必须予以改变。6.将网络暴力加害者的处置极大延伸到加害者现实生活,不能简单的删帖封号了事,不能让受害者现实利益受损、日常生活受严重影响,而加害者却现实中安然无恙。7.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严打各种泄露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行为,在所有互联网平台后台建立“查询痕迹记录”,以震慑和打击各种盗卖出卖个人信息行为,并加重对相关犯罪的量刑,且处以巨额罚金和更有力追缴赃款,削弱其犯罪动机。并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适当补偿,补偿金从罪犯非法所得中划拨。8.完善网络平台实名制,严厉打击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并对这种冒用他人信息参与的网络暴力者加大追查力度,让他们不能通过戴上这些画皮就可以为所欲为。9.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尤其涉及未成年人影像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必须从重打击,而对于加害者也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受害者权益,而不是对未成年人中的恶棍、罪犯放纵,却使得身为未成年人的受害者饱受欺凌与心理创伤。

    另一方面,加强反网络暴力教育与实践,从根本上改变国民对网络暴力的认知,让网民以更合理的方式看待、对待网络暴力。具体来说,包括:1.教育人们如何预防网络暴力,例如注意不要过多暴露个人隐私、不要主动挑衅他人、在遇到网络暴力时如何保留证据、如何维权等。2..教育青少年及公众正确对待网络暴力。对于各种诽谤与攻讦,应该培养公民(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要被各种网络上的谣言或夸大不实之词迷惑,要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另外,对于各种侮辱、挑衅言辞,或曝光对方个人隐私、照片录像等行为,应该通过沟通与教育让公众明白,真正应该被耻笑、谴责的是做这些网络暴力行为的人而非受害者。这就像文明社会对强奸的看法的转变,应该谴责的、鄙视的是强奸犯,而不是受害人。且面对网络暴力时,应该出于公心和责任感进行举报,而不是坐视不理甚至加入到网络暴力行列。公众思维方式的转变、价值观的进步对于反抗网络暴力非常重要。“见怪不怪,其怪自败”,当民众不因一些人使用的网络暴力而围观与嘲讽受害人,甚至谴责施加网络暴力者,至少做到不附和不参与不跟风,甚至积极谴责和举报,网络暴力自然也就“威力”大减,受害者受到的损伤就会变少,加之对网络暴力的惩罚,在多种影响下,网络暴力可以得到很好的遏制。当然,这不仅需要进步的、良好的、细致的教育,更需要整个社会环境的改观、整个社会文明的提高。

    对青少年来说,在课内课外、学校和家庭与社会,都应该接受反网络暴力的教育与保护。当然,在教育中要避免强制灌输,而应该通过有引导的自学、与老师和同学的辩论、互动交流,以及结合生活现实、网络生活经历,让他们逐步懂得什么是网络暴力、为何要反对网络暴力、如何应对网络暴力(包括如何应对自己的网络暴力,也包括看到同学朋友或陌生人遭遇网络暴力,自己需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让他们内心深处真正认为网络暴力的错误而非违心的,这就需要像上述那样把教育内容与实践结合起来。

   

    十一,应该建立在网上和线下的辟谣与辩论平台,给当事人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为反驳谣言创造条件,也让当事双方在更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交流、论辩,通过沟通交流分清是非、还原真相。在互联网环境无法一时半会迅速变得公平和安全、干净的情况下,对于一些谣言攻击或者恶意围攻,应该给双方当事人(尤其受害者一方)一个安全与公平的论辩平台,让受到围攻、滋扰及其他原因无法在恶劣的互联网论坛环境中陈述实情、反驳对方的受害者有机会与对方平等辩论,澄清事实,辨明真理,分清是非。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和互联网平台人员搭建一些互联网上的由中立者且有强制力(对于破坏论辩规则,利用在互联网上围攻、破坏、诬陷等方式混淆是非的一方,强行制止其这些行为)执行的力量控制的特殊平台。此外也应该设立一些正规的、由公安人员线下现实中的保障安全与公平的“约辩”(而非约架)平台。这对于打击一些人利用阴险恶毒的手段诬陷他人、利用人多势众混淆是非、破坏论辩规则和交流底线胡搅蛮缠污言秽语搅乱真相、利用互联网匿名性造谣中伤他人等行为有极大的遏制作用,尤其可以让弱势者、讲理者不被阴险狡诈、人多势众的对手欺凌,让真相浮出水面,让真理战胜谎言,而不是让邪恶压倒正义。这些平台就如同丛林法则主导的肮脏网络社会中由天使护卫的孤岛,如同恶人利用黑暗而隐匿作恶时英雄擎起的灯塔,该平台可以对论辩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就像法院收诉讼费一样),其他不够的开支由国家承担,国家可以从对打击网络暴力、打击网上泄露出卖他人信息的罚金中拨款,以维持这些网上和线下的“孤岛”“灯塔”的运转。


   十二,建立专门研究校园暴力的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校园暴力发生的成因、危害及治理方式,为治理校园暴力提供智力支持。委员会应包括教育学家、心理学家、公安和司法界专家(例如刑侦专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学者等)、传媒学专家、科技与医疗卫生专家及其他有与治理校园暴力相关的各种专长的专家学者,集思广益,进行分学科、跨学科研究,并与学校及政府、NGO等对接,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极大的加快防治校园暴力进程,在防治校园暴力方面实现突破性、创新性、革命性进展。

  

    十三,推动防治校园暴力各种措施的实施,应该坚持渐进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并在发达地区、具代表性地区、校园暴力多发区域、程度严重区域先行先试,然后逐步推广。此外,对于如211、985等重点大学,应该对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校园暴力零容忍,绝不能允许有极大罪恶的人在名校毕业。

   众所周知,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区域之间差异极大,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因此对于防治校园暴力而言,必须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在坚持基本原则和总体方略的基础上,做出区别对待,采用多元的政策、制定不同的目标,并在相对较发达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对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不同阶段的校园暴力,也应该根据不同阶段校园暴力的性质、程度、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治。例如对于初中及以上的校园暴力应该严惩,而对小学以教育和轻度体罚为主。对于初高中校园暴力以惩办其本人和监护人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大学生则以惩办其本人为主。且对于大学生参与校园暴力(且往往这时校园暴力参与者已经成年),应该对所有严重校园暴力参与者处以开除处分(至于拘留、判刑,就是公安和司法机关的事情了)。且如211、985重点院校应该对打击校园暴力有更严格的规定,坚决剔除出欺凌他人、尤其参与集体欺凌个人、利用权势、金钱、人脉等优势欺凌弱者的学生,保障培养的国家精英人才有正常的人格人性、有正义感与良心,绝不能让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的学生存在于名校校园和正常毕业。

  

    十四,对于各种较为特别的学生应该进行特别的教育和管控,建设更多特别学校、培训更多特教教师和建立特教体系、提高特教质量;在教育方式上探索如“在家学习”、“旅行学习”等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因为受校园暴力伤害的有许多为较特别的学生,因此进行多元化的教育非常重要,是减少校园暴力的重要手段。

   “较为特别的学生”包括易被欺凌者和有暴力倾向的人。对于因为性格特殊、身体发育问题、身体残疾、言行举止不合群但不伤害他人的学生,如性格内向甚至有自闭症的学生、性取向或性认同特异者、盲人、某些肢体残疾者(尤其像胳膊、腿、面部畸形、皮肤有大面积疤痕或者有白化病这种病状明显的疾病患者、病状外露非常突出易被“关注”取笑的人)等应该进行特别关怀、实行更有弹性的教育手段。这些由于种种先天因素或后天原因,而且往往有难以重塑和改变性,所以应当给她(他)们适当的特殊关照,让这些“特殊”学生能够有同样的机会参与到校园的学习生活中,有尊严的度过青春。且在如此优良条件下,其中大多数人是可以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与发挥天赋(如自闭症孩子的“学者症候群”)来回馈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

    必须强调的是,对例如残疾人学校等特殊学校,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在保障这些孩子隐私前提下,尽可能公开化、透明化,且尽可能在监护时有全程录像、多人同时在场监护等,避免出现孩子们被威胁、殴打、欺辱等各种虐待行为,避免发生《熔炉》中讲述的那样悲惨的事情。因为这些孩子是弱势中的弱势,既缺乏反抗欺凌的能力,更在被欺凌后难以求助、举发,因此必须倍加小心和增加更多保护措施。

   而对于拥有强烈暴力倾向且屡教不改、把欺凌他人当做乐趣而且呈现病态的学生,学校和社会也应该对其有特殊的管理。除了因为严重欺凌他人涉嫌违法犯罪开除、拘留甚至判刑外,将其送入特殊管训学校和在本校编排特别班进行特殊管理是很必要的。如今社会上很多所谓的私人“矫正学校”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该建立更多正规的特殊管教机构、应该有比现在素质更好、更能“对症下药”的教职工进行管教。对于因心理疾病导致暴力倾向或者因为长期施暴心理上也变成固化施虐狂的,要有相关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费用由教育专款负担,如果他们经治疗痛改前非,也让他们要知恩图报,通过未来在社会上的好的表现来偿还这些曾经的错误、罪行以及社会为其付出的经济开支、人力投入。对于长期关押与矫正之后还有欺凌与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倾向,且用尽所有手段仍无法改变的,如有严重违法犯罪可判处其终身监禁,如有严重精神疾病可永久关押于精神病院,对于没有严重违法犯罪也无法按精神病羁押的,可以另设特殊监禁机构,或交与其家人,由政府、警方、社区监督禁闭于家中,并定期进行传唤和问询,以保证其不伤害他人,也避免其被监护者伤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反歧视、反集体霸凌、反各种“软暴力”的教育机制,包括推广反歧视教育,让老师和学生对并未对他人产生严重危害(没有达到像流氓恶棍那样的危害)只因为言行举止不同或肢体残疾、有自闭症等精神问题的人有包容与理解(并不要求宠着这样的人,仅仅做到像对普通人那样的尊重就好,至少不伤害),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歧视孤立甚至欺凌与诽谤;对遭受严重欺凌、集体伤害迫害、因老师或学生制造谣言、侮辱诽谤、网络暴力等无法正常就读乃至转学后依旧被攻击难以正常学习者进行必要的救助。救助包括转移至安全的学校为其提供教育、遏制谣言和名誉侵害、依法处理参与欺凌的相关人员等。其中提供基本的教育(如果其家庭也存在问题应提供简易但安全的衣食住行)是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

     

    十六,要建立在教职工指导下的班级、校级学生自治组织,让学生既遵守普适底线与群己权界,又尊重多元,构建百人百态、千姿多元、和谐共存的校园环境。

    这些自治组织应该在校园内外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自主参与能力,引导学生更好的、不伤害他人的参与和融入集体生活、树立正确的人际观,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构建安全、和谐、自由、公正的校园环境。尊重不同性格、不同价值观、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性取向、不同身体素质、不同兴趣爱好、不同家庭背景……等各种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多元、差异化的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都能自由学习和生活、得到尊重和关怀。


    十七,建立校园暴力终身追溯机制,对于主观恶意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当年由于种种障碍没有追究的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实行终身追责。此外,要探索“青债成还”的衡平的惩罚与救济机制,实现社会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对于真心实意悔过的校园暴力加害者,应该与当年的受害者,以及当时的同学和老师共同参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共同揭开真相(例如曾经制造谣言伤害、曾经使用阴暗手段伤害而没有被发现等情况,需要在若干年后有个说法,让真相大白、让受害者不再背负冤屈和屈辱)、解开仇恨,让加害者真心的认识到错误以及当年的伤害多么严重,对受害者道歉与补偿、促成双方互助,为他人、社会尤其下一代提供一种良性的示范。

     

    十八,建立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机制并成立专职法律援助机构,救助受校园暴力、家庭暴力、网络暴力及其他因素伤害的未成年人,鼓励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和维护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各种法律上的支持与便利,如提供法律咨询、派遣公益律师为受害未成年人提供诉讼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国家拨款及其他如慈善捐款等筹集,且胜诉后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即校园暴力网络暴力等加害者承担)。

     

     十九,建立无死角的全方位反校园暴力监控体系;推动防治校园暴力的数字化。在学校所有区域及学校周边十多公里内建立反校园暴力的监控录像系统,将周围公共场所及商业机构的监控录像等纳入防治校园暴力的监控体系中,并供遭受校园暴力的学生及家长调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对以“监控坏了”等理由拒绝调取者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玩忽职守、包庇的,导致校园暴力证据缺失的,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为防治浪费资源随意调看监控,可以酌情对每次观看监控收费,且必须有受校园暴力伤害等正当理由才能看。还有一点,对于厕所经常成为校园暴力发生地,应该进行改进。例如改设厕所为单隔间,外面装监控,如果有其他人进入某个有人的单隔间,如果发生校园暴力,即便看不到里边,也可以为取证提供条件,并大大增加推断校园暴力发生(例如受害者出来时候情况)的可能,为控告提供证据。而且这样也不侵犯学生隐私。甚至可以退一步,只录像与自动存储,但没有人实时监控,等到学生举报厕所发生欺凌再调取也可以。其他相对隐私地方也可以这样,既保护学生、老师隐私,也保障他们的安全。

    通过防治校园暴力的数字化,可以将校园暴力案例永久记录,并降低篡改档案、作假作弊的可能。此外,也可以提高对校园暴力事件取证的能力与效率。可以为治理校园暴力的正规化、普惠性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二十,对于校园暴力惯犯,欺凌他人且屡教不改的,安装如性侵犯罪犯戴的定位器(甚至可以戴能够监控其说话、举动的监视器)也是一种必要手段。为保护其隐私,可以让他们把设备戴在身体隐蔽部位,只有警方和一些学校工作人员可以知悉其行动轨迹,便于了解其行踪,使其在试图欺凌他人时被及早发现和制止,也便于发生欺凌行为后固定证据,进行惩罚。

    

    二十一,严厉打击团伙式的校园帮派,需要由警方、学校的强力威压,从重惩治,并辅以调整班级打散团伙、适度监控有欺凌前科者的通信(包括互联网、电话等线上通信和面对面的线下交往)等方式震慑他们。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送入监狱或看守所、青少年管教所及其他他们该去的地方。且应该将其中的屡教不改、多次欺凌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团伙骨干成员、利用帮派影响力免于受普通犯人所受的许多惩罚的帮派成员关押于特别监区,让他们不再于监狱享受特权,不能继续利用人多势众、强悍恶毒而继续在狱中也称王称霸、吃香喝辣。这样才真正实现公平公正,而不是让黑恶势力受到的实际惩罚远小于表面看到的程度,更不能让这些欺压良善的恶棍在监狱受到优待,凌驾于其他狱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公平正义之上。当然,也要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不施加法外的、不人道的伤害。

    警方和学校老师也应该将遵纪守法的同学们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团结一致共同抗拒这种流氓团伙,而不是同学被欺凌却做壁上观。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培养学生与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塑造坚持正义的品质、团结起来反抗暴力与压迫的能力。

   

    二十二,尝试对校园暴力加害者实行药物治疗与药物类惩戒,医学界应该加快研究治疗暴力倾向、欺凌他人倾向的人的药物和其他治疗、矫正手段。对于那些天生或后天暴力环境下形成的频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具有强烈的攻击性、侵略性,并以欺凌他人为荣、在欺凌团伙中充当骨干分子的校园暴力加害者,可以采用类似于对性侵犯罪犯进行“化学阉割”的方式,以药物摧毁其暴戾、凶悍的精神品性,击垮其邪恶的意志,令其不再有恶势力头目那样的邪恶魅力(如希特勒那样的虽然作恶却能够让许多德国人崇拜的魅力),削弱其号召力、挑衅他人的能力。虽然某种程度用这样的手段太强烈,但只用在极个别严重伤害他人且屡教不改的人身上,当这些流氓恶棍黑恶势力已经通过欺凌他人让许多普通学生身心受创,如战争中被凌虐的平民甚至“慰安妇”一样终生生活在校园暴力的阴影中,那么如此对待他们也是天经地义、天道好还。当然,即便实施,也要只控制其不伤害他人,而不过度用药而伤害其身体,也不应该摧毁其正常的心智,反而应该辅以温和的矫正,令其最终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十三,对于家庭教育缺失或者扭曲化(例如留守儿童、父母工作太忙无暇照顾、家庭暴力频发或者家长品德败坏、家长教育方式严重不当等),学校与社会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补充抚养、教育机制,对于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家庭不良的教育观念而辍学或者不能安心学习的学生应该由学校和社会机构对学生进行帮助和拯救。

   对于这个庞大的“非正常环境”下的中学生群体,必须要有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尽最大可能弥补因为上述原因产生的教育缺失、人格缺失,以及荡涤、阻止他(她)们染上的不良习惯。一方面,在物质上要尽可能提供不低于基本需要(最好能够达到中学生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经济支持,让他们不至于因为衣食住行的不足而造成痛苦,以至于违法犯罪、加入帮派团体“互助”、破罐破摔影响、伤害他人。有了基本的生活费用,也能让他(她)们有尊严的生活,而不是产生自卑、仇富、极端、贪婪等不良思想,也不会因为贫穷变得麻木不仁,不想学习,自生自灭。另一方面,要有为数众多、素质不太低的教师进行教育,并在校园之内或学校系统之外建立一套与学校课堂教育相辅相成的青少年社会救助、帮扶、更生机构,不仅保障他(她)们学校教育的完整性,也要尽可能弥补部分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纠正社会“教育”的扭曲,像第三条一样,让他们有平等、自由、公正这些理念,有基本的爱心、同情心、同理心,至少有基本的是非观。


    二十四,新闻媒体在防治校园暴力问题上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连接相关各方、曝光相关事件和监督校园暴力防治上应起到突出作用。对于有资质与合法采访权的媒体进入校园调查采访,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更不得阻挠、破坏,违者应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该在自愿前提下积极参与、配合新闻媒体关于校园暴力问题的调查,学校及公检法机关在保障相关未成年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前提下,为新闻媒体调查报道校园暴力提供一切便利。

    媒体应和政府及司法检察机关、学校、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NGO等社会力量进行沟通协调,发挥各自的作用,加上和学生、教师、家长合作,形成防治校园暴力的链条,共同参与,并由媒体通过采访联系、调查报道作为连接的桥梁。只有如此,才能使得媒体对校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道更有价值,由引起社会关注到直接促进问题改观。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可以设立包括校园暴力问题在内的校园问题投诉热线,让学校中的一切阴暗面暴露在天光下,实现真正的“阳光校园”,使得受较严重欺凌的学生(如果鸡毛蒜皮小事并无必要大动干戈报道)可以及时得到媒体报道、社会关注,这样不仅可以让受欺凌学生得到社会声援,使得加害者迫于社会压力不敢轻举妄动,也能使得学生在一些学校和老师不作为的情况下有渠道求助。如果能够及时得到声援,不仅能有利于制止欺凌行为,还能够给予受害者心理支持。如果有很多声音在支持,就会鼓起被欺凌者的勇气,让其看到希望。这也有利于避免受害者选择自杀、慢慢的自我堕落与毁灭。


    二十五,应探索更切合实际、更能保障校园暴力受害者维护权利的考评手段,切忌对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公检法机关简单的以量化方式评价治理校园暴力的成果并进行奖惩,为学生和家长举报校园暴力提供更多便利而非客观上制造更多障碍。

   因为如果以校园暴力发案率高低、相关责任事故多少等进行相关评定,会导致更严重的瞒报、漏报和为处理而处理的现象。如今成年人社会的一些情形充分说明,简单的以发生率作为评价责任人的标准,会导致受害者的冤情更难以得到社会、上级机关的了解,因为这会导致相关责任人为自己的政绩、声誉、前途竭力隐瞒。如果在学校实行这种扭曲化的责任制,会导致校园暴力受害学生不仅要面对流氓恶棍学生的攻击报复,还要面对由学校领导、老师以及上级教育部门组成的围墙,使得这些受害者面临更大的困境。而且这种方式客观上也确实导致老师尤其担任班主任的教师面临的责任增大,在没有相应的待遇提高以及其他防治校园暴力的辅助人员以及机制到位前,会影响到这些教师的授课和增大压力,不利于正常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对于公检法机关也是类似。

    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在学校建立一套防治校园暴力的体制机制,坚决惩治制造校园暴力的违纪违法学生,另一方面不能简单的派指标、下任务、划各种线,尤其不能把发案率高低作为评价校园暴力严重程度及进行奖惩的标准,而应该更重视在防治校园暴力过程中的具体作为,把学校领导、任课教师在防治校园暴力过程中的实际付出、所做的工作的质量作为评价标准。虽然这样确实不易,因为很多是非量化的措施,实践起来困难很多。但是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教职工不去选择隐瞒而是着力解决校园暴力,让学生有更通畅的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

  

    二十六,修改法律法规,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周岁,以下相同)下调至9-11岁,废止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规定,将判处死刑的年龄限制下调到13岁;

   在校园暴力猖獗、暴力犯罪日益低龄化、青少年犯罪占总犯罪比例迅速增大的情况下,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严从重打击。法律上也应该修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9-11岁。13岁杀人强奸凌虐的案件已经屡次见诸报端,现在的14岁才负一定刑责不合理,可参考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主观恶意大、有很成熟思考能力的10岁男孩犯罪即可按已满14岁惩罚,而且可参考香港的对于杀人、强奸、致人重伤等严重犯罪(而对轻微和普通犯罪仍可以根据其未成年的情况从轻和减轻处罚)行为,并不给予未成年人大幅减轻刑罚的特权,而是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法律,和成年人实行同样的量刑标准。


    二十七,简化未成年人维权案件诉讼程序,加快有关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案件的审理速度,减轻原告方诉讼负担,减少因诉讼时间过长、耗费精力与物力过大而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情况发生。


    二十八,放开有关校园暴力和网络暴力提起诉讼者主体的限制,不再只有受害者及直系亲属才能诉讼,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关系,但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弱者等原因对加害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法院也应该允许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此外,应该鼓励有关于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的公益诉讼,为相关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者、学校、教师、政府提起相关诉讼提供便利。这样有利于在受害者本人没有能力、对加害不知情(例如网络暴力)或者由于被恐吓而不敢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能够惩治加害者;也能够增加公民的公义意识,让每个人都有条件用法律手段为他人伸张正义、除暴安良,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九,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维护受害者利益为优先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的区间内努力促进事实公平。只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定,就应该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而不是苛求证据的绝对健全。由于校园暴力和网络暴力的一些特殊性,与家庭暴力等一样,取证并不容易。如果过于追求狭隘的程序正义(也就是仅仅只关注立案到处理完毕这个过程,而忽视如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程序),将导致受害的孩子和家长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导致明明是受了伤害,却因证据不够全面而眼睁睁看见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而无能为力。这也大大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打击校园暴力的力度。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不能维护正义,而成了玩弄法律规则、耍弄法律技巧的游戏场,法治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三十,设立特殊禁闭机构,将屡教不改但不足以处以长期徒刑、且参加帮派组织欺凌其他同学的,由11岁一直酌情关押至20岁甚至更大(具体关押年份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让其在长期禁闭中与外界隔离,保护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学生。当然,也要为其提供正常的教育和衣食住等服务,条件要好于监狱但低于学校的平均水平。等到他们度过青春期,脑子冷静了、正常了再让其回归社会。

   

    三十一,推动各区域教育资源均等化,为缩小防治校园暴力水平的差异提供基础。发展水平、社会治理水平不同的省份,应该加强合作,中央政府和先进地区应该在包括防治校园暴力方面在内的教育领域指导、帮扶相对落后的区域,提供经济、经验、人才等支持,以期缩小差距,改善落后地区恶劣的教育环境、遏制猖獗的校园暴力状况。


    三十二,学习海外防治校园暴力的先进经验,汲取海外相关政策的教训,结合中国大陆实际,推动校园暴力防治;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引渡机制,打击跨国网络暴力和校园暴力、涉及留学生或种族、宗教、国族冲突导致的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暴力;派遣人员赴外学习,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教育、警务、司法等机构防治校园暴力的交流与合作。

    在文化类似、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的韩国、台湾地区、日本、新加坡,都有很多比较成熟的有关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也有还不完善但是进步很大的防治校园暴力的制度性措施(这个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和通过查阅相关研究书籍来了解),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这些国家在研究、防治校园暴力方面的成果,中国应该多多借鉴,再因地制宜,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根据各省份、城乡、男女学生的差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校园暴力(还包括防治歧视、诽谤、网络暴力等其他非直接欺凌以及学生之间非单方面欺凌的“冲突”)问题的体系。中国也应该派出更多专家、教师、警察、法官、检察官,学习外国防治校园暴力、涉及未成年人司法案件的各种经验,亲身了解外国或海外地区各种反校园暴力的细节,让他们如同20世纪初赴外留学生成为中国现代化先锋一样,成为国内防治校园暴力的骨干。

    三十三,对于校园暴力的治理,要秉承预防为主、以保护遵纪守法的学生(尤其弱势学生)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法则同样适用于校园暴力问题。简单的惩治有时会加剧社会暴力,例如制造更多的少年犯,使得更多的服刑人员出狱危害社会。因此,一方面打击校园暴力不能手软,还要建立更好的能让罪犯既受到惩罚又不会导致在监狱“进化”为更凶残的罪犯的狱政体系;另一方面要注意把保护普通学生尤其弱势学生作为防治校园暴力的重点。此外还要给校园暴力加害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即便惩罚时,也给予其人道待遇,不能加以欺凌和法外的伤害,以减少社会戾气和恶性循环。

     

     如果这些制度或机制现在已经实现,我以及最近数十年来遭受校园暴力伤害的百万、千万乃至更多未成年人,就不会遭受这么多的欺凌,就不会经历那么多的痛苦,即便遭遇校园暴力,也能早些被制止、被救助,更有充分的证据追究责任而不是苦于证据不足无法追责,更不会像现在遭受各种误解、冤屈,以及带来的歧视、排挤和各种长期的、严重的、永久的伤害。

    

    校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精神剥削,它与阶级压迫、政治迫害、种族压迫、强奸与性骚扰、历史上对LGBT人士的歧视与迫害(现在LGBT有很大改观但是还存在)、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剥夺与权益排斥等一样,都是一种伤害、压迫、迫害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损伤,包括现实利益的毁损与心灵创伤。保护未成年人,要着重保护遵纪守法、不伤害他人的那些未成年人,而不是本末倒置,容忍一些人伤害他人,给他人带来无可挽回的身心伤害,而这些加害者在这种欺凌他人过程中“积累人生经验”、成长起来,“慢慢变好”。

    如果一部分具有攻击性、侵略性的人成长要靠牺牲另一部分本本分分、遵纪守法的人,那德国屠杀犹太人、日本侵略中国也是合理的吗(按照一些纳粹和日本右翼的逻辑,这种屠杀和入侵是“不可避免的”,是“优等民族”扩大生存空间的必须和国际竞争的必然)?难道受欺凌的学生就应该像731部队用作人体实验的“马路大”、“原木”一样,让如同日军一样的欺凌者通过欺凌,如同通过对活人进行化武实验、注射病毒乃至活体解剖得到的研究成果一样获取人生的“成长经验”?难道一些人走上人生正轨就要通过践踏他人的尊严乃至前途命运来实现吗?这种通过欺凌他人满足自己心理快感、发泄情绪的行为,就如古代男性(尤其有身份地位的男性)纳妾、蓄奴、临幸女仆人、甚至侵犯民女、强奸妇女,在得到极大满足之后再安心“修身齐家平天下”一样;也正如古代贵族可以任意使唤、剥削、欺凌(包括辱骂、殴打乃至杀害)仆佣、农奴乃至平民,自己可以免于劳动、重刑(例如即便犯平民可以被判死罪的罪行,对贵族最严重的往往也只流放)以及做各种琐碎的、不体面的事情,可以任意殴打平民而不受处罚,靠被自己在地位上(也在精神上)踩在脚下的千万“下等人”维持他们高贵典雅的气质、宽厚仁慈的态度,以“下等人”的不体面换取自己的体面,以加重平民百姓的负担来减轻自己的劳苦,用老百姓的委琐(要辛苦劳作,并且替代贵族们做一切不体面的事情)彰显自己的不猥琐乃至优雅一样,以损害他人尊严以“提高”自己自尊心的行为,是对校园暴力中被欺凌者的一种精神剥削。

    从严重程度看,普遍、多见但已达到较严重性质的校园暴力并不比很多地主对农民、资本家对工人的直接言语羞辱、肢体暴力轻;虽然大多数校园暴力没有达到纳粹迫害犹太人、日本制造南京大屠杀和其他暴行严重,但一小部分校园暴力的酷烈程度并不低于纳粹在集中营中对犹太人的暴力与羞辱,和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凌辱国人的许多变态行为不遑多让(而且相对于历史上这些针对群体的屠杀有纪念与记录、后世甚至事情发生不久就得以惩办罪犯,绝大多数酷烈、残忍的校园暴力事件却发生在隐蔽处,没有被广泛知晓,当事人处于完全无助的状态且可能被永远尘封,永无机会伸张正义。且仅仅计算2010年之后遭受非常严重校园暴力的人,何止30万?比南京大屠杀人数一定只多不少,只是分散的分布罢了),这样的新闻已经非常多了,吃屎喝尿拍裸照的仅仅曝光的就有多少?殴打致残、把人精神击垮和逼疯的又有多少?靠压倒别人以得到自己尊严的满足,就是自古以来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的余毒,是人身上残存的兽性的表露。因此,对于校园暴力的现状,即便再难以改变,也一定要改变。

    每时、每天、每月、每年,都有未成年人在受校园暴力的摧残,而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就有数百万、数千万孩子被校园暴力伤害(中国缺乏统计数据,可根据一些调查及类比日韩及港台地区的校园暴力发生比例、件数推算中国大陆数据),让他(她)们的童年、青春充满伤痕、黑暗,甚至终生都自知或不自知的处在青春的阴影的笼罩下,原本健康快乐的生命变得晦暗、阴暗,充满悲剧的度过一生。

     当发达地区的大多数孩子都生在阳光下,得到充分的呵护而无忧无虑的生活时,还有许许多多孩子,尤其生活在发展相对滞后区域的、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的学校环境的孩子,经常处于被欺凌、被伤害的生活状态下,每日每年都处在恐惧、屈辱与痛苦之中。他们是被大多数人因“幸存者偏差”而有意无意忽视的人,是因缺乏关注与关爱、甚至被校园暴力旁观者冷漠以待而受到在遭遇校园暴力后的二次、多次重复伤害的人。他们本性与其他普通孩子一样纯良,命运却与正常生活的孩子迥异,饱受校园暴力的伤害,这何其不公?连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有法律保护、都给予其各种改过自新的机会与条件,这些无辜(或者所受伤害远超其应该承受的程度)的校园暴力受害者为何却无人帮助、甚至还要受到更多误解、面对冷漠无情的世界?黑白颠倒,善者无善报,恶者无恶报,甚或软弱善良之人饱受欺凌,凶顽恶毒之人却人生之路顺利无阻,通过欺凌剥削他人走向成功,成为既得利益者,天理何在?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对于未成年人的世界,同样如此。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不是青少年生存于丑陋的丛林法则环境的遮羞布。我们不应该对未成年人遭受的来自同学、同龄人、老师、家长等多方面的伤害作壁上观,或者轻描淡写。我们必须加强防治校园暴力的制度建设、社会参与,推动防治校园暴力的制度化、法制化、公正化、普适化、公共化、科学化、透明化。要让防治校园暴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每一起校园暴力事件都得到相对更为公平的处置;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得到平等的对待,让受伤害者得到公道和救济,让加害者受到惩罚和真心悔过;让社会公众,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公民们都普遍的、广泛的参与到防治校园暴力的进程中来,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除以上建议外,未来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会进行补充和修订。更重要的是,解决校园暴力需要集思广益,需要从国家领导到普通公民、从专家学者到一般学生和家长、老师等各领域、各阶层、各地域、各种身份的公民共同参与,提出建议和付诸实践,以早日实现对校园暴力问题的有效解决。

    这些建议有些可以立即实行,还有一些在当今社会大框架下并不能一蹴而就,我所构思的防治校园暴力的手段有一部分是在比较理想的大环境下才能实现的。至于具体哪些能够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立即实行,哪些只是一种远景,逐条分析就能够得出结论。而且各地根据不同的发展情况可以务实的做力所能及的改善,而不必都要达到太高的要求。不过虽然不见得所有地区防治校园暴力都要达到很高的要求,但是至少也应该做到最基本的一些完全可以达到的程度。此外,一定要注意要把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让学生受益,一定要避免(至少减少)形式主义、虚浮敷衍。

    本文是将我写的《关于校园暴力成因、危害及如何治理的一些思考》中关于如何治理的那部分做了简化、修改而成,只留了比较关键的、重要的主干内容。以上建议的具体内容(尤其这些建议具体如何实行)和《思考》全文我会随本文一起呈交、发送、邮递。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雄于欧洲则国雄于欧洲”。同样,少年愚则国愚,少年凶暴则社会暴戾,少年残忍则国人狠毒,少年谎话连篇则中年老年时诚信缺失,少年蛮不讲理则国民胡搅蛮缠,少年三五成群寻衅滋事则成年后拉帮结派狼狈为奸,少年学生时代不独立思考和有批判思维则成年工作后冷漠因循忍耐服从,少年虚伪缺德则成人狡诈阴险……为了我们的下一代的成长,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必须改革教育、防治校园暴力与网络暴力,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让孩子们不再生活在恐惧之中,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平等的、自由而不受外界伤害(尤其不受同侪欺凌)的前提下学习与生活,让每一个生命都快乐、自由的成长。

     我会将这份呼吁发往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信部、国安部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发往(以下媒体按首字母排序):BBC、东方卫视、联合早报、凤凰卫视、FT中文网、南方周末、南风窗、纽约时报、澎湃新闻、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中国之声、中央电视台等(并不限于这些)各大媒体;发往全国知名的重点院校及相关高校学者。

                                                          王庆民

(注:本文作于2018年冬春之交,定稿于2018年初春,并将本建议书发给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高校及高校学者。当时我还未正式表明自身的政治反对派身份,而是作为校园暴力和网络暴力维权者,因此以尊称称呼中共政权各部部长及其他官员。当然,如果他们肯关注和解决校园暴力,愿意与校园暴力受害者对话,我依旧愿意以尊称称呼。我将该文复制至各网络平台时,还保持称呼及其他内容的原状,不作删减)

防治校园暴力,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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