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
王庆民

中左翼社会民主主义者;希望为没有话语权的边缘人群发声者;致力于改善民权民生,做些实事

未来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地方行政制度与中央地方关系:单一制的结构、户籍制度与各种制度性壁垒的废除、全国均一化和先发拉动后进的政策立场、市-县与乡-村为单位的两层地方自治、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与统一


    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未来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不包括港澳台),应该实行怎样的制度呢?根据我前述的这些关于中共中国单一制结构弊害的内容,或许人们以为我主张实行联邦制。但我并不赞同在汉族聚居区实行联邦制,相反我主张实行更接近于单一制的结构。

    中国/汉族/华夏自周秦以来,就有着在血缘和文化上高度同质化的国民/族群,全国各区域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长期处在同一个政权的管理与服务之下。在周王朝时期,虽然诸侯割据,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各诸侯国已实现了实质上的“诸夏亲昵”,“百家争鸣”的各家各派都可以轻易跨“国”游说四方,九州之内交流无碍,华夏版图和文明圈已然奠基。而秦王朝灭诸侯设郡县、“车同轨书同文”、统一钱币和度量衡,实现了全国政治、文化、经济、各领域标准的统一。汉代长达四百年的统治,则让汉民族基本形成、固定、壮大,让中原、关陇、蓟辽、江南、岭南、巴蜀、云贵,都被汉文明浸染而从蒙昧走向开化,成为汉地的一部分。秦汉的大一统为全国各地的往来交流提供了前提条件,全国经济文化也因此极大丰富和发展,尤其是相对边远和落后的地区得到了有力的开发。都城长安之所以“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入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是因为汇集了九州的精华,也代表着天下的兴盛。

    而三国时期,虽然魏蜀吴三足鼎立,但三方都是汉族政权,都尊奉汉文化和礼教,制度和政策大同小异,即便战乱频仍,经济文化也有所发展,还顺便将以前偏远和地理环境恶劣的区域进行了开发。两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发生了严重的民族冲突,后来又实现了民族融合。以北魏孝文帝改革为代表的北方少数民族汉化、“衣冠南渡”后南方汉文化的发展与南方人汉族认同的强化,反映了汉文明的吸引力与凝聚力,让战乱的中华没有彻底沉沦而是蓄力复兴。东晋陶渊明咏出“猛志逸四海,骞翮思远翥”之辞,就反映了偏居东南的士人并未沉醉温柔乡和忘却九州山河。而南方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也离不开相对先进的制度政策和文明教化。

    隋唐时期,虽然统治者在文化或血统上有少数民族成分,但非常推崇并发展了汉文化,同时还包容了不同民族和文化在隋唐的存在和兴盛,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主体、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多元一体”结构,是中华民族的某种雏形。“小邑犹藏万家室,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齐纨鲁缟车班班”,杜甫的名句反映了盛唐国家统一和国内和平下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人际交流的繁盛。

    而北宋时期的宋辽夏并立,宋王朝造极汉文化自不必说,契丹政权也逐渐汉化并以中华正统自居,西夏文明也是汉文化与地方文化结合的产物。女真/金国和蒙元虽然摧残了汉文明并制造民族和地域隔阂,但南北汉人此起彼伏的起义斗争,以及最终推翻异族统治重建中华,就反映了民心所向和汉文明的坚韧顽强。明代的中国也重整了汉地、汉族、汉文明,在秦汉和隋唐之后又一次实现了汉族聚居区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辖的统一,并促进了全国各地之间的贸易往来和文教交流,让中华文明登上新的高峰。满清虽然残酷屠杀汉人、摧残汉文化,但无力毁灭历经千年牢固成形的汉文明及亿兆汉族人民。民国各地战乱频仍,群雄割据,但各汉族聚居区都自认是汉地的一部分,不因政治对立而否认民族身份。抗日战争中全国团结御侮,也反映了全国人民尤其汉族人民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共政权虽对全国分而治之,但各汉族占绝对多数的地区仍然有着极高的同质性,各地区之间也有巨量的往来交流和人口流动。还有,虽然中国不同区域之间有各种经济文化差异,但共性仍压倒个性、普遍性仍大于特殊性。

    而从周秦直至民国,除少数情况下国家分裂或汉族为异族统治之外,大多数情况下中国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大一统的、文化与价值观同质性强的、世俗主义(非宗教)的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它的文明程度与古希腊、古埃及、古印度并驾齐驱,强盛之势又只有古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蒙古帝国可比,而作为相对其他文明独特且长久存在的历史长度、历经残酷破坏仍顽强存在的坚韧程度,则只有亚美尼亚人与亚美尼亚文化、犹太人与犹太文化可堪共赞。汉文明、中华文明之所以能长久存在,既在于它本身丰富深刻的人文内蕴,也在于统一的国家体制与文化形态对内部的整合、对外侮的抵御。如果华夏各地是零散的政权和迥异的文化,那就会像拉美诸文明和非洲各部落那样,被殖民征服和摧毁,或者像伊斯兰文明被东西夹击破坏后的中东那样,陷入长久的战乱,或者如印度南方原住民那样被种姓制度长久压在底层。只有统一的国家、具向心力的文明,才能长盛不衰。

    以上所述中国汉文明的历史变迁,反映了中国汉族聚居区高度同质化和相互往来密切的史实和现状。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更适合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的国家结构。

    之所以更应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不仅是历史和现实的应然,也是民主中国文明进步的需要。对于民主中国,其任务应该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博爱的国度,让每个国民都能相对均等的受惠。如今中共中国的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是有意制造地域不平等、加剧各地隔阂对立,而民主中国则应用单一制和中央集权消除界限、弥合差异、促进平等;民主中国的经济社会想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广阔的内部市场和紧密的交流互动。实行联邦制很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以邻为壑,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生产要素流动。而通过行政手段将全国划为若干省份,也人为的将本来高度同质、交流便利的汉族聚居区相对割裂,对文化科教发展都显然是弊害。单一制则可以让全国各地起码汉族聚居区内人员、资本、技术完全自由流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文化的交流融合也需要破除各种政治壁垒;民主中国也必然面对外部的竞争与威胁,国内越是团结一体,越能在国际竞争与博弈中胜出。

    因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边疆情况又与内地差异过大,所以民主中国在位于国家边缘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只能实行联邦制,以尊重其自主自治。所以全国的均等化发展,在这些地区只能搁置、缓行了。但在国内连成一体的汉族聚居区,就没有这些顾忌,可以直接实行单一制,以实现上述有关经济民生、社会公平、内政外务等方面的目标。

    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仍基本延续当今中国的省市县区区划划分。但各行政区划尤其省级行政单位的性质将有根本的改变,并实行中央--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直通式行政层级划分与权力分配结构。

    首先,户籍制度及其他侵犯人权的地域壁垒制度/政策,将逐步并最终完全的予以废除,全国汉族聚居区各地居民可以完全的自由流动,每个公民都有完整的自由迁徙权。而公民参与各级选举投票身份的确定、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和获得,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种资源的享有,则以常住地和纳税地为准,具体可参照欧美、日韩、印俄等其他各种没有户籍制度(或起码没有中国式户籍制度)国家的相关身份判定方式和公共资源供给体制。为避免骤然废除户籍制度造成的各种冲击,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废止户籍制度,包括设置废止户籍制度的缓冲期,允许一些地方暂时保留部分当地常住居民的特殊权利和利益等。但最终,还是要彻底废止户籍制度及一切阻碍人口自由迁徙和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破坏社会平等和公正的制度和政策,并建立全国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这样,全中国或起码整个汉族聚居区的省际壁垒、城乡壁垒都将完全打破,全国真正融为一体,不仅大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融合,更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在制度上的平等与所获公共资源的均等。

    第二,民主中国中央层面对地方的各种政策和指令,尤其各种优惠措施和经济补助,将不再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提供和派发,而是根据具体区域(以地市乃至县乡为单位)的经济社会状况及需求来确定和实行。当今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各种扶助、扶贫及各种政策支持,往往收益都落到了地方权贵的腰包,或者被各省中有相对优势的次级地域势力占有,而最需要帮助的群体却得不到资源或者仅仅只能落下残羹剩饭。就像我前面所述的那些省份如陕西湖南四川河南甘肃等,中央的各种扶助都只是肥了权贵利了官僚,亿万人民还是贫困绝望、自生自灭。

    还有,像西安、郑州、成都等各省首位城市,往往抢占了中央下发给本省的大多数资源,而省内其他弱势地区却往往只能得到残羹剩饭。虽然集中发展省会也有一些道理,对全省整体发展也有很大价值,但起码不利于中短期省内其他区域民众生活的改善和就业就学等机遇的平等。长远而言,虽然能带动全省发展,但也会让省会和省内其他地区在马太效应下差距越来越大,地域间越发不平等。

    因此,中央应该直接根据全国各地包括各省区内部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状况(如地理条件和贫富状况)、每个家庭和个体的特定处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分配资源,最大限度帮助最为弱势的阶层、区域、群体和个人,促进民权平等和民生均富。

    第三,民主中国汉族聚居区将基于市(地级市)县(市辖区和县)层级进行自治和扩权,而相对弱化省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及省际壁垒,并构建中央--市县直通体制与关系结构。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相对于面积和人口规模都相对较大、各地居民之间关联性弱的省级行政区域,市区和县城及县辖区的规模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紧密、沟通来往非常便利,更适合于实行真正有民主性和参与度的地方自治。在市区和县镇,甚至可以实行直接民主,人们参与政治活动和决策非常便捷容易,域内居民也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就各种切身的民权民生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和集体议决;

    二,以省为单位进行行政区隔和自治,容易导致各省地方势力坐大,形成割据势力,地方强人可以为所欲为,而中央难以制约。而且,地方割据并不意味着地方自治,相对于“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强人和实力派往往更加集权乃至独裁。而如果强化市县权力和削弱省权,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小的市县很难对抗中央的权威和政策,更不能割据和分裂,也无法挑战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民主体制。这样也有利于中国汉族聚居区的一体化及各地之间形成更紧密的关系和更多经贸文化交流。民国初年孙中山反对“联省自治”而主张“县域自治”,即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三,如果中央政府希望细密深入和因地制宜的处理地方事务,显然更适于和相对更贴近基层的市县行政机构对接,而非通过省级行政机构这种管辖范围甚广的地方机构。前述的关于推动全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均衡和国民公共服务均等等诉求,也需要中央权力向更基层渗入。而且,中央与市县直接对接,如商品销售“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般,避免了省这一级的官僚权贵“雁过拔毛”式截留各种资源自肥的腐败、歪曲各种政策自利的权力寻租,让中央调拨的各种资源和提供的政策尽可能用之于民。

    在中央--市(地级市)县(县、市辖区)二级关系结构的强化下,省这一级行政层级和相关机构将相对弱化,更多起到一种协调与衔接作用,不能再决定省内资源的配置和供给,也没有对市县乡镇官民生杀予夺的权力;各省长官也不再是雄踞一方的封疆大吏,而更多是所辖各市县的“协调员”。各省议会也更多是省内各市县利益和话语权的代表,在保持对国家忠诚和负责的前提下,主要维护市县利益,次之维护所在省份利益。各省在国家“联合院/参议院”的代表,也要均衡的代表所属省份各市县的利益,在提案、审议、决策中要多考虑基层民众利益而非省域特殊利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央--市县权力结构中,地级市和市辖区/县二者各权力机构相比,前者权力更大,但更多听令于中央、服从大政方针;后者权力较小,但拥有更多自主权、主要考虑基层民意。地级市和区县二元一体、各负其责、密切沟通,作为民主中国中坚性的两个行政层级而存在和运转。

    而基层自治原则上以市辖区和县为单位,但多个地理相接、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的市辖区可合并进行自治、自治事务由地级市代管;而面积和人口规模都较大、域内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的县,可按照县城和乡镇的区划和自然地理界限,划为多个自治区域,分别选派代表参与全县事务。

    实行“县域自治”而反对类似于联邦制的“联省自治”,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立场和愿望。孙中山先生在谈到地方自治问题时说:“唐继尧割据云南、赵恒惕割据湖南、陆荣廷割据广西、陈炯明割据广东,这种割据式的联省,是军阀的联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联省;这种联省不是有利于中国的,是有利于个人的,我们应该要分别清楚”;“我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故不为此项问题之研究则已,苟欲以精密之研究,则当以县为单位。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民主中国也要避免地方强人割据一方、称王称霸,而县域自治既削弱了地方强人的势力范围,又有利于人民直接参与民主,是相对最好的选择。孙中山先生谋虑精深,我们应当实现他的愿望,以造福中国人民。

    (不过,如果“弱省、强市县”的制度政策实行起来真的不佳,那时也可以修改体制,重新以省为主要地方行政单位、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行政体制。

    另外,考虑到许多人对于中国中央集权历史上发生的一些悲剧的忧虑,以及社会更多多元和多样选择的必要,民主中国可在全国汉族聚居区各地挑选面积和人口不超过5%的区域,赋予其国防和外交外的其他各领域的高度自治,与其余汉族聚居区(主体地区)进行对比和竞赛,以比较优劣。不满于主体地区制度和政策的,可以前往该区域定居生活(反过来也一样,这里的人也可随时迁入主体地区)。而且香港、澳门、台湾三个以汉族为主的自治区,也很大程度足以作为与汉族聚居区对比的对象。这就可以让中国汉族聚居区更加多元化,人民尤其不满现实的知识分子也有更多选择)

    第四,在中央与地方(省、市、县)权力划分上,坚持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又互有交叉,共同推进国家各地区的发展和人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在民主中国的汉族聚居区,中央集权优先于地方分权,中央拥有全国及各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权和监督权,各地方则对本地的具体事务拥有处置权;地方的人事任命和变动虽有民选及地方代议机构决定,但中央有最终决定权和否决权;全国层面(非地方性)的财税由中央征收和调用,各地方的财税由中央和地方共管并有所分工、收益按照合适比例分成(债务和亏损也以相同比例分摊承担);除为因地制宜等因素而必要存在的地方性法规外,全国汉族聚居区使用相同的法律,包括相同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各地执行法律时原则上也需严谨一致(但现实中可根据各地现实情况差异略有变通,但需得到中央和各地议会及司法机构的许可)。地方司法机构及人员相对地方政府独立、受地方议会监督制约,同时还须接受中央司法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各地涉外和涉军事务由中央全权决定,但地方也有一定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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