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民
王庆民

中左翼社会民主主义者;希望为没有话语权的边缘人群发声者;致力于改善民权民生,做些实事

自己在香港警署被苛待的经历,及想到北京驱逐“低端人口”与取消“互助献血”问题

节选自《受难、维权、再受难、荆棘新前路--我的曲折抗争历程》第五章

  很快,来了一个警员,拿着一个表格,大致意思是要收缴、封存个人物品,还要我交出身上可能会用于自杀之类的物件。我这时也只好签字(还是和在精神病房被迫签字时一样:难道我能不签吗?不签会有好结果吗?)。然后,他要求我把眼镜、腰带、鞋带都取下来给他。最夸张的是,还要把袜子脱掉。当我把眼镜摘掉、腰带和鞋带抽出来、袜子脱下来交给他之后,我才不断感到各种不便甚至痛苦。

    我高度近视,去掉眼镜,整个办公室就一片模糊,我求助(例如上厕所时叫人)或者看东西就更麻烦了。而腰带去掉后,我得不断提起裤子,否则就会掉下来。而我又焦虑的坐不住,只好提着裤子在小房子(或者更恰当说是“小笼子”)里来回走动。连续提几个小时裤子,如果谁试验一下,一定知道不是好滋味。

    这时候,一位穿着白色衣服的警官(在香港应该是叫“督察”之类)过来了,说“你还认得我吗,你在中联办(割腕)我就在场”,我说不记得了。我割腕时脑子一片混乱,四周都是警察和中联办人员,我自然记不起这个人。他又跟我说了几句什么话(记不清了),然后就走了。

    他走了之后,我才看了下自己的形象:弯着腰、提着裤子、精神恍惚,而且没戴眼镜时我的眼色情况我也是知道的,总之一幅败相,毫无抗争者的英雄气度。在精神病院,我摆出英雄气度也没用,在警署,我想摆也摆不出,反而像落败被俘的败兵,没有丝毫生机、气质。

    我努力提振自己的精神,在心中默唱《国际歌》,“起来,极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尽力不让自己这么颓废、荒唐的面对办公室里这么多警察。我想,梁国雄等抗争者入狱时,必定是很勇敢坚毅的,而不是像我这样颓废。而我应该向他们学习。

    但哪有那么容易呢?当我没有穿袜子,光脚穿着没有鞋带的运动鞋来回走动,鞋子晃晃荡荡,不一会,脚就被磨破了,而且,脚上出的汗浸到鞋里,很快鞋子就像在雨水里趟过一样,脚就泡到湿鞋里,不一会就泡肿了,磨破的地方更疼了。我问正好走动到铁门前的警员,我能不能脱光鞋子赤脚走路,他说“那你随便”。我赤脚之后,踩在又脏又凉又硬的水泥地上,脚被硌的生疼,感觉比泡在湿鞋里更不舒服,只好重新踏进湿鞋里。这种肉体折磨,还是那句话,谁自己做下试验就知道多痛苦。如果警察不收走鞋带和袜子,我就不用受这么多罪。

    他们收走这些,是怕利用它们自杀。可我羁押间上面的管道至少三米高,即便最能自杀的腰带也够不着,鞋带就更是了。至于袜子,又不是那种女式的丝袜而是没什么弹性的布短袜,我是想不到这个怎么用来自杀。再说,这羁押间连着办公室,警察对我在里边的一举一动随时都能看见,我又怎么可能躲避开他们的注意而突然自杀了呢?

    我曾经在前面提到,我在精神病房期间,看到一则新闻,讲北角警署一位涉嫌性侵的男性在审讯室自杀。或许是这起自杀事件让香港警方苛待被拘捕者,以免背上管理不力、囚犯自杀的责任。于是,警察对我(肯定还有其他可能有自杀倾向的被拘捕者)采用了这种“收走所有哪怕有一点可能用做自杀‘工具’”的方式,以杜绝发生自杀事件、为自己和警队免责。

    但他们为什么不想想被拘捕者的感受、不考虑被如此对待者会受多少法外的伤害?就例如我,双脚泡在湿鞋里,几小时后就泡肿了,没有鞋带的鞋把脚磨的又红又肿又痛,身体和精神都严重受伤害。尤其对于焦虑、抑郁,有心理和精神问题的人,这反而加剧了他/她们的精神痛苦和身心疾病,埋下了其此后可能厌世、自杀的隐患。当然,那时候自杀,就不是警方的责任了,毕竟不是死在警局、监狱之类。而且,警方和社会得知当事人自杀后,反而会觉得在警署、监狱这样苛刻对待是正确的,因为后来“你们看他/她果然自杀”了,以“印证”采用苛酷方式的必要性。但他们不考虑这种苛待、虐待,本身就是对拘捕者身心的伤害,更是强化其自杀倾向的诱因。而且,如果收缴了他们的腰带等物品后,当事人还是想到了各种高难度的自杀方式,那表明其已经非常的生不如死、实在不想活下去了。既然如此,基于人道,为什么不能遂了他/她的心愿呢(关于自杀的权利和自由问题,我前面已有过详细论述,不再重复)?至于看守警员的责任,不用追究就可以了。

    这让我想到此前北京驱逐“低端人口”和取消“互助献血”的事情。香港警方对待被拘捕人士的作为,以及我在东区医院精神病房的许多遭遇,其实和北京这两件事异曲同工。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他们考虑的只是“你/你们别死在这”、“你们别在我管辖的范围内出事”、“你们别在我需要承担责任的层面出事”,然后机械的、极端化的执行残酷政策、规章,而让弱势者遭受更多身心和生活上的不便与折磨、不惜把弱势者逼到更加危险(但不属于他们责任范围)的区域、处境。

    例如北京驱逐“低端人口”,就是以避免再次发生火灾、改造社区环境和治安等理由(当然还有更深层次原因,不过至少表面上理由是以上那些),但粗暴的驱逐让他/她们更无处可去,面临丧失廉价住所、丢失工作、陷入贫困、让自己和家人陷入生存危机。而取消“互助献血”,名义上是为杜绝非法血液交易、保障输血的血液安全之类理由,但这会让更多急需用血的患者面临等待“正规血液”太久而失血死亡的危险。而香港警方及许多监狱、看守所、精神病院及其他羁押场所,对可能自杀者的各种苛虐措施(如扣紧手铐脚镣、用束缚带长期捆绑),同样严重伤害当事人身心。香港警方因发生过北角警署自杀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就对我采取一系列苛待手段(不止已提及的,后面还会提到更严重的手段),而且估计对其他有自杀可能的被拘捕者也如此苛待,是极不人道的行为,反而会加剧其脱离严酷环境后因PTSD等原因而自杀的可能。(当然,大陆警方、监狱系统、精神病院等地为“防止自杀”,采取的手段更不人道,如一些政治犯的叙述)

    但无论北京政府,还是香港警方,以及香港精神病房的医护,嘴上却都说“这是为你/你们的安全着想”、“这是法律/制度规定”、“为了避免你们遇到安全隐患/自杀”,把自己不人道乃至残忍的制度、政策、行为,说的冠冕堂皇、理直气壮,表现的“一片好心”,而丝毫不考虑被管理者、弱者自己的选择权,也不顾及这些政策/手段对弱者带来的长远伤害,各种间接的、连带的伤害。这种行为轻则说是缺乏共情、不会将心比心,重则足以用“虚伪”、“残忍”、“无耻”形容。

    法律、制度、政策,都是手段,而目的则应该是让人有尊严、有自由、能够更好的生活,而不是颠倒过来,为了履行责任(同时也是一种推卸责任),而不顾弱势、被执行一方更根本的人权。如果法律、制度、政策违背了人性、侵犯了人权,弊大于利,就应该修改、废除、重新设计和订立。“以人为本”、“天赋人权”,说的都很好听,可现实呢?许多强力机构(包括精神卫生机构)、家庭,都以“为你好”为名,行伤害之实,不给当事的本人自己选择如何生活、选择生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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