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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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 20 - 嘴嘴個資 嘴嘴法條


https://disp.cc/b/163-ceyk?fbclid=IwAR1f9I9XDtYsdBhx1ZHuZSkhS8UOIObrTr5MKFsKVAtG7xQOPQ72I-iDDgo

陳時中表示,只要是對於防疫有幫助就會公開,包括

⭕️ 年齡

⭕️ 性別

⭕️ 居住區域

⭕️ 接觸者類型

⭕️ 大眾運輸與公共場所活動史

不會公開

❌ 姓名

❌ 收治醫院

❌ 職業

先不論所謂的 #超時空雙標 和 #滾動式防疫 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在這個大資訊時代國家對於個資的保護和其認知。一般個資的運用需盡量達到「去識別化」,大致上是滿足 (https://reurl.cc/L3m3j3)

🤔 執行後是否仍可能識別當事人?

🤔 執行後是否仍可能與其他個人資料相連結?

🤔 執行後是否仍可能推論出與特定人相關?

先來了解一下「個資」在台灣法律上的定義

個人資料 (https://reurl.cc/Wdr4le)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告訴我們 (https://reurl.cc/Aq7qqK)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 那當這兩個法互衝的時候我們該以誰為標準呢?

陳時中強調,關於發布確診個案資料有 #3大原則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原則

也就是指揮官開示,在確診案例的這個部份確診者的個資保護弱化,以控制疫情為優先,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第4條 (https://reurl.cc/5l5lrv)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此等裁示是合乎其權責規定的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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