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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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 - 台灣難民法

目前台灣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

雖然法條中提到「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是台灣至今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尋求庇護者沒有任何一條!可以予以暫停遣返的審查機制及具體條文。這個條文,對於緊急危害由誰來判定、及判定之後,所謂的具體協助是什麼是隻字未提。到底可不可以給合法居留權?還是只是暫不遣返不給任何合法權利?那是不是等同讓留在這裡的受庇護者,處於非法狀態,無法享有任何基本人權?

對於台灣難民法擱置過程

實際上,東亞各國,如日本、韓國、香港皆有難民審查保護機制。只剩下台灣還有中國遲遲不願意建立相關機制。即使連香港不算是一個國家,本身也都有難民審查制度。如果我們修了《難民法》,並有難民審查機制。就可以讓尋求庇護者可以提出申請,並且透過律師協助,附上所有回去可能遭受迫害的證詞及證據。並且在保密的狀態下,交由理解該國現今情勢的專家學者,或是其他方式來做出決定。而且還可以在審查期間,讓當事人暫時接受安置,讓台灣的移民當局可以掌握行蹤,而不是讓他們處在街頭流浪情況。

但執政黨立委王定宇卻說修難民法非常有困難

既然如此黑編認為有個方案可以參考:繼續擱置立法,但是香港相關受迫害人士可用專案許可方式在台灣長期居留。近年台灣已有前例,2014年馬政府給因中共迫害,而滯留臺灣的4位大陸法輪功學員長期居留許可,黑編認為真如執政黨立委所講,短期內難民法修法有困難,倒不如用專案許可這個方案。在這期間再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尋求庇護者可以給予暫停遣返的具體條文,還有相關基本審查、人道援助方式上的具體措施,修條文補強。然後這期間是要先轉介至有完善難民法的他國;或是專案處理讓受迫害人士在台灣長期居留。其實政府撐香港與否,並不是取決於法律條文完不完善,而是有沒有決心罷了!

#不要再用嘴撐香港了

特別聲明:本篇所用照片已和所有人確認可以使用,並有對話紀錄,感謝大家的耐心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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