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早起的貓頭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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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死羅輯思維裡的一句話: 「死嗑自己,愉悅大家。」 於是立志當一個喜歡貓頭鷹的普通人。

我的讀書筆記-「尋找正義」

「能夠伸張人類正義的,只有人」-尋找正義

圖片來源:網路 | 資料來源:尋找正義-普里特・巴拉拉 | 遠流出版

一本由服務於美國紐約南區檢察署、主管紐約200多位檢察官的頭頭,在本書寫下這13年內遇到的真實案例,作者普里特從檢察官、法官、警察、加害者與被害者的角度,來講解所謂正義公平的這件事。

除非是隱居深山不問世事,應該多少都認為我們目前的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好像到處都是恐龍法官,到處都有不公平的逃犯,法律真的能保護我們嗎?而在民主國家中,身為檢察官的作者要將加害者及被害者確實執行法律前,都會有四個步驟「查核真相」、「提出控訴」、「審判」、「懲罰」,而每一個步驟都異常重要、缺一不可,如果在任何一個環節上漫不經心,我們就很有可能就會遠離正義。


1.「查核真相」

先聽聽這則故事。

1995年,位於美國桑德維、一名車行的計程車司機被槍殺,有目擊者表示格里森與其他五人殺害了這名可憐的司機,而格里森和這五人從此被送入監獄,17年後、2012年格里森的信寄到了檢察署裡的一位老手調查員歐馬利手上,信裡寫著充滿戲劇性但也不算少見的開頭聲明:「我因為沒有犯下的罪而被囚禁了17年。」

格里森 (Eric Glisson)

囚犯宣稱自己無罪的事情並非少見,許多罪犯會不斷喊冤,以求得上訴的機會,而歐馬利特別交代負責管理信件的人把所有謀殺案的信都交給他。如果他沒這樣說,這封信或許永遠不會被交到歐馬利手上。

恰巧的、歐馬利在年輕時曾處理一起2名犯人轉為汙點證人的案件,這2名汙點證人很明確地提到1995年於桑德維搶劫並槍殺一名不知名的計程車司機,歐馬利仔細認真追查過這起口述的案件,但桑德維的警察分局卻表示對這起案件沒有任何資料,儘管轉述汙點證人詳細說明整起案件的發生,分局卻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注意到這兩起案件的相關性。

或許司機沒有死、或許司機就這樣自行就醫,然後去了別的分局報案也不一定,這種誤以為自己殺人其實並不是致命傷的狀況並不會少見。如果沒有人死,就不會有屍體,自然就不會成立謀殺案。雖然沒追查到甚麼,但也幸虧歐馬利的仔細、對自己職業的認真追查,那怕後來沒有甚麼結果,在閱讀格里森的信件後,立刻對其案件描述有了回憶,這整起冤案才終於有了破案的曙光。

事後歐馬利等人也發現格里森與其他五人殺害司機的證據相當薄弱,例如目擊者目擊整起事件的位置與案發現場距離至少100公尺,根本不可能聽到指證的對話證據,而所謂的目擊者又正好是格里森的前女友。這是一起百分之百的冤案。

整起事件到底哪裡發生了錯誤?

如果當初負責的警察或是檢察官能去現場調查,就會立刻發現目擊證人所說的真偽。而當時紐約雜誌以大篇幅報導,稱讚偵破這起命案的兩名警察,做出大大美化主角的報導,是否也一定程度的影響檢方,使他們不再思考?為什麼要時時保持「自認無知」?一旦心中有某種假設和理論,就很難跳出來了。

人們會過濾掉與自己心中理論互相衝突的事實,低估與心中假設不符的證據,甚至根本不採納會破壞最初信念的新證據,到了這時候、大家都變得只想要贏,而不在乎真相。

真相沒有一個固定準則可以通用,也不是用連連看就能找出證據,最嚴重的錯誤有時候出於好意而造成的,而正義能否彰顯有時候僅僅取決於調查人員的人品、個性、強烈的責任感、對職責的重視、了解人的不可靠、還有把事情做對。第一次格里森遇上了一些能力不足或更糟糕的人;第二次發生於17年後,他們遇上了歐馬利,在法律不變、程序不變的情況下,正義與非正義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結果。

到最後、能夠維持正義的不是法律,而是人。

2.「提出控訴」

想像一下你是一名檢察官,你的調查結束了,你很確信對方犯了罪、但手上的證據卻不多;又或許是個微不足道的小錯;又或是沒有犯意、但確實是不光彩的犯罪;又或是違反法律,但綜合各種情況後,你發現從來沒有人能在類似狀況下因為同樣罪行而被起訴。

請問這時候你會選擇放手?或是繼續執行你手上的權力?

2008年、主嫌克羅米提跟一位聯邦調查局的臥底表示,想要對美國「做點什麼」,接著克羅米提與其他三名同夥就從臥底手上有計畫的拿到一枚假炸彈,並且宣稱要攻擊一間猶太教堂。仔細去觀察這群人,你會發現這群人就只是在窮困生活中載浮載沉的社會底層,他們受夠了社會的鄙視與欺凌,其中一位嫌犯甚至還有精神疾病,而這場由政府安排好的騙局,最終當然也沒有任何人受傷。

James Cromitie -法院審判

法官對於這次的犯罪、對檢察官的起訴批評為「只有國家政府才有能耐把克羅米堤先生變成一名罪犯,這個男人小丑般的行徑充其量只不過是莎士比亞舞台劇的程度,這是政府在煽動與計畫之下才得以實行的犯罪。」

最後、這四個就像是被政府雇來進行犯罪表演的小混混,還是得依據法律強制量刑的標準判處25年徒刑。

指控一個人犯罪,就如同粉碎他的人生,就算最後被判無罪,也會受到社會的排擠、破產、甚至失業,身為檢察官的你該如何分辨冒煙、失火、以及失火就是有人惡意縱火?你是否要起訴外表無害、沒有能力的蠢蛋?如果不該,歷史又告訴你只要有心,有一個邪惡的念頭,不用真實的武器,只要一台車或是一把刀,就可以撞死人、甚至殺死許多人。

政府當然不該引誘人民犯罪,但提供假的協助是否算間接鼓勵犯罪?那我們是不是該把造成高房價的兇手、提供優惠房屋貸款而造成次級房貸風暴的銀行總裁通通抓起來?如果你的答案是,那用同樣的標準對待一般人民身上去稽查他們的退稅金額或小本經營的生意,恐怕在美國會有好幾百萬人被關進牢裡。

要誤解法律最快的方式,就是以為我做或不做某些事情就沒事。

我們應該聚焦在誠實與正直的重要性,但社會只把我們的心思放在如何遊走法律邊緣,這樣的作法都那很難不被執法人員和檢察官給盯上,就像我們教學生該如何應付考試,選擇A的極簡式文化都能讓法律永遠無法發揮公正性。

作者認為我們應該要認知到這一點,法律真正的價值應該是一整片森林,而不是一棵樹。

3.「審判」

2013年、一名染有毒癮、名叫蘇安的妓女,被前男友及同夥搶劫並性侵。在檢方開庭前檢察官已經確實掌握住這群罪犯的犯罪證據─幾張蘇安拍照到的鈔票照片,與前男友的皮夾內鈔票號碼一模一樣,因此現在檢方多了一個思考的重點,需不需要把證據交給辯方律師。

美國紅燈區

將這個毀滅性的證據交給辯方律師,非常有可能促成他們認罪,蘇安有一大串的前科,而像蘇安這樣的女性很有可能被辯方律師進行「蕩婦羞辱」,律師會讓她變成二度受害者,把證據交給辯方律師就很有可能不需要庭審,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或許是最好的辦法,對檢察官來說也輕鬆許多,但蘇安不願意。

她非常希望能出庭作證,儘管她知道辯方律師會攻擊她的人格,她仍然想出庭作證,讓大家知道真相。

「蘇安是個染有毒癮、患有癲癇的妓女,她這一輩子都在受人剝削。沒有人相信她說的話,也沒有人理她,她想要在法庭上獲得屬於她的司法正義,我們也希望她能夠得到。我們希望她能夠獲得她想要的判決,而且我們也想要讓她知道,在美國,像她這樣的人也一樣能夠獲得司法正義。」

當判決出爐被告有罪,蘇安跪地淚流滿面,並感謝的說:「從來沒有人認真看待我。」

由於蘇安過去的生活背景與紀錄,我們這帶有偏見的社會系統會自動將她歸類為不可信的類別中,幸好法庭審判是一場關於了解、溝通並相互進行邏輯通順且說服力強大的巡迴賽。當沒有了社會性的偏見,我們才能進行公平的審判,當一個無名小卒對一個位高權重的人提起控訴,會有人相信她嗎?當一個一窮二白的小子對一個生活優渥的人提起控訴,會有人相信他嗎?基於很多因素、當面對一個弱勢又不完美的被害人時,很多檢察官的確會顧慮敗訴的可能性,但作者認為這些弱小、無助、又容易被其他強勢的人當成下手目標,其實比其他人更需要得到司法的正義。

如果所有的執法人員都傾向避開敗訴、因為吃過某些虧就對變數較高的案子不起訴;當司法由不完美且膽小的人類來下判斷,正義的存亡就不會只由法律或事實本身來決定生死。

與過去相比,現代人漸漸只尋求有共鳴、聽起來舒服的聲音,拒絕任何人的挑戰、爭辯,以及對自己認知有礙的事實。因此、即使有些人認為保持開放心態又能改變自己想法的人,是一種軟弱又不忠誠的人,但我們仍要持續保持這樣的心態。
因此、心態很重要。

4.「懲罰」

終於結束審判、被告判決有罪,接下來影響最重大的部分,就是如何量刑才能符合公平社會所追求的標準,如何達到必要的程度卻又不會太超過呢?既要做出懲罰,也有教化目的;既要剝奪犯人的自由,也能發揮嚇阻的效用,也就是該如何符合比例原則呢?

我們可以聽聽本書這個故事。

1987年、卡琳娜寶寶被人從醫院偷抱走,過了23年後、長大的卡琳娜才發現一直以為是自己親生母親的派特威,其實是個從醫院偷走自己的綁架犯。當檢察官拿到這起案件後很清楚的知道,這十之八九會被定罪,但是決定刑責時整起案件立刻變得晦暗不清,因為這起案件有兩個被害者─卡琳娜與卡琳娜的親生父母。

卡琳娜、卡琳娜親生父母喬伊和卡爾,以及派特威

卡琳娜這23年來從來沒有放棄尋找自己的親生女兒,對於這起案件可以說承受極大的痛苦,他們都清楚表示希望能從重量刑,讓派特威關23年來彌補卡琳娜從他們身邊帶走的23年,以眼還眼。而卡琳娜呢?即使跟著派特威的生活不好過,即使發現自己身世的真相之後,卡琳娜還是愛著這個撫養她長大的女人,而且派特威還有一個孩子,對卡琳娜來說可以說是自己的弟弟,他尚未成年,如果將派威特送入監獄,他很有可能就成為司法機器下的犧牲品,也因此卡琳娜完全不想跟檢察官合作。

檢察官的考量呢?大多數贊成提出重判、求處強制最低二十年以上徒刑的罪,而每一位贊成判20年以上的刑期的檢察官都有自己的孩子,而認為對某些罪刑認罪讓派特威有機會獲得輕判的則相反。作者最後下令選擇走溫和路線,保留求處二十年徒刑的權利,但放棄求處最低二十年以上徒刑的罪刑。

到最後、被害人過得好不好,還是戰勝了其他考量。

「我再也沒有機會為我的女兒慶祝周歲生日、看著我的女兒去上學、送她去搭校車。你帶給我的傷害實在太深了,我甚至沒有辦法為我的女兒慶祝周歲生日和十六歲生日。你破壞了我的人生……他們應該要判你二十三年的刑期才對,因為這就是你從我的人生中剝奪的歲月。」

最後法官判處12年徒刑,而卡琳娜的親生父母喬伊和卡爾於宣判時所說的一段話,也確實令人難以反駁,但或許最能展現這起案件全貌的,是法官最後的這句話。

這起案件不是貪婪的犯罪、也不是復仇式的罪惡,而是一起因為自私而犯下的罪案。

也就是說司法體制刻意避免以眼還眼的正義,法官要考慮的不只是被害人的同理心,也需要有對加害人的同理心,將所有狀況納入考量,但誰都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不會有一起懲罰能滿足世上所有的人。

我們都知道法官是人,但我們比較希望他們像個超人。

最後.「在司法正義之外」

最後這則故事,不是作者親身接觸的案子,但卻是本書中最為精華的故事

2011年9月11日,是美國最痛心的一天,在那糟糕的一天之後,許多受到誤導的人都以為某些信仰或是種族的人需要為這些惡行付出代價,911過後的四天一個名叫史卓曼的男子,殘忍的槍殺一名開漢堡店的巴基斯坦移民;幾個星期後又槍殺了一名印度教徒。

911恐怖攻擊-恐懼散佈仇恨

最終史卓曼被逮捕,在受審期間還無悔意,最終被判處了死刑。而這之中其實還有第三名受害者,一名叫做布伊亞恩的受害者,被史卓曼用雙管霰彈槍轟向腦袋卻奇蹟式生還的男子。這起槍擊案讓布伊亞恩失去一隻眼睛的視力,其中一片子彈碎片嵌在他的額頭,而他是一名虔誠的穆斯林,這讓他每一次的磕頭敬拜都會感到疼痛,雖然史卓曼沒有殺害布伊亞恩,卻讓他在好幾年裡不斷承受肉體的痛苦和內心的憤怒,以及很長時間才好不容易恢復的正常生活。

恢復正常生活的布伊亞恩,也開始思索這個正在德州監獄等待死刑男人的過去,他槍殺的兩個男人都已成家、有妻子、有小孩,這個滿心仇恨的男人對他們以及自己造成痛苦及折磨。接著很有意思的事情發生了,他做了一件我想絕大多數人,包括作者自己在內都不會做的事,他原諒了這個差點殺死自己的男人。

還不只如此而已,布伊亞恩發起了救援史卓曼免於死刑的活動。

「他也是人,跟我一樣。」布伊亞恩經常把這句話掛在嘴邊,他也對史卓曼的孩子傳達了關切之意,也為他們感到哀傷,如果政府真的執行死刑的話,他們就會失去父親。當然,史卓曼從來沒有對他受害者的孩子表示過如此這般的歉意。

而當布伊亞恩跳脫了受害者的角色,昇華成赦免死刑的支持者之後,受到轉化的並不只有他一個人。那個曾經想要殺害他、現在正在等待死刑的人,也知道了布伊亞恩站出來為他努力奔走聲援。

當記者在執行死刑前詢問史卓曼你現在在想什麼時,史卓曼用寫的回覆了這個問題:

「我可以告訴你現在的我在想什麼,我很感激萊伊斯・布伊亞恩,在我差點殺了他之後,他還這麼努力地想要拯救我。」

這個內心充滿恨意、殺人毫不留情、受審毫無悔意的男人,卻被這個差點被他殺死的男人感動而有了改變,在執行死刑前,史卓曼說了這些話:

「仇恨在這個世界上不斷發生,我們必須要讓這種狀況停止。仇恨只會給人帶來一輩子的痛苦。」
「希望我的死可以算是為大家做了件好事。」

最終史卓曼還是執行死刑了,但臨死前的改變卻讓人不得不思考,我們似乎把太多時間放在不公正的懲罰、以及充滿煽動的新聞標題,卻不肯去了解整個司法過程如何執行,我們對法律不信任、就好像把幾百年來許多菁英分子、法律人士好不容易建立的「以法而治」、「正當程序」、「無罪推論」,都當成廉價的政治標語一般,然後哭著感覺自己像個被騙的3歲小孩。

但很多時候不是法律的問題,我們的問題或許是觀念是否偏頗?是否帶著有色眼鏡?還有更重要的,我們是否被別人利用了我們的憤怒?

作者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有越來越多人對真相和專業不屑一顧、只想擁抱憤怒。

再好的法律都無法保證公平正義,就好比食譜寫得再好,也沒辦法保證任何人都能煮得出美味。執行法律所帶來的結果是好是壞,取決於人,在民主國家中、法律是個令人讚嘆的工具,

但它有極限,但好人沒有。


本書擁有的故事量極其豐富,作者對於罪犯以及被害者的描述更是一絕,絕對比我這些簡化後的內容精彩,對於檢察官以及案件有興趣的讀者絕對可以買來看看。

最後、附上我尤其喜歡本書的作者最後一段話。

法律無法強制我們去愛人、尊重人,

法律無法消滅邪惡、戰勝仇恨,

法律無法教導慈悲或保持熱情,

法律無法做到,至少光靠法律無法辦到。


我們需要的是人─

勇敢、堅強、而且與眾不同的人。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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