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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关于自由的自由:从NBA香港门看自由的边界

在语言的意义上,当一个字词承载的涵义过于丰富时,对于该词的意义与用法就会不可避免的模糊化,甚至若不同语境下的矛盾冲突严重时,这个词的意义甚至会变的虚无化。自由一词同样概莫能外,在这个词上承载了数百年无数思想家与政治家的理论与实践,不同理论下,这个词的意义存在大有不同,以至于我们已经难以仅仅凭借这两个字条件反射式的给它下一个定义。

不过,自由这一词的意义并非无迹可寻。虽然难以从正面直接给出它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它的内涵与外延,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之内,就是公民自由的范围”。所幸,国际公法并没有让我失望。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部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为核心的构成国际人权法的一系列国际条约与议定书,构成了现代对公民权利、义务边界作出了相关规定。这里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当代法理学公认的法的三大核心价值为:秩序、自由和正义,且其中自由属于法的最高价值,因此我们大可对国际条约中自由的涵义作一个管中窥豹的了解。

这里笔者不想为过多的条文作出长篇大论的解释,仅仅想对部分背景加以介绍。虽然在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阴影仍然在世界上多数国家人民的心中挥之不去,但我们应当承认,国际公约的签订本身即凝聚着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合作与共识。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华民国也属于缔约国之一,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该条约;从缔约国数量上来看,当年56个参与起草的国家中有48国对其通过投下了赞成票,8个国家投下了弃权票且没有国家投下反对票;而到目前为止180多个国家都对该宣言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1966年签订的74个签署国扩展到现如今的共计172个缔约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如今已经有171个缔约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加入如上三个条约之后又退出上述的条约,但有部分国家对上述三个条约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保留。

因此,从上述角度来看,所谓的欧美国家垄断自由边界的定义以及对“自由之自由”的解释,至少是片面的。没错,现代自由的概念起源于欧美,但近现代以来全世界的思想家、政治家都为了他们心中的自由进行了相应的实践与理论的丰富与创新,而国际人权法的三大基石性公约就是这些尝试的精华所在。而且正如前述,事实上这三个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变化趋势上,目前只有增加没有减少,也就是说有越来越多的法域(或者称之为文明)对上述条约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自由作出了认可,从而间接证明了自由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普世性;部分国家对条约的保留,也是国家适应本国国情的体现,而并不能构成对条约宗旨的否认。换句话说,如果承认自由不是二维的,且依据@谢孟的观点来看,三维的自由由不同的法域内部共识而维护,那么一定存在四维的自由由法域之间的共同共识而维护发展。如果简单地将自由之自由局限于三个维度,且认定法域个体就可以垄断自由边界的解释权的话,最终一定会导致人们对“自由”这一概念在不同法域内的混淆不清,从而激发对“水土不服”的外来个体的排斥,甚至可能造成对“自由”一词涵义的虚无化。

当然,@谢孟对于政治正确在不同法域间造成的冲突的观察是十分准确的——在不同的法域中,政治正确的标准完全不同。试举一例,对于纳粹的抵制来看,中国人对任何日本军国主义的象征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例如将大日本帝国时期的军服自拍照片上传到大陆互联网上将会被举报,进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在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上,对于纳粹德国的支持言论也并非鲜见,将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军服自拍照片上传到互联网上,吃的举报也相对较少,也基本不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相反在一些东欧国家,对于纳粹象征的出现已经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反对。且正如@谢孟所言,倘若以政治正确为自由之边界,由于各族群出于文化、政治、历史有各自的政治正确,出于互相尊重的考量,取最大公约数,看似较为公平,但也导致禁忌重重、无话可说。所以现实运转的逻辑是,即便自由与政治正确,也存在等级分明的层次。

但是,决不能简单地将政治正确划分层次的逻辑认定为所谓“处于上游的文明,其政治正确称之为普适,其他文明则归为宗教信仰、地方文化一类”的简单二分法。必须明确的是,“政治正确”的产生,来源于个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结合道德或习惯对言论自由的行使,进而构成的类似于“习惯法”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换句话说,政治正确不仅建构于道德,而且建构于法律;法律对道德的规范作用,在如下三条原则中体现,包括伤害原则(法律制裁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制裁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目的之一是对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家长主义原则(通过对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效果)。综上,笔者认为政治正确层次的划分标准是法律对道德规范的分层导致的差异。如前所述,当前世界上不同法域间文化、历史、政治的差异仍然巨大,因此对于类似于NBA一样的问题,需要双方政治家与企业家的默契,互相维护共同的底线而化解,毕竟中国的执法机关不能在美国的土地上对美国人执法,反之也同样成立。

从这个角度思考,在NBA问题上反倒是大陆有一种只允许一种声音发声的权力,应当为本次事件的发生至少负有一半的责任。这种权力,让反对的人被处罚、沉默的人被处罚,甚至连鼓掌的不卖力都要处罚,将网络环境极端化,反智化,给人灌输战天斗地的对抗性理念,进而破坏合作双方的默契。

当然,笔者并非反对中国民众在他国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作为少数族群,合理地争取合法权益是生存的必由之路,美国的政治正确也并非完美,存在相当的不公平不合理。但必须明确不同法域间政治正确的分歧是长期存在的,以协商沟通、起诉等方法弥合矛盾才是正道,一味抵制最终破坏双方的互信基础,从而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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