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藏川
三藏川

理解永远要比评价更重要

“乡愿,德之贼也”——小议专制政权下的道德不可能

话说孔子是个很喜欢交友的人,希望认识每个经过他家门的人,唯独除了一种人,那就是“乡愿”[1],可见他老人家对乡愿真是深恶痛绝。关于究竟什么是乡愿,孟子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主要特征是媚俗阿世。也就是说乡愿这种人是没有自己的做人原则的,世俗说好就是好,说坏就是坏,他们习惯随波逐流,同流合污[2]

然而,孔孟所想不到的是,在他们之后,“乡愿”这种人遍布神州大地,几乎可以说任何一个王朝都不少,甚至有越来越多之势。反倒是春秋战国时代,相对而言是乡愿最少的时代,无论是读史记还是战国策,你都会发觉那个时代的性情中人很多,所谓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那为什么到了后世就多的是随波逐流,趋炎附势之辈呢?

要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回答何为“道德”。

让我们先想象一下这样一种情况,你来到一个城市,发现那里的每个人捡到东西都会立即交公,因此没人会担心丢失财物。你肯定会认为这里的人十分有道德吧?可是很快你发现,该城市的法律规定,捡到财物并交公的人,可以得到等值的奖赏;但如果藏起来不交公的话,一旦被发现就会枪毙。那么现在,你还会认为这个城市的人很有道德吗?

我相信任何一个拥有理性的人都会认为,单单凭借捡到东西交公这点完全不能判断该城市的人有道德。理由很简单,不交公的代价很可能是死,而交公的话则有等值的奖赏,在这样一条法律下,人们必然选择交公。既然选择是必然的,自然就无法因此判定该行为是道德的了。

也就是说,我们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其前提条件在于,该行为是否是自由的选择。被迫选择的任何行为,无论其看起来是多么舍己为人,都无法视之为道德的。

有趣的是,我们刚才这个想象并非是虚幻的想象,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实。清朝的法律规定,如果捡到失物上交的话,如果找到失主,那么上交者从中可以得到相当于失物一半价值的奖赏,失主则只能追回剩下的一半;如果在30天内找不到失主,则该失物归上交者。如果不上交的话,就会被以犯罪论处(最高是杖一百徒三年)[3]。按照这一法律,显然捡到东西交公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因此问题来了,在清代,捡到东西主动上交这一行为是道德的吗?

按照“道德行为必须是自由的”这一原则,答案显然为否。因为不交公是要判刑的,而交公则有可能最后所有的财物都归自己,这样一来任何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交公。选择如果是必然的话,那就等于没选择。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清代,捡到东西主动上交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定义这一行为呢?可以这么说,这是一种由当时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其次,要判定行为是否道德,还必须满足第二个条件:该行为的道德特征并未由官方进行权威认定并给予奖赏。

为什么这样说呢?很简单的理由,想象一下如果官方说,在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道德的,而且如果你让座了,就可以得到一两黄金。那么会发生什么呢?显然所有公交车上的人都会抢着让座。也许你会说,这又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象,现实中不会有官方这么做。好,那我们来看看历史中的类似情况吧。

中国一向是讲究“孝”这一美德的,因此也就流传着很多有关孝行的传说,其中有一个叫做割股疗亲。简单来说,就是把自己大腿上的肉割下来给亲人吃。关于该孝行最早的记录见于唐代,说是有个叫做王友贞的人,在20岁的时候母亲病重,医生说只有吃人肉才有可能治愈。于是这孩子就把自己大腿上的肉割下来给母亲吃,然后他母亲真的病好了。武则天听说了这事后,就对他进行了表彰[4]。后来就逐渐形成制度,凡是割股疗亲的人,都可以免除赋税和徭役。于是就一发不可收拾,民间大家都纷纷有样学样,割自己大腿肉给亲人吃了。以至于到了宝历二年(距离武则天时代一百多年了),户部不得不要求凡是这类免赋税徭役的申请,必须先要经过户部相关职能部门的验定并颁发证书,不能随便上报到州府就给免税了[5]

毫无疑问,当割股这种孝行被官方认定并给予奖赏的时候,这一道德行为就被扭曲了。很多人选择割股疗亲的动机就不在于疗亲,而是逃税了!因此,这时我们还能说割股是一种道德行为吗?恐怕很难了。事实上,割股这一孝行在后世王朝中的评价不断变化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一种道德行为一旦被官方认定,它就不再是道德的了。不仅如此,它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弊端。

公元907年,唐朝灭亡。当时恰逢乱世,老百姓苦于各种苛捐杂税,于是纷纷割股来逃避赋税。后梁太祖朱温火眼金睛,看破这背后的实情,他说,这种为了逃税而自残的行为,怎么可能治疗得了亲人的病呢!于是下令禁止军民割股[6]

无独有偶,后唐明宗李嗣源时期,老百姓也争先恐后割股或者割乳,好逃避赋役。一旦被认定后,户部会颁发免税证书,而证书所用的纸张叫“蠲纸”(一种质量非常好的纸张,很难伪造)。因为割股的人实在是太多,导致纸张需求量太大,于是对地方供纸造成了很大压力。以至于明宗不得不下诏废除这种蠲纸[7]

以上两例都是五代十国时候发生的,可见唐朝的割股免役制度一直传承到了那时候,并且带来了很大的弊端。那么到了宋代呢?

情况也差不多,在《宋史》的孝义列传中有不少割股的故事,最触目惊心的当属刘孝忠。这孩子在母亲病了三年而不好的时候,将自己大腿肉和左胸乳给割下来喂母亲;母亲心痛,这孩子又用火烤自己的手掌,以此来代母亲受痛(不懂是怎么个代法)。他养父双目失明,他还亲自舔养父的双眼,足足舔了七天,居然让养父能够重见光明!他的事迹流传之后,官方给了他好多赏赐,还给封了官[8]。当然,封官是小概率,一般都是物质赏赐。除了免除赋役,还会有很多财物,其价值对于普通人而言其实不低[9]

总之,重赏之下必有孝子顺孙。由于有巨大的物质刺激,所以自从武则天开了头之后,历代的割股孝子层出不穷。直到元代这事情发生了变化。

元代一开始也是按照前代的制度,对割股的孝子进行表彰赏赐的。比如在《至元杂令》中说,为了鼓励大家孝悌,因此对于割股之人,一律奖赏丝绸五匹,羊两头,田地一顷[10]。这可是不小的赏赐呢。尤其是一顷地,当时的一顷大概相当于3万平方米的土地呢!但是到了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十月,礼部官员们不知怎么突然发现割股这件事和《孝经》里面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11]”相违背。加上他们觉得这个割股赏赐的制度会导致很多人受伤甚至送命,反而增加父母的忧虑,所以决定政府不再对这种孝行进行赏赐[12]

当然,可能有人觉得元代是蒙古建国,不懂儒家的孝道。但是明朝又会怎样呢?其实到了明代,官方对于割股的态度与唐宋相比,几乎是完全相反。这事要从朱元璋说起,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有个叫做江伯儿的人,因为母亲生病,杀死自己三岁的儿子来祭祀神灵,祈祷母亲病愈。地方政府将这个作为孝行榜样报到朱元璋那里。结果朱元璋听说之后勃然大怒,下令将这个江伯儿杖一百,流放海南。同时朱元璋命令礼部重新制定关于表彰孝行的规章。尚书任亨泰上书说:“没有比割股、割肝,甚至杀死亲生儿子来孝顺父母之类的行为更加背弃伦理的了。不过这些人愚昧无知,也就听之任之吧,但不应该再对他们进行奖赏了。[13]”于是朱元璋就下诏说,割股、卧冰之类的行为,今后一律不许表彰和奖赏[14]。因此,遍查《明史·孝义列传》,你会发现,基本上找不到割股的事迹了。

让我们重新回到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上来,割股这一行为因为被官方认定为孝,才引发后面的种种弊端。也正因为那些弊端,才使得朱元璋决定彻底不再表彰割股。然而也正因为官方不再对割股行为进行道德认定了,于是也就再次让割股这一行为成为一种自由的道德选择。其实在朱元璋下诏禁止表彰割股之后,如果一个人选择割股来治疗其亲人的话,无论该行为在今天看来多么愚昧无知,但是,基本可以判定,这一行为是道德的。因为它符合进行道德判断的两个前提:一、该行为是自由的;二、该行为没有被官方贴上“道德”的标签。最后,它还符合损己利人的特点。

好了,讨论到这里,我相信问题“先秦时代的人为何看上去比后世的人活的更加率真,更加有道德”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

很简单,先秦时代的专制程度远不如后世。因为不够专制,所以君王们也就没有以权威的方式去定义各种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当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财力物力去表彰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于是人们反而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去自主定义行为的道德与否。而自从秦始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的专制王朝之后,历代君王都是不断加强皇权来巩固自身统治的,其中去定义行为的道德与否,将本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道德行为强行变成法律义务,将本来是个体自由定义的道德行为强行规定和奖赏,当然是专制的一大特色。于是,孔孟所最鄙视的乡愿之徒,也就大批出现。人们不再有自己的原则立场,他们不再是自我道德的主人,而沦为皇权伦理下的奴隶,随波逐流,同流合污。

关于这点,其实早在嘉佑二年(公元1057年),苏轼就指出过。在他的《议学校贡举状》中是这么说的:“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则弊车、羸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15]

好一个“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然而苏轼虽然能够看透这点,却无法改变这点。因为这是一切专制政权的通病:一个政权越是专制,则该政权治下的媚俗阿世者就越多,在那种统治下的道德只能名之为“伪善”;而少数依然能坚持自我道德的人,则往往会被定义为背德者而遭排斥。观古代有割股之孝子贤孙,视今日有爱国之粉红战狼,古今皆如是。


[1] 《孟子·尽心下》:“过我门而不入我室,我不憾焉者,其惟乡原乎!乡原,德之贼也。”

[2] 《孟子·尽心下》:“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原也。……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

[3] 《大清律例·户律》“钱债”:“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遗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

[4]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二“隐逸列传”:“王友贞,怀州河内人也。父知敬,则天时麟台少监,以工书知名。友贞弱冠时,母病笃,医言唯啖人肉乃差。友贞独念无可求治,乃割股肉以饴亲,母病寻差。则天闻之,令就其家验问,特加旌表。”

[5] 《唐会要》卷五十八:“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割股奉亲,比来州府免课役,不由所司。今后请应有此色。敕下后,亦须先牒当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课役不在免限。”

[6] 《旧五代史·梁书》三太祖纪三:(天祐四年)是年,诸道多奏军人百姓割股,青、齐、河朔尤多。帝曰:“此若因心,亦足为孝。但苟免徭役,自残肌肤,欲以庇身,何能疗疾?并宜止绝。”

[7] 《新五代史》卷五十六杂传第四十四“何泽”:五代之际,民苦于兵,往往因亲疾以割股,或既丧而割乳庐墓,以规免州县赋役。户部岁给蠲符,不可胜数,而课州县出纸,号为“蠲纸”。泽上书言其敝,(后唐)明宗下诏悉废户部蠲纸。

[8] 《宋史》列传第二百一十五孝义:刘孝忠,并州太原人。母病经三年,孝忠割股肉、断左乳以食母;母病心痛剧,孝忠然火掌中,代母受痛。母寻愈。后数岁母死,孝忠佣为富家奴,得钱以葬。富家知其孝行,养为己子。后养父两目失明,孝忠为舐之,经七日复能视。以亲故,事佛谨,尝于像前割双股肉,注油创中,然灯一昼夜。刘钧闻而召见,给以衣服、钱帛、银鞍勒马,署宣陵副使。开宝二年,太祖亲征太原,召见慰谕。

[9] 《宋会要辑稿》帝系五:(元符元年)八月十一日,宗正司言:叔妻王氏病,男盈之割股与食而愈。诏特赐绢百匹、羊十口、酒十瓶、面十硕。建中靖国元年六月三日,右金吾卫大将军、濠州防御使叔重男举之为父割股,亦依此赐。

[10] 《至元杂令》“孝悌赏劝”:诸割股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奴婢为本主同)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匹、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11]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

[12]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十二“行孝割股不赏”:至元七年十月,御史台为新城县杜添为伊嫡母患病割股煎汤行孝。旧例合行旌赏,为此公议得:上项割股旌赏体例,虽为行孝之一端,止是近代条例颇与圣人垂戒不敢毁伤父母遗体不同,又恐愚民不知侍养常道因缘奸弊以致毁伤肢体或致性命,又贻父母之忧。具呈。尚书省更为讲究去后回呈送礼部,讲究得割股行孝一节终是毁伤肢体,今后遇有割股之人,虽不在禁限,亦不须旌赏。省府准呈仰照验施行。

[13] 《明会要》卷十四: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礼部定旌表例。时日照民江伯儿以母病,杀其三岁子祀岱岳。有司以孝闻。帝怒其减绝伦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礼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书任亨泰议曰:“人子事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有事则谨其医药。卧病、割股,事非恒经。割股不已,至于割肝,割肝不已,至于杀子。违道伤生,莫此为甚!堕宗绝祀,尤不孝之大者,宜严行戒谕。傥愚昧无知,亦听其所为,不在旌表之例。”诏曰:“可。”

[14] 《大明会典》卷七十九:(洪武)二十七年:诏申明孝道,凡割股或致伤生、卧冰或致冻死、自古不称为孝。若为旌表,恐其仿效。通行禁约,不许旌表。

[15] 《宋史》志第一百八“选举一”。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