厭然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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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蘇聯的書刊檢查規則

烏克蘭解放運動研究中心公佈了一份蘇聯圖書出版管理總局(главлит)1949年下發的審查規則,名為《禁止在公開刊物和廣播發表的信息清單》,列舉了不允許在出版物、廣播上透露的信息,幾乎囊括國家戰後生活方方面面。清單最後,總局特別要求禁止提及存在審查制度。

本文節選抄錄其中部分內容,保留原文段落符號,供讀者一窺蘇聯當年的出版審查情況:

……

§ 95

禁止發表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在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培訓、部署的護士人數。

3.涉及衛國戰爭之信息

§ 96

禁止發表:

а) 武裝力量各兵團、部隊和分隊的作戰經驗資料;

б) 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外國軍隊作戰行動的綜合資料與結論,但外國刊物已有公開報導的除外。

§ 97

禁止發表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市和地區在偉大衛國戰爭期間動員參加武裝力量的絶對人數和百分比。

同時禁止發表衛國戰爭期間動員婦女參加整個武裝力量及各兵種、方面軍、集團軍、兵團、部隊和機關的信息(絶對人數和百分比)。

§ 98

禁止發表戰爭對工人健康造成影響的綜合資料(流行病、出生率下降、口糧配給及其對居民健康的影響、住房條件等)。

§ 99

禁止發表全蘇聯、蘇聯武裝部隊、具體作戰行動、各兵種、兵團、部隊和艦隊、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市和地區的人員損失數字。

§ 100

禁止發表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市、地區、村蘇維埃退伍傷殘軍人數量的綜合資料。

禁止發表蘇聯武裝力量在戰爭期間損失的武器和軍械情況,包括具體作戰行動、方面軍、兵團、部隊和分隊的損失情況。

§ 102

禁止發表蘇聯武裝力量各兵團、部隊和艦隊的戰史及作戰路線,但可以註明具體兵團、部隊、艦隊之指揮員姓名。

§ 103

禁止發表盟軍和敵軍具體方面軍、艦隊、兵團和區艦隊在戰爭期間損失的人員及設備之綜合資料。

§ 104

禁止發表蘇聯武裝力量及方面軍、艦隊、集團軍、區艦隊、兵團和部隊繳獲戰利品的統計數據。

§ 105

禁止發表武裝力量繳獲的對蘇作戰國家總參謀部、軍隊指揮部和國家機關的文件,以及從政府、公職人員和平民處獲取的類似文件。

§ 106

禁止發表蘇聯輸入和使用從敵國領土繳獲的工農業設備、運輸工具、藝術品、食品、牲畜等物品之資料,以及蘇聯因解散對蘇作戰國家艦隊而獲取的艦艇、船隻和港口設備,包括根據租借法案獲取的船隻之資料。

§ 107

禁止發表醫務人員在戰時使用武器的信息,但保護傷病員和自衛的情況除外。

§ 108

禁止發表偵察兵(游擊隊除外)使用敵軍軍服進行偽裝的信息。

§ 109

禁止發表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在被德國侵略者臨時佔領的蘇聯領土上活動的游擊隊數量的綜合資料,包括他們的敵後行動方式、偽裝方法和營地設施詳情。

§ 110

未經海軍參謀部許可,禁止發表特種水下工作隊(ЭПРОН)在蘇聯海域、中立海域和外國海域進行部署與作業的一切信息。

§ 111

禁止公佈戰後掃除水雷行動資料,包括:地區(港口)名稱、該地區(港口)估算水雷數量、該地區(港口)預計掃除日期、掃除水雷之種類、掃雷方法和已掃除水雷總數,武裝力量部門向戰後掃雷國際委員會提交過的材料不禁止。

§112

禁止發表航行區、港口和航道掃雷作業後恢復開放的信息,已通報海事部門的開放信息除外。

§ 113

禁止發表衛國戰爭期間動員調入武裝部隊的機械和畜力運輸工具總數,及其損失情況和返還民事部門(主管機構)的數字,提供給武裝部隊的糧食數量也禁止發表。

§ 114

禁止發表衛國戰爭期間從盟軍獲得的軍械裝備總數和按年份分列數目,以及使用外國軍械裝備的經驗材料。

……

§ 329

禁止發表關於牲畜和嚙齒動物發病率的信息,包括個案信息。禁止發表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和地區關於大規模動物流行病和牲畜傳染病的信息。

§ 330

禁止發表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的牲畜大規模死亡絶對數字及百分比,禁止發表國營農場畜牧區域牲畜大規模死亡的信息。

第十部份

其他信息

§ 331

禁止發表涉及國家密碼、譯成密碼和通信解密、通信加密和譯碼工作的信息。

§ 332

禁止發表關於機密文件管理、機密文件和材料存放、機密文件丟失和被盜的信息。

§ 333

禁止在限制類出版物以及被書刊檢查機關查禁或撤銷的出版物上發表評論。

§ 334

禁止發表從限制類出版物和材料上摘錄、引用的內容,援引同樣禁止。

禁止發表任何涉及特殊遷移問題和特殊定居者的信息。(譯註:即被強制驅逐的人口)

§ 336

禁止發表:

а) 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市、地區、中央部委和主管機關有關犯罪案件、緊急情況和犯罪記錄的綜合資料;

б) 有關叛國案件的資料;

в) 未經蘇聯司法部許可的不公開審判材料;

г) 關於反蘇組織和團體的活動,以及同他們作鬥爭的各種資料;

д) 關於行政機關驅逐危害社會分子的資料;

е) 關於轉移、押送被捕人員之流程和方式,以及涉及押送單位的資料。

§ 337

禁止發表下列材料、文件和信息:

а) 發生在工業、運輸領域和政府部門的重大事故、災難和火災;

б) 對上述目標的預謀犯罪和襲擊;

в) 農業和林業生產部門遭受的自然災害。

§ 338

禁止發表:

а) 全蘇聯及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的勞改營、監獄、犯人服役地和特別安置點的戰俘、叛國者、囚犯和特殊定居者的數量信息。

б) 關於勞改營、監獄、犯人服役地和特別安置點地理位置的信息。

§ 339

禁止發表涉及城市、工業、交通、國防和特別設施、軍隊單位和國家機關防空、防化、防火計劃和設施的各種信息。

§ 340

禁止發表:

а) 蘇聯各種工業、企業所使用有毒物質、爆炸物質數量的信息;

б) 毒物和爆炸物倉庫的地理位置、所儲藏的毒物和爆炸物數量及運輸細節。

§ 341

禁止發表聯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候補委員、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成員、蘇聯政府成員、蘇聯武裝力量副部長、總參謀部首長和各總部首長出行路線、車站、出發地點和停留地點的一切信息。

§342

未經蘇聯國家安全部許可,禁止發表:

а) 有關蘇聯情報機構活動的信息;

б) 有關間諜、破壞分子及破壞活動的信息,包括逮捕和鬥爭間諜、破壞分子方式方法的信息。

§ 343

禁止發表涉及軍事-外交業務人員培訓的任何信息。

§ 344

禁止發佈:

а) 武裝力量內部刊物;

б) 關於現役軍人和武裝力量成員參加農業勞動的信息。

§ 345

禁止發表通過加工整理外國新聞所獲得的外國軍隊總結性信息。

§ 346

禁止公佈軍隊單位、兵團、總部、武裝力量機關和部門、內務部、國家安全部的電話號碼,已經向外界公開的軍事培訓機構、衛戍司令部和軍區司令部總機、蘇聯境內的艦隊、區艦隊,以及城市內的艦隊、區艦隊報社編輯部電話號碼除外。

§ 347

禁止發表關於工業企業、國家建築、監禁機構和其他設施安全保衛方面的制度及技術信息。

§ 348

未經蘇聯內務部領導批准,禁止發表打擊走私、盜匪活動和偽鈔製造者的方式方法的信息。

§ 349

禁止發表有關蘇聯居民供應品中斷的信息。

註:第349條之規定不涉及對商業組織工作缺點的個案評論,因為此種評論不會顯示居民供應品中斷。

§ 350

禁止發表關於全蘇聯、各共和國、邊疆區和州貿易規模絶對數字的信息(包括蘇聯貿易網絡中個別商品的銷售情況及其他綜合性貿易指標)。

§ 351

禁止發表整體工業和農業經濟的零售價格與批發價格綜合性目錄。

§ 353

禁止發表中央部委(政府機關)和各總部的工人、職員與工程技術人員數量的綜合信息。

§ 354

禁止發表國家勞動後備力量培訓熟練勞動者的計劃和報告,以及全蘇聯、各部委和加盟共和國現有合格勞動力的信息。

§ 355

禁止發表全蘇聯、各共和國、邊疆區、州和部委動員居民參加繁重勞動的信息。

§ 356

禁止發表拍攝到有國防意義的設施的照片、航空攝影照片、照片略圖、照片圖板及各種比例尺的地形測量照片。

§ 357

禁止發表在醫學、工業、地質勘探、防治金屬鏽蝕、清理海船有害附著物等領域使用微生物的新技術、新工藝信息。

§ 358

禁止發表國防產品的“全蘇國家標準”。

註:對於出版和再版“全蘇國家標準”,其中包含新型高效生產工藝和工序的,檢查員應當要求出版社提供相關部委證明,以確保這些材料不含機密信息。

§ 359

禁止發表涉及蘇聯書刊檢查機關的信息,以及有可能暴露書刊檢查機關組織結構和工作方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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