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查哈爾燦
蘇查哈爾燦

專欄寫手、記者 關注公民社會 | 政制改革 | 社運思考 文章見諸《立場新聞》《眾新聞》《獨立媒體》《關鍵評論》《癲狗日報》等 Email: birdy.goodluck@gmail.com

又為斯民哭健兒

(编辑过)
幾點重要的「證據」,寫在國安法首案判刑之後。

國安法開啟香港法治的新紀元,如同習主席所言的新時代,是一個好時代的終結,是一個壞制度的開端。國安法定罪第一人,唐英傑因一句口號和危險駕駛,「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從事「恐怖活動」兩罪罪成,判囚9年,令人咋舌。

煽動分裂國家,刑期輕則5年以下,情節較重可判5至10年,唐英傑因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能夠」(capable of )有港獨意思,具備顛覆意圖,便遭來重罪。一句模糊的口號,不考慮具體語境、時間、社會背景,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國安法指定法官明顯的選擇了口號只要有顛覆意圖就可定罪。與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毫無合理疑點」、「無罪推定」標準背道而馳,也即法官有權 — 我話你係就係。

這樣的判例影響是, 當言論作為意見表達, 隨時被法官視為煽動的時候,坐監是必然。唐英傑可以因為一支旗、一句未叫出來的口號重判六年半,日後的異議評論,也會構成罪行。煽動罪正式成為香港的口袋罪。

唐英傑同時因「恐怖活動罪」獲刑8年,法庭指唐英傑當時駕駛的電單車是「致命武器」,不單是罔顧(reckless)、而是故意、有計劃(deliberate, pre-planned)令警員受傷。如此看來,交通警的電單車衝撞市民、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案,不是不夠恐怖,而是出於愛國,如梁振英話齋,以國家名義殺人都是無罪。

國安法下,沒有陪審團,被告沒有不應被過長扣押的權利,嚴刑峻法,指定法官,黑箱審判。法官在行文的結論寫道,「we are sure of the following」,法官們十分肯定被告的各項罪行,製造出案件毫無疑點的錯覺,因為不會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裡已不是香港。

唐英傑的罪,不過是在七一的大日子展示當權者忌諱的口號,作出一些危險駕駛的行為,便可顛覆這紙做的政權,成為「恐怖主義」。與此同時,遠在北京的聖上,居然派堂堂外長接見塔利班代表,試問誰是假顛覆,誰才是真恐怖?

中國在審判優良制度裡的香港人。法治失守,香港法院最後也變成中共的法院。但是良知經得起審判,天道輪迴,終有一日,審判者也會被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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