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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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獨的觀察者

Red看新聞#1:《國安法》生效後首例被逮捕男子


大家知道我一直保持著比較中立客觀的心態來面對兩岸三地的新聞,以後我也會如此。今天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一天,有不少新聞在產生,Red我也在新聞裡看到了不少疑惑,在此也分享給各位進行觀察。



新聞由頭:

摘自香港警察 臉書

各家媒體都有報道,信源大多也採自《香港警察》臉書主頁。

這裡面有一件值得斟酌的問題——請注意,原文中警方搜證的過程採用的動詞是——“搜獲”。再結合上下文來看:港警是先看到“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然後從他身上“搜獲”一幅旗幟。

到這裡我就很睏惑了:港警是否有權利對自然人的財務在“沒有搜查令”的當下進行搜身?是否在沒有自主亮出旗幟下,進行強制的搜查和定罪呢?

我們接下來看大陸官媒對於《國安法》的補充解釋。

本文截取自 海外網的報道

原文請看這裡

好了請注意看,原文說的是“揮港獨旗”。

那麼問題就來了——第一位因為國安法被逮捕的市民,是否有“揮港獨旗”的行為呢?根據香港警方的臉書所說:是沒有的。這個人的旗幟是因為此人“形跡可疑”而被警方被動“搜獲”的。所以我很疑惑,自己藏在包包裡自己欣賞不讓人發現,是否也算是“揮”這個動詞的補充解釋呢?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法律上如何定義“暗示”?如果有人能解答出來,那我相信法學在世界範圍的理解會進一大步。

再來,我們看港警在今天各地展示的“說明旗幟”:

圖片來自 香港警方 臉書

請注意旗幟上的文字:

你們現在展示旗幟或橫額/叫喊口號/或其他行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圖,有可能構成《港區國安法》的罪行。

我不免好奇什麼叫“其他行為”?如何定義“其他行為”?其他行為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

作為一個適用範圍籠罩全香港的法律,法律意義凌駕港府的法律(香港特區機構不能對駐港國安公署進行管轄),如此粗略的條文難道不應該再三斟酌、細化以後再頒布嗎?



綜上所述有三個問題:

1.不揮旗幟也可以依靠“搜獲”得到犯罪事實嗎?

2.如何定義法律意義上的“暗示”?

3.如何定義“其他行為”之具體行為?

P.S.:重申 本人對於國安法之設立沒有任何讚同抑或反對的立場。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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