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跟不上斯坦
维特跟不上斯坦

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LET'S BREAK UP! 谈谈“恋爱”“分手”与“放下”

在有过恋爱经历的并且认真对待一段恋爱的人当中,应该有相当一部分人都经历过分手,不管在分手之后有没有再次复合,而在分手之后又会经历一段时期的情绪波动。然而,恋爱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分手(break up)这个词到底在说什么?在分手之后,我们能够理性的说出“我放下这段感情”这句话吗? 今天来谈谈这几个问题。

1、谈谈“谈”恋爱

相信大多数人都认为,恋爱关系不是自然衍生出的关系,而是以“在一起”或者其他明显的同意为标识的关系,易言之,恋爱关系是被恋爱的双方建立出来的。这种被建立起来的恋爱关系是夹杂着肉体与感情的混合物,它既含有性的冲动,也有情感的表达,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它还具有道德性(比如因为A对B在某些场合的承诺会构成B对A道德权威。然而尽管在理论上如果A承诺在这段关系当中愿意做任何事情,那么即构成了B对A的持续性道德权威,但在实际的恋爱关系中,这种纯粹的道德权威是否能够存在是需要打上问号的)。说恋爱关系是被建立起来的,会有紧接着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恋爱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实际上,恋爱关系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恋爱双方所达成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绑定或者依附关系。它之所以不是一种绑定关系,在于绑定关系具有明确的界限,而这个界限的变动则引发了另一个绑定关系,而处于恋爱关系当中的双方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实际上,这种界限无法被明确地说明,并且即使有,界限的变动也不会引发另一个恋爱关系,因为恋爱关系并不能够被按照时间与事件被割裂开来,当然,“分手”这个事件则是一个例外)。这里举个例子来说明绑定关系,比如我们可以说合同关系是一种绑定关系,双方通过签订一个合同来标识达成了某种共识,而这个合同清晰的界定出了合同双方所能够和应该做到的事情的界限。但是在恋爱关系当中,却无法找到这样的界限。第二,恋爱关系也不是一种依附关系,在恋爱关系当中,恋爱双方并没有丧失其独立性,因此不管是在理论中以及现实中,双方的每一方都可以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诉求,同时也不会遭到对方的意愿性强迫,因此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或者支配情形。因此,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的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同时,双方也因此可以提出分手而不受对方的支配。

如果说,恋爱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同意的合作关系,那么这种合作关系是怎么样一种关系呢?首先,这种合作关系基于情感,准确的说是爱情。而所谓爱情,实际上是这样一种情感:它以双方互相倾慕的感受为基础,并在彼此之间产生出一种强烈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夹杂着性冲动以及强烈的想同对方共同生活的欲望),通过这种吸引力,双方因此对其未来的共同生活抱有某种程度上的乐观情绪。在爱情最初萌发的时期,性冲动更加容易成为产生这种强烈的吸引力的来源。

其次,这种合作关系并不具有明确的和理性的劳动分工。这是因为往往在爱情当中根本无法确定双方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分工以及如何进行分工;同时,这种合作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无法理性化的情感,因此无法进行非理性的计算,因此,往往存在一方或者双方的为对方所做出的不计回报的付出(这里的不计回报,指的是一方从另一方那里获得某种益处),这种付出是为了维系并且发展双方的恋爱关系。

第三,更重要的是,这种合作关系的发展是这样一种过程:双方从爱情产生的那一刻起,即建立起一个可供双方分享的虚拟情感与观念空间(virtually emotional and conceptual space,下文用V代替),这个空间的内容由双方的正向(positive)情感与观念以及负向(negative)情感与观念构成,这些情感、观念之间可能会发生某些融合,当然也有可能不会融合(融合指的是双方情感产生交集),伴随着二人交往的不断深入,这个空间里的内容会逐渐被丰富,其融合程度(交集大小)也会发生变化。

第四,在这种合作关系当中,恋爱双方的合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双方都同意并且实际上都将某些情感以及观念置入这个虚拟的情感空间之中;另一方面,合作也体现在双方愿意对方从这个空间之中获取那些融合了的以及不能融合或者尚未融合的情感或者观念,这就是所谓的共享。

第五,恋爱双方在这种合作关系当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是沟通和交流(主要是情感与观念,当然,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沟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谈”恋爱。实际上,“谈”可以被视为一种构造虚拟空间中融合的情感与观念以及从中获取资源的过程,因此,即便看起来,“谈”是一种双方直接的沟通交流,但实际上,这种“谈”是A-V-B/B-V-A的间接沟通与交流。当恋爱的一方继续构建虚拟空间的意愿降低(这就会造成这个虚拟空间失衡),或者双方获取的资源没有达到相对平衡(一方索取过多),或空间内容的融合程度没有继续进行甚至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融合程度降低,就会导致这个虚拟的情感和观念空间的继续建构产生不均衡的问题。这种失衡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双方的情感与观念的沟通无法深入进行,这实际上是因为虚拟空间中的内容不足以满足双方的情感与观念需求。此时,双方面临三种选择,一种选择是通过调整彼此建构空间的意愿并且实际上付诸行动,从而使得这种建构得以持续;另一种选择就是维持现状,但是维持现状还会进一步导致失衡出现;最后一种方式则是双方自愿选择终止继续建构与分享,或一方被迫接受另一方所选择的终止继续建构与分享的建议,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方自愿分手”或者“一方被迫分手”。

第六,这种合作关系的终止,即意味着虚拟空间停止了继续发展,但并不意味着这个虚拟空间的绝对消失。实际上,A与B所建立的虚拟空间一直存在,并且会在恋爱关系终止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继续为A与B提供可以获取的情感与观念资源。当双方自愿结束恋爱关系的时候,这种索取是被动的,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主动去从这个虚拟空间中获取资源,而是出于习惯的驱使而得到资源(即所谓的情感性路径依赖)。而在其中一方是被迫接受分手的情况下(假设A是被迫接受分手的一方),这种索取就会成为A主动去获得资源的行动。但不管如何,虚拟空间并不会消失,反而还会继续发挥作用。

2、谈谈“分手”

严格来说,当双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或当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终止恋爱关系,或当一方提出而另一方被迫做出同意终止恋爱关系的选择之时,也就是所说的“分手”,分手标志着恋爱关系终结,而分手之后的“复合”则标志着另外一段恋爱关系的开始。尽管(如果之前说的)虚拟的情感与观念空间仍未消失,但从理论上而言,这段关系已经宣告结束。然而,从经验上来看,分手至少在三种情况下出现,即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分手。这三种分手类型分别是:作为工具的分手、作为目的的分手、作为结果的分手。

首先,工具性分手并不意味着终止恋爱关系,也不意味着暂停恋爱关系,而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它具有理性的一面,但却经常以非理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它的理性一面体现在恋爱的其中一方在提出分手具有目的性,目的在于向对方施以道德或者情感上的压力,使得对方能够承认或者反思自身的过错,并且向提出者表示会在之后的关系中对过错进行纠正,从而促进恋爱关系的发展。同时,这种类型的分手,经常伴随着双方的非理性情绪,并且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愤怒、怨恨等情绪。作为工具的分手,实际上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分手,相反,它作为一种维系恋爱关系的方式。因此,当任意一方承认过错并且取得对方的原谅之后,恋爱关系会一如既往的进行,其亲密程度甚至也会增加。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越吵越爱”的情形。

其次,与工具性分手相对的,是作为目的的分手。目的性分手一旦达成,就意味着恋爱关系的完全终结。从这个意义上,它并不具有任何超出分开的目的,或者说永远的分开就是其目的。即便之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复合(实际上,这类分手复合的可能性极低),这种复合也完全不会被纳入到分手的目的性考虑当中。与工具性分手不同的是,目的性分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呈现出理性的特征。在目的性分手的范畴中,分手双方进行了相对较长的时间的考虑(比如,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未来的希望很渺茫等),或者由于其中一方具有不可原谅的道德或行为过错(比如劈腿、虐待,甚至殴打对方)而引致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提出分手(分手双方不会因为对方对过错的承认与承诺纠错而给予对方原谅)。除此之外,目的性分手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理性的沟通,也可以是非理性的形式(比如激烈的争吵、带有愤怒、绝望等情绪的行为),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目的性分手都带有强烈的悲观色彩,对恋爱关系的未来表示强烈的绝望感和不信任感。

第三类分手介于这二者之间,我称之为“结果性”分手,这首先是因为这种分手仅仅作为一种恋爱关系发展出来的结果,它并没有明确的目标,而是恋爱关系到达某一个处境而出现的一个现象。它既可以是谨慎的,也可以是鲁莽的;既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其次,与工具性分手和目的性分手不同的是,结果性分手既可以转向复合,也可以导向永久分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结果性分手是暂时性的分手,它保持了一种对于未来发展的开放态度。这引向的一个结果就是恋爱双方或者一方可以赋予其某种特性,而这种特性既不是完全乐观的,也不是完全悲观的,而是具有“谨慎惧怕的希望”特征。最后,结果性分手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重新认识对方的机会,但是这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对分手前状态的反思的制约,以及取决于双方是否愿意持有谨慎的希望。在认真对待并且愿意使一段恋爱关系发展(即便是对未来抱有悲观,但依然愿意在持有一种谨慎的希望)的前提下,最为理性的方式或许就是“结果性分手”,恋爱双方选择按下暂停键,并因此而得到了一个重新认识对方的机会。

3、谈谈“放下”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不管哪一种类型的分手,都不会为自己带来如释重负的感觉,而是会有某种怅然若失的失落感。即便发生在双方之中的分手是结果性分手,或者一方在恋爱中长期处于道德上的劣势,也会在一段时间内带来失落、伤心、怀旧甚至悲痛等负面情绪。这是正常的情绪反应,突然终止一个基于爱情的合作关系必然会引起情感上的状态发生变化,这并不构成问题。真正构成问题的,是这种情绪得不到排解。因此,有一部分人会通过心理暗示或者行为,来使自己达到所谓“放下”的状态,比如自我安慰、自我合理化、自我接纳与对话等都属于排解情绪的方式。然而,这里要问的是问题是,“放下”是否是一个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让自己“放下”是否是一个粗暴的方式?是否真的能做到“放下”?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但我想给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放下”的可能极低,认为自己可以放下这段感情或者可以放下另一方这种说法是一种粗暴的方式。它的粗暴之处在于它试图切断与过去的一切联系,而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过去比未来更加重要,因为“未来蕴含在过去当中”。尤其对于恋爱关系来说,即便与另一个恋爱合作者开展新的恋爱关系,前一段恋爱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消失,而是在不经意间发挥影响力,这与情感的路径依赖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因此,“放不下”前任并不是不诚实对待现任,而是因为从来没有一个选项叫“放下”。另一方面,通过放下来来使自己与对方或者这段感情划清一个界限这种行为,同时具有悲壮感的色彩,这当然不构成问题,但是这种悲壮感实际上并不能够带来情感上的轻松,它反而在无形中赋予了一段感情无法被消弭的特征。我非常赞同这种说法,即,预期努力让自己放下,不如想想是什么让自己想放下。

那么,如果说放下本身是不可能的事情的话,那么说“我放下了”就是无效的,甚至具有负向影响。实际上,准确来说,“我放下了”这句话应该被表述为“我可以开始放下这段关系”。而这句话实际上是在同时表达至少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开始放弃与对方继续在恋爱中继续进行合作的机会,而开始寻求将自己从这个合作中有序地撤出。这句话表达的第二层意思是开始将这段恋爱关系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降阶。正如我们都能觉察到的那样,一段感情的开始,虽然我们说不上来它会为自己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但是我们却可以清楚的发现这段关系为我们带来的这个变化:我们个体生活似乎为这段关系让位了,也就是说,会不由自主的首先考虑这件事会对双方的情感有什么样的影响,而不是首先考虑会对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就是重要性的升阶。而觉得自己可以开始放下这段关系,实际上也在表达这段关系的重要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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