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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以及畫畫的女子。中醫在學。 聯合報 尋找潛水伕專欄 (bit.ly/2tLhfy0)。

小城境遷- 記2016–2017台北小城抗爭案

這已經是兩三年前的事情了,不過我從沒提過這些事情,就像還沒解密的文件一樣,一直找不到要用什麼心情去面對,儘管現在也如此。在社運中,許多事情都是混雜在一起的,感情、工作、組織、學業。

當時還沒法消化,同學們不是去談戀愛,就是跑宿營。一個人滿溢的話語無法言述,所以自己用一個晚上慢慢的從萬華火車站,走到圓山,直到天更。另一個整夜,用無法消化的文字,寫下我所認知的過去。

近三年後修了稿件,跟大家分享,這個社區曾發生過的故事。沒有要激發抗爭,只希望'ˋ大家知道,某些年的些時刻裡,曾有一群人作過這麼一件事情。


位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台北小城,2016年建設公司以老丙建送件開發社區內公有土地,但因建設案位處山坡地,引起社區居民抗爭。自2016年起,社區開始以環境保育向各NGO求助、要求建商撤銷建照,並且提出訴訟,直到2018年6月一審判決新北市政府敗訴(註1)。


該社區於民國70年至79年間,由香港僑融建設公司以「老丙建」為執照,送審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規畫進行第一期開發,即在建造初期對外銷售,不久,香港僑融設公司倒閉,由臺灣僑融建設公司及台北小城建設公司聯合接手完成第二、三期開發案,並於民國74年至80年間建設完成,屬於封閉式社區。

但在民國101年,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警衛亭為違建,並於年底被新北市政府養工處拆除。拆除後,柏康堡建設公司隨即在民國104年申請建照(104店建字第00375號、104店建字第00376號)通過,規劃在社區公設綠帶上建造12幢40棟房屋,而這些公設綠帶皆是30度以上的山坡地,如下圖紅圈處。

來源:台北小城社區

何謂老丙建?

老丙建,為中央立法機關為解決民國六零代都市土地不敷使用,所訂定之法律。係指在民國72年以前,解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前取得水土保持証明,只要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由該縣市政府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就不必受到較嚴苛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區域計畫法之法令限制,亦即,非都市地帶的土地開發只要具有「簡易水土保持證明」及「雜項執照(什項執照)」送至主管機關核可後,便可逕自開發,導致迄今仍有許多未取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之建案。老丙建加速了建案進行,卻跳過較嚴格開發許可手續,直接進入申請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階段,在山坡地開發上形成漏洞,也為往後許多悲劇留下伏筆。

民國86年爆發的林肯大郡事件,正是由老丙建建照所引發的問題之一。換句話說,依照當時法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在建造林肯大郡時,只需檢附主要為水土保持證明,或以水土保持為骨(內容);什項執照為皮(形式)之證明,即可開發,所以不僅建築物未有保障,也極易造成官商勾結,如林肯建設偽造地質鑽探報告、施工過程無依規定標準實施、相關地方政府官員仍批准此建案,種種原因才一步步造成如此慘劇。

為什麼社區要求撤銷建照?

環境保育、公共安全是主因,然而造成問題的根源則是來自於建地產權不清。由柏康堡建設公司申請之兩建照實屬社區公設地帶,但早期建築法規不完備,未有法源規定將公設納入權狀中,於是建商便長期持有社區公共設施之土地,儘管當地居民曾要求建商將公設土地過戶,卻屢遭拒絕。當初臺灣僑融建設公司對外銷售時承諾將公設綠帶轉移給社區居民,且與管委會訂有使用協議書,以新台幣一千元象徵性「承租」二十年,並特別載明:「期滿應以同一條件續約」,但建商未有移轉之實際行動。

民國88年,臺灣僑融建設公司先後將公設土地拋棄捐贈給國有財產局,社區主要幹道捐予澎湖望安鄉公所及彰化員林鎮公所,藉以抵稅、換取建物獎勵容積率。

目前部分公設地帶的產權分別為國有財產局、澎湖望安鄉公所及彰化員林鎮公所所有;00375、00376號建照的土地為臺灣僑融建設公司所有,然而臺灣僑融建設公司背信,以解散方式規避責任,法定空地被非法轉移且登載不實,而今其它建商又重新登記公司再次提出開發案,政府失職,未制定出相關法律、規定或補償,造成社區居民受害。

關於都市計畫方面,新北市政府納定此區域為「安坑區都市計畫」。而柏康堡建設公司欲開發之建地,在民國91年時納入都市計畫後,土地未依原來情形變更註銷及登記,且當時早已被編定為開發完成地帶。現今新北市政府卻提出「已開發密集地區」一詞,為建商解套,重新讓建商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開發此地帶,然而,「已開發密集地區」未有任何法源依據,該社區之用地登記亦不屬於都市計畫範疇內,顯然開發要件不足。

再者,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建商將共用部分,即公設地帶售於特定人,且明顯侵害到該社區的居住正義,明顯違規。

既然建地上種滿綠樹,且地形均為30度以上的斜坡,為什麼該建照不須經過環評程序?

依據現行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商向其建地之主管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執照,通過後逕行開發。老丙建用地本身即可被視為建築用地,並不適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住宅社區專編』」,亦無需要向中央政府申請開發許可,依現行山坡地相關管理規定,起造人依照相關容積、建蔽管制及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即可提出建築執照申請,地方政府亦只能依一般建築執照審查方式處理,因此不必要求環評機制審查。

就算將土地視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根據修正後的環境評估法第三條之第十、十一項,「 須實施環境評估之類別,

(十)、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十一)、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而柏康堡建設公司在建管系統上登記之104店建字第00375號,總面積為4972.7平方公尺(0.49727公頃);104店建字第00376號,總面積為4855.3 平方公尺(0.48553公頃),雖然為分開申請,但單一總面積(0.9828公頃)完全不會超過五公頃,或非都市土地之十公頃限制,依照上述法規,根本不需要環評。就算是合併申請,建地面積離需要環評之標準仍然差距甚遠。當然最初(民國79年)該社區是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開發,理論上屬於山坡地,任何開發都必須經過環境評估程序,如今卻又被新北市政府在安坑區都市計畫中,劃分為已開發密集地區,屬於都市用地。無論以何種角度而言,政府機關刻意或不經意在立法或行政上的疏失,都為建商開一條避免環評之康莊大道,讓建商得以無後顧之憂開發此地。

依照前述的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法人解散後,捐贈財產之產權便直接移轉給被捐贈者」,對於部分不肖建商而言,他們捐贈產權不模糊的地段(通常為公設)捐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出售後,又經過幾次輾轉易主,當然可能又重回當初捐贈之建商手中,或當初建商解散後又新立之公司,而這些畸零地便理所當然的,演變為一般用地,而審查機關僅會以一般普通建築用地審查核可案發建築執照,當然不需要經過環評審查機制。
來源:台北小城自救會

消失的警衛亭

該社區完工時的社區大門,為民國69年香港僑融建設公司合法申請建照所建。民國97年為配合政府道路徵收,興建安康40米特一道路,將舊大門拆除,是時由於建商捐地節稅,因此該社區管委會另向澎湖望安鄉公所租地興建新的警衛崗。

民國98年底,該社區新設置的警衛亭因為在私設道路上,因此被舉報為違建,當時新北市政府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私設通路不能做為「管理維護空間」(例如警衛亭),以免影響消防車救災和民眾逃生,於以拆除處分,再加上當時政府為解決建築亂象等問題,規定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得以就地合法,然而該社區被舉報為違建的時間早已錯過法律追溯期,因此只得面臨拆除處分。

該社區最早屬於封閉型社區,警衛亭的設置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興建。建造警衛亭的道路是屬於私設,但依據公共利益,仍須無償開放,而在使用期間內,道路的管理權責歸給政府負責。然而在該社區道路因土地登記不明,導致產權分別被捐贈出去,歸給不同地方政府後,該社區轉變為開放型,因此,政府便有合理的理由依照著法條,拆去具有實質意義的警衛亭。

結語

在《第二十二條軍規》中,尤塞斯目睹了指揮官們在飛行員們出生入死時,忙著鉤心鬥角,經營投機行為,大發戰爭財,種種荒謬的行為,最後讓他選擇黯然離開了小島,逃往了中立國瑞典。

現實世界裡,法律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在某些看似民主的極權國家中,統治者以法律為依歸,伺候異議者;在民主國家中,立法者刻意與不經意保留法律空隙,讓權力核心者及其信徒利用法律操縱權力、把持利益,進而成就其獨裁事實。猶如雙面刃,法律保護我們,但同時也讓我們失望,唯有思考是人類的責任,帶給人類判斷能力,在緊要關頭時避免慘劇發生。

201602019 遊行/ 攝王詠葎
201602019 遊行/ 攝王詠葎
201602019 遊行/ 攝王詠葎
社區簡史/何書亞口述,王詠葎整理
*民國70年至79年,香港僑融建設公司以老丙建為執照,規畫進行開發,並完成第一期開發案。不久後倒閉,由臺灣僑融建設公司及台北小城建設公司接手,完成第2至3期開發。
臺灣僑融建造的公設未過戶給社區居民,同時保留公設旁之建地,逕行開發。
*民國86年,林肯大郡事件爆發,中央下令檢討老丙建漏洞,導致此類開發案面臨阻撓。
同年,臺灣僑融建設公司拋棄原有公設,領有建照(老丙建)土地產權被轉移予其他自然人名下。
* 民國88年,九二一大地震,台北東星大樓倒塌,造成87人罹難。
同年,臺灣僑融建設公司先後將公設土地拋棄捐贈。
* 民國100年,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稱取得臺灣僑融公司之債權,開始圍籬,企圖開發坡地。
*民國101年,大新店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舉報警衛亭為違建,社區居民抗爭,經申訴後無效,並於年底被新北市政府養工處拆除。
*民國104年,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為大新店建設公司同一批人),聲稱已拿到債權。
同年7月,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通過柏康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104店建字第00375號、00376號建照,現已維地,預計建造地上七樓,地下二樓,共110戶之集合住宅。
*民國105年2月6日,台南大地震,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罹難。
同年2月19日,台北小城社區居民赴農委會、監察院與營建署抗議,要求「撤銷主管機關發給之104店建字第00375、00376號建照,停止開發目前作為公共設施之綠地,並督促中央部會檢討且修改現行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陳玉燕,2012,老丙建社區設施土地登記之研究-以新店區小城段為例

陳嘉興,2003,老丙建公共設施需求種類分析探討

工務建設,2000年3月,第六期

居住正義之探討,2014,謝明瑞,人權會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5號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訊

國政分析,2003年3月

林肯大郡自救會網站

行政院環保署網站

行政院營建署網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

臺灣護樹聯盟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法律系統

台灣環境資訊中心

地球公民基金會

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致謝

台北小城社區反老丙建再生聯盟

台北小城社區自救會

唐翊航先生

何書亞先生

2019註1: 新北市政府違法發照! 「台北小城」力抗山坡新建案不合法勝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55708)自由時報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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