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力再說Marios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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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誕被重罰到冒犯經濟學|到底誰躺贏到最後|瑪力再說

從李誕被重罰到冒犯經濟學,到底誰躺贏到最後?為什麽中國企業頻頻被罰款?為什麽明星代言頻頻翻車?為什麽中國人容易被冒犯?本期從李誕代言女性內衣廣告被重罰看中國的冒犯經濟學

Hello大家好,我是玛力。这是一个长期脱更,但致力于提升你思辨能力和手撕五毛的小频道,每一期我们将结合一个政治经济案例,帮你分析下它背后的原因和不同的思考维度。

自从今年4月以来啊,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开出重磅罚单,从4月的对阿里的182亿罚单开始,到腾讯被罚100万,滴滴、苏宁、美团无一幸免,几乎覆盖了中国整个互联网产业。再加上K12教培行业的禁令,才不到半年,中国政府开足马力痛下杀手,作为国家门面的新兴经济可谓是哀鸿一片。

8月24号,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又发表了一个通报,是关于脱口秀演员李诞在今年初微博发布了一个女性内衣「广告」,因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等字眼,被指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所以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罚款651147.54元。合计处罚87万余元,他所在公司笑果文化也被罚了23万元。也就是说,一条「违规」微博带来的违法成本也超过了100万元。

此文一出,李诞自然又喜提热搜,十足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对于「托拉斯」们,对于明星们的仇富快感,社会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络绎不绝。我不想去评价这一系列的重磅炸弹是否跟「共同富裕」「财富在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针政策有没有具体的关系,然而一个赤裸裸的现实是,杀富并没有济贫。

关于平等(公平)、公正、正义的话题,网上大家也讨论的非常多了,关于这几个词不管是中文还是英文,意思都非常接近,绕来绕去每个人的看法也不太一样。这里我就借用一张个人觉得还蛮有意思的图来简单说明下这个问题。

我们从这个图可以看出,如果有一面墙挡住了球场,三个身高不同的人要看到球赛的话,可能只有高个子的人能看到,中个字和矮个子就看不到。假设社会资源有三个箱子,那么为了公平呢,每个人都可以垫一个箱子,那高个子的人看的就更舒服了,中个子也可以看到了,虽然矮个子还是看不见,但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矮个子只能怪自己太矮。那如果给矮个子两个箱子,中个子一个箱子,高个子你比较高就不要浪费社会资源了,如中间那张图所示,这样就解决了弱势群体的问题,即所谓公正。那我们再来看最后一张图,如果把墙换成了矮一点铁丝网,那所有人都不用垫箱子也能看到球赛,同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就叫正义。

如果我们用三个成语来表达以上三种场景的话,第一个叫雨露均沾,第二个劫富济贫,第三个叫消除壁垒。虽然这张图可能不能特别准确的定义平等、公正和正义。但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现实是,如果社会体制本身不公平,那不管再怎么人为矫正,始终都会伤害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制度的壁垒和不公,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今天,我们就以李诞广告风波为例,结合中国社会的现状,试着从三个角度来分析这种想象。

第一,我们来谈谈「冒犯心理」

现在的社会大家似乎都喜欢谈「冒犯」。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所谓冒犯就是有人有意或无意触碰到了你的「心理边界」,或者叫做「心理防线」,人本能的会对这种越界的行为产生抵触和抗议。不管是「有被莫名冒犯到」这种自嘲调侃的说法,还是辱华现象、或者像女权主义这种全球性的话题,人们似乎越来越介意被「冒犯」。冒犯本身也存在个人和群体的差别,即个人对个人的冒犯,个人对群体的冒犯,群体对个人的冒犯,以及群体对群体的冒犯。关于个人对个人的冒犯,主要涉及到个人尊严和人格分析的问题,这里我们不过多讨论。我们重点看下个人和群体之间的问题。

知乎上有一个问题曾经问道,如果一个人感觉被一群人冒犯了,那个人有异议的话,那群人往往不以为然,还会被那群人说坏话。而一个人如果冒犯到了一群人,这个人就很容易被指责。有人用勒庞的《乌合之众》曾经解释过这个问题,即所谓人都是从众的,人们会利用群体的信念来判断自己的观点是否正确。

一群人做了一件事冒犯到了一个人,虽然是冒犯,但只要是经过了群体的认可,它在群体看来就是正确的。比如层出不穷互联网的道德绑架事件,最典型的莫过于郑爽代孕事件,不管郑爽有没有侵害到群体的利益,只要大家认为你道德有问题,你就活该被封杀被口诛笔伐,而群体中的每个人并不需要承担冒犯别人的责任。郑爽的行为或许不值得鼓励,但她是否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和尊重呢?

反之,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个事情冒犯到了一群人,那这个人大概率会被群起而攻击。比如之前的脱口秀演员杨笠因为说了段子调侃男性,被认为是侮辱男性。同理,这次因为侮辱了女性,所以李诞就活该被罚。很多人会问了,难道杨笠和李诞不是在性别歧视吗?作为他们的对立性别群体,难道没有感觉被冒犯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往往很容易带入群体意识的陷阱中去,只要有人说你冒犯了我们的群体,那越来越多的人会觉得我就是那个群体的一员,即所谓的被带节奏。当李诞发了那条微博之后,或许言语间确实有轻佻的意思,但他随后也立即道歉和删帖了,虽然我也认为这个广告词有点低俗,那他是否真的有冒犯和侮辱到整个女性群体吗?严格意义上说,除了感觉被冒犯的女性,是不是也有无所谓的女性呢,是不是也符合部分女性的价值观呢?(当然如果有这部分女性她们也是不会承认的,可以理解)

所以,关于冒犯和侮辱,是一个主体和客体之间信息交换的理解机制。如果客体感觉有被冒犯到,你可以跟主体方提出你的质疑并要求停止伤害行为。如果客体是群体的话,则需要看你愿不愿意把自己带入到群体的共识中去,对于冒犯来说,有时群体的利益并不代表你的利益,很多时候你只是扮演了一个损人又没有利己的角色。按照勒庞的说法,群体是无智慧和无意识的。因为群体最渴望的不是自由,而是服从。这也为群体中的某些人想要操控群体话语权提供了借口。

接下来我们就来谈第二个问题,关于「矫正正义」。

矫正正义源于亚里斯多德的理论,是指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进行补偿的一种符合正义要求的规则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对没有达成自然正义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人为的矫正,这里实施的主体则是代表群体的公权力。

「矫正正义」符合大部分人「补偿」和「报复」心理。也就是说,对于弱势一方,我们要尽可能去帮助给予支持,这也是典型「白左」价值观,比如欧洲的难民政策,美国的黑人平权运动,都是属于典型的「补偿性矫正正义」。而中国人更容易接受的是「报复性矫正正义」,如果一个人伤害了别人的利益,必然要受到惩罚,所以他造成伤害就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即所谓的「有法必究」。这里并不是说西方都是补偿性正义,而中国都是报复性正义(这个在东亚国家也很常见),而是说这两种矫正正义很容易走入一种群体无智慧矫枉过正的陷阱。比如拐卖儿童的应不应该死刑?又或者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还有我们之前谈过很多次的政治正确(不管东方还是西方)就是属于典型的矫枉过正。而中国的矫正正义的绝对话语权和正义性都是由公权力来定义。

比如李诞的这次处罚,法理依据是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该行为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我仔细看了第这条规定,原文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何为公共秩序?何为社会良好风尚?这里就给舆论和公权力一个极为宽松的解释空间。如果他代言的是一张行军床或者瑜伽垫,是不是「躺赢职场」就不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了?

这里我想到一个类似案例,文案鬼才杜蕾斯可是经常触碰社会良好风尚的红线,频频被罚,最著名的莫过2019年与喜茶、淘票票 、饿了吗的联合广告被罚了80万。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下,作为一个性用品品牌,我除了说那点破事,我还能怎么宣传我的产品?作为消费者,你喜不喜欢我的文案和宣传方式是完全主观的,你可以说我俗,你完全可以不买、鄙视、唾弃都行,但你不能因为觉得被冒犯就去报复啊。作为群体,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公共道德的虚伪:一旦关乎所谓的公正、利益、尊严、权利,大家群情激愤,正义感爆棚。一旦关乎谅解、理解、奉献的时候却不认为是也是「正义」的一部分。而作为公权力机关,借用群体的舆论道德标准来定义社会良好风尚可谓是名利双收。

久而久之,人民已经进入一种只要是劫富就会精神快感的的状态(报复),几乎没人去管也不能管能不能济贫(补偿)。所以「矫正」也许永远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

第三**,我们来谈「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裁决中一个通用的标准,即不仅结果要合法,且造成结果的所有过程也要合法。我开始谈的「矫正正义」的前提既是要「程序正义」。而中国人似乎对于「程序正义」并没有太多的感觉,一个是法律体系原因,一个是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原因,这里我们不过多讨论,总而言之,不管是「黑猫白猫」理论,还是「弯道超车」,还是「丛林法则」,都体现了中国人对于结果即正义,成败论英雄的根深蒂固。

我还是回到李诞的例子,关于李诞的罚款法理依据是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简单来说就是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如果违反了第九条,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还会没收广告收入所得。这里我有几个疑点跟大家讨论下:

1、这里的广告发布者就是李诞,他正好违反了第九条的第七项。所以他的罚款看似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我们回顾一下北京海淀市场监督局的公告声称李诞没有单独收取广告发布费,那为何要没收非法所得?这个非法所得的来源在哪里?

2、既然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法律都要罚款,那本案中广告主也就是内衣品牌方,为什么没有看到相关的处理结果?是没有发布?还是就不罚了?还是就私了了?我们都不得而知

3、也是最吊诡的一点,今年7月26日,李诞的公司笑果文化也因同样的原因被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犯款23万,原因是没有起到监督审核义务。开始我还不明白为什么李诞被罚他的公司也要遭殃,仔细看了官方的解释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笑果文化是李诞的独家经纪人。笑果文化授予海峡西岸(北京)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公司”)在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为李诞等14名旗下艺人的经纪代理人资格,对其艺人在接受各种新闻媒体的采访前或在个人博客、微博、网站等媒介上发表、披露演艺活动相关信息有审核权。

笑果文化在扣除海西公司代理费、李诞广告代言费和所缴税款后得广告费33003.01元。终上所述,笑果文化为广告经营者,其违法广告的广告费33003.01元。

如果笑果文化为广告经营者,那它的代理海西公司又在里面承担什么法律角色?为什么海西公司不是广告委托经营者者呢?为什么海西公司又没有被罚?

对于以上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有点晕头转向了(包括我自己),很多人会认为只要不良风气受到制裁就好了,何必在于这些细节。问题的关键自于如果这些细节不能做到透明和环环相扣。即说明法律本身就存在司法漏洞和空隙,那就给司法者和违法者提供了大量的寻租空间。罚是罚了,问题解决了吗?

我在网上看到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苗罕在2012年,发表了一篇叫做《美国联邦政府监管中的行政罚款制度研究》的论文,其中跟我国法律比较的部分或许有一些启示:

其一,罚款制度的目的是追求威慑和补救的统一

除了消除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受益的可能性和威慑之外,美国立法允许将所征收罚款资金用于设立专门资金以救济受害者,这也体现了威慑和补救的统一。.而在中国《行政处罚法》则是将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作为并列的处罚类型加以对待的,罚款金额与非法所得之间并无关联,也不关注相对人采取预防措施的需要,这就很难对相对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度,也无法促使相对人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而在受害者救济方面,忽视受害人利益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存在的系统性问题。

其二,罚款金额的确定追求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在结合个案确定罚款金额时,为了追求行政罚款金额的一致性,避免过轻过重,美国监管机构制定的裁量基准区分了罚款基数和调整系数,并明确了相应的考量因素,从而有效压缩了监管机构在罚款数额确定方面拥有的裁量权,体现了对监管对象的公平对待。同时也根据个案的特殊性,如鼓励违规方自首、鼓励先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根据违规者的支付能力进行调整,这就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而中国《行政处罚法》尽管在总则中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但是并未对行政罚款的额度提供任何具体指导。大量法律法规通常仅笼统规定罚款幅度,存在较大的任意性。为了克服这种灵活度过度而一致性不足的问题,我国各地监管部门先后制定了罚款裁量基准,但是大多只是细化违法行为类型,缩小罚款幅度,在确定标准上仍然缺乏系统科学的计算方法,而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除此之外,关于罚款实施的注重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这边论文也有相关的分析,我就不继续阐述了。

总而言之,追求公平正义是全世界任何体制的国家都在追求和不断努力的普世价值。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只有弱势者、强势者、违法者、受害者、执法者任何一方遵循了基本原则,有道德上的,有法治上的,有程序上的,才有资格谈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问题,要不只会被善恶本身绑架了自己的立场,损人却又没有利到己。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吧,我是玛力,如果你喜欢这个视频的话麻烦帮忙点赞分享订阅支持一下,我们下次见,88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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