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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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拍攝電影》讀後感

我和拍電影最近的距離大概是當短片的臨演…這本書令我感興趣的是拍電影的組織與管理,同樣是專案型組織,電影這個百年產業一定有可以借鏡的地方吧!所以我從資訊業的角度看拍電影。
圖片來自 Bicanski

如何拍攝電影》副標是電影企劃執行製作手冊,是導演李佑寧寫給新手電影團隊的書,這本書比較像是工具書的性質,做為新手電影團隊的工作手冊,並不談太多電影的藝術面。

為什麼我想看這本書

在資訊產業打滾幾年下來,我一直隱隱覺得電影和軟體有著類似的特質:

  • 都是專案型組織,但在專案之上又有電影公司和投資方,在專案之下又有其他的外包團隊。
  • 都充滿變動性,一部戲從概念到完成中間有許多人和角度都會涉入,包括導演的意念構想、市場性、現場狀況等,這些都會影響著最後電影呈現的樣貌,以軟體業的話來說,就是規格是變動的,原始的構想經過設計師和工程師加工後,可能和原本的構想差異很大。
  • 都有概念整體性,概念整體性(conceptual integrity)一詞來自資訊業談產品開發管理的名著《人月神話》,指的是原始意志的貫徹,用更簡單的話說就是「莫忘初衷」,在多人團隊的作品中,每個人都參與了作品的一部分,如何不把作品做到歪掉,是組織角色定位的問題,也是組織內溝通的問題。
  • 都有著預算、成本、收入、時間的壓力,高成本的電影不等於高票房,在充滿變數的情況下,怎麼對金錢與時間做出管控,這也是令人好奇的。

每當看完一部電影,後面那落落長的工作人員名單,都令我感到佩服,電影團隊人員這麼多,他們是怎麼調度與溝通的,在看這本書前我認為電影身為百年產業,一定有一種行之有年又有效率的作業流程,而這樣的工作流程,是不是有值得我們借鏡之處,因此我是以軟體產業從業人員的角度在看《如何拍攝電影》的。

規格的制定與發布

在電影業,劇本就是規格,也如同資訊業的規格一樣,同樣的圖文描述,但每個人可能都會有自己的解讀與實做,在電影業,他們對劇本設計了更精確的架構來讓團隊內的每個角色(監製、導演、演員、攝影、燈光等團隊角色,非單指演員扮演的角色)都能夠正確的接收到屬於自己的劇本,架構如下:

構想 → 主題 → 人物介紹 → 故事大綱 → 分場大綱 → 分場對白劇本 → 分鏡劇本

一般我們所謂的劇本,大多是指分場對白劇本,但看了上面的劇本架構就知道,劇本在各個不同時期,或是因應閱讀對象的不同,據本會以各種不同的面貌出現,例如在對投資方的企劃案內,就不會有拍攝用的分場大綱、對白劇本與分鏡劇本,這三種劇本都是實際進入前製作業時才會開始撰寫的劇本。

所謂的分場與分鏡,指的是把劇本依照場景或鏡位做切分的動作,經過分場、分鏡的劇本,才是真正在製作階段讓團隊能各司其職的工作手冊,在資訊專案上,我們也有 high level design 和 low level design 的不同層次的規格架構,但相較於電影業的制度化,資訊業並沒有一套公認有效的文件層次(不要告訴我敏捷開發,它只是一種流行,並沒有被「公認有效」)。

專案需要規格,但站在更高的層次看,產業也需要規格,舉例來說,身為一位電影從業人員,不論在哪個製作團隊工作,分場大綱、分場對白劇本、分鏡劇本一定是會拿到的工作手冊,並且我還可以預期即便是在不同製作團隊,拿到的格式是差不多的,如此不論每部電影的團隊成員如何變動,在產業已經把劇本形式規格化的情況下,工作必然是比較有效率的,反觀資訊業,並不存在「定義規格文件的規格」,導致每個公司,甚至每個專案,規格的樣貌千奇百怪,完整度不一,每個專案的每個環節都要重新經歷一次「哪個部份誰決定」的問題,以分鏡劇本為例,鏡位的規劃是由導演和攝影師共同討論,導演有可能接納或反對攝影師的意見,但導演不可能對分鏡劇本撒手不管,但在資訊業,卻常常可以看到 PM 不想管或管不了的情況,也因此導致最後作品做到歪掉的可能性大增。

溝通

在電影業,製作團隊會召開劇本會議,劇本會議由製片、導演、美術指導、攝影指導參與,溝通拍攝風格與美術風格,確保作品的整體風格與意念傳達符合導演的意圖。

第二種會議是演職員會議,演職員會議是每次拍攝前的準備會議,「其為導演針對全片意圖概念的傳達,或是鏡頭處理方式予以詳述,做為開工前的再次確認」。

不論是哪種會議,很明確都是以導演與製片為中心的,即使是請來業界知名攝影師,他的拍攝風格也必須是符合作品主題的意旨下為原則進行,而作品主題意旨的設定,也是來自於導演,一般民眾也早已習慣「導演XXX作品」這樣的陳述。

行銷

電影的行銷元素在前製階段就已經被考慮,包括導演與演員的名氣,週邊商品的授權,媒體的曝光,國際發行的授權等,這些都是商業電影已經成熟的行銷管道,也已經有成熟的產業鍊來協助製作方這些週邊工作的進行,但軟體同樣做為一種商業性的作品,行銷元素往往是最後才被考慮到的,也因此不存在所謂的軟體行銷產業鍊,或者更退一步說,在作品完成前連和你的受眾溝通的機會都沒有。

結語

前面談了我認為電影與軟體的共同特質,但電影與軟體也有著根本性的差異:電影作品被認定為同時具有藝術性、社會性與商業性的特質,因為存在藝術性的元素,所以會有主要創作者的認定,在電影上,人們普遍認定的創作者是導演,反之在資訊專案上,幾乎只存在商業性的元素(好像只有遊戲存在藝術性的元素),因此不論是團隊內成員或是外部人士,都缺少了一種我要完成「XXX」的作品的認知,而只是淺碟式的「我要把工作用做完,而且最好是用我自己的方式」的思維,而這樣的思維,破壞了上面提到的概念整體性。

有一派方法論者的觀點很單純,只要技術、人力、資金、管理方法到位,就自然會有好的作品,但我認為這些都是過於表象的特徵,更內在的特徵應該是熱情、勇氣、原則、理念,與一致性,那些外在的手段只是實現內在特徵的方法,當團隊只看到外在方法而忽略內在特徵時,只有可能做出還可以的作品,但永遠做不出好的作品。

備註

關於電影產業的種種,書中說的是典型作法,必然會有例外,例如我們都聽說過某些大導演是沒有劇本的,但必然是先了解原則後才有可能突破原則,資訊業則如同前文所說的「沒有制定規格的規格」,亂拳打死老師傅也未嘗不可,只是把作品的成敗更多的寄託於命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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