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尖椒部落」用工情況小組
監察「尖椒部落」用工情況小組

職工:以前為什麼給我安排超職權以外的工作? 尖椒部落:你自己沒長嘴啊?! ⋯⋯⋯⋯⋯⋯⋯⋯⋯⋯⋯⋯⋯⋯⋯⋯⋯ 如有類似情況可發郵件聯繫我們,一起監察。 onlinesupervision@protonmail.com

@尖椒部落 | 我被尖椒部落非法开除:为什么劳工机构的官僚比资本家还要凶狠?

作者:王小嗨

轉折

曾几何时,我一边抹着眼泪一边采访尘肺病工友,听他诉说身体的苦痛,他所遭遇不公。那时,我在想这个世界还会好吗?

但这个世界真的不会好了。我更惊恐地发现,我也遭遇了和无数工友们同样的命运。

2020年01月16日,我被一位领导告知去麦当劳「谈点事情」

那时候,网易和华为的暴力裁员,热度还未过去,坊间流传着关于251的各种段子。大家都还在讨论要随身携带录音笔,谨防与HR谈话。

其实为了采访和田野调查,我就自费买了录音笔,可偏偏出门之后才发现粗心大意没带。不过我也没当回事:也许只是讨论一下工作,还能真的像华为那样?

到了麦当劳,就看到我的两位领导已经端坐。而他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解雇。大脑霎时间一片空白,但是我记忆中还是清楚地记得:

领导:你都有关注国际新闻,应该也知道现在各方面形势都不好。 

我:唔。 

领导:你的工作能力达不到主编的要求,你的工资又很高

我:唔。

领导:我们的经济也困难,你就不合适再继续... 

我:行吧。

领导:真的不是你不好,我们不需要一般的人了。

我:唔。

领导:之后有需要写推荐信,机构可以帮忙写。也可以给做尖椒的兼职编辑、投稿、翻译翻译文章之类的。

我:唔。

领导:公司补给你一个月的补偿金

震惊之中,我耷拉着头,从麦当劳回到了办公室。坐在办公桌前突然手机响了,一看是我的妈妈。妈妈问我什么时候回家,还准备了满满一冰箱排骨,等我回家去吃。这一年来猪肉涨价,我最爱吃排骨,但是已经很久没买过了。

最近,妈妈打电话也是催我回家,但我害怕春运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借⼝推辞了。妈妈会我说下次回来也给我做,但我不知道何时再次归乡。恍惚之间挂了电话,我⼀个中年⼈竟然流下了眼泪,我不敢说其实我早就退掉了⼀个多⽉前就买好的过年回家的票,因为我没有脸回家

处于震惊之中的不光只有我,还有我的同事,她们也是当天被告知辞退了一位同事。在外面看来,尖椒是一个民主的团队。实际上,我们内部也是宣传人人平等,凡是都要公开讨论,人人表达意见。可我被开除一事,从未公开讨论过,其它同事也从未表达过意见。

疑惑

领导说机构经济困难,这我都可以理解,毕竟大家现在都挺困难的。我完全可以自愿降薪,甚至暂时不要工资。在内部民主决策,充分讨论后,我可以自愿离职。甚至尖椒部落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赔我2n的补偿金,我都愿意如数返还,再捐给机构。可不要说机构的资金问题,我无权过问之外,就连同事发多少工资,我都不知道,每次发工资时大家都得偷偷摸摸

领导说我工资高。我就很奇怪了,要是赚钱,我会不远千里来到一个NGO工作吗?我寻思着,且不说做这份工作还要承担一些政治上的风险,再说了,深圳生活成本那么高,一个人租房住,城中村的房租蹭蹭地涨,我每月工资其实也仅仅够勉强维生而已。

领导说我是「主编」,可我们不是人人平等的机构吗?怎么还有权力关系的划分?而且我的offer与合同上也明确写着「编辑」,并不是什么「主编」,而且在机构内部同事的普遍认知中,我也不是什么领导。

前段时间,与领导谈话,我提了一嘴,我都不知道为什么被分配了这么多活,领导一句话「你自己没长嘴啊」就把我顶回去了。这意思是让我提出来拒绝你分配的工作任务?但是我是一个权力关系的下位者,你领导安排工作,我敢不干吗?

领导说即使我被解雇,也可以做「兼职编辑」。这突然让我想起来,其实尖椒部落早在一两个月前就启用了兼职编辑。这事没有事前商量,只有会议上的告知。慢慢地,我和另一位编辑的日常编辑工作都分到「兼职编辑」身上了。真的不知道工资高是借口,还是经济困难是借口。

这时我才想到:使用「兼职编辑」的成本当然比使用正式工便宜,尖椒部落的自家员工,我和我的同事,在领导看来只是一个商品而已。一个员工作为商品都有一个价,买完用过一段时间,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扔掉,然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更低价的商品。我毫不怀疑,这一切都是资本逻辑使然。而作为劳动者,我却没有丝毫尊严。

万念俱灰,下班后,我回到出租屋躺在床上盯着天花板发呆。只想着怎么办,我的房租要怎么办?我是不是要收拾东西回老家了?

合同

被单方面告知解雇后,又遭遇疫情。我已经半个多月没有吃过菜与肉了,方便面和糙米饭就是我每天的口粮。每天磕两片一盒四块五的VC片,这样就不用买水果了。我日夜颠倒,在屋里闷得受不住,到附近毫⽆意义地游荡一会儿,去三和人才市场和大神们聊聊天是我最开心的事情,就仿佛自己也过上了一种三和大神般的生活。

我感到失望和愤怒。我失望,领导作为共同理想而努力的团队的大佬,居然不拿自家员工当人看。我愤怒,作为全国知名劳工机构的领导,口口声声为了女工的权益,为女工发声,居然双重标准,做两面人,可以这样肆无忌惮地无视「劳动法」相关法律。

虽然处于被羞辱的失望和被损害的愤怒之中,但理性告诉我,自己的存款已经所剩无几,应该查查能不能领到失业保险,好歹得把下个月房租交了吧?

打开了电脑,开始使用搜索引擎检索「失业保险」相关信息,可检索到的信息就让人窒息了: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申领失业金,必须有缴纳社保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可我的社保是代缴的,我和我的劳动合同中所谓「第三方机构」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尖椒部落即使给我开具证明,我也无法领取失业金。原则上来说,如果我的社保没有被非法代缴,我入职尖椒部落超过一年半,是可以领到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

过了两三天,我才从这个让人发抖的消息之中缓过神来,发了条朋友圈。其中一位领导说:「好好反思」。好好反思?反思什么,反思资本主义的不公吗,这点我从来都知道。人都有侥幸心理,都觉得牢厂那样的暴力裁员轮不到自己,我也不例外,只是没想到如此凄惨。

出于多年关注劳动问题所养成的直觉,我翻出来了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合同里这样写:

5.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甲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陆千叁佰柒拾元整为劳动报酬,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乙方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居然把委托以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等等这样的违法行为,公然写入劳动合同?

且先不论,代缴失业保险都已经无法领取失业金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16年07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也就是说,代缴实际上属于骗保行为

广州在此问题上更是一马当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在第十二点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合法,「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深感羞愧,自己也算是一个老左派了吧。但出于对尖椒部落的信任,我当时连看都没看就签字了。一个劳工机构的领导所准备的劳动合同如此不尊重劳动合同法,令人错愕。

你以为这就完了?

6. 甲乙双方约定:
6.1 乙方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若该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乙方可于一个月获相等时间的补休。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通过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平常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不得通过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费。但是合同条款却要求,不仅是休息日、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加班都能通过补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公然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非法使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再来看看工作内容,我的工作岗位是编辑,因为一开始我的受聘邮件写的是:

您在尖椒的初始职位将会是编辑(第二级),负责如下工作:
1. 栏目内容策划、约稿、编辑、发布,有需要时撰写文章 
2. 研究和处理网站用户的信息及读者反馈
3. 新媒体平台内容策划和推广 
——选取我的受聘邮件内容

而后来劳动合同上写的是:

1. 根据甲方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网站编辑一职,并于深圳办公室处理相关业务。
2. 乙方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为:运营、推广公司旗下尖椒部落项目及策划、推广、运营大辣文化品牌的相关产品和活动,执行其他由甲方或甲方指派代表所制定的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工作。
——《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编辑与运营是两个岗位。如此随意更改招聘邀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构成了欺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所以说劳动合同上关于岗位工作内容的第二条是毫无法律效力的。

总而言之,当时一开始我以为自己干的是编辑,我的同事也都认为我是编辑。而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那就是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这样看来,后来给我增添的各种工作任务,在法律角度讲已经超出了原有岗位工资职责。

当然,对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上的「执行其他由甲方或甲方指派代表所制定的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工作。」证明增添的工作任务都属于是执行指派工作。然而,这个「相关的工作」写的这么模糊,基本等于没有内容,那相当于我的岗位职责已经被扩展到了任何一种可能的工作。所以我确认,这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却没有和我进行任何协商,我更没有看到变更的书面协议。

回头再看,劳动合同开头部分所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为什么一个劳动合同不声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却反而援引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咨询了朋友圈在法律行业工作的朋友,才知道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民法,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务上都是有争议的。他说原则上劳动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必须要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进行法律适用。

和那位朋友聊完之后,真的想笑,但是又笑不出来。我们的法律在他们看来简直就不算什么,但他们却要在公众面前打扮得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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