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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風險或機會?

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images/id-3920724/

近年來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被考量為是人權概念之一。其目的在於刪除過時(或負面)的歷史資訊。面對網路的隱私問題,被遺忘權確實是一個蠻有意思的權利。

試想一下,許多尚未出社會的年輕人(學生)透過社群交流平台,分享許多幼稚無知的文章或照片。當他們即將要找工作或尋找能夠深入交流的對象時,過去的資料是否會影響到他們現在的機會?顯然地,如果雇主或欲交流的對象知道他們的過去,確實可能會影響到當下的評價。

大部分的人都知道,10幾歲的言行舉止、20幾歲的言行舉止、30幾歲的言行舉止,其實是不能拿過去某個階段做為唯一參考依據,畢竟每個人邁向成熟的歷程是有所差異。但是人們在做判斷的時候,確實還是比較站在經驗論的角度思考。即是說,過去可能發生的事情,現在或許也有可能再次的發生。

本文認為,如果是因為不夠成熟(透過犯錯學習的階段)所產生的結果,應該是可以主張被遺忘權。例如:年輕時的不雅或幼稚照片,不代表成年後的那個人一樣是不雅或幼稚。那麼在應徵工作之前,確實有權利可以把過去的黑歷史刪除。儘管這個資料過去是當事者主動公開的,這不代表當事者現在不能將資料列為隱私。

如果用日本動漫的劇情來類比的話,國高中生可能會有中二病的時期,當下的人們可能也都知道哪些人有中二病,但是這不代表未來的當事者不能封存這段過去的黑歷史。因此、更精確地說,被遺忘權的行使或許應該是這樣:「若當事者過去在網路行使公開發表權(言論自由),當事者有權利讓人們遺忘這個公開發表的資料,並且往後視為當事者的隱私」。

既然上述已經定義為以當事者為主體探討被遺忘權,那麼什麼樣的被遺忘權個案就會有疑慮呢?本文認為以下情況可能需要有更嚴格的條件:

(1)當事者所牽涉的事情是歷史重大事件,能否主張遺忘權?
(2)當事者所犯的罪,嚴重地影響到社會倫理規範(殺人、性侵、詐騙),能否主張遺忘權?
(3)當事者常態性的鑽法律漏洞(逃稅、不願繳強制保險、惡意欠債),能否主張遺忘權?

知道上述資訊的權利具核心價值,即是讓人們有考量風險的機會。上述列舉的三項當事者,主張被遺忘權固然是因為想要有重新來過的機會,但是真的任何行為都有權利讓普遍民眾遺忘嗎?或許可以這麼說,線上(虛擬環境)的行為所衍生的隱私問題(拍照、錄影、發文),或許可以採納被遺忘權。但是線下(現實環境)的行為所衍生的網路隱私問題,採納被遺忘權是有疑慮了。因為這麼做僅僅是讓資訊失去一種媒體傳播的管道,普遍民眾認為不該遺忘的負面資訊依舊會以不一樣的媒體形式流傳。

在探討這類(上述提的三項)案例,當事者(個體)能否主張被遺忘權之前,或許應該思考這對社會整體利益而言,是否值得這麼做?即是說,遺忘對其他人而言的好處是什麼?壞處是什麼?不遺忘對其他人而言的好處是什麼?壞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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