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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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沈默即同意

政府是否窮盡一切政策工具了?

這幾天被警察盤查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剛好週五看書時看到一個議題,節錄一點內容: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germany-organ-donation

想起,我曾經喝醉醉倒在德國國會大廈旁的公園椅子上。

德國聯邦健康部部長Jens Spahn為了解決器官捐贈問題,在2018年提出「反對法案」的雛形,意思是身為德國人【除非生前有明確表達拒絕不器官捐贈的意願,或是其親友有辦法在死後提出證明,否則就會被視為同意捐贈者】,簡單來說就是「沈默即同意」。2019年,正式提出草案。

提案中,與器官捐贈登錄相關的最核心要點如下:

1.年滿16歲者,應至少3度得到器官捐贈相關的充分資訊,以充分思考自己如何表達意願;一年後,除非明確表達反對意願,否則即被視為器官捐贈者。反對意願必須被明確登錄在聯邦資料庫中,但當事人可隨時更改甚至取消。
2.器官捐贈者也必須被登錄在資料庫中。
3.倘有疑慮,當事人的家屬可在明確提出「當事人不願成為捐贈者」證據的前提下,代為決定。

這個制度被稱為「雙重反對方案」也就是說,必須確認死者有無登錄資料庫,以及有無向家屬明確表示其意願。在完全找不出反對意願下,死者即成為器官捐贈者。

Sphan希望藉反對方案,強迫人民思考自己必須採取何種立場,也就是說,在器官捐贈議題上,公民有權利將其遺體獻給國家以及社會,也有權利不要,但無怠惰思考、沉默的權利。其中基社盟國會議員Stephan Pilsinger便與幾個國會議員一起提出這個構想:在換身分證、護照等證件,或者申請駕照時,讓申請者一併針對器官捐贈立場表態。

這個提案確有好處,人民不可能無視這個議題,必須介入公共辯論且做出決定;而政府可盡可能地得出明確的答案,而不是在人民沉默或者立場模糊時,由國家逕自徵用其身體。

(內容尚有正反方辯論、公共利益與個人自主的討論,還提及康德的哲學思辨,才疏學淺就先不提及)

而這項草案最終在2020年於國會辯論後,被正式駁回了。


書中提到的一句話,我自己是覺得蠻重點的,就是「政府是否窮盡一切政策工具了?」

(政策工具就是達成政策目的的手段,這邊依照查到的資料區分為四種:1.權威,如合法強制力2.誘因,如提高貨物稅、發放消費券等3.符號,如食品認證標章4.自我管理型工具,如社區自治、公聽會等)

在這項法案,就是「政府」在為了達到「自動器捐」這個目的,有否利用上述的政策工具使得每位國民都能知曉「沈默即同意」?

拉回來臺灣自身,為何許多人根本不暸解自己有什麼權益?在遭遇警察盤查時,是否沒做虧心事就得乖乖交出證件?
政府在這是否有做足一切,讓身為中華民國(臺灣)的國民,能夠知道自己交付給了警察什麼權力?而自己本身又保有什麼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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