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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瞧那个人… 自由撰稿人/Podcaster/业余音乐人/日本动画/流行音乐/日本独立偶像/心理学/OCD 个人页:https://linkfly.to/karma-capsule

我的劳动仲裁经历:副标题没想好

先说我这次劳动仲裁的结果:根据我8月27日拿到手的裁决书上面写明的,被申请人(也就是我所在的前任职公司)为主动提出与申请人(也就是我)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申请人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从被申请人那里离职。故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拿到的经济补偿并不是非常多,所以具体数额就不说了)。


我写这篇文字的目的,主要是想分享一下我所经历过的,从最开始意识到自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到终于开完庭,最后签收了裁决书,这一系列劳动仲裁流程中,更加一般性的,可以为现在或者将来有需要的人用以参考的各种细节内容。

至于我在前任职公司工作期间,发生过的一系列事实,我确实是会挑着来说的,因为如今网上到处都可以遇上那种完全无视实际情况,随意就能评判他人言行举止的网民,我一介“不完美的劳动仲裁申请人”,并不想被这些网民轻易评判。

在开始说主要内容之前,这里是个前情提要,2020年的新冠疫情,也促使我去思考一些与社会现况相关的事情,我也逐渐清晰地意识到,之后再遇上一些让我觉得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时,不想忍受就不去忍受,不想逆来顺受就不去顺从,虽然我并没有足够的勇气,每一次都毅然面对,但我希望能够记录或者记住那些,自上而下的“共同语言”和“传声筒们”并不太会揭示的人和事。

这样的观念,或者说这样的情绪,直接影响了我对前任职公司,和对自己前一份工作的态度。

我是在3月初的时候,正式回到前任职公司上班的,之前因为疫情,大概有1个月的时间,我是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务的。回到公司上班后,我逐渐开始不想去遵循所谓的“行业规则”,不想“灵活地”进行工作,不想巩固一些我当下反感的东西。

而必须要说明的是,我并没有因为这样的观念或者情绪,而在工作的过程中经常偷懒,多次故意减少自己的工作量(下文中我提到的,被申请人与我会谈期间,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录音里面,被申请人清楚说过,我是有完成基本的工作量的)。


前情提要或者背景交代完后,下面就是主要内容:


5月底的时候,被申请人发现我已经不满公司和部门的做法后,就找我会谈,当时我并没有想到,也不知情,被申请人从问我的第一句话(“你其实是不是对公司的做法不满?”)开始,就在偷偷录音了……

整个会谈其实进行了比较久的时间,我确实不认可公司和部门的某些做法,也不想去积极顺从部门将来的工作内容调整。我在会谈中明确表示,我是打算10月份左右就提出离职的,毕竟5月份的时候,由于疫情,对未来的计划与打算,或多或少都会显得不太明朗,故而我当时还是想在前任职公司继续工作下去的。

不过被申请人那边说了一大堆诸如,我所在的部门没有足够热情和火花去迎接之后的工作内容调整;我还不能够胜任所谓的“团队带领人”,去激活部门中比我更加年轻的员工;我除了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之外,并不能给公司创造更多的意义和价值……

我就不说我为了对工作内容足够负责,同时也算对得住自己的良心,经常去做的那些额外工作,和就算主动加班个一两小时,也要尽量保证工作成果质量的多个夜晚(被申请人居然还在正式开庭的过程中,否认了我加班的事实)。

既然被申请人都主动表达了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那我也没有必要硬是赖在前任职公司不走,既然被申请人都直接说出,这算是公司和我之间的“和平分手”,那我就同意前任职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事实。

会谈的最后结论是:我工作到6月30日,就可以从公司离职了。

6月28日这一天,被申请人让我到会议室,在两份文书中签字,一份是写明我工作职位、工作年限、工资和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的离职证明,另外一份是由于要“走离职流程”,而在这个时候才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现什么问题了吗?没错,劳动合同是在6月28日才签订的,这是我的问题,也是被申请人的问题,2018年我经过了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之后,我当时竟然没有主动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及时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我和被申请人竟然都容许了这样子的事情的发生,所以这绝对是个教训,劳动者要意识到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这还不是最有问题的地方,我在签订这份劳动合同时,居然没有看清楚劳动合同最后标注的日期,我和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所标注的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一份倒签劳动合同,所谓的倒签,在我的这份劳动合同中,指的是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但合同上标注的日期是2018年5月15日,即被申请人认为的,我入职的日期,而我在开庭的时候,已经拿出银行卡收支流水单的工资部分作为证据,并主张,我实际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4月17日,仲裁庭采信了我的主张)。

但我并不能够拿出证据主张这份劳动合同是倒签的,这也是一个教训: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当然包括最后标注的日期),另外,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的所有文件或者文书,要记得保留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何地,与何人签订何种文件的那种证据,真要是发生了劳动人事争议,这些证据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签完了这两份文书后,被申请人说要拿回去给人事那边看一看,所以并没有马上再给我一份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的原件。

6月30日上午,被申请人来找我开会,在5月底已经协商一致的内容,被申请人以人事那边不通过为由,改口说是因为我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劳动态度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所以公司要辞退我,并表示不会支付我经济补偿。

我当时肯定是十分疑惑的,“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对,确实我有迟到的现象,但前任职公司作为一家“90后创业的”“扁平化管理”的公司,员工迟到是时常发生的现象,而且我也记得大概在2018年的时候,被申请人就对着我部门的员工说,只要员工按照要求完成了工作日每天的工作内容,稍微晚点来是可以接受的,员工要是提前将工作内容完成,甚至还可以早下班走人。

前任职公司是没有按照民主公示流程,制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对员工的迟到现象,被申请人要么是口头骂一下员工,要么就是在工作群上骂一下员工。一方面,每次被申请人在工作群等地方骂员工迟到的时候,都没有指名道姓到具体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员工上,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前任职公司没有制定出书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对员工迟到早退等现象,根本就没有可以量化的惩罚标准(这也是员工迟到现象会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

“劳动态度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这更多就是个笑话。

我那时候稍微思考了一下,表示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辞退理由,并表示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说“那你去吧”,还说“你今天上午就可以从公司离职了”(在开庭期间,被申请人也否认了这句话,称我是直接走人的,并没有依照规定完成下午最后的工作)。

我当时其实脑子是有点乱的,所以回到自己工作位置后,我一边收拾着东西,一边用手机查询劳动仲裁申请的相关内容,这时候,被申请人就拿出了一式两份的“辞退通知书”,要求我在上面签名确认,我竟然没有像之前签订离职证明时,好好去看里面的内容,再次犯了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错误,直接就先签了名,然后我才反应过来要看一看,当中辞退的理由果然是上面提到的。

我并没有去要这份“辞退通知书”,也肯定不会认同上面的说法,被申请人称反正我已经在上面签名了,不认可也没有用,于是我就兴冲冲离开了公司……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之一:去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


我离开公司后,仍然站在路边,用手机查询着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内容。印象中先去吃了个饭,吃饭的过程中,已经开始一边在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例分析,一边在回想自己能够搜集到哪些证据,去证明我并不是所谓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差,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吃完饭,我回去了一趟住处,一是想先稍微睡个午觉,二是想马上让部门的一位同事,将之前其统计的部门员工工作成果数据Excel表格都各发一份给我,我当时就是想以此作为主张我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其中一个证据,但这个同事并没有理会我(我跟这位同事平时关系还可以的,有时候其工作没有及时留意到的地方,我也会提醒一下他)。

我根据网上查询到的信息,直接跑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待我的是一个大叔,当时我精神颇为疲倦,我向这个大叔了解劳动仲裁申请的事情,这个大叔问我就职的公司具体地址是什么,我一时之间想不起来公司在区内哪个街道的哪条大道旁,大叔用不耐烦的语气反问我“你连你公司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吗?”

我解释我精神比较疲累后,马上打开手机的地图应用,将公司所在的具体地址指给大叔看,大叔看完后,还问了我一句“公司是在XX大道X的东边,还是西边啊?”,我稍微楞了一下,接着又说,地图上方指着北边的话,那就是XX大道X的西边。

大叔确认了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后,就让不远处的一位保安将XX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告诉我,我对着那张写有一众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表单拍完照后,就再次兴冲冲地赶往XX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到了XX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经过询问之后,我找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我先去向一位工作人员说明了要劳动仲裁的诉求,以及一些我之所以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基本情况。工作人员说要先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和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指了指不远处展示有申请书模板以及相关处理流程与申请人准备事项文书的区域,让我去那边先看一看,于是乎我就坐在这些文书的面前,由于当时比较疲累,为了防止自己看漏或者看错了些什么,我是一边直接用手指隔着玻璃逐字逐字指着,一边进行阅读的。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之二:准备证据材料以及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在给申请书模板以及相关处理流程与申请人准备事项文书拍完照片后,我离开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

从那个时候开始,到这次对劳动仲裁案件结束,我坐车,我去餐馆吃饭,我在路上走着,或者我在洗澡的过程中,都会用手机上网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分析,我所了解学习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国内的声音内容平台上,不仅有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声读本(有些还是结合案例来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析说明的),而且还有专门的案例分析法律小课程,这些声音内容都让我更加便捷去了解到需要的法律知识。

当时还要去思考,在我所准备的证据材料和主张面前,被申请人会如何应对,对方手上能够提供的,与本次劳动仲裁案件相关的证据大概会有哪些,针对这些证据,我要去如何再拿出证据去应对。按照我这次的经历来说的话,作最坏的打算是比较好的,所谓的“最坏的打算”,也就是说对方会直接否认那些对我有利的事实,不主动提供能够有助于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对其不利的证据,甚至直接伪造证据等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我在准备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也会去思考(回想)前任职公司内部,有哪些可以形成证据的东西(比如说办公场所内安装的监控摄像头等)。

在我所准备的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出来的证据材料中,重点提到的是这些:


1、6月28日,在我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写有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等事项的离职证明(但这份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始终不愿意给我,理由是“人事那边不通过,就废掉处理了”,而对方的这句话,是出现在我与被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2、所以接下来,就进入到第二份证据材料,也就是我与被申请人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上的聊天记录,从我开始要对被申请人进行劳动仲裁的那一刻起,凡是与其有关的事情,都要留下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微信交涉完之后,我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

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进行截图的过程中,截图内容里面最好要有完整的时间显示,不是只有X时X分就够了,因为在仲裁庭上,仲裁员审查确认聊天记录证据时,如果截图内容里面没有显示具体的时间日期,仲裁员是会直接询问的,所以能够通过调整手机时间设置等方式,让完整的时间日期显示出来的话,就请务必这么做。

3、钉钉应用上的考勤记录和可以证明我确实在前任职公司工作过的个人页面(包含部门和具体职位等信息)。这里我必须要说明一点,这点非常重要,由于被申请人对我的主张是所谓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态度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确实我在其指定的期间内,是存在迟到现象的,但上文我也已经说过了,前任职公司的员工迟到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是没有进行有效治理的(因为就没有经过了民主公示流程,奖惩明确的,可以量化的规章制度啊)。

既然我有迟到的现象,那我在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的时候,也要主动将这个事实指出来(即使被申请人会将这个事实,在准备其答辩书时,进行对其有利的“演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资收取的记录。由于我在前任职公司工作期间,正常情况下都是通过银行卡收取的,还有就是被申请人并没有主动给过我工资条(可笑的是,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主张:其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是会给员工工资条的,不过我不愿意接收。用一般人的常识去想的话,我一直都不愿意接收工资条的理由是什么呢?)

还有就是被申请人主张我是2018年5月15日入职的,银行卡上的工资收取流水记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我真正的入职时间(2018年4月17日),这份证据还可以方便我,以及仲裁委这边,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能够有真正符合事实的参考(而且我的月工资在近12个月内,是发生过变动的,关于这部分,我下文会说明,这涉及到经济补偿计算公式的内容)。


接着就是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


理想情况下,申请人在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时候,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是可以去询问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但我在这里必须要说的是,我去了办事处也有挺多次了,大部分情况下,办事处都有挺多人在那里,或是在填写申请书,或是在询问填写过程中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正在接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或是在等候区内坐着,或是正在被不耐烦的工作人员说着,或是有人在表示自己现在要回到海南那边,不方便经常过来佛山这边,要是在佛山找地方住下来的话,他和他共同申请劳动仲裁的工友没有那么多钱,然后被办事处像是上司的人直接说“不要跟我说这种没用的事情”……

所以我是觉得真的不要太指望办事处里面的工作人员会将所有申请人不清楚的地方详细解释到申请人明白为止。而在我的经历中,工作人员也并没有很好地在申请书模板中,将一些必要的细节表示出来,这里就要提到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的公式填写了。

首先,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诉求,简单说的话,经济补偿是被申请人主动先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且被申请人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理由并不是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不是申请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并不是申请人在任职期间有违反犯罪的记录等等,而是比较正常的解除,这时候,申请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合法向被申请人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经济赔偿金的话,要是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确实可以找到证据主张,被申请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请各位自行去了解),这时候被申请人就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我觉得在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过程中,确实有很多地方,按照模板上提示的去写就行(而且真的要完完全全按照模板上的提示去填写,要不然会被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要求重写)。

但申请书模板上,并没有提示清楚我在填写经济补偿金额时,要写公式,工作人员也没有事前告诉我这个必要细节,等到我将申请书交上去后,工作人员才说我经济补偿金那里没有写公式(为此,我还直接跟那名工作人员争论起来,我说申请书模板上根本没有写清楚这点,工作人员说“那你可以直接询问啊?”我最后说“你又不是不知道现在这里那么多人,我能很快就向你询问吗?好吧,我不跟你争论这个……”)。

所谓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按照我自己的情况进行说明的话,首先我的工资在离职之前的近12个月内是发生过变动的,根据仲裁裁决书上详细列明的计算过程,我其实是要将最近12个月以来,每个月实际收到的那部分工资,加上每个月对应的个人缴纳的社保金额(所以在准备证据材料的时候,也要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那里,打印入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然后在这12个月期间,我还有年终奖,年终奖所获得的金额也要加上去,加完了这些后,就除以12,得出来的这个数额就是我的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计算是这样的,我在前任职公司的工作期间是2018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也就是两年零两个月,一年是算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且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去计算;半年是算半个月的工资,我那多出来的两个月是按照半年来计算。

综上所述,我在申请书上填写经济补偿金数额的时候,写出来的公式是这样的:月平均工资×2.5=经济补偿金。

这里再说一件准备证据材料期间发生的事情,我需要打印前任职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然后就按照准备事项上写明的,去相应的机构办理业务,结果我被告知,前任职公司的工商注册地是在深圳,实际经营地才在佛山,需要我直接到深圳的有关部门去办理。

之后我真的跑到深圳去了,等到达落地没多久,我去到车站对面一家由一位腿脚很不方便的老大爷开的小餐馆里,点了一份玉米猪肉饺子,吃完后,我在向目的地步行的途中,突然下了一场雨势很大的雷阵雨,幸好自己带了雨伞,书包内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被淋湿,不过我找错地方了……

经过那边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我终于还是乘坐公交车,来到了真正的目的地,但是,因为疫情的影响,那里并不接受现场办理,需要网上进行办理,我去看了玻璃门上张贴的告示,竟然没有一项是符合我办理诉求的,于是就只能够打电话给佛山那边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工作人员给我的答复是,既然在深圳这边办理不了,那只能直接到网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企业的相关资料了。

结果就是,深圳这一趟,我白来了,我在跟我母亲说这件事的时候,母亲说:“你就当去深圳逛一下,跑一趟运动运动嘛。”


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仲裁申请获得受理,正式立案。


我是在7月6日将仲裁申请书与证据材料提交出去的(我还要找被申请人,要求其将劳动合同原件、离职证明原件与“辞退通知书”原件悉数寄过来,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将离职证明寄给我,并称只认劳动合同和“辞退通知书”)。

7月13日,案件获得受理,正式立案。在等待受理消息期间,我真正开始了个人的写稿计划,到7月13日的时候,我已经完成了第一篇长文的初稿。

受理通知书中,我觉得更为重要的信息,除了告知我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址之外,还告知我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申请代理人和指定的证人出庭,最后开庭的时候,我既没有请代理人(不过倒不止一次询问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咨询服务,各位如果真的有需要的话,一是可以直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那里寻求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可以在政府机关开设的法律政务服务网中找到相应的服务或者联系方式),也没有申请证人出庭,因为我觉得前任职公司的员工,是不会为我出庭的。

7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书以及其证据材料,还有其秀下限的录音文件。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上主张的内容,简单说还是“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态度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为了证明被申请人不只是通过口头或者在工作群上指出员工的迟到问题,被申请人所准备的证据材料中,竟然有两份,我在任职期间完全没有见过的文书:

一份是并没有注明日期的“公司规章制度”,另外一份则是“全体员工会议纲要”,“全体员工会议纲要”一共有两份。要说全体员工会议的话,确实是存在的,比如说每年的年终会议,但是这些会议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讲讲行业现况,公司现况,公司发展的目标,以及讲讲“梦想”和“拼搏”。

但是“会议纲要”上写明了被申请人于会议上,主要讲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问题……

被申请人为了突出我上班迟到的严重性,还提供了监控的截图等证据,这个就算被申请人不提供出来,我也会照实说出来。

最后就是那个时长为11分钟左右的录音文件,我在5月底与被申请人进行的会谈,持续时间是挺长的,而且整个会谈的氛围良好,没有发生任何口角,被申请人当然也并没有就我所谓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说明或者警告,被申请人居然就只截取了会谈当中的其中11分钟,来作为证据。

有意思的事情是,录音文件一打开的话,是能够看到字幕的,也不知道这字幕是谁打上去的,其中竟然出现了被申请人原话和字幕不一样的情况,针对我在微信朋友圈中并没有指名道姓的情绪宣泄行为,被申请人的原话是“我想每个人都是需要情绪宣泄的”(说的是粤语),而在字幕中则变成了“我想这种情绪宣泄是不对的”,摆明了被申请人就是想特意在仲裁委那里放大扭曲一些事情。

收到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其证据材料后,我一边想着如何应对,一边继续写我的第二篇长文。

针对我在任职期间完全没有见过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纲要”,我当时想到的应对方式是,被申请人必须要提供“规章制度”和“会议纲要”在全体员工那里公示过的证据,既然开了会,既然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上宣称其公司是按照规矩来办事的,那就必须要让被申请人也提供“会议签到记录”等证明我确实参加过“这种会议”的证据。

被申请人宣称公司是通过电子办公来传达各种重要通知和文件的,那我就必须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规章制度”的电子版,既然被申请人如此“灵活”运用电子办公方式,那也应该会有“规章制度”的电子版是吧,同时也应该知道可以通过QQ群的强制弹出通知栏功能,让每位新员工一进群,就直接看到通知,并按照通知提示的,阅读并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并在群中打上自己的名字,以示自己已经看完了“规章制度”,并会遵守“规章制度”。

而这些,被申请人当然是提供不出来的,被申请人为了应对此次的劳动仲裁,后补的“规章制度”可以不注明日期,但电子版和群通知,肯定会留有具体日期的。

我是有花了一个晚上的时间,仔细阅读被申请人答辩书上写的各种内容,然后将不符合事实的描述指出来,并在一个笔记本中将所有这样的描述标好序号,对应每个序号,我最后写明我的主张,以及我自己或者公司需要提供的证据。


正式开庭与终局裁决


我是在8月13日上午9时正式开庭的,仲裁庭就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事处里面,由于我的这次劳动仲裁案件影响力并没有那么大,所以是一位仲裁员,与一位书记员的配置。我是独自一人去参加仲裁庭的,而被申请人这边则带了一位员工过来作为证人,我与这位员工的关系还是挺好的,但开庭后证人还是如我所预料的那样,说谎了。

仲裁庭中发生了一系列具体细节,我就不在这里一一讲述了,作为一般性的说明,这几点我是觉得更加重要的:

1、 如今仍然处在疫情防控期,在仲裁庭这样的场合下,肯定是要戴口罩的,戴上口罩之后,别人在听你讲话时(尤其还是隔着一定距离),那就会出现对方不一定能够完整听清你在说什么的情况,所以确保自己说话时的音量,是挺重要的事情。不仅是说话的音量要注意,连语速也是要注意的,我是那种在比较紧张焦虑的情况下,说话语速会变得比较快的人,再加上我也是那种要是知道自己想说什么,就会一连串表达比较多内容的人,所以在庭上,书记员直接指出我说话太快和太多的情况,毕竟书记员是要记录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在庭上所主张的内容。

2、 无论被申请人在作主张的时候,说了多少的谎话,也无论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无中生有了多少的内容,都不要因为情绪一下子上头了,就直接插嘴,打断对方说话,更加不要去谩骂,而是好好去听对方的主张,记下不符合事实的地方,等到仲裁员让申请人这边主张的时候,再将这些不符合事实的地方指出来,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当然,既然对方真的在无中生有,肯定是提供不出证据的,除非事后伪造证据)。

3、 如果你在参加仲裁庭的时候,要带上笔的话,请最好带一支黑色签字笔,因为到了庭审的最后环节,仲裁员和书记员会将庭审记录分别给到双方当事人阅读确认,去看看里面自己主张的部分,书记员有没有记错或者记漏,要是确认无误的话,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每一页的底端签字,并在最后一页上签字和注明日期。

在庭上的话,我基本上都是根据之前提供的证据材料来进行主张,被申请人与其证人说出的那些不符合事实的内容,轮到我主张的时候,我首先会指出来,并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证人提供证据(反正我知道对方提供不出来)。

比如说,被申请人辩称其提供的书面“规章制度”没有注明日期的原因,是因为“规章制度”有在“一直更新”,那请被申请人在庭审之后,将不同“版本”的书面“规章制度”作为证据提供出来咯。

再比如说,对方证人在作证时说谎道:“规章制度”是曾经在公司内部张贴过的,那证人既然都这样说了,那肯定也要提供证据咯。在仲裁庭这样的场合下,谁都要对自己主张的内容负责任。

庭审大概进行了两个小时,最后,仲裁员询问我要不要先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我当然是不愿意走调解这步解决问题的,我还等着被申请人提供我要求的证据呢,还有更加重要的是,被申请人从让我签字确认“辞退通知书”开始,就有意在相当程度上泼我脏水,我上班迟到,肯定也是不对的,但被申请人的这些所作所为,何止是之后相关工作人员向我描述的“过于粗暴”呢?

在这篇长文比较开头的部分,我就已经说过,不想忍让的东西,我就不再忍了。

我在离开仲裁庭之前,书记员对我说,这次的庭审结束后,直接会通过电话告知我结果,不需要再次进行庭审了。

约莫又过了一个星期后,相关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我还以为出结果了,工作人员还是先劝我与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我还是坚决表示不愿意,工作人员说这样搞下去,有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好的影响,我表示不在意……


终于拿到仲裁裁决书


8月27日,持续了将近两个月的劳动仲裁经历,终于有了结果,此次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也就是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裁决结果就有了法律效力。

不过这里要说明的是,我对被申请人具体何时支付我经济补偿这件事情,开始的时候是理解有误的,我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看到终局裁决的相关内容,以为我在8月27日,一拿到裁决书,自8月27日起,被申请人就必须要在5日内支付我经济补偿。

但我去人民法院那边真正了解过情况之后,其实我这边还有一个15日的起诉期,就算我明确表示不起诉,接受这次仲裁的结果,我也要等这15日,15日起诉期一过,才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就要在5日之内支付我经济补偿,要是被申请人敢不支付的话,我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那位会耐心向我讲解,并且长得端庄美丽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要是被申请人真的不履行支付的话,我在9月18日的时候,就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申请材料我也已经拿到手了)。

我这边确有理解错误的地方,而被申请人在QQ上跟我说的内容,就“十分有意思”了,因为被申请人的“律师”告诉他,他有30日的撤销裁决期,这30日内,他不去申请撤销裁决,裁决结果才正式生效,然后他在5日内支付经济补偿。

被申请人的“律师”所说的30日撤销裁决期,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才满足呢?我们再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说的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时我写长文的时候,一般在写完之后都会去校对一下,不过这篇长文就写得比较随意,也没有去校对过,所以要是文中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或者病句等情况,请见谅,其实我并不是太喜欢写这种劳动仲裁经历记录长文,还有就是:

我的本意并不是“努力”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健康和公平,我的这次劳动仲裁经历,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有的人会比我走得更加轻松一些,有的人则走得相当艰难。

上文中忘记了说明这一点,虽然说被申请人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前提下,偷偷对会谈的内容进行了录音,但仲裁委这边认为,录音首先具有事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其次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最后是被申请人在进行录音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暴力逼迫等不法手段,所以录音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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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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