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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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through freedom.

效用主義之不現實性

(编辑过)
要想在現實中應用效用主義,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社會福利函數的具體形式是確定的;(2)不同行為情況下個體效用函數取值相對大小是可確定的;(3)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值是存在且可取到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三個條件都無法滿足。因此,嚴格意義上效用主義不具有現實性。

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是道德哲學中最具影響的思想之一,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效用原則為判斷行為道德性的根本準則。在日常生活中,效用主義似乎主宰了人們的思維和行為,但是這一效用主義的現實優勢卻同時也隱藏著效用主義的一大困境:效用原則在現實中是不可能得到嚴格實踐的。

一、效用主義的現實優勢

效用主義的吸引力在於它具有極強的現實性。在不得不做出抉擇的時刻,人們的行為往往順從這樣的邏輯:這是最好的選擇了,這些犧牲是為了更大的“善”,因而是值得的。無論人們在理念上或想像中是多麼希望不做出任何犧牲就達成目標,現實總是無情地逼迫人們做出選擇——只有在虛構的世界中主角才能在不可能中尋得完美的出路。只需片刻地觀察,我們就會發現這樣的選擇無處不在,即便只是過馬路也是在冒著潛在的生命危險去向路的另一邊。既然犧牲不可避免,那麼犧牲的目的何在?現實給出的回答是:更大的利益。為了拯救更多的生命,犧牲少數便也有些正當性了;為了避免全面的惡果,接受一小部分損失也無可奈何。

這樣的現實性對力求遵循道德法則的道義論者(Deontologist)是一種奢求。無論是多麼神聖的道德律令都將在現實面前失去光輝,無論多麼閃耀的“人性”都常常禁不住現實的考驗。不僅如此,道義論者心中不可侵犯的道德準則還帶有隨意性,即道義論者無法解釋人們“心中的道德法則”究竟來自何處。他們或求助於神,或轉向理性,但都難以找到道德法則的現實根據。向神尋求道德的根源無異於接受神的存在,但神的存在與否卻無法被檢驗,因而也無法成為道德的來源。即便接受神存在的可能性,殺害無辜路人的錯誤性在於其是神的指令還是神所接受的道德觀念?若是前者,道德將毫無理性基礎可言,只是屈從於力量的產物;若是後者,道德的來源就獨立於神。訴諸理性同樣無法解釋道德法則為何是如此這般的。原始人的理性是否足以創造我們現在熟知的道德?非人動物又是否有充分的理性推論出親社會行為的正確性?

當然,當代社會的運行似乎是以“道德法則”這一概念為基礎的。殺人為什麼是錯的?因為殺人違反了不能殺人的道德法則。為什麼不應該歧視弱勢群體?因為歧視違反了人人平等的道德法則。社會在道德層面上的進步似乎也是某些道德法則得到了充分的承認。人類擺脫各類基於群體身份的歧視離不開平等理念的推廣。然而,道德法則的存在性為道義論所提供的這種表面上的合理性更多地表明瞭人類道德判斷時難以擺脫的傾向,即人類的道德心理特性。道義論本身無法為這些傾向的來源提供理由。食物提供的滿足是因為存在什麼神聖的心理法則,還是因為這種滿足實現了某種功能呢?

應當承認,道德法則的存在能夠實現一定的社會功能,如促進人們相互信任和合作,以較低成本維持社會的運作。這些社會功能極可能是原始道德的來源。由於具有一定社會性的非人動物也需要維持它們所處的社會的正常運作,以社會功能為基礎的道德法則來源論也可解釋非人動物的親社會行為。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某些看似不再具有不可爭議的社會功能的道德法則可能逐漸產生。對外群體成員的尊重也許就來自這樣的道德法則。對敵對群體成員各種權利的尊重未必能實現某種確定無疑的社會功能。這樣的道德法則可能是基於理性對原有道德法則的推論而產生的。類似地,具有社會功能的道德法則也可能脫離其社會功能而成為心理上不可違背的神聖法則。我們在自處時是否能夠做任何事而不被認為違反了道德法則呢?比如,可以在秘密日記中寫下種族或性別歧視之語嗎?發自內心地讚歎納粹乃至殺人更多的邪惡組織呢?自由主義者會給出肯定的回答,但很多人卻無法在心理上接受,也絕不打算承認這些行為是合乎道德的——正如某些人在多年前的私下言論被挖出來後瞬間被無數人攻擊乃至被投入監牢。

道德法則來源的社會功能論是一種結果主義的論證,以某一道德法則可能導致人們渴望的社會結果為基礎。就算是對脫離原始社會功能而獨立生長的道德法則,人們能給出的正當性論證最終也經常歸為某種可欲結果的實現。為何人們認為對他人毫無影響的“邪惡”言行為什麼也是不好的?因為其存在體現了個人的邪惡品質,即便此人尚未作惡,也具有作惡的傾向,對其懲罰可以導人向善。效用主義是最為典型的結果主義亞型,因而可較好解決道德法則來源的問題。古典效用主義將結果限於快樂和痛苦,任意行為或道德法則的正當性皆歸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否得以實現。如果我們將快樂和痛苦的含義擴展為不僅包括生理或心理意義上的快樂和痛苦,而是一切人們所追求的東西和所規避的東西,那麼這種基於偏好的效用主義將對人類行為和道德法則具有極強的解釋力。

二、效用主義的現實優勢?

然而,效用主義的這種優勢僅僅存在於抽象的哲學論證層面。如果從現實應用的角度出發,我們將很快發現,效用原則根本不具備現實可應用性。一種倫理原則要想在現實中可應用,就應該對道德行為、不道德行為和被允許行為三類行為做出清晰的界定,並且其規定的道德行為是可實現的。效用主義將道德行為定義為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的行為,而社會福利函數依賴於受到某一行為影響的所有社會成員的效用函數。要想在現實中應用效用主義,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社會福利函數的具體形式是確定的;(2)不同行為情況下個體效用函數取值相對大小是可確定的;(3)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值是存在且可取到的。然而,在現實中,這三個條件都無法滿足。

對於效用主義來說,第一個條件看似問題不大。效用主義的社會福利函數通常是成員效用函數的簡單加總。然而,總和過於粗糙,難以精細刻畫“社會福利”這一微妙概念。例如,考慮到人群中不同人對快樂和痛苦的感受性不同的現實,總和將使得不同個體在社會福利函數中的等價權重不同。這種權重差異可以獨立於邊際遞減效應而存在。由於邊際遞減效應,相較於社會上層,社會中下層的成員應得到社會資源更多的傾斜,這樣單位資源得到的福利總量才能最大化。然而,快樂和痛苦感受性差異卻與此不同。快樂和痛苦的敏感性體現了個體心理特質的差異性,雖然與社會地位有一定的關係(如社會地位較低的人生理疼痛敏感性較高),卻沒有必然的關係。因此,任何社會階層的個體都可能出現對快樂和痛苦極度敏感的效用怪物,他們的效用在社會福利計算中將得到極大的等價權重。人群中也存在對快樂和痛苦不敏感的個體,如抑鬱症患者快感缺失,先天無痛症患者無法感知生理疼痛。這些人在社會福利函數中的等價權重將被過度縮小,小於一般人。除了感受性差異,總和還受到個體數量的影響。由於總和是平均數和個體數量的函數,增加總和既可以通過增加平均數實現,也可以通過增加個體數量實現。因此,最大化所有個體效用的總和可能導致無限擴張低效用人口的結論。

其它社會福利函數同樣無法對社會福利做出令人滿意的刻畫。效用主義者常用的另一個社會福利函數形式是均值函數。均值函數可以規避低效用人口無限擴張的結論,但無法解決個體感受性差異的問題。算術平均數對極端值過度敏感是最為人所知的統計學現象之一。對快樂和痛苦極端敏感的個體在均值函數中同樣能得到更大的等價權重。幾何平均數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小極端值的影響,但無法完全避免極端值的影響。從統計學的角度看,社會福利函數選擇的目標是選擇一個合理刻畫社會總體福利狀態的統計量。然而,任何統計量幾乎總是伴隨著不可避免的缺陷。眾數和中位數可以消除極端值的影響,但可能導致殺死社會效用兩個極端的人,將其社會資源配置給效用值為中位數和眾數的個體以增加社會主體福利的結論。最小值可以最大程度考慮最弱勢個體的需求,但可得出殺富濟最貧的可怕結論。眾數、中位數和最小值的另一個缺陷是它們無法兼顧社會中所有個體的效用,而只由少數個體的效用決定——這等價於多數個體在社會福利函數中的權重變為了零。

退一步說,即便可以確定社會福利函數的具體形式,個體效用函數的形式同樣也是模糊不清的。為了避免個體間效用比較等難題,現代經濟學在理論上已基本拋棄基數效用論,而採納序數效用論。序數效用論雖然只要求個體自身的效用可進行大小排序,而不要求效用可進行加減運算,但依然面臨一大難題:行為對我的效用影響只有我自己才知道,別人只能根據我的外在表現對我的效用狀態進行猜測。這一資訊上的不對稱性導致了行為對社會總體的影響是無法確定的。只有一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影響是確定的:行為只影響行為人自己。這種情況通常被歸為個體的私人事務。因此,對效用主義者而言,個體在私人事務上理應具有絕對的自由,任何干預都破壞了個體對自己的效用函數的自主決定,他人能被允許做的只有提供資訊,幫助行為人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數。然而,現實中的事務並非全是私人性質的。恰恰相反,社會現實中存在大量涉及多個對象的公共事物——這些事也正是道德哲學最為關心的。然而,在這些場景中,效用主義卻不得在資訊不對稱面前敗下陣來。可以說,效用主義面臨著這樣的兩難情景:在最需要它的場景中它卻最無力,而在它最擅長的場景中它卻最無用。

由於資訊不對稱問題來源於他人心理狀態的私人性,神經科學的發展也許可為這一問題提供解決途徑。現在已有一些研究試圖找到快樂與痛苦的神經生物學指標,但遠未達到可應用的地步。一方面,這些生物學指標對個體快樂和痛苦狀態的預測能力尚顯不足,只能解釋個體主觀狀態約一半的變異性(即預測狀態和真實狀態相關係數約為0.7),還面臨特異性不高的難題。另一方面,這些指標依賴於難以大規模運用的神經成像設備(如腦電圖和磁共振成像)。用效用主義者的話來說,這些神經科學成果的成本效益屬性至少在目前是無法令人滿意的。

即便在遙遠的未來世界,神經科學可以使得個體的效用函數得到簡易且準確的刻畫,效用主義依然無法滿足“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值是存在且可取到的”的第三個條件。對效用主義而言,只有能夠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的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然而,這一要求在現實中是無法實現的。即便所有個體的效用函數形式都是已知且相同的,要得到效用函數的最值也必須在所有行為空間內進行窮盡性搜索。然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行為空間是無限的,且存在超出個體認識水準的行為選項。這些問題可能通過弱化效用主義,只要求個體在其認識水準限制內選擇最大化其效用的行為而得到部分解決。然而,即便是限定可選擇的行為,取最值依然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從人類心理的現實角度出來,人們可能只是選擇了當下看上去不錯的一個選項,或定下一個閾值,選擇效用可超過此閾值一定程度的行為,而不顧它是否能使效用函數取到最值。

如果再退一步,假定行為主體可以效用函數的最值,效用主義依然面臨著現實的最後一擊:效用主義者眼中最基本的道德行為對於常人來說只有聖人才能做到。人們所熟知的電車難題可作為一個典型案例。假設電車一側軌道上躺著的是我最珍視的人,另一側則是五個陌生人,我能夠遵循效用主義的教誨,為了一個最明顯的道德行為(即殺一救五)而犧牲最珍視的人嗎?對於常人而言,這樣的道德要求無異于要求自己成為一個冷血聖徒。這樣的要求對於效用主義者而言絕不罕見。可以認為,效用主義不存在被允許的行為,因為所有被允許的行為都必須在最大化效用函數的多個行為中的一個,任何無法取到效用最值的行為都不再是被允許的行為。同樣的,效用主義也不存在超義務行為(Supererogation),因為不存在比最值更大的效用值。對於效用主義者而言,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斷地做出不道德的行為。

三、不現實的效用主義

如果不將行為視為效用主義的基本分析單位,轉而以規則為基礎構建規則效用主義,效用主義能變得現實嗎?

不能。

上述三個條件並不受到效用主義分析單位的影響。無論是基於行為還是規則,效用主義都必須確定社會福利函數的具體形式,判斷不同行為情況下個體效用函數取值相對大小,並要求社會福利函數的最大化。規則效用主義可以在更充分的時間限制內考察怎樣的規則才可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但卻永遠無法拋棄效用原則。較為簡單的解決方案是假定現有多數社會道德規則可以在長期內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然而,除了盲從現有規則以外,“長期內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也不是一個清晰的概念。長期有多長呢?如果一項道德規則對社會福利的貢獻只在一億年後才能顯現出來,當下對它的考慮便沒有實際意義。也許一億年後,人類已不復存在。“長期內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也沒有考慮規則的短期影響。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應該在短期和長期間取得平衡。

可見,無論是行為效用主義,還是規則效用主義,在嚴格意義上都是不現實的。這種不現實性主要建立在理論分析之上,但在經驗層面效用主義的現實性也依然缺乏充足的證據。究其本質,效用原則將行為的道德屬性歸諸經驗事實:行為是否道德取決於是否存在其它行為可增加社會的整體福利。在滿足前述三個條件之後,不同行為導致的社會福利差異有多大是實然性的問題。因此,效用主義不僅是一種應然性的道德哲學,也是一門考究行為對社會影響的經驗科學。然而,紛繁多樣的行為不可能個個都存在考察其社會影響的經驗研究。事實上,大多數行為會有怎樣的社會影響只取決於人們(尤其是掌握話語權的人)的主觀判斷,而非經驗事實——這又增加了效用主義的不現實性。

總而言之,嚴格看來,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經驗根據,效用主義都缺乏人們所期待的現實性。任何援引更大的“善”來論證行為正當性的行徑,在理性上都需要更為審慎的分析,除非人們願意將話語權誤認為正當性。話雖如此,即便是明確不具有正當性的行為也並非不可能發生,難以具有正當性的行為自然也可能存在。道德哲學試圖通過理性建立行為正當性的尺規,但人類行為取決於心理狀態、社會結構和偶發因素,不取決於道德哲學的戒律。嚴格的正當性論證對於哲學的必須的,但對於發生于世間的行為卻並非必須。以此看來,效用主義的現實性困境對現實可以毫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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