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
楊建利

中国山東人,伯克利加州大學數學博士,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1989年從美國回国参加天安门民主運動。1990-2002年任「21世紀中國基金會」主席,期间推出《中华联邦宪法(草案)》,2002年4月秘密回國支援工運被捕,後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五年,2007年釋放後流亡海外,同年末,在美國創立民主運動NPO「公民力量」。2010年代表刘晓波出席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是多项国际人权奖的获得者。

【推薦閱讀】選舉訴訟文獻(三)內華達共和黨州參議員候選人質疑郵寄選票和軟件驗證簽名案

譯者:Deyu Wang 校對:Calvin Yu

【編者按】很多川普支持者認為,面對大量的證人宣誓書,美國審理選舉舞弊案的法官總是拒絕審理具體的指控,而是以原告沒有資格或管轄權等程序不對為理由將指控駁回。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美國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確實需要處理原告指控和法院審理的資格問題,但是並不是不審理案件內容,而是盡量考察原告指控和被告答辯之間的合理性,並在判決意見書中給出具體的解釋和理由。這和中共的法院在審理政治性案件時不給具體理由而生搬硬套法律條款、粗暴壓制被告一方形成鮮明對比。同時,很多中國的川普支持者誤認為這些選舉舞弊案的審理都是不開庭的,有失嚴肅性。而此案就是一個反例,經過了控辯雙方的口頭辯論,說明法庭審理這些嚴肅的政治案是認真的。

案件所在地:內華達州

案件編號: A-20-824878-W

案件當事人:Becker 訴 Gloria

案件狀態:駁回

案件簡介:2020年11月16日,共和黨州參議員候選人April Becker在州法院對克拉克縣選民登記官Joseph P. Gloria提起訴訟,要求重新舉行選舉。Becker對向所有登記選民郵寄選票和使用自動軟件Agilis驗證簽名提出質疑,認為州法律要求人工審核簽名。11月24日,法院無條件地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案件簡介英文原文來自維基百科)

On November 16, 2020, Republican state senate candidate April Becker filed a lawsuit in state court against the Clark County Registrar of Voters, Joseph P. Gloria, asking for a new election to be held. Becker challenged the mailing of ballots to all registered voters and the use of automated software Agilis to verify signatures, arguing that state law requires human review of the signatures. On November 24, the court denied the plaintiff’s request without prejudice.

12/02/20

內華達州克拉克縣第八司法地區法院判決書

法院判決書英文原文鏈接: https://www.democracydocke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45/2020/11/201202-Order.pdf

原告April Becker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发出執行令狀的申請和要求宣告性和強制性救濟的申訴書(以下簡稱 “申訴書”)。原告Becker要求宣告州參議員Nicole Cannizzaro的選舉無效,並要求對克拉克縣的所有選舉進行重新選舉(或”重新投票”),或者在內華達州參議院第6區進行重新投票。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舉行聽證會,處理原告的申訴書。各方律師均出席了聽證會。法院考慮了各方和介入人-被告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此事的文件和記錄,在考慮了各方的口頭辯論後,當庭作出裁決。本命令整理了法院的法庭裁決。

法院批準Kevin J. Hamilton在此案中主動出庭的申請。Hamilton先生是一名獲準在華盛頓州律師協會執業的律師,他已經提供了他在該律師協會的良好信譽的證據,並在其他方面遵守了內華達州最高法院第42條的規定。

法院批準代表內華達州民主黨和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服務公司/民主黨全國委員會(”介入人-被告”)提出的介入動議。法院聽取了介入人-被告和原告對介入人-被告的介入動議的口頭辯論。被告沒有反對介入。法院認為,根據《內華達州民事訴訟規則》第24(a)條,作為權利的介入是有理由的。介入人-被告在州和國家層面代表民主黨,在本訴訟標的物中具有重要的、可保護的利益。原告提出的在克拉克縣舉行替代性大選的要求,有可能擾亂11月24日完成的最終選票認證。鑒於被告代表的是克拉克縣的利益,而不是民主黨的任何個別候選人和附屬機構,介入人-被告的利益並沒有被現有各方充分代表。他們參加訴訟的動議是及時的,是在請願書发出兩天後,在本案舉行任何實質性聽證會之前提出的。此外,法院認為,根據《內華達州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4(b)條,允許介入是有道理的。介入人-被告的辯護與主要訴訟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他們的參與不會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遲或其他損害。因此,參加訴訟是適當的。

法院否決申訴書,駁回本案。在本案中,原告尋求授權令或禁令救濟,要求克拉克縣整體或參議院第6區重新選舉。法院將不會下達禁令,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缺乏審理此案的管轄權。原告的控訴雖然被定性為執行令狀的申請和宣告性和禁止性救濟的申訴,但顯然是試圖根據NRS 293.407提出選舉異議。原告在此尋求的特殊救濟是指令克拉克縣參議院第6區重新投票,這只有通過NRS 293.410規定的選舉異議才能獲得,而NRS 293.417規定的選舉異議如果認定成功,法院有權 “取消或撤銷 “選舉。申訴人沒有引用任何法律授予本法院認定整個縣的選舉無效的廣泛權力。失望的候選人不能通過將他或她的申訴書定性為僅僅是尋求授權令來規避內華達州的選舉異議程序。因此,本法院缺乏繼續審理的管轄權,申訴書必須被否決,訴訟也被駁回(法院認為,內華達州最高法院對11月24日大選的認證並沒有剝奪本法院審理此案的管轄權。相反,是選舉異議的法規制度剝奪了法院的管轄權。

由於該訴訟被定性為執行令,而不適合定性為選舉異議,因此缺少《內華達州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19(a)(1)條所要求的當事人:獲勝的候選人Cannizzaro參議員。在選舉異議中,Cannizzaro參議員本應被列為被告。在她缺席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在現有各方之間給予完全的救濟。NRCP 19(a)(1)。為了適當地推進訴訟,Cannizzaro參議員也需要在法院出庭。

第二,換句話說,即使法院有受理請願書的管轄權,原告的訴求在案情上也不成立。NRS 34.160規定,”為了強制執行法律特別禁止的作為職務、信托或職位所產生的義務的行為”,可以使用執行令。原告尋求授權令狀,迫使縣專員委員會 “根據NRS 293.465要求,下令進行新的選舉”。但原告所援引的法規在此情況下不適用。該法規規定:

如果任何轄區或地區的選票因遺失或毀壞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進行選舉,該轄區或地區的有關選舉官員應作出宣誓,說明這一事實,並將其轉交有關的縣專員委員會。在收到宣誓書,以及需要由該轄區或地區的登記選民投票來競選任一職位的任何候選人的申請書後,縣專員委員會應下令在該轄區或地區舉行新的選舉。

NRS 293.465(重點強調)。在這里沒有NRS 293.465意義上的選票被 “丟失和銷毀”。只有一個內華達州最高法院的案例,LaPorta v. Broadbent, 91 Nev. 27, 530 P.2d 1404 (1975),應用了NRS 293.465。在LaPorta案中,在選舉日當天,有關選區的 “選票缺失”,”或在大約三個小時的時間里”,其中有兩名候選人的選票缺失。同上。91 Nev. at 28, 530 P.2d at 1405. LaPorta案與本案在事實上是完全可以區分的。LaPorta案表明,NRS 293.465涉及到因無法獲得選票而 “丟失 “或 “銷毀 “選票的情況。顯然,NRS 293.465不適用於落敗的候選人不同意處理選票的程序(電子或其他方式)的情況。因此,LaPorta案並不是對本案事實有約束力的先例。因此,NRS 293.465不適用,也不能作為在此尋求救濟的手段。

原告的申訴也失敗了,因為即使假設原告的指控是真實的,並以達到駁回動議為目的,AB 4也並不禁止通過機械或其他電子手段匹配簽名。法院在Kraus v. Cegavske, No. 20 OC 00142 1B, (Nev. 1st Jud. Dist. Ct. Oct. 29, 2020)一案中,最近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克拉克縣使用Agilis機器是內華達州的選舉法所允許的(事實上,也是考量過的)。在通過AB 4法案時,內華達州立法機關特別授權各縣采用包括 “以電子方式 “處理和計算郵寄選票的程序。 NRS 293.8871(2)(a)(重點強調)。法院認為,無論是選民登記處的Joseph Gloria還是克拉克縣使用Agilis機器都沒有錯。根據申訴書中提交給法院的記錄,原告無法「證明任何事實,如果屬實,將使原告有權獲得她所尋求的救濟」。 Buzz Stew, LLC v. City of N. Las Vegas, 124 Nev. 224, 228, 181 P.3d 670, 672 (2008)。

即使原告的指控適當地援引了法院的管轄權(他們沒有),所提出的事實證明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證明有理由提供救濟。要證明法院必須发出執行令狀是原告一項“嚴肅的責任”。Poulos v. Eighth Judicial Dist. Court of State of Nev. In & For Clark Cty.,98 Nev. 453,455,652 P.2d 1177,1178(1982)。”執行令是一種特殊的補救措施,關於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屬於”裁決法院的自由裁量權。State ex rel.Dep’t of Transp. v. Thompson, 99 Nev. 358, 360, 662 P.2d 1338, 1339 (1983); Kussman v. Eighth Judicial Dist. Court In & For Clark Cty., 96 Nev. 544,545,612 P.2d 679(1980)。支持原告主張的證據並不能滿足原告這一嚴肅的責任。原告的指控主要是基於聲明和報紙文章。法院必然地將這些聲明視為不可接受的傳聞而不予考慮。法院認為,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克拉克縣或書記官長Gloria有任何錯誤,從而有理由給予這里所尋求的救濟。最後,原告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參議院第6選區的任何差異會影響選舉結果,因為差額是631票。

因此,法院批準Kevin J. Hamilton, Esq.提出的出庭動議;批準介入人-被告的介入動議;批準介入人-被告的駁回動議;否決原告的請求;並在不妨礙原告根據適當的法定計劃尋求救濟的情況下,駁回本案。

尊敬的JOSEPH HARDY JR.,地區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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