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
楊建利

中国山東人,伯克利加州大學數學博士,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1989年從美國回国参加天安门民主運動。1990-2002年任「21世紀中國基金會」主席,期间推出《中华联邦宪法(草案)》,2002年4月秘密回國支援工運被捕,後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五年,2007年釋放後流亡海外,同年末,在美國創立民主運動NPO「公民力量」。2010年代表刘晓波出席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是多项国际人权奖的获得者。

【推薦閱讀】選舉訴訟文獻(二)亞利桑那州選民及共和黨選舉人候選人訴州長州務卿等選舉欺詐案

譯者:Sophie Shen 校對:松宇

案件所在地:亞利桑那州

案件編號:CV-20-02321-PHX-DJH

案件當事人:Bowyer等 訴 Ducey等

案件狀態:駁回

案件簡介(案件簡介英文原文來自維基百科):2020年12月2日,亞利桑那州選民和一名亞利桑那州共和黨總統選舉人候選人,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州長、州務卿和其他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原告稱,根據斯坦福-麻省理工學院健康選舉項目,”投票監督員未能充分核實選票上的簽名;馬里科帕縣選票爭議裁判員有黨派傾向;多米尼克公司的備份沒有保管鏈;多米尼克公司的機器本身在州政府評估期間也存在錯誤。” 原告要求法院取消對亞利桑那州選舉結果的認證,或命令亞利桑那州認證特朗普的選民。”Sidney Powell 代表原告進行訴訟。”。

12月9日,聯邦法官Diane Humetewa裁定,原告缺乏法律資格,提出的不當指控 “嚴重缺乏相關或可靠的證據”,而是 “主要基於匿名證人、傳聞以及對無關選舉的不相關分析”。法官挑出了正在提出的欺詐指控,寫道,這些指控 “在其特殊性和合理性方面都失敗了”。法官裁定,如果 “在這麽晚的時候 “受理該訴訟,將對亞利桑那州300多萬選民造成 “極端的、完全沒有先例的 “傷害。

Arizona: Bowyer v. Ducey

On December 2, 2020, Arizona voters and one candidate for Republican Arizona presidential elector, filed a lawsuit in federal court against the governor, secretary of state, and other Arizona election officials. Plaintiffs alleged, according to the Stanford-MIT Healthy Elections Project, “that poll watchers failed to adequately verify signatures on ballots, that Maricopa County ballot dispute referees were partisan, that Dominion backups had no chain of custody, and the Dominion machines themselves suffered from errors during state evaluations.” The plaintiffs asked the court to decertify Arizona’s election results, or order that Arizona certify Trump electors. Sidney Powell litigated on behalf of the plaintiffs.

On December 9, federal judge Diane Humetewa ruled that the plaintiffs lacked legal standing, and the allegations of impropriety brought were “sorely wanting of relevant or reliable evidence”, instead being “largely based on anonymous witnesses, hearsay, and irrelevant analysis of unrelated elections”. The judge singled out the fraud allegations being put forth, writing that they “fail in their particularity and plausibility”. The judge ruled that there would be “extreme, and entirely unprecedented” harm to Arizona’s 3+ million voters to entertain the lawsuit “at this late date”

12/09/20

美國亞利桑那州地區法院判決書

英文原文鏈接

https://www.democracydocke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45/2020/12/Order-Granting-MTD.pdf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取法庭禁令,具體來說,就是要“擱置2020年大選的結果”。他們聲稱,選舉的過程和結果“充斥著欺詐、非法行為,以及統計學上的絕無可能之事……亞利桑那州的選民、法院和立法者無法信賴或證實”其結果。不管從哪個角度看,原告尋求的禁令都是非同尋常的。如本案獲得通過,那麽在2020年大選中行使個人投票權的數百萬亞利桑那州人將被徹底剝奪選舉權。這樣的請求應伴隨清楚且確鑿的事實,以支持原告所指控的“在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的指示下……於馬里科帕縣(Maricopa County)和亞利桑那州其他縣发生的一系列令人震驚的行為”。然而,訴狀中的指控極其缺乏相關或可靠的證據,且原告對本院有限管轄權的援引尤為牽強。因此,基於本文所陳述的理由,應駁回起訴。

Ⅰ. 背景

在亞利桑那州,超過340萬選民參與了2020年11月3日的大選。此後,根據《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02,幾個縣對抽樣選票進行了人工清點,以便測試計票制表設備。這些設備要麽沒发現問題,即便有,也“在可接受的範圍內”。亞利桑那州法律(《亞利桑那州修訂法》§ 16-648)還要求州務卿於州長在場的情況下,在大選後的第四個星期一對全州選票進行認證。2020年11月30日,州務卿Katie Hobbs在州長Doug Ducey在場的情況下,對全州選票進行了認證(40號文件,第4頁)。投票顯示,前副總統Joseph Biden以超過一萬票的優勢戰勝了總統Donald Trump。同一天,州長Ducey簽署了副總統Biden的總統選舉人確認證書(40號文件,第4頁)。該證書隨後根據《選舉計票法》轉交給美國檔案館(同上;另見《美國法典》第3卷第6條)。

在12月2日提交的訴狀和隨附的臨時禁制令動議中,原告對選舉“提出異議”,並要求本法院迫使州長“撤銷”對選舉結果的認證(1號文件,¶ 145;2號文件,第10頁)。訴狀還要求本法院頒布永久禁令,“禁止州務卿Hobbs和州長Ducey將目前經過認證的選舉結果轉交給選舉團”,宣布選舉結果違憲,並沒收所有投票機、設備、軟件和其他與選舉有關的記錄和材料,包括所有投票(1號文件,第51-52頁)。申訴書聲稱“被告及其合作者實施各種陰謀詭計”,進行選舉欺詐(同上,¶3)。據稱,這些陰謀導致“數十萬張非法、無資格、重覆或虛假的選票被非法統計或捏造”(同上)。

在十四名原告中,有3位注冊選民是亞利桑那州各縣的共和黨主席(同上,第29-31頁),其余11人為共和黨提名的亞利桑那州總統候選人(同上,第28頁)。Kelli Ward博士是這11人中的一位,他就這次選舉中的舞弊行為向州法院提起訴訟。見Ward訴Jackson案,案件編號 CV2020-015285,判決簡報(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2020年12月4日)(未发現欺詐指控的證據,駁回對選舉不端行為的指控);(文件55-1)。在該案中,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於2020年12月8日確認馬里科帕縣高級法院的調查結果:沒有證據表明亞利桑那州的選舉存在欺詐或不端行為。(Ward訴Jackson案, CV2020-015285 亞利桑那州,2020年); (文件81-1)。

原告的訴狀包含四項指控,其中有三項指控違反《美國法典》第42卷第1983條規定的選舉和選民條款,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對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的保證(1號文件,¶¶103-34)。最後一項沒有詳細說明訴訟原因的罪名是 “廣泛的選票欺詐”(同上,135-41)。

12月3日,也就是原告提出訴訟的第二天,法院收到由亞利桑那州民主黨提出的介入動議(a Motion to Intervene),但隨即被拒絕(26號和29號文件)。法院還收到馬里科帕縣監督委員會和馬里科帕縣記錄員Adrian Fontes提出的介入動議,該動議被批準(27號和32號文件)。法院在同一天召開了一次情況會商(status conference),並安排於12月8日就臨時禁制令舉行聽證會(28號文件)。根據隨後的判決(43號文件),法院將該聽證會改為對12月4日提交的駁回動議進行口頭辯論(36號、38號、40號文件)。原告已提交對動議的答覆(44號文件),被告也已提交回覆(53號、54號和55號文件)。2020年12月8日,法院就駁回動議進行了口頭辯論,並對此事進行周密考慮。本院已充分陳述此案,現作出判決。

Ⅱ. 分析

鑒於美國總統選舉這一首要主題對亞利桑那州公民和原告的重要性,本院不得不明確說明為何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理,以及為何必須批準駁回本案的全部動議。本院將努力闡明支持該結論的獨立理由,包括與第三條規定中(Article III)資格、棄權、延後、訴訟時效和聯邦訴狀標準等相關的理由,這些理由可進行覆審。

A. 第三條規定(Article III)的資格

“為確保聯邦司法機構尊重法院在民主社會中適當且有限度的作用,原告不得援引聯邦法院的管轄權,除非他能表明辯論結果與個人利害相關。” Gill訴Whitford案,138 S. Ct. 1916,1929(2018)(內部引文省略)。第三條規定:聯邦法院只能在“案件”和“爭訴”的範圍內行使司法權。U.S. Const. art. III, § 2, cl.1; Lujan訴Defs. of Wildlife案, 504 U.S. 555, 559 (1992). 立案或辯論的前提是,原告必須有起訴資格。Spokeo, Inc.訴Robins案, 136 S. Ct. 1540, 1547 (2016) (“Spokeo II案”)。原告是否有資格提訴是 “每個聯邦案件的基本問題,(因為它決定了)法院受理訴訟的權力”。Warth訴Seldin案, 422 U.S. 490, 498 (1975).“對於司法機關在我們的政府體系中的適當作用而言,實際案件或爭訴中,沒有任何原則比聯邦法院管轄權的憲法限制更為根本。”DaimlerChrysler Corp.訴Cuno案,547 U.S.332,341(2006)。沒有第三條規定資格的原告所提起的訴訟不屬於“案件或爭訴”,因此根據第三條規定,聯邦法院不具備該案的管轄權。Steel Co.訴Citizens for a Better Environment案, 523 U.S. 83, 101 (1998) 。

“原告在聯邦法院尋求救濟,必須首先證明,判決結果與個人有利害關系”,Baker訴Carr案,369 U.S.186,204(1962),不同於“對政府的普遍不滿”,Lance訴Coffman案,549 U.S.437,439(2007)(引用法官判詞)“這一基本要求確保了我們以法官的身份行事,而不是去參與那些適當留給民選代表的決策。”Gill案,138 S. Ct. at 1923。為確立起訴資格,原告有責任清楚證明她已經:“(1)遭受了事實上的傷害,(2)可在相當程度上追溯到被告受到質疑的行為,(3)很可能通過有利的司法裁決得到補救。” Spokeo II案, 136 S. Ct. at 1547 (引用Warth, 422 U.S. at 518); 據 Kokkonen訴Guardian Life Ins. Co.of Am.案, 511 U.S. 375, 377 (1994)(注意,主張管轄權的一方按規則12(b)(1)對駁回動議負有確立該案管轄權的責任)。

為確定事實上的損害,“原告必須證明他或她遭受‘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犯’,這種侵犯是‘具體和特定的’,而且是‘實際或迫在眉睫的,不是猜測或假設的’。”Spokeo案,136 S. Ct. at 1548(引用Lujan,504 U.S. at 560)。“當我們使用‘具體’這個形容詞時,意思就是通常意義上的‘真實’,而非‘抽象’。”同上。原告必須確立“具體”的傷害,這意味著“傷害必須以個人和個體的方式影響原告”。Raines訴Byrd案, 521 U.S. 811, 819 (1997)。此外,“雖然‘緊迫性’公認是一個有彈性的概念,但不能超出其用意,即確保所稱的傷害按第三條規定的目的來說不是過分推測,傷害必將发生。Clapper訴Amnesty Int’l USA案,568 U.S. 398,409(2013)。如果原告缺乏確立訴訟資格的要素,則必須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1)條駁回案件。

規則第12(b)(1)條授權法院駁回其沒有管轄權的起訴。規則12(b)(1)中的質疑可以是書面上的,也可以是事實上的。Safe Air for Everyone訴Meyer案,373 F.3d 1035, 1039(9th Cir. 2004年)。在書面質疑中,當指控和申訴所附的文件不足以賦予管轄權時,法院可以駁回申訴。見Savage訴Glendale Union High Sch. Dist.案 No. 205, 343 F.3d 1036, 1039 n.2 (9th Cir. 2003).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關於重要事實的陳述都被視為真實,並以最有利於非動議方的方式解釋。Fed’n of African Am. Contractors訴City of Oakland案, 96 F.3d 1204, 1207(9th Cir.1996)相較之下,當法院對管轄權有事實上的質疑時,它 “可以自主權衡證據,並確認其是否有審理案件的權力”。Safe Air for Everyone案, 373 F.3d at 1039 (“在解決對管轄權的事實質疑時,地區法院可以審查訴狀之外的證據,而不把駁回動議轉化為簡易判決動議”)。

《選舉及選舉人條款》——第一項

原告在第一項指控中稱,被告違反了《選舉及選舉人條款》和《美國法典》第28章第1983條,其中包括丟失或銷毀缺席者的選票,和/或用“選舉工作人員、Dominion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填寫的空白選票”代替這些選票,將數千張缺席選票寄給登記選民以外的人,而這些選票 “可能由任何人填寫”(1號文件,第41頁)。被告辯稱,原告沒有資格提出這樣的訴訟請求(40號文件,第8-9頁)。

美國憲法中的選舉條款規定:“舉行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由各州的立法機關規定[.]”U.S. Const. art. I, § 4, cl. 1.選舉條款授權州政府規管在該州舉行的聯邦選舉,而國會則保留“專有控制權”,以更改州的規例。Colegrove訴Green案, 328 U.S. 549, 554 (1946)。憲法的另一項條文,即“選舉人條款”(Electors Clause)訂明:“各州應按其立法機關指示的方式任命一定數量的選舉人……”U.S. Const. art. II, § 1, cl. 2.

原告的指控稱,被告違反了選舉人條款。然而,訴狀並沒有指出原告有資格提訴的理由,也沒有區分這些原告的身份。在口頭辯論中,原告律師表示,11名原告是共和黨提名的選舉人,另外3名原告是各縣的共和黨主席。首先,原告的陳述中沒有任何論據表明共和黨主席有資格提出這一起訴,法院將直接駁回對共和黨主席的訴訟請求。

原告辯稱,原告選舉人應被視為“候選人”。根據第八巡回法院的一個案例,即Carson訴Simon案, 978 F.3d 1051 (8th Cir. 2020),他們有《選舉及選舉人條款》所規定的資格(44號文件,第5頁)。該案以明尼蘇達州選舉法的運作為基礎,允許選舉人根據選舉條款提出申訴。原因在於,根據明尼蘇達州的法律,選舉人被視為公職候選人,如果被選為該州的選舉人,他們會因州長未令其就職而遭受損失。見Carson案, 978 F.3d at 1057。

原告選舉人同樣主張,根據亞利桑那州法律,他們也應被視為 “候選人”(44號文件,第5-6頁)(引用《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344)。然而,選舉人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公職候選人。亞利桑那州的法律明確規定,選舉人的職責是履行部長職能,其範圍和期限都極為有限,他們完全沒有自由裁量權,不能偏離法規規定的職責。見《亞利桑那州修訂法》§ 16-212(C)(“在州務卿公布載有總統選舉結果的全州選票後,該州的總統選舉人須按投票規定,將選舉團票投給本州島得票最多的總統候選人和副總統候選人。”)(強調部分為後加)亞利桑那州的選民並不是為投票給總統候選人旁邊所列的任何一位選舉人而來;他們是來為自己喜歡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507(B)明確規定,選舉人“應列在方括號內”,緊挨著 “總統候選人和副總統候選人的姓氏”,從而澄清並區分了選舉人的部長身份和總統候選人的身份,後者無疑受到了起訴資格所要求的傷害。值得注意的是,選票上的共和黨候選人並非本案原告。

其他處理這個問題的巡回法院不讚成引用Carson案的裁決,並指出沒有先例可以像該案那樣擴大起訴資格的範圍。見Bognet訴Sec’y of Commonwealth of Pa.案, 980 F.3d 336, 351 n.6(3d Cir. 2020)(“我們的結論與第八巡回法院小組最近的裁決不同,該小組的結論是,根據Bond案[訴 United States, 564 U.S. 211 (2011)],總統選舉人職位的候選人有資格質疑明尼蘇達州法院的同意令,該同意令有效延長了郵寄選票的接收期限……受理Carson案的法院似乎引用了Bond案中的措辭,而沒有考慮到美國最高法院使用該措辭的背景——特別是第十條修正案以及保留的警察權力。還沒有將Bond案擴展到這一語境之外的先例,Carson案的受理法院也沒有引用任何先例。”)事實上,正如許多其他法院所認為的那樣,像這樣的情況下,原告所指控的傷害是指被告沒有遵守選舉條款,最高法院已經指出,“傷害正是那種無差別的、對政府行為的普遍不滿,而這種不滿是[法院]拒絕支持的。”Lance案, 549 U.S. at 442.

選舉人原告沒有證明他們可以親自提起訴訟,因此,他們沒有資格提出第一項指控。

稀釋選票——第二項

在第二項指控中,原告稱被告違反平等保護,因為被告沒有遵守亞利桑那州的法律,允許 “非法投票”、 “選票欺詐和操縱”,並阻止 “現場觀察及進入選舉程序”,並稱這導致了 “合法選票被稀釋……和計入非法選票。”(1號文件,第45頁)原告要求法院下令:“亞利桑那州計票委員會處理的任何選票都不能納入最終票數,除非允許質疑者有效觀察這一過程”(1號文件,¶120)。訴狀中沒有提起原告(或亞利桑那州的任何登記選民)被剝奪投票權。相反,他們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稱 “亞利桑那州選民受到不同待遇,某一類選民比其他選民承受了更大的負擔或審查”(1號文件,¶115)。選舉人原告既沒指出哪類的選民受到不同待遇,也沒有援引任何權威證據說明他們作為“選舉人代表”,是一類受保護的選民。被告辯稱,原告沒有資格提起訴訟,並指出,如果被允許,這些指控不過是340萬亞利桑那州投票者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提出的一般性申訴。法院同意這一觀點。

在此,原告沒有指出所受到的具體損害,令法院能夠為其有關稀釋選票的指控找到訴訟資格方面的依據。正如法院通常解釋的那樣,稀釋選票是一項非常特殊的指控,涉及選票的不同權重,不能泛泛地用來指控選票欺詐。“與選舉人原告的構想相反,平等保護條款下的選票稀釋涉及的是選票的不同權重。” Bognet案, 980 F.3d at 355; 也可參見Rucho訴Common Cause案, ——U.S.—— , 139 S. Ct. 2484, 2501 (2019)(“一人一票中的選票稀釋,指每張選票必須具有同等權重。”)“這種稀釋選票的構想——州政府行為人違反州選舉法計算選票——不屬於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下的具體傷害。州政府官員或其他不明身份的第三方違反州選舉法,但並不總是受到聯邦憲法管轄。” Bognet案, 980 F.3d at 355; 另見Shipley訴Chicago Bd. of Election Comm’rs案, 947 F.3d 1056, 1062 (7th Cir. 2020) (“州選舉官員故意違反州選舉法並不違憲。”); Powell訴Power案, 436 F.2d 84, 88 (2d Cir. 1970) (該案指控州政府對無資格參與的選民投票進行了錯誤計算,其關於平等保護的申訴被駁回。)

此外,原告不能以稀釋選票的理論來支持其關於平等保護條款的指控。 見Bognet案, 980 F.3d at 355(駁回平等保護理論,並解釋到:“這種稀釋選票的構想——州政府行為人違反州選舉法計算選票——不屬於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下的具體傷害。”);另見Shipley案, 947 F.3d at 1062 (“州選舉官員故意違反州選舉法並不違憲。”)(內文省略);Am.Civil Rights Union訴Martinez-Rivera案, 166 F. Supp. 3d 779, 789 (W.D. Tex. 2015)(認為關於所謂投票過程不規範導致“稀釋選票”的指控“[是]推測性的,因此,更類似於對政府的一般性不滿,而不是事實上的傷害”);Powell案, 436 F.2. d at 88(駁回因州政府錯誤計算無資格參加非公開初選的選民投票而提出的有關平等保護條款的訴訟);Snowden訴Hughes案, 321 U.S. 1, 11 (1944)(“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用意不在於……以往屬於各州專屬權限的事務都應成為全國性的事務。”)

且不論原告關於選舉起訴中涉及的選票稀釋行為並非切實可行,他們也未要求針對性救濟。見Gill案, 138 S. Ct. at 1934 (“原告的救濟必須是有針對性的,以糾正原告的特定傷害。”);另見Lewis訴Casey案, 518 U.S. 343, 357 (1996)(“救濟當然必須限於原告在事實上所造成的傷害。”)因此,即使原告能以某種方式證明他們起訴選票稀釋行為是因為受到傷害,而不僅僅是一個籠統的不滿,也無法證明法院能夠糾正這種令人不滿的情形。如果給予原告所希望的救濟,那將剝奪在2020年大選中投票的近340萬亞利桑那州人的權利。根據原告的“稀釋”理論,這將使所有所謂被稀釋的選票從被“稀釋”轉變為被銷毀。由於原告提出的“只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對政府的不滿——僅聲稱其和所有公民在所適用的憲法和法律方面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且尋求救濟對原告來說,沒有比對廣大公眾產生更直接和有形的利益”,法院認為原告的第二項指控“沒有說明其屬於第三條規定中的案件或爭訴”。見Lance案, 549 U.S. 437 at 439。因此,原告沒有資格在本法庭提起訴訟。

B.棄權

被告還辯稱,基於與其他進行中的州法院案件的相似性,法院應放棄原告的申訴請求。昨天,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對一個類似案件做出裁決,該案件由Kelli Ward博士提起,要求“擱置2020年大選結果”。見Ward案,CV 2020-015285(Ariz. 2020);(文件81-1)。該案是根據《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72,在2020年11月30日州長Ducey認證選舉結果後提出的(文件58-1,第17頁)。Ward案原告稱沒有充分的機會觀察選舉官員、比較選票信封上的簽名以找出多計算的郵寄選票、发現選票覆制過程中的錯誤(同上,第17-21頁)。經過證據聽證會後,馬里科帕縣高等法院於2020年12月4日作出裁決,認為不存在不端行為、欺詐或對選舉結果的左右(同上)。這一裁決在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全席審理的快速審查中被一致確認。

在此,原告的訴狀同樣依據《亞利桑那州修訂法》§ 16-672 ,和其中關於對所謂選舉不端行為——包括非法投票和錯誤計票——提起訴訟的有關條款(1號文件,第15頁)。《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72還規定,選舉爭議者應向其居住的縣高級法院或馬里科帕縣高級法院提訴。《亞利桑那州修訂法》§ 16-672(B)。原告稱,他們的訴求是在聯邦法規下所尋求的聯邦行為,因此,他們的申訴與州法院正在審理的訴訟是有區別的。法院不同意這種說法。

一般來說,聯邦法院有責任行使國會賦予的管轄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聯邦法院不審理某一事項是謹慎的做法。“事實上,我們認為,在其他拒絕設立聯邦法庭反而有所裨益的‘特殊情形’下,聯邦法院可以拒絕行使其管轄權。” Quackenbush訴Allstate Ins.Co.案, 517 U.S. 706, 716 (1996)(引用County of Allegheny訴Frank Mashuda Co.案, 360 U.S. 185, 189 (1959))。棄權可能是“出於適當的憲法裁決、聯邦與州關系,或司法的合理管理的考慮。”(同上)鑒於州法院關於類似申訴和指控的訴訟,Colorado River案允許聯邦法院放棄對某一事項行使管轄權。Colorado River Water Conservation District訴United States案,424 U.S. 800, 813, 817 (1976) 。

第九巡回法院列舉了棄權Colorado River案是否有正當理由的八個考慮,強調這些因素“不是一個死板的清單”,有些因素“可能對案件沒有任何適用性”。Seneca Ins. Co.,Inc.訴Strange Land,Inc.案,862 F.3d 835,841-42(9th Cir.2017)。這些因素是: (1)哪個法院首先對任何利害攸關的財產承擔管轄權;(2)聯邦法院的不便;(3)避免零星訴訟(piecemeal litigation)的願望;(4)各法院獲得管轄權的順序;(5)聯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提供了關於案情的裁決規則;(6)州法院的訴訟程序是否能夠充分保護聯邦訴訟當事人的權利;(7)避免挑選法院(forum shopping)的願望;以及(8)州法院的訴訟程序能否先於聯邦法院解決所有問題。同上。

第2至第7個因素都支持棄權本案。首先,考慮到指控中違反州選舉法的行為是針對該州行為者提出的,以及州選舉法的相互影響,聯邦法院不如州法院方便。此外,本案反映了“零星訴訟”的本質,許多相同的當事人和律師在兩個法庭上就相關事項提起訴訟。至於案件的優先性,本案是最後提交的案件。所有與選舉有關的州法院訴訟都是在本案訴訟之前提起的。至於起訴的性質,雖然原告根據聯邦法律提起訴訟,但其論據的核心,以及所依據的法規,牽涉到亞利桑那州選舉法和州官員在縣和州一級執行的選舉程序。州法院有足夠的能力保護原告的權利,尤其考慮到原告Ward已經在那里提出了她的申訴。此外,由於國會已賦予州法院共同管轄權,以裁定第1983條的相關起訴,因此不必擔心州法院不能裁定原告的申訴。Felder訴Casey案, 487 U.S. 131, 139 (1988)。最後,棄權將緩和考慮下述情況的必要性,即該案在本法院提訴是否是“選擇法院”的一種形式,尤其考慮到一些相關的州法院訴訟已經得到處理。第八個因素是唯一不利於棄權的因素,因為原告關於表格系統和軟件廣泛欺詐的指控似乎並未提交至州法院。然而,正如下文所討論的那樣,法院認為該起申訴缺乏第9(b)條要求的特殊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考慮棄權時,“適當的憲法裁決、聯邦與州關系或司法的合理管理”也為本法院提供了信息。Quackenbush案, 517 U.S. at 716. 如果法院要對原告的申訴進行審理,今天完全有可能得出與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Ward訴Jackson案不同的判決結果,或有相同的結論,但不同的分析。法院想不出比這更令人不安的對“聯邦-州關系”的冒犯。見Quackenbush案,517 U.S. at 716。因此,法院認為,對類似問題投棄權票是恰當的,且確有必要。

C. 第十一條修正案

被告還辯稱,《第十一條修正案》禁止原告的救濟訴求,因為被告作為未同意被起訴的州官員,可以免於訴訟。此外,他們還辯稱,沒有例外情況適用,原告尋求的救濟不具有前瞻性,且這些要求已被禁止。

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規定:

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由其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對合眾國的一州提出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

美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的這種豁免權適用於公民對自己的國家提起訴訟的情況。見Hans訴Louisiana案, 134 U.S. 1, 19 (1890)。該豁免權適用於“當州是真正的、實質性的利益方時,對州官員的訴訟”。Pennhurst State Sch. & Hosp. 訴Halderman案, 465 U.S. 89, 100 (1984)。“無論所尋求的救濟性質如何,這一管轄權限制都適用”。同上。“當訴訟僅針對州政府官員時,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該訴訟是否是針對州本身的訴訟。” 同上,第101頁。“一般的規則是,如果判決的作用是限制政府行為,或迫使政府采取行動,則該訴訟是針對主權國家的……” Dugan訴Rank案, 372 U.S. 609, 620 (1963)。

上述情況,有三種公認的例外:(1) 國會廢除了聯邦法規內的豁免權;(2) 國家放棄豁免權,允許個人根據具體的州法規對其提起訴訟;(3) 在“尋求前瞻性的針對州官員的禁令救濟,以補救州持續違反聯邦法律的申訴中”。Ariz. Students’ Ass ‘n訴Ariz. Bd. of Regents案, 824 F.3d 858, 865 (9th Cir. 2016)(引用Ex parte Young, 209 U.S. 123 (1908))(強調部分為後加)。

這些例外情況在這里都不存在。至於原告關於《美國法典》第42章第1983條的申訴,國會在頒布第1983條時並沒有廢除各州的訴訟豁免權,因此,第十一條修正案禁止這些訴求。見Will訴Michigan Dep’t of State Police案, 491 U.S. 58, 66 (1989)(認為第1983條“沒有提供聯邦法庭給那些指控一個州剝奪其公民自由而尋求補救的訴訟人”)。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論點或依據,說明該州已明確放棄對選舉質疑的豁免權。因此,第二個例外情形不適用。至於其余的訴求,法院必須確定原告是否在尋求前瞻性救濟,以糾正正在发生的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

“在確定Ex parte Young案的原則是否規避了第十一條修正案的訴訟限制時,法院只需直接調查[訴狀]是否指控正在发生的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並尋求恰當定性為前瞻性的救濟。”Verizon Md.,Inc.訴Pub. Serv.Comm’n案, 535 U.S. Comm’n, 535 U.S. 635, 645(2002年)(內文省略)。然而,如果申訴為州一級的法律訴求,但被掩蓋為聯邦法律訴求,Ex parte Young案的原則就不適用,並且第十一條修正案顯然禁止該訴訟。見Massey訴Coon案, 865 F.2d 264 (9th Cir. 1989) (“從表面上看,訴狀根據憲法的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提出申訴,[但]這些憲法訴求完全是基於被告沒有遵守州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確認駁回訴訟);另見Pennhurst案, 465 U. S. at 90 (“當原告指控某位州官員違反了州法律”,“當聯邦法院指示州官員如何使其行為符合州法律時,這就直接與作為第十一條修正案基礎的聯邦主義原則相沖突。”)無論所請求的救濟是“前瞻性的還是追溯性的”,都是如此。Pennhurst案, 465 U.S. at 106.

在此,原告在試圖突破被告的主權豁免權時面臨著一些困難。被告認為,原告的所有指控實際上都是聯邦法律掩蓋下的州法律指控。被告指出,在原告的訴狀中,有許多例子依據的是亞利桑那州選舉法,包括他們的“一攬子”欺詐指控,這些指控完全是基於州法律。第十一條修正案明確禁止此類訴訟。見Pennhurst案, 465 U.S. at 106 (“相反,當聯邦法院指示州政府官員如何使他們的行為符合州法律時,很難想象對州主權而言,有比這更大的侵犯。”)

然而,即使假定原告確定他們的訴求確實是獨立的聯邦訴求,也不清楚他們所主張的正在進行的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是什麽。原告起訴被告未遵守亞利桑那州選舉法,因此提出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以及“一攬子”的欺詐指控(1號文件,¶¶ 106-120)。這些受到指控的違法操作——與簽名確認、選票覆制和投票觀察等問題有關——都牽涉到過去的行為。原告要求的救濟——強制州長撤銷選舉認證——似乎在尋求過去行為的改變。原告並沒有指認出需要禁止的持續違法行為。簡而言之,“正如原告請求的救濟所反映的那樣,他們是在尋求撤銷已經发生的事情。”見King訴Whitmer案, 2020 WL 7134198, at *5 (E.D. Mich. Dec. 7, 2020)。

第十一條修正案禁止了所尋求的禁令性救濟。

D. 延誤原則

被告還爭辯說,延誤原則禁止原告的申訴。當提出主張的一方表明原告不合理地拖延訴訟,而且拖延對被告或司法造成損害時,就會禁止原告提起申訴。Danjaq LLC訴Sony Corp.案, 263 F.3d 942, 951-52 (9th Cir. 2001)(指出延誤原則要求“被告既要證明原告的不合理拖延,又要證明對自己的損害”)。在選舉案件中,即使是作為對憲法的挑戰而提出的,延誤原則也會禁止不合時宜的救濟要求。Soules訴Kauaians for Nukolii Campaign Comm.案, 849 F.2d 1176, 1181 (9th Cir. 1988); U.S.訴Clintwood Elkhorn Min. Co.案,553 U.S.1,9(2008)(“[A]‘憲法的權利要求可以像任何其他權利要求一樣失去時效。’”)(引用Block訴North Dakota ex rel. Board of Univ. and School Lands案, 461 U.S. 273, 292 (1983))。

原告於2020年12月2日,即2020年11月3日大選後近一個月,提交了訴狀和臨時禁令請求,要求“撤銷認證”選舉結果。原告最後辯稱,他們之所以等這麽久,是因為他們“在大選之前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訴訟基礎,也不可能提出證據證實自己的指控。”(44號文件,第9頁)。他們進一步指出,由於“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和其他第三方沒有宣布或公開他們的不端行為,事實上阻止了共和黨投票觀察者觀察選票的計算和處理,因此原告在選舉後需要額外的時間來收集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專家證人證詞。”(同上)在口頭辯論中,原告律師一再表示,直到選舉當晚,他們的專家注意到報告數據中出現一處異常,顯示Joe Biden的選票在晚上8點左右增加,才知道他們指控的與Dominion投票機有關的欺詐行為。原告還辯稱,《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73支持其申訴的及時性,因為它要求選民在選舉認證後5天內向州法院提出質疑。

原告的訴狀包括了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在過去幾周、幾個月甚至幾年的不同時間所发生的混亂行為。除了反對投票監督員無法觀察選票的計算和處理過程之外,原告還反對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在缺席選票上核對簽名的方式和程序(1號文件,第46-48頁);反對在解決審判員間的爭議中,投票裁判員的程序和作用(同上,第49頁);反對選舉日及此前投票機的“錯誤”(同上,第50-52頁);反對2020年11月18日Dominion投票系統的認證(同上,第53頁)。

原告所依據的書面證詞和聲明清楚地表明,這些訴訟的基礎要麽在選舉日之前就知道,要麽在選舉日之後不久就知道,因此,不能以不知道或無法在12月2日之前證明他們的指控為借口。例如,原告的訴狀引用的文件顯示,原告早在2018年就掌握了Dominion投票機涉嫌違規的信息。(同上,第21、69、71-73頁)(引用“公開可得的證據(包括司法和行政訴訟)”,其中對Dominion投票機安全缺陷擔憂的討論可追溯到2018年);(文件1-10 ,第19頁, Ex. 20, Declaration of Mark Paul Law dated November 24, 2020) (描述了他對馬里科帕縣Dominion投票機安全的擔憂,以及在2020年10月25日和2020年11月1日觀察投票時的結果);同上,第30頁,Ex.22,2020年11月23日Gregory Wodynski的聲明(描述了他對馬里科帕縣Dominion投票機安全的擔憂,以及他認為Dominion公司員工“Bruce”於2020年10月24日和2020年11月1日在觀察投票時,可能手動操縱選民數據文件)。

原告還提供了一些文件,表明他們指控的選票計算和核實不端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发生在選舉日前幾周。亞利桑那州的拉票工作從10月開始,而訴狀所附的投票監察員聲明和書面證詞反對在此期間的簽名核實和選票程序。(見文件1-3,第7頁, Ex. 5)(載有來自投票觀察員2020年10月25日的未簽名聲明,該聲明反對簽名驗證室的“無效監督”);同上,第9頁, Ex. 5A (文件列出了投票觀察員在10/7/20, 10/23/20, 10/24/20, 10/29/20的反對意見); (文件1-10第25頁, Ex. 21)(載有2020年11月16日投票觀察員Judith Burns的聲明,並指出她於2020年10月17日和2020年10月21日觀察簽名核實和選票處理時提出的反對意見)。在馬里科帕縣共和黨委員會第一副主席Linda Brickman女士的聲明中,她表示,她“自10/19/20至11/11/20”擔任選舉工作人員期間,對提前投票和郵寄選票的簽名驗證一直存在擔憂(文件1-10,第38頁,Ex.23),並對2020年11月18日的Dominion投票系統邏輯及準確性認證提出了異議(同上,第35頁)。事實上,至少有一名原告已經在州法院提起部分訴訟。Ward案,CV2020-015285(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2020年12月4日)(以損害為由駁回訴狀);(文件58-1,第14頁,Ex.B)。Ward博士顯然在2020年12月2日之前就知道她的訴求基礎,卻沒有為延遲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提供合理解釋。在對選舉提出異議時,任何拖延都是有損於選舉的,但等到選舉日的一個月後、選舉認證兩天後才提出訴訟是不可原諒的。見Kelly訴Penn.案,2020 WL 7018314,at *1 (Pa. Nov. 28, 2020)(上訴人等到11月21日才起訴作廢賓夕法尼亞州的選舉,“沒有盡職盡責地提出本訴求”);Kistner訴 Simon案,No. A20-1486, slip op. at 3-4 (Minn. Dec. 4, 2020);另見,例如,Ariz. Libertarian Party訴Reagan案,189 F. Supp. 3d 920,922-23(D. Ariz. 2016)。

法院不認為亞利桑那州質疑選舉的截止日期可以作為原告在這些情況下拖延的理由。見《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73。如上所述,原告在選舉日前或其後不久就知道所投訴的涉嫌違規行為所依據的事實。雖然亞利桑那州選民可能有向亞利桑那州法院提出選舉爭議的截止日期,但原告選擇的是向聯邦法院起訴,挑戰聯邦憲法。訴狀所展示的證據證明,所投訴的事件发生在選舉日或之前。因此,法院拒絕接受原告關於他們在2020年12月2日前不知道其訴求依據的自利性陳述。他們隨訴狀提交的文件清楚地表明了相反的事實,延遲——導致本法院和被告急於在2020年12月14日選舉團會議的最後期限之前解決這些問題——是不合理的。

遲延考慮的第二部分——損害——也毫無疑問得到了滿足。首先,如果事到如今再允許審理原告的申訴,對被告和在2020年大選中投票的近340萬亞利桑那州人將帶來極端的損害,而且完全沒有先例。SW Voter Registration Educ. Project訴Shelley案, 344 F.3d 914, 919 (9th Cir. 2003)(“幹預即將舉行的選舉是非同尋常的,而在投票開始後幹預選舉則是史無前例的。”) 正如密歇根州東部地區法院在一個幾乎同樣的案件中所說的那樣,“考慮到原告的救濟要求不僅是在最後一刻才提出的,而是在事後提出的,因此[損害]尤甚。雖然原告拖延了時間,但選票已投出,已計算,結果也已認證。介入延後原則的理由現已極為充分。” King, 2020 WL 7134198, at *7.

第二,原告本可以在幾周前提出質疑,屆時法院會有更多的時間來思考和解決這些問題。“不合理的拖延可能會損害司法,因為它迫使法院為了滿足選舉的最後期限而匆忙處理微妙的法律問題”。ArizonaLibertarian Party案, 189 F. Supp. 3d at 923 (引文省略)。為什麽他們的訴求這麽晚才提交到聯邦法院,原告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他們的拖延和由此造成的損害,使他們的申訴因不及時而受到限制。

E. 無意義

被告還辯稱,本案沒有實際意義。(38號文件,第5頁;40號文件,第22頁)。法院同意這一觀點。“無效性是一個管轄權問題,‘聯邦法院沒有管轄權來審理一個無效的案件,即不存在實際或有效爭議的案件’”。Foster訴Carson案, 347 F.3d 742, 745 (9th Cir. 2003)(引用Cook Inlet Treaty Tribes訴Shalala案, 166 F.3d 986, 989 (9th Cir. 1999))。此外,當一方當事人不能為其主張獲得救濟時,案件就沒有意義。同上;另見Ruvalcaba訴City of L.A.案,167 F.3d 514,521(9th Cir. 1999)。

原告要求頒布一項禁令,以便:(a) 禁止州長Ducey轉交經認證的選舉結果;(b) 命令被告“撤銷認證”選舉結果;(c) 宣布未經認證的機器計算的選票無效;(d) 宣布发生了非法的選票欺詐行為,違反了《選舉人及選舉條款》以及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e) 規定對所有郵寄選票和缺席選票重新進行人工點算或統計抽查,以及(f) 容許原告扣押、檢查投票硬件和軟件,以及11月3日至4日“馬里科帕縣所有使用的計票間”的監控錄像。(1號文件,¶145)。

顯然,法院不能禁止轉交經認證的結果,因為這些結果已被轉交(40號文件,第4頁)。原告律師口頭爭辯說,根據《美國法典》第3篇第6條,被告有權撤銷對選舉的認證。該法規中沒有任何條款授權本法院撤銷對選舉結果的認證。按亞利桑那州法律規定的方式,對選舉提出異議就要對其提起訴訟,“在異議者居住的縣高級法院或馬里科帕縣高級法院提出”。《亞利桑那州修訂法》§16-672。因此,如果撤銷認證是可能的,那麽只有通過在亞利桑那州高級法院提起訴訟才行。換句話說,本法院無權撤銷認證結果。但是,即使假設法院能夠批準所要求的特別救濟,命令州長Ducey撤銷對選舉的認證,這種救濟也必然會因無視亞利桑那州的法律而違反《美國法典》第3章第6條。在本案中,法院不允許原告規避聯邦和亞利桑那州的法律。

由於本院不能撤銷認證結果,因此給予原告所尋求的其余任何救濟將毫無意義。見Wood訴Raffensperger案, 2020 WL 7094866, at *6 (11th Cir. Dec. 5, 2020)(“當結果已決定並得到認證時,我們不可能延遲認證,也不可能下令進行重新計票。”); King案, 2020 WL 7134198, at *5 n.3 (“原告試圖通過檢查投票機和軟件以及監控錄像收集的證據,只有在他們仍有途徑去挑戰選舉結果時才會有用。”)原告的申訴是沒有意義的。

F. 未能提出申訴

“根據規則第9(b)條,因未作具體說明而駁回‘以欺詐為由’的申訴或要求的動議,在功能上相當於根據規則第12(b)(6)條因未提出要求而駁回的動議。Vesss訴Ciba-Geigy Corp. USA案,317 F.3d 1097,1107(9th Cir.2003)。在第12(b)(6)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必須將所有經充分辯護的事實指控視為真實,並以對原告最有利的方式進行解釋。Schlegal訴Wells Fargo Bank案, NA, 720 F.3d 1204, 1207(9th Cir. 2013)。當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撤訴是適當的:(1)缺乏可運用的法律理論;或(2)沒有足夠的事實來支撐可審理的法律主張。Conservation Force訴Salazar案, 646 F.3d 1240, 1242 (9th Cir. 2011), cert. denied, Blasquez v. Salazar, 565 U.S. 1261 (2012).

在對欺詐行為的指控進行辯護時,規則9(b)對細節的要求比規則8更高。Ashcroft訴Iqbal案, 556 U.S. 662, 686 (2009); 另見 Fed. R. Civ. P. 9(b)(“在指控欺詐或錯失時,一方當事人必須詳細說明構成欺詐或錯失的情況”) 。 “這對獨特性需求的關注度比其他訴訟案所要求的更高。訴訟必須確定是誰、发生什麽、在哪里、何時,以及如何”。”U.S. ex rel. Costner訴United States案, 317 F.3d 883, 888 (8th Cir. 2003)。

此外,“關於欺詐或錯失的起訴……除了必須具體提出申訴外,還必須提出可信的指控。也就是說,訴狀必須充分陳述事實,引起合理的期望,即发現這些事實將作為證據揭示所指控的不端行為。Cafasso,U.S. ex rel.訴Gen.Dynamics C4 Sys.,Inc.案,637 F.3d 1047,1055(9th Cir. 2011)(內文省略)。事實上,“第9(b)條的作用不僅是通知被告必須為之辯護的具體欺詐行為,而且‘防止把提訴作為发現未知錯誤的借口,保護[被告]免受欺詐指控所帶來的傷害,並禁止原告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單方面將巨大的社會和經濟成本強加給法院、當事人和社會’”。Bly-Magee訴California案, 236 F.3d 1014, 1018 (9th Cir. 2001)(引用In re Stac Elec. Sec. Litig.案, 89 F.3d 1399, 1405 (9th Cir. 1996) )。

為訴狀中的指控確立合理性是一個兩步走的過程,包括“特定的背景”和“要求覆審法院利用其司法經驗和常識”。Iqbal案, 556 U.S. 679。首先,法院必須“鑒定訴狀,因為它們只是結論,並無權假定為真實”。同上。然後,假設只有經充分辯護的事實指控是真實的,法院必須“確定它們是否令人信服地引出救濟權利”。同上;另見Eclectic Props. E.,LLC訴Marcus & Millichap Co.案,751 F.3d 990,996(9th Cir. 2014)(確定評估訴狀的兩步程序)。盡管原告的具體事實指控可能與原告的申訴一致,但地區法院必須評估被告的行為是否有其他“更合理的解釋”,從而使原告的申訴不能跨越“‘從可想象到可信’的界限”。Iqbal案, 556 U.S. at 680(引用Bell Atl. Corp.訴Twombly案, 550 U.S. 544, 570 (2007))。這一標準體現了規則8的基礎,即相對自由的通知訴答,和防止“原告基本無根據的申訴”的需求之間的平衡,後者避免“由於行使權利以警告和解價值的增加,而占用其他人的時間。”Twombly案, 550 U.S. at 557-58(引用Dura Pharmaceuticals, Inc.訴Broudo案, 544 U.S. 336, 347(2005))。

原告提出了幾種不同的理論,聲稱亞利桑那州的州務卿和州長與國內和國際的行為者合謀,操縱亞利桑那州2020年大選結果,使Joseph Biden在總統選舉中擊敗Donald Trump。他們提出的欺詐指控在特殊性和合理性方面都不合格。原告附上了三百多頁的附件,就其數量而言令人印象深刻。各種書面證詞和專家報告主要是基於匿名證人、傳聞和對無關選舉的無關分析。由於訴狀是基於這些詐騙指控,因此指控應被駁回。Vess案, 317 F.3d at 1107 (“當整個訴狀或訴狀中的所有訴求以欺詐為基礎,且其指控未能滿足9(b)規定的高要求時,地區法院可以駁回訴狀或申訴。”)

原告首先“描述了具體違反亞利桑那州法律的行為”,以支持他們的欺詐指控。在此過程中,他們附上了11月大選期間觀察選舉官員的投票監督員的聲明。(1號文件,第46-53頁)。正如被告馬里科帕縣所指出的,這些是原告提供的對選舉管理有第一手觀察的唯一聲明人。(36號文件,第4頁)。但這四位聲明人根本沒有指控舞弊。(見文件1-10,第18-24 頁)。取而代之的,是他們反對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在缺席選票上核對簽名的方式和程序(1號文件,第46-48頁);反對在解決審判員間的爭議中,投票裁判員的程序和作用(同上,第49頁);反對選舉日及此前投票機的“錯誤”(同上,第50-52頁);反對2020年11月18日Dominion投票系統的認證(同上,第53頁)。這些對亞利桑那州官員管理選舉的方式的反對意見,不能作為推翻2020年亞利桑那州總統選舉結果的理由,因為它們沒有提出支持有關欺詐的基本主張的證據。這些至多是聯邦法院“沒有能力也無權監督……”的那種“普通的選舉違規行為”。Griffin訴Burns案,570 F.2d 1065、1076、1077 (1st Cir. 1978)(“如果每一個選舉違規行為或有爭議的投票都涉及違反聯邦層面的法律,那麽法院就會陷入到幾乎每一次選舉的細節中去,修補州的選舉機制,審核請願人、登記卡、選票統計和選舉證書,看是否有州和聯邦法律規定的各種錯誤和不足之處。”)

原告接著辯稱,他們有專家證人可以證明亞利桑那州存在廣泛的選民欺詐行為。首先,原告的證人都沒有指證被告犯了所謂的詐騙罪,也沒有說明他們參與了所謂的詐騙計劃。相反,他們聲稱,缺席選票“可能由任何人填寫,然後以另一選民的名義提交”,“可能由第三方填寫,以將選票轉投給Joe Biden”,或者選票被銷毀或替換為“由選舉工作人員、Dominion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填寫的空白選票”。(1號文件,第54-58頁)(強調部分為後加)。這些含沙射影的說法不符合第9(b)條的標準。但或許,更令法院關注的是,“專家報告”得出的結論令人難以置信,往往因為它們的來源完全不可靠。

例如,原告的專家William Briggs 先生(“Briggs”)得出結論說,亞利桑那州選舉官員“麻煩的”錯誤“涉及未退回的郵寄選票,這表明存在選民欺詐”,因此選舉應被推翻。(1號文件,第54頁)。Briggs的依據來源於一位名為“Matt Braynard”的身份不明者提供的數據,此人可能於2020年11月20日在其推特賬戶上发布了“ABS/EV選民的居住地分析”(文件1-2,第14頁,Ex.2);(同上,第52頁,Ex.3)。除了Briggs先生當天的推特截圖外,原告沒有提供更多關於Briggs先生的身份、資格或進行電話“調查”時使用的方法等信息。但根據Briggs先生的報告,Braynard先生在佐治亞州、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亞利桑那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就缺席選票進行了規模不明、對象不明的調查,並將他的“調查結果”傳達給了Briggs先生(同上)。在得出“每個州顯然有大量問題選票”的結論時,Briggs先生認為Braynard先生“對受訪者的調查[是]有代表性的,數據[是]準確的”(原文如此)(同上)。這種輕率確定亞利桑那州幾十萬張選票是以某種方式錯投的做法本身就是個麻煩。Briggs先生對Braynard先生“數據”的“分析”所依據的信息完全不可靠,不能作為推翻總統選舉的依據,更難以有力支持針對被告的欺詐指控。

申訴書中的以下指控同樣缺乏可信度,即Dominion投票機在亞利桑那州2020年大選期間實際上被黑客攻擊或泄露。原告顯然擔心亞利桑那州和其他州的一些縣使用的投票機存在漏洞。他們引述消息來源,證明知道“眾所周知”的漏洞,包括有關公民、亞利桑那州民選官員和美國參議員的信件。原告甚至附上了一位與已故委內瑞拉獨裁者Hugo Chavez有聯系的匿名證人的書面證詞,他聲稱知道委內瑞拉官員如何在一家投票系統公司的幫助下操縱選舉,該公司的 “DNA”軟件現在被用於美國的計票機。(文件1-1, Ex.1)。然而,這些擔憂和所述的漏洞並不足以證明亞利桑那州使用的任何投票機在2020年大選中確實被黑客攻擊或泄露。相反,目前存在的是一系列以“可能、或許、大概”和“也許”開頭的冗長言辭。(1號文件,第8,53,55,57,60,66,77,88,91,108,109,122頁)。為了支持其理論,原告提供了專家Russell Ramsland,Jr.的聲明,他聲稱在2020年11月3日晚上8點46分在馬里科帕和皮馬縣(Pima Counties)“在經處理的選票中有一個未必確實、可能是不可能的高峰”(1號文件,第60頁);(文件1-9,Ex.17)(強調部分為後加)。他認為,這個峰值“可以很容易地解釋”,假設Dominion在文檔中“預裝”一批空白選票,如另提名候選人的選票(Write-Ins)或其他裁決類型(adjudication-type)的文檔,然後使用覆蓋程序,將它們幾乎全部投給Biden……”(文件1-9,第9頁,Ex. 17)。這種情況是可以想象的。然而,被告Hobbs指出了一個更有可能的合理解釋:由於亞利桑那州在選舉前就開始處理提前選票,因此選票高峰是馬里科帕縣和皮馬縣正常統計的提前選票數,這些選票是在現場投票結束後不久報告的。(40號文件,第17-18頁)。因此,法院認為,雖然這個“高峰”可以用非法入侵亞利桑那州的投票機器來解釋,但這個高峰“不僅符合,而且更有可能用合法的、不經編排的”這些縣報告的提前投票表來解釋。見Iqbal案, 556 U.S. at 680。原告並沒有把他們的欺詐理論從想象推進到合理的程度,而根據聯邦訴狀標準,他們必須這樣做才能提起訴訟。同上。

由於原告未能為其欺詐申訴做具體辯護,並且由於訴狀是以這些申訴為基礎的,因此必須予以駁回。

G. 臨時禁制令和初步禁令的動議

駁回原告的申訴有多個獨立理由。因此,沒有必要探討原告提出的臨時禁制令和初步禁令的是非曲直,法院在此僅簡要討論這些動議。

“发布臨時禁制令的標準與发布初步禁令的標準是相同的。” Taylor-Failor訴Cty of Hawaii案,90 F. Supp. 3d 1095,1098(D. Haw. 2015)。在正常情況下,二者都是非同尋常和激烈的補救措施,“除非動議人通過清晰的展示,承擔了說服的責任,否則不應予以批準”。Lopez訴Brewer案, 680 F.3d 1068, 1072 (9th Cir. 2012)(引用Mazurek訴Armstrong案, 520 U.S. 968, 972 (1997) (per curiam));另見Winter訴Natural Res. Def.Council, Inc.案, 555 U.S.A. Council, Inc., 555 U.S. 7, 24 (2008)(“初步禁令是一種特殊的補救措施,從未作為權利授予。”) (引文省略)。尋求臨時禁制令或初步禁令的原告必須證明:(1)他或她很可能在案情上勝訴,(2)如果沒有禁令,他或她很可能遭受不可彌補的傷害,(3)公平權衡對他或她有利,以及(4)禁令符合公共利益。Winter, 555 U.S. at 20.

原告根本無法證明他們的申訴有成功的可能性。原告在最後一刻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時面臨嚴重的司法障礙。這些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礙由於對欺詐的指控辯護不足而加劇,而他們的訴狀所依賴的多份難以接受的書面證詞、聲明和專家報告又使這些指控變得不可信。

此外,給予原告所尋求的禁令救濟將極大地損害公眾利益。正如被告Hobbs所說,“所要求的救濟將對亞利桑那州人造成巨大的傷害,取代近340萬選民在認證選舉結果中所反映的意願,並可能危及亞利桑那州參加選舉團的權利。很難想象在一個案件中,困難的權衡會更有利於原告”(40號文件,第24頁)。法院同意這一點。這兩項Winters案的因素的重大影響力要求法院拒絕原告的禁令救濟請求。

III. 結論

原告不僅沒有向法院提供事實支持,以說明其非同尋常的指控,而且完全沒有證明他們有資格讓法院審議這些指控。在公共領域的流言蜚語和含沙射影中得到青睞的指控不能替代聯邦法院的嚴肅訴狀和程序。它們必不能成為顛覆亞利桑那州2020年大選的基礎。法院別無選擇,只能將此案全部駁回。

據此,

茲命令批準被告州長Doug Ducey、州務卿Katie Hobbs和介入方被告馬里科帕縣監理會和Adrian Fontes提出的撤銷訴訟的動議(36、38和40號文件),理由如上所述。

進而裁定,所有余下的待決動議(14、62、65和66號文件)因無實際意義而被否決,原告所要求的定於2020年12月10日的臨時禁制令和初步禁令聽證會被撤銷。

最後裁定駁回此案,並指示法院書記員終止此訴訟。

日期為2020年12月9日。

受人尊敬的Diane J. Humete

《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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