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
楊建利

中国山東人,伯克利加州大學數學博士,哈佛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1989年從美國回国参加天安门民主運動。1990-2002年任「21世紀中國基金會」主席,期间推出《中华联邦宪法(草案)》,2002年4月秘密回國支援工運被捕,後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五年,2007年釋放後流亡海外,同年末,在美國創立民主運動NPO「公民力量」。2010年代表刘晓波出席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是多项国际人权奖的获得者。

【推薦閱讀】選舉訴訟文獻(六)威斯康星選民聯盟訴州選舉委員會非法接受馬克-扎克伯格資金案

譯者:肖國珍 校對:松宇

案件所在地:威斯康星州

案件編號:2020AP1930-OA

案件當事人:Wisconsin Voters Alliance v. Wisconsin Elections Commission

案件狀態:駁回

案件簡介:2020年11月23日,一群共和黨選民 “威斯康星選民聯盟 “在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對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提起訴訟。這些選民聲稱,馬克-紮克伯格資助的組織 “科技與公民生活中心 “向Green Bay市、Madison市和Milwaukee市提供了600萬美元的資金,以方便數萬張非法選票的投出。該組織表示,如果沒有這些選票的加入,特朗普將贏得該州的選舉;作為補救措施,他們要求法院停止對選舉的認證,允許州立法機構任命選舉人,並命令州長對這些選舉人進行認證。民主黨司法部長Josh Kaul次日发表聲明說,訴訟的目的是剝奪選民的權利,他的部門 “將確保威斯康星州的總統選舉人是根據300多萬威斯康星州選民投票的意願選出的。”12月4日,法院駁回了這一請求,法官Brian Hagedorn寫道:”一旦總統選舉結果的司法無效之門被打開,再想關上這扇門就非常困難了。這將使我們踏上一條危險的道路”。(案件簡介英文原文來自維基百科)

2020年12月4日威斯康星州高院駁回判決書

英文原文鏈接:

https://www.democracydocket.com/wp-content/uploads/sites/45/2020/11/2020AP1930-OAfinal-12-4-20.pdf

茲通知您,本院已下達以下裁定。

案號:2020AP1930-OA 威斯康星州選民聯盟訴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

威斯康星州選民聯盟等申請人,根據《威斯康星州法規》(規則)809.70節及其附錄,提出啟動初始訴訟的許可申請,並提交了支持性法律備忘錄和專家報告。答辯人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Ann S. Jacobs、Mark L. Thomsen、Marge Bostelman、Julie M. Glancey、Dean Knudsen和Robert F. Spindell對該申請提出了答辯;答辯人兼州長Tony Evers提交了一份單獨的答辯書。

關於是否準予啟動初始訴訟之申請的問題,由(1) Christine Todd Whitman等人; (2) the City of Milwaukee; (2)密爾沃基市;(3)威斯康星州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等;(4)科技和公民生活中心,提交了法庭之友書狀。

此外,擬議參與本案的答辯人—-民主黨全國委員會,也提出了參加訴訟的動議。

在考慮了所有提交的材料後,我們作出以下結論:這份申請,不符合我們準許啟動初始訴訟所要求的標準。雖然申請書提出了具有全州意義的、有時限的問題,但”重要事實問題(將)妨礙法院處理所提交的法律問題”。參見”State ex rel. Ozanne v. Fitzgerald, 2011 WI 43, ¶19,334 Wis. 2d 70, 798 N.W.2d 436 (Prosser, J., 讚同意見。) 因此,這不是一個適合我們行使初始管轄權的案件。

裁定駁回關於允許啟動初始訴訟之申請;以及

裁定駁回介入訴訟之動議。

BRIAN HAGEDORN,J.,(讚同)。威斯康星州選民聯盟和一些威斯康星州的選民,提出了啟動初始訴訟之申請;其所涉問題,乃是關於2020年11月3日總統選舉之操作。在別的情況下,其中有些法律問題,或許有待進一步予以司法考量。但於本案而言,真正令人震驚的是所尋求的事後補救措施。我們被期望宣布整個威斯康星州的總統選舉無效—-是的,整個無效。不只於此,我們還被告知,我們應當禁止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對選舉進行認證,以便由立法機關另行選擇威斯康星州的總統選舉人,然後,迫使州長對這些選舉人進行認證。至少沒有人能指責這些申請人膽小怕事。

這種舉動,在美國歷史上似乎是前所未有的。可能有人會指望,這種嚴肅的請求應當有實質性的、明顯的系列非法投票之嚴重錯誤這樣的證據來匹配。—-事實與此相反:所有的證據幾乎僅僅是依賴於一個未經宣誓的前競選雇員的專家報告;該報告,則是基於呼叫中心和社交媒體調查的統計估算。

這份申請,遠遠未能提供毫無疑問地為我們所需要的令人信服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法院裁決剝奪每一位威斯康星州選民的投票權。這份申請甚至不能證明本院有初始管轄權。

首先,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不是一個事實調查法院。然而,申請書卻依賴於有爭議的事實主張。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只接受一方對事實的描述或一方的專家報告,即使我們傾向於相信它們――――單是這一點,就意味著本案不適合提起初始訴訟。申請書之法律支持亦乏善可陳。例如,它沒有解釋:為何,它對各種選舉程序的質疑,是在選舉之後,而非選舉之前。申請書也沒有解釋:宣布總統選舉結果無效,將如何影響選票上的其他每一項競選;它也沒有考慮選舉法規可能提供 “排他性司法救濟措施 “的意義。這些,還只是使得申請書嚴重欠缺的幾個明顯瑕疵。基於此,我加入法院不準予啟動初始訴訟的裁決。

盡管如此,我感到有必要分享我的進一步的看法。本案牽涉到遠比威斯康星州的選舉票數獲勝者更根本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至關重要的是:對我們自由、公正的選舉制度的信念,是我們憲政共和制度歷久彌堅的核心標志。一個如此明顯匱乏的申請,可以讓我們輕輕松松地挪到下一個案子;但是,本案令人警醒。申請人所尋求的司法救濟,是我所見過的案件中最具戲劇性的、對司法權的援用。如果對這種建立在如此脆弱基礎上的請求進行司法確認,將對今後的每一次選舉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以司法廢棄總統選舉結果的大門一旦敞開,將很難再次關上。我們被要求走的路,是一條危險之路。若行使此種司法權而導致公眾喪失對我國憲法秩序的信任,其損失將無法估量。

我並不是建議法院無論如何都應該換個角度看。 如果要有充分理由來宣告選舉無效,那麽就必須要有與訴請及所尋求的司法救濟相稱的證據和論點來支持。但是,申請人離題萬里。訴訟或被看作是這樣的一面棱鏡――――人們借此一窺坎坷不平、跌宕起伏的選舉政治――――但對我們而言,卻並非如此。在這神聖的殿堂里,唯有法律,才是國王。

我們對本案的處理,不應被理解為對基本法律觀點是否成立的決定或論斷; 對威斯康星州選舉的某些操作進行司法審查,也許是適當的。 但是,此次申請,不值得本法院進一步審議;它更談不上頒給我們許可證,來否決威斯康星州2020年總統大選的每一票。

我被授權聲明:

ANN WALSH BRADLEY大法官,REBECCA FRANK DALLET 大法官和 JILL J. KAROFSKY 大法官一致同意以上觀點。

C.J. ROGGENSACK 大法官(異議):至關重要的是,不僅威斯康星州選舉中的投票要公平;而且也需要公眾認為投票是公正進行的。

就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WEC)在2020年11月3日總統大選期間的行為進行純法律問題的指控而在本院所提起的訴訟,這是第三次。 這也是第三次,由本院的大多數,拒絕了公眾要求解決以下全州性關切的請求:按照法律的規定,宣告缺席投票要求為何。 我提出異議並另行書之,因為我得出這樣的結論:本院一再拒絕處理所有這三個案件中提出的法律問題,即是本院未履行其機構責任。

我同意Hagedorn大法官的觀點:我們不是巡回法院,因此,總的來說,我們不受理需要進行事實調查的案件。 參見威斯康星州綠黨訴州選舉局,2006 WI 120,297 Wis。2d 300,301,723 N.W.2d 418。但是,欲解決我們希望處理的法律問題,當我們已經接受案件需要发現事實時,就需要給裁判員或巡回法庭做必要的事實裁決。參見State ex rel. LeFebre v. Israel, 109 Wis. 2d 337, 339, 325 N.W.2d 899 (1982); State ex rel White v. Gray, 58 Wis. 2d 285, 286, 206 N.W.163 (1973)。

我們也曾受理過一些這樣的案件:只需要表述法律要求的是什麽;其希望解決的,純屬法律問題、不需要事實審查。參見威斯康星州立法機構訴Palm,2020 WI 42,391 Wis.2d 497,942 N.W.2d 900。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的法定權限是一個純法律問題。就宣告缺席投票的法定要求為何,我們不需要做事實審查。

Hagedorn 法官對申請人請求的一些司法救濟表示關切。他首先在一致意見中指出,”真正令人震驚的是所尋求的事後補救措施。”他接著說,”申請人所尋求的司法司法救濟,是我所見過的案件中最具戲劇性的、對司法權的援用。”然後,他最後說:”此次申請,不值得本法院進一步審議;它更談不上頒給我們許可證,來否決威斯康星州2020年總統大選的每一票。”

這些都是可怕的想法,但Hagedorn大法官在我們審議申請初始訴訟的問題上本末倒置了。我們準予申請以行使司法管轄,乃是基於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是否全州關切,而非所要求的補救措施。參見Petition of Heil, 230 Wis. 428, 284 N.W.42 (1938)。

準予申請,並不意味著:法院認為,所尋求的司法救濟,契合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從歷史上看,我們往往不提供所請求的所有司法救濟。參見Bartlett v. Evers, 2020 WI 68, ¶9, 393 Wis. 2d 172, 945 N.W.2d 685(支持一些但不是所有的局部否決)。已經发生過這樣的一些情形:我們沒有提供申請人請求的任何司法救濟,但還是昭示了法律。參見Sands v. Menard, Inc., 2010 WI 96, ¶46, 328 Wis. 2d 647, 787 N.W.2d 384(結論是,雖然覆原是第七章規定的首選司法救濟,但這是一種衡平補救措施――它可能合適,也可能不合適);參見Coleman v. Percy, 96 Wis. 2d 578, 588-89, 292 N.W.2d 615(1980)(結論是,Coleman尋求的補救措施被排除了)。

本院的管轄權,覆蓋議題廣泛,足夠我們批準面臨的啟動初始訴訟的請求。該管轄權,乃是以威斯康星州憲法為依據。請見威斯康星州憲法art. VII, Section 3(2); City of Eau Claire v. Booth, 2016 WI 65, ¶7, 370 Wis. 2d 595, 882 N.W.2d 738.

我有異議,因為我願意準予申請,並解決威斯康星州人民關於在2020年總統大選期間、威斯康星州選舉委員會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該州州法的關切。正如我一開始所說,至關重要的,不只是威斯康星州選舉中的投票是公平的,而且也需要公眾認為投票是公平進行的。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不應當第三次背棄其對威斯康星州人民的憲法義務。

我被授權聲明,ANNETTE KINGSLAND ZIEGLER 大法官和 REBECCA GRASSL BRADLEY大法官加入了這個異議。

最高法院書記員 Sheila T. Reiff

《議報》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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