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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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之恶

让我首先说明:我反对代孕合法化。立场摆完了,让我问这么个问题:生计所迫选择做代孕妈妈或者捐卵,跟生计所迫选择去当雇佣兵、煤矿工人、光腚纤夫,有什么区别?我自己回答:差别在于,招募雇佣兵、煤矿工人、光腚纤夫时一般是不掩饰这件事极其危险的,也掩饰不了。而招募捐卵者或代孕妈妈时则往往刻意隐瞒其危险。就此而言,代孕的主要问题在于蓄意欺骗。

通常我们假设,没有人比当事人更了解自己想要什么、如何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因此只要一种行为出自每个人自愿的选择,那么就不应该干涉。代孕之为蓄意欺骗则直接掏空了这一辩护:当事人或许是自愿的,但是由于欺骗的存在,代孕机构真正提供给她们的并不是她们所自愿选择的。这种情况并不是利用当事人的无知,而是在制造一个处境使之陷入无知——显然一个正常人并不需要被期望了解代孕的细节,更无从了解某个代孕机构的细节。而在无知情况下作出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是无知的,何谈自愿选择呢?

我以为基于欺骗的批判比基于剥削的批判更有力。因为基于剥削的批判难以回应一开始提出的关于雇佣兵、煤矿工人、光腚纤夫的问题。如果所有利用他人脆弱性获取不成比例的私利都如代孕一样被打为剥削,其逻辑结果要么是导出激进左翼的结论,认为所有的资本主义经济行为都是如代孕一般必须禁止的,要么是得到极端右翼的结论,认为包括代孕在内所有在形式上不涉暴力强制的行为都应当如请客吃饭一样是自由的。对于绝大多数既不极左又不极右的人来说,笼统地谈剥削之恶是自相矛盾的。

我同样不赞成诉诸所谓工具化、物化的批判。我并非不承认人的工具化、物化是问题,只是不认为这个批判有建设性意义。同关于剥削的问题一样,任何雇佣关系都是将人工具化,但是绝大多数人没有准备好迎接共产主义,也活不到;任何将人的身体作为牟利工具的都可以说是物化,但是平面模特、流量明星乃至声优和手模都是如此。

回到我提出的因为蓄意欺骗所以自愿无效的论证。可能最有力的回应是这样的:凭什么因为有一部分人不能自愿地代孕,就禁止任何人自愿地代孕呢?我的回答是:这一反驳掺了一个严重的混淆,那就是代孕禁令的目的不是禁止人自愿地代孕,而是避免人不自愿地代孕。这就是为什么“人可以自愿攀岩因此也应该可以自愿代孕”的论证是失败的:与没有代孕禁令的情况可以类比的,并不是悬崖无人,而是有人被蒙上眼睛鼓励往悬崖边走。

另一种回应是类似于杀人者有罪而枪支无罪的论证,“代孕产生的恶果并不是代孕本身的恶,而是搞代孕的骗子和其他压迫女性的人的恶,代孕本身无罪”。这个反驳混淆了一个行为本身之有罪和其应当被禁止。核燃料是谈不上有罪的,持有核燃料在车库里搞实验也不一定就本身是恶的,但是依然有必要禁止私自持有核燃料。

还有一个问题是自我所有权,有人可能认为一个人甚至有权把自己卖为奴隶,如果是这样那么出卖卵子和出租子宫当然是可以的。自愿奴隶制,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更像是一个反例,证明并不是所有自愿的交易都应当自由。但是让我们退一步,假设我们承认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愿奴隶制应当是自由的,又如何呢?依然是欺骗。没有人会误解奴隶制的意思,所有人都知道那意味着什么,而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代孕意味着什么。

另一个问题是,我们有什么证据证明认为被欺骗而丧失健康就一定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而这不是我们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偏见呢?最直接的答案是大量当事人的知晓情况之后的悔恨。我完全不否认,全面禁止代孕在理论上有可能不利于少数确实深思熟虑而别无他法的当事人。但是既然辩论双方此时都是在衡量当事人们的利益,那么我们自然可以计算究竟是一部分人因禁令失去出卖健康的机会带来的损失大,还是另一部分人因解禁而失去健康的损失大。

最后想讨论的可能反驳是,“既然承认至少理论上可能有想要从事代孕的人因为禁令而利益受损,凭什么为了其他人哪怕更大的利益来牺牲这一部分人的利益呢?”我的回答:并没有为了其他人的利益来牺牲这部分人的利益,这些理论上可能的人的理论上可能的利益损失并不是保护其他人的工具,而仅仅是保护其他人的副产品,让她们蒙受损失并不是禁令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反对合法化代孕,而这符合所有的自由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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