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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出合宜的判斷

申命記

2021年11月06日

作出合宜的判斷

杜崇基牧師

讀經: 申24:1-9


選讀經文:申 24:1-6,8-9

"1 「人若娶妻,作了她的丈夫,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2 婦人若離開夫家以後,去嫁別人,3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又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4 那休她的前夫就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蒙受玷污。

5 「人若娶了新娘,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派他辦理任何事情。他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 「不可拿人的石磨或上面的磨石作抵押,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抵押。

8 「關於痲瘋的災病,你們要謹慎,照利未家的祭司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心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照樣遵行。9 要記得,在你們出埃及後的路途中,耶和華-你的神向米利暗所做的事。"

時代默想:

耶和華要以色列人憐憫他人,合情合理地待人,也不可任意妄為。

丈夫若想離婚,不可無緣無故。「不合宜的事」(1),原文是指下體的事或不潔的事,絕非姦淫,可能是指婦人生理的缺陷或不能懷孕生育等。若是這個原因使她得不到丈夫喜歡(原文是指「恩惠」),丈夫便要寫休書交給妻子,使妻子明正言順而去。婦人離婚後再嫁(2),就由現任丈夫管轄,即使再嫁後又再離婚,前夫也沒有管轄權(3)。離婚的婦人有了第二次婚姻後,若後夫死了,或是被後夫遣走,前夫不能再娶這個婦人,因為婦人已經與後夫發生過性行為,若再娶同一婦人,這是神所憎惡的事,也會導致土地被玷污(4)。因為兩次用「玷污」來形容再娶同一婦人,應是與淫亂或與迦南宗教信仰有關,神禁止如此作。回過頭看婚姻是神聖的約,人不可隨便破壞,休妻除了因淫亂的綠故都是錯的!因此丈夫不能再娶之前休了的妻子,以免錯上加錯!

對於新婚的人,可以免役一年,並在這一年內不必服任何公職,使他清閒(原文是「自由」的意思)和使妻子快活(原文是「使高興」的意思,5)。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一方面讓新婚者享受家室之樂,也可以有子嗣承繼家門。第5節也是對婚姻重視的條款,可見律法對婚約的重視。

合情合理對待生活關係(6~9):借貸的人不可取借款人的整個石磨或上面的磨石作抵押品(6),因為磨石分上下兩塊,只取上磨石,磨子不能操作,與取去全個石磨無異。當時以色列的一般家庭都有石磨,是生活的必需品,用來磨麥取得麵粉,製作麵包,若被奪去作為抵押品,就對生存構成嚴重影響,等於「拿人的命作抵押」。經文刻意仔細教導借貸人不要用別人的生活必需品來威脅人還責,避免狡猾相逼,這是對鄰舍態度的教導。

第8-9節是察驗的麻瘋病患的原則。對於痲瘋的災病,需要謹慎處理,因為患者極受人鄙視或躲避,不要私自定斷,要「照利未家的祭司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心遵行」,因為極可能是神的教訓而不是生病,像米利暗被教訓一樣(8~9;參民12:10~15)。

回應禱告:

求主幫助我們要小心處理與人往來的關係以保持群體的聖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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