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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性倫理的原則

申命記

2021年11月03日



重視性倫理的原則

杜崇基牧師



讀經: 申22:13-30




選讀經文:申 22:13-19,22-30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後恨惡她,14 捏造她行可恥的事,把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人,親近她,卻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 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去,到城門的本城長老那裏。16 女方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把女兒嫁給這人,他卻恨惡她,17 看哪,他捏造可恥的事,說:我發現你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但是,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要把那布鋪在本城長老的面前。18 那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罰他,19 罰他一百銀子,給女方的父親,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這女子仍是他的妻子,那人終身不可休她。

22 「若發現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就要將姦夫淫婦一起處死。這樣,你就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23 「若一女子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男子在城裏遇見她,與她同寢,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那城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處死女子是因為她雖然在城裏,卻沒有喊叫;處死男子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25 「若有男子在野地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抓住她與她同寢,只要處死那與女子同寢的男子。26 不可對女子處刑,這女子沒有該死的罪。這案件就好比人起來攻擊鄰舍,把他殺了一樣。27 因為男子是在野地遇見她,這已經許配了人的女子雖然喊叫,卻沒有人救她。

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少女,抓住她與她同寢,被人發現,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並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因為他玷污了這女子。

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父親衣服的下邊。」"



時代默想:


婦女在古時中東的社會地位不及現在,加上對貞節的重視(保証家族血統的純正和合法繼承權),因此對婚姻外的性行為不能接受。


若丈夫新婚後想休妻,「捏造她行可恥的事,把醜名加在她身上」(14),即懷疑她是否處女,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向那城的長老出示憑據(通常指初夜的落紅牀單),丈夫須賠償聲譽上的損失,長老會罰他一百銀子給岳長(等於聘禮的兩倍),再以鞭打丈夫作為懲戒,丈夫終身不可休妻。重罰為的是保護妻子,免遭隨意指控。若妻子的父母不能出示憑據,則當妻子犯姦淫,妻子須被人用石頭打死,把惡從以色列人中間除掉。從此可見神對祂的子民有嚴格的要求,即使在今日的社會中,男女之間相處也要清清潔潔。



回應禱告:


求主幫助我們在性慾橫流的世代中仍能持守聖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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