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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司法的原則

申命記

2021年10月29日

確立司法的原則

杜崇基牧師

讀經: 申19:1-21


選讀經文:申 19:1-3,10-15,21

"1 「耶和華-你的神將列國剪除,他們的地耶和華-你神已賜給你,你又趕出他們,並且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2 那時,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為自己指定三座城。3 你要預備道路,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使任何一個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去。

10 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中間,血就歸到你身上了。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著,起來擊殺他,把他殺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12 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從那裏把他帶出來,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把他處死。13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得福。」

14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所分得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

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21 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時代默想:

逃城起原自給誤殺人者可逃往神庇護的所在──古代祭壇的壇角(參出21:13)。然而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1),不是每個人都能立即到達中央聖所,故此,便在不同地方設立逃城。約旦河東已有三座逃城(參4:41~43),這裏提到「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9),應該是在約旦河西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蓮的示劍和猶大的希伯崙三座城(參書20:1~9)。六座逃城起了方便和公平的作用,無論住在哪裏的人,都可以逃到城中。

耶和華要以色列人「預備道路」(3),包括兩方面:第一是要築好通往幾座逃城的道路,若通道失修而不能使用,那逃城就名存實亡了;第二是要安放清楚的路標,指示人逃城的方向。

逃城是為了使誤殺的人有公平的審判(4~5),這人可以在那城得庇護,避免那些替人尋仇的追上了便殺他,其實誤殺別人者是不應被處死的,「因為他與被殺者素無仇恨」(6),以色列人要謹守,「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中間,血就歸到你身上了」(10)。若是出於仇恨或蓄意埋伏殺人(11),雖然逃入逃城,「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從那裏把他帶出來,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把他處死」(12)。

審判官要細心調查案件(18),不能私自聽訴訟判案,必須審查證據,亦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作審判,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供來作定案的證據(15)。不單如此,審判官還要明察證供的真偽和可靠性,避免冤枉和錯判。若是用偽證陷害人,必把這人嚴懲,不需要同情,才能把這惡除掉,不會再發生,「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19~20)。在審理這作假見證的判決上,絕不能侚私枉法,要以對等的原則判斷: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

逃城的設立是恩典,為誤法者設一個拯救,卻不能被謀殺者所利用。摩西也確立了証人的制度,保證司法能公平地進行。量刑方面也會有相應的原則,不會過份地報復。


回應禱告:

讓我們行事公平,反映天父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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