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brah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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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菜鸟执法者的遐思

如今我们时常能听到人们讲法治,上面会讲依法治国,下面会讲依法行政,可都是说说而已,真要做起来却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时至今日法治依然停留在口号的层面。这其中,有人与人的矛盾,有人与法的矛盾,有法与法的矛盾,有必要逐一分析之。

所谓人与人的矛盾,通常不过是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矛盾。这一矛盾古已有之。一方试图剥夺另一方的利益,被剥夺者即便明知这份利益来之不“义”属非法所得,出于私心——即是人的自然状态之一——也绝不会听之任之双手奉上,更何况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众都可以算入法盲的行列,管你搬出千百条律令他们也视若无睹,还要反过来叫嚷着不知者无罪!但比起群众的无知野蛮,更可悲的是执法者的懒惰贪婪。系统中原子化的个人,其行动同样源自利益的驱使:复杂困难的便宽宏大量,简单易行的便当机立断,劳心费力的便不予受理,政绩丰厚的便敢于担当。平日里互相掣肘、交相利用,一旦犯了过错就互相推诿、满脸无辜,受理复核审核之间不断扯皮,而这甚至还只是一个部门内的景况,若是跨了多个部门,那盛世美景简直是不可想象。

这就引出了人与法的矛盾。科层制的金字塔型结构叠加封闭的官僚内部体制,决定了司法、执法本身并不会对执法者造成直接的冲击,无论其职级晋升、收入水平等,都很难与公开场域的司法执法活动相挂钩,唯有在某些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中才会出现例外。加之法律体系混沌幼稚,规章细则模糊不清,中间的自由裁量地带可谓是宽阔无垠。与其辛辛苦苦秉公执法得罪一片人,何不卖个顺水人情和气收场还能捞些好处呢?对于执法者个人而言,追求正义的唯二动力只能是上级的要求和对晋升的渴求,不巧的是晋升与否同样取决于上级的意见,对法理正义的追求由此异化为了对上级喜好的迎合。冤假错案的频发,正是源于人与法的目的之间不一致而造成的。至于听证、庭辩、仲裁之类,仅仅是走个过场罢了。

那么可否再用法去约束人、规范人?这里涉及的是法与法的矛盾。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调和的是各阶级的利益冲突,代表的是各阶级的利益诉求。但实际上,由于立法机关——此处指的是代表社会各阶层的真正的立法机关——的缺失,实质的统治阶级只有一个,代表的利益也只有一种,只有围绕此种利益的立法与执法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社会准则并使之得到切实保护,其余的场域只能仰赖行政权力的膨胀和周延。据此衍生的社会规范,一方面缺乏代表性而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另一方面又因其自反性而带来新的矛盾。以权力为基底,用欲望作指引,其势必带来边界的模糊和存在的随意。兜底条款的处处可见即是明证。这边可以那边不行,又或者今天可以明天不行,甚至还出现这部法律可以那部法律不行,都在述说着整个系统的组织性失序。

在这三重矛盾的叠加下,原本应当以平等为第一要义的法律,沦为了成本与收益的博弈。故而最为人嫌弃的,莫过于小偷小摸这种执法成本甚高而收益微末的案件,反过来低成本高收益的先进典型、宣传事迹则始终备受人们的欢迎和喜爱。相形之下介于两者之间的高成本高收益型和低成本低收益型案件,便为第三种变量——社会关系提供了最具可能性的发挥空间。而时空距离对执法成本的抬高,更强化了社会资本的影响力。君不见,城中的大案要案和乡间的邻里纠纷,造就了多少的冤假错案。要想解决法律这一系统性失灵,恐怕唯有指望监督(制衡)的出现吧。

不知道我这个刚刚拿到执法资格的菜鸟执法者,可还有缘触摸那一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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