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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獨火塘|氣候變遷因應法:原住民族制度性提前退場

《氣候變遷因應法》排除原住民族,不同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排除原住民,其間差別在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多邊關稅戰略組織」,是全球產業鏈被強制嵌入「氣候行動條件」的產物。在國際與國內壓力之下,《氣候變遷因應法》自然著眼於企業、財團、國際競爭考量而設計管制手段,這也是草案最迫切維護的利益。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今天我們接續先前原住民族與氣候變遷話題,談談台灣的立法工作。

Source: NOAA/Unsplash

自我養成的原權綏靖主義

5 月 11 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氣候變遷因應法》法草,也就是更名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正如我們之前在火塘邊指出,這個法案對原住民族來說極為重要,但在立法院並未引起多少原住民立委注意,為《氣候法》完善立法而奔走的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說,他們接觸的原住民立委多半訝異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跟我們有關喔?」那就更不用談一般原住民對這個法案的冷漠。

台灣原住民往往只在意直觀上與身分有關的法政議題,有一部分可能因為原住民長久以來被環境主義者用於一種浪漫論述,於是對環境議題產生厭惡「被代理」的心態,也傾向於不去接觸,於是對問題了解太少,更容易產生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所形容的,原住民被執政者餵食政策方向,在政治上競爭的原住民於是養成貪吃卻又偏食的毛病,反而忽略執政者的主要活動。其結果就是原運者總在執政者劃定的轄區內遊走爭執,心態是「國家要對我好」,而不是「我要和國家競爭權力」,這樣的態度短視而退讓,或許稱之為「原權的綏靖主義」也不為過。

隱藏在「Taiwan Can Help」背後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指出,台灣以「Taiwan Can Help」幫助者形象出現在國際社會,今年 3 月幫助馬紹爾群島成立「台馬氣候變遷調適應變基金」,並修訂「台馬農業合作協定」,過去也曾透過法人組織就氣候變遷進行援助和捐款,但在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卻沒有原住民插足餘地,表裡不一正是因為利益順位不同:

《氣候變遷因應法》排除原住民族,不同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排除原住民,其間差別在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是「多邊關稅戰略組織」,是全球產業鏈被強制嵌入「氣候行動條件」的產物。在國際與國內壓力之下,《氣候變遷因應法》自然著眼於企業、財團、國際競爭考量而設計管制手段,這也是草案最迫切維護的利益。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呼籲,原住民社會千萬不要誤解《氣候變遷因應法》,以為這不過是又一個處理台灣環境的管制法律。事實上,該法案從環保署公告起,參與討論的政府機關一直都以財政、經濟、外交為重點,至於牽涉原住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的部分,卻自始就被排除在草案之外,更加鞏固山林國家化、公共化的現實,也強化社會大眾對原住民的期待——處理山林和環境,不需要理會原住民族。

這是制度性的提前退場,是受國際情勢優容的不正義,正是原運者應該起而抗爭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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