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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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原獨俱樂部。政治上主張台灣原獨。運動上堅持自然主權和歷史正義。智識上強調複數方法與複數觀點。關心所有與原住民族有關的課題。我們也是文化橋樑的建構者。

原獨火塘|原運之路,土地,管理,權利與權力

許多關切環境的人都樂於支持原住民管理山林或國家公園,相信原住民的傳統知識和應用技能可以更有效的維護環境永續,卻忽略了那些知識或技能並不是什麼可以從生活方式剝離出來的東西。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原運是一條漫長的道路,之前談過的格陵蘭獨立運動和南美洲凱瓦人土地運動都是可資參照的例子,今天讓我們看看中美洲原住民走這條迂迴之路的實況。

Sources: Mongabay

目前任職於森林與農場基金的凱莫維茲(David Kaimowitz)在過去三十年間一直致力研究在世界各地普遍發生的去森林化現象,而多年經驗讓他得到一個結論去森林化現象與土地權密不可分。

凱莫維茲說,在過去很長的時間裡,森林是由在地居民(包括原住民)所維持,但人類的墾殖活動規模愈來愈大,在地居民不再能夠管理森林,導致森林劣化甚至去森林化的結果。凱莫維茲的這項觀察無疑是精確的,也解釋了近年來何以有愈來愈多人呼籲將森林還給原住民族,但這當中也存在著我們曾經指出的陷阱

原住民族有助於解決當前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因此應該受到重視⋯⋯這個看法基本上受到原住民的歡迎,因為這讓長久以來慘烈的原住民土地抗爭隱約看見一絲曙光,但在另一方面,這個表面友善的宣稱無疑也是一種原住民族工具論,其反面推論就是:如果原住民族無助於全球化的社會維繫環境和土地,就可以對其生存不予理會。

不論這個理論上的陷阱對原住民來說多麼顯而易見,為了環境保育而支持原住民土地權利的非原住民似乎都還沒有談到過這一點,我們也無從得知這是出於真心的疏忽還是刻意的迴避。不論如何,作為土地運動的進展,原運者絕對樂於把握環境保育者如凱莫維茲的主張,比較麻煩的問題在於:與對方建立起善意的夥伴關係之後,要如何繼續在原運道路上推進?

或許原運者可以利用這股論述的潮流來推廣一個觀念,將上述凱莫維茲所主張的土地權利更進一步,直指不久前我們在狩獵第三課談到過的:原住民之維繫作為生存空間的環境,其實並非個人的角色技能問題(例如誤以為山林的健康端賴獵人的環境倫理或道德情操),而是一整套政治社會制度是否因為擁有相應的權力而得以完善運作的問題。

爭取權利 ▶▶▶ 爭取權力

諷刺的是,今天世界各地都有不少原運者高呼自治或獨立的口號,卻忘了原運其實是關於權力的運動,只是以爭取權利為起點。我們可以舉現實的例子來說明原運,或者主張對土地或森林的管理,不是權利而是權力問題。

Sources: Mongabay

上圖是已故的宏都拉斯原住民環境運動者卡瑟列斯(Berta Cáceres),是 2015 年的高曼環境獎得主。她長年以來領導反瓜卡切河(Rio Gualcarque)水壩計畫的草根運動,於 2016 年在家中遭到武裝闖入的歹徒殺害。這起謀殺案的調查相當離奇,前前後後總共有九人被逮捕,其中有四人與宏都拉斯軍方有關,甚至受過美國的特種部隊菁英訓練,但 2018 年宏都拉斯最高法院將此案聽審無限期推遲,主要理由是之前的調查有瑕疵。

在宏都拉斯,只要是牽涉到土地的運動都很危險,卡瑟列斯的兇殺案並非特例。上個月也有三名加利福納原住民(Garifuna)遭到謀殺,三人都長年為傳統領域的土地權奮戰不懈。

加利福納人是非洲人和加勒比海原住民的混血後裔,在宏都拉斯大約有二十萬人口。他們因為參與宏都拉斯的獨立運動而在十九世紀初期獲得宏都拉斯政府承認土地權利,但這些權利並未真正受到尊重。到了二十世紀晚期乃至於二十一世紀,加利福納人的土地主張更成為大規模開發活動的眼中釘,不時發生的兇殺事件使得宏都拉斯被公認為是環境運動和原住民運動最危險的場域。

2015 年,美洲人權法院肯定加利福納人擁有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並認定宏都拉斯政府必須為違反這些權利負起責任。然而運動者指出,總是有各種各樣有門路的人,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能夠促使政府繼續忽視加利福納人的土地權利——有些人想要獲得肥沃的耕地,有些人想要從事水利建設,有些人想發展觀光、興建旅館,但不想詢問加利福納人的意見⋯⋯,這些事例對於身在台灣的我們來說一點都不陌生,經常能在報端看見。

▼ 下圖為以加利福納人為號召的文化觀光。
Sources: Revue Magazine

土地是一切的基礎,世界各地的原運也都以爭取土地權利為首要工作。但正如以上的例子所顯示的,如果原住民所爭取到的土地權利,其內容基本上還是由國家的法律體系所界定,其保障也仰賴國家權力,那麼可行使的權利和流於具文的權利,兩者之間的分野從一開始就曖昧不清。

許多關切環境的人都樂於支持原住民管理山林或國家公園,相信原住民的傳統知識和應用技能可以更有效的維護環境永續,卻忽略了那些知識或技能並不是什麼可以從生活方式剝離出來的東西。我們可以考慮一個容易理解的比喻:科學家的活動是以科學為基礎,因此科學家必須相信科學。從事科學活動就是在踐行科學理念,這個理解模式完全可以套用在原住民身上。原住民的土地管理其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管理活動,而是一套生活方式,受到複雜的儀式與禁忌的規範。要原住民管理土地就好,不要對生活的其他部分認真,就好像要求科學家做實驗就好,不必相信科學一樣。

目前我們已經聽到愈來愈多人呼籲把環境的管理權利交還原住民,原運者一方面要把握當前的成果,同時也需要主張支持管理權利的權力。否則若是因為缺乏權力沒能獲得外界所認定的理想的管理結果,合理的推論不就變成原住民應該放棄幾十年努力才爭得的土地權利了嗎?


❝ 原獨語錄 018|政府需要的不是道歉,而是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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