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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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講堂|狩獵第二課,狩獵權與動物權孰重?

原住民狩獵以取得肉食,跟一個人上超市買肉回家煮,是兩種不同的取得肉食的途徑,前者出現在自給性的社會,後者出現在商業消費的社會。事實上這兩者都牽涉殺戮動物,只是前者自己殺,後者以金錢代價取用他人殺戮的成果。而動保人士的反省和情懷屬於後者的社會。

講者 ◈ Namoh Ka’atay 那麼硬的心腸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原住民狩獵問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在媒體報導,並進入公眾和輿論的視野,本月初布農獵人王光祿(Talum Suqluman)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之後,又引發更多人的場外發言,其中當然包括向來反對狩獵的動物保護人士,例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就主張「狩獵就是殺戮」,既然殺戮不是權利,狩獵當然也不能作為一種權利而受到憲法的保護云云。此外也有動保人士主張無法說人話的動物是社會上的最弱勢,因此他們是在為社會上的最弱勢群體請命,試圖以此博取輿論的同情。今天就讓我們來談談這個「狩獵就是殺戮」的觀點。

▶ 前情提要:那麼講堂|狩獵第一課,獵人是山林規範的組成部分
Sources: National Geogrphic Society Newsroom

動物保護人士與原住民關於「狩獵」和「殺戮」的爭執,其實是沒有意義的爭執,因為爭執的兩個群體並不在同一個平面上對話。動保人士主張的動物權存在於一個追求高尚道德的文明社會,這個文明社會有過以下的前科:

  • 大規模常時期開墾土地山林,剝奪動物棲地,導致動物生存壓力
  • 以進步的科技從事娛樂性或商業性的狩獵,導致大量動物死亡甚至物種滅絕

而「動物權」是反思上述惡行惡果之後提出的主張,性質好比一個人改邪歸正後努力行善。此外有些動保人士如朱增宏本身是佛教徒,對「殺生」抱有執念,因此對動物權的主張又格外極端。這種主張將所有狩獵活動不論內涵等同視之,用於批評商業性狩獵活動或許還算在一個文明自我反省的範圍內,但批評原住民自給性狩獵活動就荒唐了,因為原住民的社會並沒有上述那等前科,動物權主張者要求原住民一體反省改過,等於是把自己的罪惡向原住民卸責。

過去墾殖殖民者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衝突,是因為墾殖者自以為文明,強要教化野蠻,於是大規模荼毒原住民族。現在墾殖殖民者與原住民族之間的衝突,還是因為墾殖者自以為文明,強要教化野蠻,於是要求原住民跟隨文明者的腳步而反省,儘管原住民從來沒有犯下過文明者的那種高尚之罪。

只要認清這一點就不難想通,動保人士如朱增宏等「憲法不保障殺戮權利」的說法完全不是就法論法的問題,而是宗教信仰和個人道德的問題。任何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要懷抱著怎樣高尚的情操,或是怎樣盲目的情懷,都是個人的自由,但要將自己的高尚情操或盲目情懷強加於人,並且扭曲他人行為以便將他人納入自己的批評範圍,就不是他人所必須容忍的了。

Sources: The Guardian

狩獵權與動物權的爭執是假議題

原住民狩獵以取得肉食,跟任何一個人上超市買肉回家煮,是兩種不同的取得肉食的途徑,前者出現在自給性的社會,後者出現在商業消費的社會。事實上這兩者都牽涉殺戮動物,只是前者自己殺,後者以金錢代價取用他人殺戮的成果。而動保人士的反省和情懷屬於後者的社會。原住民的社會裡沒有動保人士,也不需要動保人士,因為沒有人會出於好玩去獵殺動物。

我們在上一次的講堂中提到過:「狩獵從來都是生存與生存的競爭。」原住民的狩獵活動並不把自己和動物在道德與文明上做出高低分別。動保人士的觀點則是站在文明的高處俯瞰動物,於是才有保護動物的道德情懷出現。

狩獵是一種生存方式,如果說這個問題要放在憲法層次來討論,問題可能會在於:國家基於什麼理由和誰的授權,可以禁止一種生存方式?如果是基於動物不可被殺害的崇高理想,那麼有多少相關的法令應該在同一個原則下做調整呢?《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關於動物不得任意宰殺的但書規定是否也該相應修正?該條項第一款規定「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可以宰殺動物,這也是社會上多數人得以在市場或超商購得肉類的基礎,這個規定又該怎麼辦呢?

我們知道法律是一個牽一髮動全身的體系,要高舉動物權並限制原住民族實踐傳統文化的生存權利,絕不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口號就能作數,也不能拿宗教情懷來替代法律論證。

最後,關於動保人士所謂「為無法發言的最弱勢(動物)發言」的說法,只是乍聽有理的情懷渲染,一種更新版的「子非魚」論證陷阱,因為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法替代動物發言,一定要爭論自己為動物發言,不過是帶著情懷掩護支持某種立場而已。這就好像某些盲目支持原住民的人,不討論原住民狩獵作為文化實踐的一環,卻講很多浪漫的山林故事,以此主張原住民應該繼續在山林活動,其實只是模糊焦點罷了。這樣的支持言論不為頭腦清醒的原住民所歡迎,但願也有頭腦清醒的動保人士,懂得拒絕動保小商販兜售的弱勢情懷。


原獨語錄 062|關於狩獵:文化的實踐是個人行為,但文化是集體概念,因此要透過保障一個文化的集體認同實踐,來彌補現有個人權利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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