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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为责任

公民社会,这四个字十年前左右火过一次,后来很快熄灭。公民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很容易让人以为自称公民是在伸张权利。其实并不是。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民可以分成三种:一是臣民,交付自由意志换取政治庇护;二,市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换取公共服务,所以严格来说,市民主张的才是权利;三,是公民。公民骨子里记得这样两件事:我们拥有政府,而不是政府拥有我们;人,先于政府存在。基于此,对权力的怀疑和拮抗,就深深刻在公民的基因中。公民不等于无政府主义者,但他们同样不相信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必然会退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同一切人作战”的状态。公民相信,人,通过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有能力践行并实现自我统治。各种形式的民间社团,CSA 社区互助农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幼儿园家长联合会,等等,都是公民实践自我统治的组织形式。所以,自称公民是一种责任宣言。不是强调别人的责任,而是强调自己的责任。

不过,聪明如亚里士多德也万万没有想到,未来还有一种民,叫屁民,它们的特征是:交付自由意志和个人权利,换取对自己和他人的压迫,以此获得变态龌龊的快感。它们因为没有权利,自然也就不肯承担责任,从而沦为一只只无责任能力的蛆虫。当然,这也不能怪亚里士多德考虑不周,毕竟他生于旧时代,有他的时代局限性。

说回来。所以,公民二字,是一句责任宣言。一个人自称公民,应该意味着他做好了这样的准备;在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仍然不会放弃承担自己的那份责任。

社会转型不会发生在一夜之间,长时间的积累 —— 按查尔斯·蒂利的说法,“社会资本”的积累,是必须的。这种积累是物质的、社会的,更是观念的。同样是查尔斯·蒂利:专制社会没有像样的公民运动。这让社会转型和公民运动之间的关系变成一个“二十二条军规”,也让所有意图发起公民运动、组建公民社会、推动社会转型的有志之人,都可以预见地变成“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义士。

对于专制社会来说,最好的土壤,就是原子化社会 —— 横向切断人与人之间的联结,纵向加强孤立无援的个体对权力的依附。这是公民社会和专制社会的根本矛盾之处,也是为什么做慈善就必须通过红十字会的根本原因。

16 年 3 月,《慈善法》正式出台,一切民间慈善团体,必须由官方在屁股上盖戳认证,这样民间慈善在事实上就不存在了。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办慈善正式独大,再也没有 NGO 与它竞争。更悲哀的事,由于长期谈 NGO 色变,民间对 NGO 的印象被妖魔化得很厉害。在许多人心中,NGO 就是杂牌军,正规军一来,理当一边呆着去。“专业的事就交给专业的团队来做吧”、“国家队来了,民间组织就别跟这添乱了”,这是红十字会驾到且收缴全部捐助物资时网上的评论。后来正规军的输出大家也都知道了。很多原先唱衰 NGO 的人如梦初醒,也疾呼彻查红十字会管理层,公开项目明细,票选监督理事会,完善《慈善法》细则,以加强法律对官办慈善的约束,七七八八。心情可以理解,但不会有用。

因为官办慈善的问题,根源不在法律,不在监督,甚至不在竞争,这些都是衍生问题。根源在官办慈善的前两个字:官办。当年,中国最好的民间慈善机制设计者,可以做到让账目具体到每一分钱,让整个制度从逻辑上推导不出任何作恶的可能性。他形容官办慈善,“就是持枪行乞,讨不到立马改抢”。胁迫,不光让官办慈善没有了自证清白的意愿和必要,也让官办慈善彻底失去了道德意义。因为慈善的前提是自愿。被强迫的慈善本质是税。是税,就没有善的意义,既败坏了慈善事业的品质,也打击了人们的慈善意愿,不如直接叫慈善税,我们交起来也没那么别扭。基于以上,我们才能理解这句话:“如果要改《慈善法》,就在第一行写上:禁止一切形式的官办慈善。”

在疫情爆发的几乎整个一月份,政府一直处于半瘫痪状态,民间互助构成了对武汉唯一的支援方式,并且几乎是从零开始,在极短时间内组织起来,多次完成有效援助。在长期缺失民间自组织文化的社会里,这种能力和效率堪称奇迹。这表明,即便《宪法》三十五条规定给我们的种种权利已然沦为一纸具文,即便我们习惯了在尘嚣直上的爱国主义热潮下苟且偷生,即便我们长期被奴役、被割离、被侵犯、被愚弄、被打压、被轻视、被统治、被劫持,我们依然没有失去自我统治的能力,我们依然没有放弃属于我们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是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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