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berTon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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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ks.

当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武汉事情一出,各种言论满天飞,有的被证实是谣言,有的确有其事,更多的是被删和亟待验证的信息。客观地讲,谣言确实会制造恐慌,让整个事件朝着更不可控的方向发展。但那是站在上帝视角,我们是人。

作为人,我们很难知道某个信息是不是谣言,尤其它刚出来的时候,面目模糊,看不分明,像野鬼也像圣婴。更难处理的,是那些同时掺杂了真和假的讯息,真未必是全部的真,假未必是有意的假,一棒下去,像碾死一只蚂蚁,打死了后续所有铺展和纠错的可能性。这是言论的定性之难;还有定罪之难,也就是如何判别真假。这份工作目前落在政府手里,于是「万能溶液悖论」出现了:如果有一种溶液声称能够溶解万物,那我们拿什么容器来装这个溶液呢?翻译过来,如果政府是言论的操刀者,我们拿什么来限制政府作假和作恶的可能性呢?

两全齐美的办法是不存在的,一如富兰克林所说:把安全置于自由之上的社会,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安全。基于此,我们必须放弃对建造乌托邦的想象,转而将不同的价值进行排序,优先照顾最重要的价值,人。

所有子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到元概念上寻找答案。而元概念,总是关于人的,说白了,就是关于权利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标志。上缴权利,就是通往奴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通篇说的无非是这个。而在这场通往奴役之路上,追求安全的人,永远是跑得最欢、最快、也是最先到达终点的人。人应不应该有某项权利,这是可以讨论的。而人实际上有没有某项权利,当无异议。因为权利的现实来源只有两种:法律和当事人合意。具体到言论自由,这项权利是被明明白白写在《宪法》中的。关于言论自由的细则,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内外法律、专家论述、专业著作和网络词条可供我们查阅。按萨拉赫迪的话来说:在传媒业如此发达的今天,人无需为另一个人的无知负责。可这句在当年异常冷峻的箴言,放到今天是多么美好的希冀。因为现实却是,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被迫为那些误解、扭曲、遮蔽和毁坏言论自由的人付出代价。我们取得火种,本意是对抗猛兽,现在却被用来相互攻讦。我们痛心地发现,维护一个权利的难度,远远大于论述它。

每一个为个人权利摇旗呐喊的人,都是事实上的自由主义者,都将在理念的世界,得到自由主义的加持和庇护。刘瑜在杂文里写到:只有自由主义是底线问题,其他主义都是蓝图问题。稍加延伸,这句话可以被解读为:一,我们强调自由主义,实在是因为我们在最基本的底线问题上都缺乏共识;二,由于我们不应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个人偏好(蓝图),所以在公共领域,我们能且仅能够讨论权利(底线)。

那就来说一下言论自由这个权利。

言论自由首先是针对公权力的。关于这条权利的正当性来源有许多种论述。就我目力所及,比较根本性的论述是,因为公权力没有人格权,从而豁免了对公民的言说责任,对等地,公民也自动豁免对公权力的言说责任。(有兴趣的,可以看刘易斯《言论的边界》、《批评官员的尺度》,穆勒《论自由》,林达《看美国》系列一)

除开官民关系这个上下级语境,在民际关系中,如果要扯言论自由,要分两种情况:公域和私域。

一,公域,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你骂了我,我去告你,让法院判一判,结果无论是诽谤还是名誉侵权,判之前,都不能剥夺被告的言论自由,因为我们不是法官,“在司法判决出来之前,我们所拥有的只不过是道德偏好而已”,印象中是霍姆斯说的。

二,私域,这部分言论自由由产权所有者规定。比如,我禁止任何人在我家或我开的店里讨论政治,且明示于门面,那么你在我的产权范围内,就没有讨论政治的自由。你可能会说,我不是有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吗?那是在公域。私域中,产权所有者制定的规则,效力凌驾于公域之上。在尊重产权的地方,我的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网络空间也一样,也有公私域之分。你来我微博说话,我骂你、拉黑你或删除你的评论,都不算侵犯你的言论自由,因为这是我的领地。但如果你举报我,用公权力来删除你憎恶的言论,封禁你憎恶的账号,就属于侵犯我的言论自由。当然,凶手并不是你。按托克维尔的话说,奴才总是把主人的荣耀当成自己的荣耀。你以为你可以让一个人闭嘴,那是你的幻觉。我们应该记住朋霍费尔的忠告:愚蠢不是一种智力缺陷,而是一种道德缺陷。

最近还见到一种情况。一个人公开发表反社会言论,给纳粹站台,或给文革洗地,“要辩证地看待”云云。有些人一看,嗯?拍案而起!反手就给他举报了。我想说,你们这些举报者,在事实上,就站在了你们所支持的东西的对立面。恶劣程度远甚于那些打打嘴炮的。再来一次文革,这些热衷于举报他人的正义之士,就是第一批红卫兵。

当然,这些都是应然层面的东西。在实然世界,情况要复杂得多,也无奈得多。在这里,言论自由的边界恒等于法律,小尺度的个体规则总是挡不住大尺度的法律的侵犯。我们以沙利文案为例。这个案件不恰当地扩大了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把对政府的言论自由推及到公众人物身上,理由是后者“占用过多的社会资源”,进一步说,就是公众人物从社会关注中受益,同时拥有更多的注意力资源用以洗白和澄清,因此,理应在司法判决中让渡一部分名誉权作为补偿。所以涉及到对公众人物的言论,现在基本上都有言论自由,很少例外。再比如,如果一个店主禁止顾客在自己开的酒吧里讨论黑人,当前司法也不支持这种形式的言论自由,赢面很小。背后还是政治正确和司法能动主义给闹的。作为共和党总统,川普上台之后,调整了保守派法官在最高法院的比例,让「创造性地解释宪法、争当改良社会急先锋」的司法能动主义,逐步回归「宪法卫道士、传统护佑者、权利守门人」的司法保守主义。现在政治正确的情况正在好转。

所以,对于辟谣,我的意见是,任何人或组织,都有权针对任何言论进行辟谣,不唯政府;都无权禁止任何言论发布和流通,除了法院。“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从现实的角度上说,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欲的,也没有任何道理。从中间传播者的角度说,我们在传播信息的时候,既无能力也无义务查证它的真实性。从信息发出者的角度来说,语言和思维之间不可弭平的差距,让一切表达永远陷入「词不达意」的状态。波普尔认为,人类现存的一切知识、经验和信息,都是程度不一的“谣言”。真实作为一个极值,我们对它只能是无限地逼近,而无法抵达,因为人本身是有限的,人用来探究世界的工具和描述世界的语言,也是有限的。鲍德里亚将世界分成符号世界和感官世界。当我们向他人转述信息的时候,只能借助符号,不能实现共感。感官与符号之间的转码不可避免地出现失真和损耗。用符号来描述世界,会出现一条横亘在真实( the truth )和现实( the reality )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当政府接管每个人的言论,“自证清白”就成为我们被迫的义务。我们说的每一个字,都将被置于最严苛的舆论和权力显微镜下公开审查。文字的莫须有罪名,就成为必然。文字狱,就在这条语言和现实的鸿沟里孕育而生。

在这里,我想额外说一下言论自由在哲学上的存在性基础。一个概念,是无法单独存在的。它必须被置于差异性的概念族群中才能成立。没有凭空出现的黑桃三,一副扑克牌是必要的前提。也就是说,概念只有被放到同其他概念的比较和挤压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存在性。纸牌如此,颜色如此,声音如此,一切可被感知和命名的主体都是如此,这叫主体间性 —— 主体不存在于自身,而存在于主体与主体的间隙之中。“人位于存在的近处,人是存在的邻居”,这是海德格尔对主体间性的优美表达。

没有“假”,“真”的概念也就无法成立,所谓“只有一种声音,就是没有声音”。穆勒在《论自由》里为言论自由张目:要让各种观点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上尽数流通,让真理堂堂正正打败谬误,如此,真理才成为真理,谬误才成为谬误。现实中,真理并不总是获胜,甚至真理要被打成谬误,谬误反身成为真理。更多情况下,真理和谬误都不是绝对的,且永远处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中。拿新闻自由来说,绝对客观的媒体是不存在的。只有出现明显的事实错误时,才勉强可以说这个媒体不客观。其他时候,不客观都是对一个媒体最离谱的指责。因为媒体的客观性,只能体现在不同声音的动态碰撞中。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原有的信息随时可能被颠覆和修正。人无法预知新闻的走向,也没有媒体可以确保手头的消息绝对真实,但总有人热衷用反转新闻四处打脸。总之,新闻真实是个永续的过程,而不是任何一次结果。这个过程,被马克思称作“有机的报纸运动”。

有人说,对于虚假的信息,让强大的政府替我们筛除,不是更好吗?对于糟糕的观点,直接举报,不是更好吗?对于不负责任的媒体,让政府管起来,不是更好吗?自由,非要付出如此辛苦的代价吗?

要的。因为这是唯一的路。

我们之中没有神。有限的人类,无法设计出最好的制度,我们只能竭尽全力想出和维护最不坏的那个。如果有个人一拍脑袋,声称自己掌握了解决问题的完美方案,这只意味着两件事,一,他错了,二,他已经做好了牺牲任何人的准备。

让我把话说得再明白点:谣言不是言论自由失控的产物,恰恰相反,正常数量的谣言,是言论自由成功运作的标志。信息如果失去真假这个二元语境,剩下的是更糟糕的语境。官媒和自媒体,让说的和不让说的,硬新闻和软新闻,等,唯独没有真新闻和假新闻。红太阳终日照射的土地光亮到发白,它还有另一个称谓,叫做荒漠。在那里,存在即权力。证实和证伪,像两个天真的理想主义医生,手持判别真假的概念手术刀,走在贫瘠的媒介荒漠里,找不到任何一株可以挽救的生命。

记忆,会随着语言的消逝而消逝。《1984》里,销毁昨天的报纸,篡改的不光是信息,还有集体的记忆。温斯顿不相信只有自己发现了事情的诡异和不连续,我也不相信。作为整体,我们必将遗忘一切,因为我们还要生活,而苦难太过沉重。作为个体,某些观念的种子已经在我们脑中着床、发育。还有愤怒,像把尖刀插进胸口,融合,生锈,却没有被拔去。没人可以在我们脑中安插监视器,除了我们自己。我这样认为,也这样相信。我要说,记住,然后,最重要是相信。相信即使那天我们道路以目,互相也没有失忆。相信我们在不得不沉默的刑期里,也于精神的高处汇合、相遇。相信你之外的人和你一样记得,相信人与人可以互为印证,相信一份留不下证据的默契。这是我们作为见证者的信仰。每个证人都有义务,在艰难的岁月里怀揣真相,将它带去辽阔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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